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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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细则一:目标设定1. 文明单位的目标是为社会繁荣、人民福祉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2. 文明单位应确立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细则二:道德规范1. 文明单位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2. 文明单位成员应遵守组织内部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行为和工作风格。

3. 文明单位成员应尊重他人权益,促进团队合作和谐。

细则三:质量管理1. 文明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2. 文明单位应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

3. 文明单位应确保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需求,注重顾客满意度。

细则四:环境保护1. 文明单位应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绿色发展。

2. 文明单位应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耗和排放,减少环境污染。

3. 文明单位应倡导员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行动。

细则五:社会责任1. 文明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益事业,支持社会发展。

2. 文明单位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

3. 文明单位应坚守商业道德,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从事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细则六:交流与合作1. 文明单位应积极与其他单位和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社会进步。

2. 文明单位应分享经验和资源,培育良好的行业合作关系。

3. 文明单位应保持开放、互利、平等的合作态度,推动共同发展。

细则七:治理和风险控制1. 文明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确保组织运作的高效性和透明度。

2. 文明单位应加强风险识别和控制,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3. 文明单位应推行合规经营,坚决抵制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以上为文明单位创建的细则,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执行。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1. 定义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是指在社会中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促进社会发展和提升全民素质的组织或个人。

2. 创建条件:文明单位的创建应符合以下条件:
- 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 社会责任感:文明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关注社会问题。

- 业务能力:文明单位应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在自身领域能够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3. 创建程序:
- 提出申请:文明单位的创建应由相关组织或个人通过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社会责任等方面。

- 公示和公示:审核通过的申请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复。

- 颁发证书: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应颁发文明单位证书,确认其为合格的文明单位。

4. 绩效评估和监督:建立文明单位的绩效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文明单位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警示和处罚,对表现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和表彰。

5. 退出机制:文明单位应适时对其进行考核和审查,对于严重违法违规、丧失示范作用的单位应取消其文明单位的称号,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6. 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奖励和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创建文明单位,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7. 宣传推广:加大文明单位的宣传推广力度,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宣传文明单位的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树立文明单位的良好形象。

以上是创建文明单位的细则,具体实施过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河南省关于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河南省关于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河南省关于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豫文明[1999]11号)为了加强对省级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创建水平,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评选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评选范围本省境内经济独立核算,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各类企事业单位、驻豫单位等均在创建省级文明单位行列。

乡、镇和科级单位下属的机构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二、评选条件(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两个文明一齐抓。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勇于创新,决策民主,团结协作,联系群众,务实高效,廉洁奉公,班子整体形象好,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

近年来,两个文明建设卓有成效,班子建设在综合考评中处于先进行列。

(二)工作业绩突出。

坚持改革开放,科学管理,依法办事,优质服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先进。

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全面完成各项目标责任,在目标考评中处于先进行列,主要业务指标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先进位次。

(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扎实有效。

对创建活动高度重视,列入领导重要日程,做到有领导机构,有工作队伍,有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有经费保证,有完整的档案资料。

坚持开展文明科(处)室、文明车间、文明家庭、文明市民、文明职工、军民共建等各种形式的系列创建活动,并取得明显效果。

积极参与当地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小区、文明街道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并走在前列。

省直有行政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还要切实抓好系统的创建活动,系统内市地级单位20%以上是省级文明单位,全系统内各级文明单位数量达到60%以上。

(四)思想道德教育深入。

对职工坚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

文明单位建设内部管理制度

文明单位建设内部管理制度

文明单位建设内部管理制度一、日常管理制度l、对照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年度计划,提出相应措施,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机构,每年应围绕机关中心任务制定具体的创建工作计划并贯彻实施。

2、必须从单位实际出发,明确“文明办”办公场所及标志牌,落实具体工作联系人,经常与各级文明办、主管部门保持联系。

3、要经常组织文明单位开展学习交流、理论研讨、考察参观、联谊活动等,不断巩固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

二、档案管理制度l、建立文明单位管理档案,以利于记载、反映创建文明活动历史真实状况和有效保护、利用档案资料,要有专人负责。

2、文明单位材料归档范围:创建文明单位计划、总结;有关活动、会议的领导报告、讲话稿或记录稿;以及有关文件、材料、简报、新闻稿件、图片、音像资料等。

3、文明单位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是完整、系统、有条理,能反映文明单位建设管理的真实情况,制作材料规范,页面清晰、字迹工整,手续完备,以利于长久保存。

4、认真及时记录好文明单位建设台账,作为文明单位档案管理及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培训交流制度1、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具体负责人员应自觉参加由各级文明办举办的培训班,且对单位内职工进行文明单位知识培训;参加各级文明办举办的有关晋升、交流等培训活动。

2、培训内容是以《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许昌市文明单位考核办法》为主,以文明办编印的有关学习辅导材料为主要教材,同时辅之以市内外文明单位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方法等。

3、可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请文明单位典型介绍经验或组织到市、区内外文明单位典型学习考察。

4、培训中要紧贴实际,加强针对性、增强时代感,形式要创新、方法要灵活,注重买效,保证质量。

四、公示监督制度l、要严格执行监督制度。

在申报文明单位过程中,要在单位内部及周围张贴《创建文明单位通告》,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

2、要建立内外监督制度。

经常听取社会各界、单位群众的意见与呼声、对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文明创建奖罚制度

