入井人员管理规定
入井人员实名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井下作业人员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非法用工和冒名顶替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入井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实名管理原则1. 一人一卡:每位入井人员必须持有本人专属的入井人员标识卡,标识卡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岗位信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2. 信息化管理:入井人员标识卡应与矿井人员定位系统联网,实现实时监控入井人员数量、位置等信息。
3. 严格审查: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包括身份核实、健康检查、安全培训等。
第四条实名管理内容1. 人员信息登记:入井人员应在入井前,向井口检身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入井人员标识卡等证件,并登记个人信息。
2. 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确保携带的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齐全有效。
3. 安全培训:入井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入井作业。
4. 岗位安排:入井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由相关部门进行安排,不得擅自调换岗位。
5. 出入井清点: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清点,确保井下无遗漏人员。
第五条违规处理1. 对未按规定携带入井人员标识卡、无有效证件入井的人员,井口检身人员有权阻止其入井,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2. 对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未经审查擅自入井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对冒名顶替、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矿井其他相关制度规定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
煤矿出入井及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规范煤矿出入井及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出入井人员,包括矿工、外来施工人员、参观人员等。
三、管理制度1.出入井人员管理(1)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遵守本矿出入井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2)入井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后方可入井。
(3)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安全帽、自救器、防尘口罩等安全用品。
(4)入井前严禁喝酒、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等。
(5)入井人员必须佩戴标识卡,严禁他人代为入井。
(6)入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严禁进入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7)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井口检身制度,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
(8)入井人员必须听从队干或带班人员的指挥,遵守井下作业纪律。
2.井口检身管理(1)井口检身房必须配置电脑,与人员定位系统联网,具有及时检测入井人数与井下人员分布情况功能。
(2)入井人员必须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确认其身份、证件、安全用品等。
(3)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符合入井条件。
(4)井口检身人员每隔2小时要对入升井台账及电脑显示屏上的入井人员、数量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必须查明原因,必要时汇报值班矿领导。
3.出入井台账管理(1)矿调度值班员要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核对井下延时、延点工作人员信息。
(2)井口检身人员要对入井人员、升井人员进行登记,确保台账与实际情况相符。
(3)出入井台账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销毁。
四、责任与处罚1.矿长对本矿出入井及人员管理工作负总责。
2.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出入井及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3.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对因违反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1.本制度由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煤矿企业入井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入井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安全培训、健康检查、资格认证和现场管理,确保入井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入井条件第四条入井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公民。
第五条入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条件,经县级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无妨碍矿井作业的疾病。
第六条入井人员应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矿山安全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入井人员应取得煤矿企业颁发的入井资格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入井前的准备第八条入井人员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学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矿井安全生产知识、事故应急预案等,考试合格后取得入井资格。
第九条入井人员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包括心、肺、肝、肾功能、听力、视力等项目的检查,确保身体条件符合矿井作业要求。
第十条入井人员应熟悉矿井基本情况,包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安全管理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入井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矿灯、自救器、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并了解使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应遵守矿井纪律,听从指挥,遵守作业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四章入井作业管理第十三条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必备物品,确保井下作业安全。
第十四条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禁止入井的物品。
第十五条入井人员应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严禁进入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第十六条入井人员应严格执行作业规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入井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入井人员_定员_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入井人员的定员管理。
第二章定员原则第三条入井人员定员应遵循安全、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入井人员定员应根据矿井生产规模、作业内容、技术水平和安全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第三章定员标准第五条入井人员定员标准如下:(一)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领导人员:根据矿井规模和职责要求确定。
(二)技术管理人员:根据矿井规模、技术水平和安全要求确定。
(三)生产作业人员:根据矿井生产规模、作业内容、技术水平和安全要求确定。
(四)辅助作业人员:根据矿井生产规模、作业内容、技术水平和安全要求确定。
(五)其他辅助人员:根据矿井生产规模、作业内容、技术水平和安全要求确定。
第四章定员管理第六条定员管理职责:(一)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入井人员定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入井人员定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定员管理流程:(一)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矿井生产规模、作业内容、技术水平和安全要求,提出入井人员定员建议。
(二)矿长组织相关部门对定员建议进行审核,形成定员方案。
(三)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定员方案,制定入井人员定员名单。
(四)人力资源部门将定员名单报矿长审批。
(五)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批后的定员名单通知各相关部门。
第八条定员调整:(一)因矿井生产规模、作业内容、技术水平和安全要求发生变化,需调整入井人员定员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二)矿长组织相关部门对调整建议进行审核,形成调整方案。
(三)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调整方案,重新制定入井人员定员名单。
(四)人力资源部门将调整后的定员名单报矿长审批。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入井人员定员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出入井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出入井人员登记制度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执行。
第二章登记范围及职责第四条登记范围:1. 所有进入矿井井下作业的人员;2. 井下作业人员的随行人员;3. 临时进入井下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职责:1. 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出入井人员登记制度;2. 井口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出入井人员登记工作;3.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入井人员登记工作负总责;4. 井下作业人员及其随行人员应自觉遵守登记制度,配合登记工作。
第三章登记内容及程序第六条登记内容:1. 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职务、工种;2. 入井时间、出井时间、去向;3.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4. 井下作业人员身体状况、健康状况;5. 井下作业人员及随行人员携带的物品。
第七条登记程序:1. 人员入井前,由井口管理站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职务、工种等;2. 人员入井后,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登记;3. 人员出井后,由井口管理站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出井时间、去向等;4. 临时进入井下的相关人员,由井口管理站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单位、职务、工种、进入时间、去向等。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八条各级领导应加强对出入井人员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1. 未经登记进入井下的,责令立即退出,并处以500元罚款;2. 伪造、涂改、冒用出入井登记证明的,责令退出,并处以1000元罚款;3. 故意隐瞒、谎报登记信息的,责令退出,并处以1500元罚款;4. 拒不配合登记工作的,责令退出,并处以2000元罚款。
煤矿人员入井秩序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规范煤矿人员入井秩序,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员要求1.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
2. 入井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合井下作业的疾病。
3. 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灯,携带自救器,并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4.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井下安全的物品。
5. 入井人员入井前严禁饮酒,确保精神状态良好。
三、入井程序1. 入井前,各班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按时组织召开班前会,传达上级指示和安全生产要求。
2. 安全员负责对入井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入井要求。
3. 瓦检员负责检查矿井通风、瓦斯等安全指标,确保矿井安全。
4. 班组长负责组织人员进入井口,并做好入井前的准备工作。
5. 入井人员按照规定路线进入矿井,严禁擅自改变路线。
四、入井检查制度1. 入井前,安全员对入井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等个人防护用品是否齐全、完好;(2)身体和精神状态是否良好;(3)是否携带违禁物品。
2. 安全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入井作业。
五、入井人员管理1.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矿井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2. 入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3. 入井人员必须注意观察矿井安全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4. 入井人员必须参加矿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出井人员管理1. 出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路线出井,严禁擅自离开。
2. 出井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离开。
3. 出井人员必须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如有不适,及时报告。
七、监督检查1.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入井秩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井人员入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确保矿井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员条件1. 从事井下劳动的人员必须为男性成年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2. 入井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经检查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入井:(1)视力、听力、语言正常,无聋、瞎、哑、傻、癫、痫、精神分裂症等疾病;(2)无活动性肺结核、矽肺等传染病;(3)无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
3. 入井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 入井人员必须了解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熟知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紧急求救联系电话,了解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三、入井前的准备1. 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胶靴(电钳工穿绝缘靴),携带矿灯、自救器、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2. 入井前,必须进行入井安全教育,了解矿井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
3. 入井前,必须进行入井登记,领取入井证。
四、入井管理1.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佩戴安全帽、防尘口罩,严格遵守矿井安全生产规定。
2. 入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严禁进入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机电硐室、水仓等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3. 入井人员必须执行右侧通行原则,严禁逆向行走、打闹、奔跑。
4. 入井人员必须服从班组长和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矿井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触电等安全规定。
五、入井人员清点1. 井口检身房必须配置电脑,与人员定位系统联网,具有及时检测入井人数与井下人员分布情况功能。
2. 入井人员采用一人一标识卡方式,标识卡应佩戴在腰带的正前方,严禁携带他人标识卡代替入井。
3. 人员入井时必须在队干或带班人员带领下,按顺序下车列队接受井口检身人员检查,并在井口入升井台账上进行登记。
4. 人员升井后要按次序在出口排队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并在入升井台账上登记。
出入井人员规章制度牌板

出入井人员规章制度牌板一、总则为了保障井下安全生产和保障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规范出入井人员的行为,确保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二、出入井人员管理1. 出入井人员必须持有效井下作业证和井下安全资格证,并在入井前进行考核。
2. 出入井人员在进入和离开井下时,必须进行及时登记,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 出入井人员在井下必须听从井下监工指挥,服从现场管理规定。
4. 出入井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前必须穿戴好防护装备,严禁乱穿乱戴。
5. 出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来往井下,不得私自变更。
6. 出入井人员禁止擅自在井下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7. 出入井人员不得私自离开井下作业区域,必须得到相关负责人的批准。
8. 出入井人员在井下作业时,必须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严禁无故闲谈和四处游荡。
三、安全生产管理1. 出入井人员在井下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私自擅动设备。
2. 出入井人员在遇到突发情况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向领导报告,不能擅自处理。
3. 出入井人员在井下遇到异常气体或温度情况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待处理完毕后方可返回。
4. 出入井人员在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并及时清洗身体。
5. 出入井人员在进行高温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防护服并做好防晒措施。
6. 出入井人员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确保安全作业。
7. 出入井人员在进行机械操作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能随意开机。
8. 出入井人员在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妥善保管,按照规定使用,禁止私自改装。
四、应急管理1. 出入井人员在遇到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撤离。
2. 出入井人员在遇到事故或伤害时,必须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接受现场救治。
3. 出入井人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必须保持冷静,听从指挥,切勿慌乱行动。
4. 出入井人员在发现井下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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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一、入井人数的控制
(一)入井人员的分解控制
根据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发布的我矿单班最大矿井劳动定员人数1310人和采掘职工646人的文件精神,工资科负责每月核定井下定员分解表,并及时公布,各战线要及时调整各工种(岗位)、轮班方式,整合作业工序,合理劳动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入井人数控制计划,并分解到队(区)、班组和采区、作业头(面),确保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超过核定人数。
按本矿井劳动定员分解到各采区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
(二)特殊情况需要超员的处理办法
由于随着我矿改扩建工程的完成,我矿的核定产量由原来的180万吨提高到了300万吨,入井人员相应增加,原定员标准已经不适合我矿当前的生产形势,确因生产需要超定员的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战线矿长及安全矿长签字后,在调度室和考勤室备案。
(三)安检科、调度室和考勤室负责在井口、矿调度室、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分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标明经省煤炭工业局核定确认的最大井下作业人数、每班定员及实际井下作业人员人数。
(四)煤矿企业各类井下人员的指标解释
1.采煤人员是指由回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以外50米,至顺槽第一部运载机为止从事采煤和服务于采煤工作的工人。
如机巷没有溜子的以下出口以外50米为界。
2.掘进人员是指掘进工作面范围内至运输道第一次接车止(不包括接车人员;皮带运输的,算到第一部皮带为止;),从事掘进工作和服务于掘进工作的人员。
如没有矿车或皮带的以掘进工作面煤或岩墙向外100米范
围内为界。
3.井下辅助人员是指以矿井井口为界,凡在井口以下除采煤人员、掘进人员以外从事井下原煤生产或服务工作的人员。
其中:
(1)井下机电人员是指井下原煤生产各环节除采掘工作面以外从事机电运转、维修、变配电等工作的全部人员。
(2)井下运输人员是指在采掘工作面以外,从事井下运输和服务于运输过程的全部工人。
包括从事原煤、矸石、材料、设备、人员的运输以及为运输设备、轨道维修维护的人员。
(3)井下通风人员是指安装、延接、维护、拆除井下通风设施的全部人员。
(4)井下维修人员是指除采掘工作面范围以外的从事井下巷道维修工作的全部人员。
(5)井下监测人员是指从事安装、延伸、维修井下监测设备仪器的全部人员。
(6)井下其他人员是除上述范围以外在井下从事原煤生产及服务的全部人员。
(五)不包含在矿井定员之内的入井人员,矿井定员人数1310人是指矿井正常生产(含正常检修)时限定在井下同时作业的人数,经上级批准不含下列人员:
1.矿井因反风演习时需要临时增加的人数;
2.抢险救灾时需要增加的入井抢险人员;
3.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等各项检查时的检查人员及陪检人员;
4.其他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增加的人员。
二、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入井人员必须穿工作服、胶鞋,佩戴矿帽、矿灯、自救器及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识别卡,佩戴整齐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2.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酒后下井;
3.入井人员必须排队按次序上下罐笼,不准挤罐、抢罐,人员进罐后不准在罐笼内打闹嬉戏。
4.乘罐人员的头、手、脚以及随身携带物品不准露出罐外;
5.入井人员携带尖利工具乘罐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防碰伤他人;
6.入井人员携带非防爆设备入井时,必须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严禁携带入井;
7.入井人员携带超长(1.2米以上)、超重(55公斤以上)器物乘罐时,必须按照规定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8.任何人不准与携带炸药、雷管的放炮员同罐上下;
9.外来人员入井时,必须有矿领导或业务科室人员的陪同,否则严禁入井;
10.乘罐人员必须爱护罐笼内设施;
11.信号把钩工要认真落实乘罐人员清点制度,防止超定员乘罐。
12.需进入井下进行临时性作业的人员,必须由作业单位提前提出申请,交安全信息中心和调度室进行备案。
13.所有人员入井都要佩戴自己的矿灯,不得互换灯、转借灯、入井多带灯。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妥善保护好自己的无线编码发射器,严禁人为拆卸、移动或一人带2个及以上入井。
考勤室负责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领导及部门提供井下人员监测信息。
14.个人佩戴的无线编码发射器一旦出现故障或异常(电池无电),
应立即向灯房登记,灯房指派专人维修,并建立台帐,缺电通知后当班不更换电池。
15.灯房建立入井人员借灯台帐,入井人员确需借灯,灯房发放时,记录借灯人员的单位、姓名、工号、班次及时间,当班灯房向考勤室汇报,考勤室登记。
16.入井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井下延时,不能按时交灯,单位要提前向考勤室书面汇报,到灯房登记。
17.井下单位增减人员,在办理调动手续时,调动人员必须到考勤室办理有关手续,考勤室要及时变更个人信息。
三、入井检身制度
1.副井把钩工负责入井人员检身制度的落实。
2.副井把钩工必须对每个入井人员进行检身,防止非工作人员、携戴烟草火种及非防爆设备、酗酒人员、劳动保护佩戴不齐以及其他不符合入井要求人员进入井下。
3.入井人员必须听从把罐人员指挥,排队上、下罐,自觉接受把罐人员检身。
四、出井人员清点制度
1.矿灯房负责入井人员的登记、清点。
每小班根据统计情况,把入井人员、升井人员的情况报表上报到矿调度室。
2.安全信息中心根据井下煤矿人员管理系统所统计的每班入井人员数量,及时与矿灯房所统计的升井人数进行核对,发现未及时升井的人员,及时与其单位进行联系,弄清原因;发现情况不明未升井的人员,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