文明创建奖罚制度

郑州市**局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道德意识,提高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监管队伍形象,推进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二、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争做思想先进、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的表率,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在年终总评时给予表彰奖励;
(二)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的,视情况进行表彰,在年终总评时给予一定奖励;
(三)见义勇为、扶贫帮困的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四)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未能完成工作
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适当扣减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二)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者社会公开批评,影响单位荣誉和形象的,给以通报批评或者适当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三)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执行公务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文明服务规定的,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处罚
四、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管理制度)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豫发[1989]21号文件)壹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和省委《关于“七五”期间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紧紧围绕“壹个中心、俩个基本点”,坚持俩个文明壹起抓,努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为振兴河南、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第三条文明单位是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把党的十三大制定的基本路线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俩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的好形式。

各级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领导和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开展军民共建、工农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精神文明活动。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

凡是经济独立核算,且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医院、车站、码头、街道、乡镇、村庄、县城、市区、城市、行业系统等均于创建文明单位行列。

二文明单位标准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省里分四种类别规定,即文明单位标准、文明村镇标准、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文明系统标准。

第七条文明单位标准壹、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锐意改革,团结奋进,廉洁奉公。

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文明生产,优质服务,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环境优美,做到净、齐、美。

五、普法教育深入,遵纪守法,移风易俗,没有超计划生育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壹般刑事案件不超过公安部规定的发案率。

河南文明单位管理制度范文

河南文明单位管理制度范文

河南文明单位管理制度范文河南省文明单位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文明单位评选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的目的是促进单位的文明建设,树立文明形象,提升综合素质,推动单位健康发展。

第三条文明单位评选依据全省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组的相关要求及时更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标准第五条文明单位评选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一)思想道德建设,包括坚持党的领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等方面;(二)管理创新,包括推进制度建设、加强内外部沟通、提升绩效与效益等方面;(三)文化建设,包括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倡导创新文化、培育良好文化氛围等方面;(四)社会责任,包括履行社会义务、参与公益事业、保护环境等方面。

第六条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应该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评选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文明单位评选可以设立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八条文明单位评选分为申报、评审、公示、授奖等环节。

第九条每年的文明单位评选工作从上一年度11月开始,到次年3月底结束。

第十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公布文明单位评选的具体时间表和要求,通知各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的申报需要由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评选工作组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入评审环节。

第十三条评选工作组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座谈等方式了解单位情况,制定评选结果。

第十四条评选结果需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评选结果经过公示后,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对文明单位进行授奖仪式,并向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第十六条对于评选结果存在弄虚作假、违背评选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等情况的,评选工作组有权取消该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

文明单位创建规章制度

文明单位创建规章制度

文明单位创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单位文明建设,树立文明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素质,构建和谐单位环境,本单位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并具有指导性和强制性。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本单位的基本任务,全体员工应当共同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参与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执行,单位领导担任最终监督责任。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五条全体员工应当树立文明意识,言行文明,礼貌待人,尊重他人,不得出现辱骂、恶语相向等不文明行为。

第六条在单位内外应当注意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七条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自违背规定。

第八条在日常交往中要提倡友善相处,团结协作,不得恶意攻击他人,不得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第九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秩序,不得打架斗殴、携带违禁品等行为。

第十条在单位内部会议和活动中应当积极参与,不得擅自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章文明礼仪规范第十一条在日常工作中,全体员工应当注重形象仪容,穿着整洁得体,不得穿着暴露不雅之服装。

第十二条在与客户、同事交流中,应当注意言谈举止,礼貌待人,声音要亲切优雅,不得粗鲁无礼。

第十三条在接待来访客户时,应当热情周到,礼貌有礼,不得出现态度冷漠、骄横等不良表现。

第十四条在公文书写和发言时,应当言辞得体,逻辑清晰,不得使用粗俗语言或侮辱他人言论。

第十五条在单位举办活动时,应当遵守礼仪规范,不得喧哗、扰乱秩序,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在单位接待活动中,应当注意礼节,礼貌待客,不得出现对客户不尊重的行为。

第四章劳动纪律规范第十七条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懒惰敷衍。

第十八条在工作中应当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调休或请假,不得拒绝承担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机密信息,不得私自传播不实信息。

第二十条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安全规定,严格操作要求,不得擅自操作危险设备,不得违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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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郑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以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明单位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精神,结合各个时期党和政府重要工作,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努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风气好转,为振兴郑州,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第三条文明单位是在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和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把党的基本路线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的好形式。

各级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领导和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
要积极开展军民共建、警民共建、工农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

凡是我市辖区经济独立核算,并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医院、车站、街道、乡镇、村庄、县城、市区、行业系统和驻郑部队、军事院校、武警部队等均在创建文明单位之列。

二、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市里分四种类别规定,即文明单位标准,文明村镇标准,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文明系统标准。

第七条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团结群众,锐意改革,锐意改革,廉洁奉公,思想作风好。

(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文明生产,优质服务,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环境清洁、整齐、优美。

(五)普法教育深入,遵纪守法,移风易俗,没有超计划生育和重大经济刑事犯罪案件,一般案件不超过公安部规定
的发案率。

(六)工作效率高,增产节约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好,在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第八条文明村镇标准
(一)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好。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团结奋进,能带领群众改变面貌。

(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好。

经济效益逐年增长,能较好地完成国家的农副产品定购任务,人均收入高于全市人均水平。

(三)思想政治工作好。

“四有”教育成绩突出。

有较好的科学教育、文化阵地和公共设施,群众性文体活动经常化;普及初等教育,小学校舍达到标准化;四十岁以下农民基本无文盲。

(四)社会风气好。

能移风易俗,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无聚众赌博,无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

(五)优质服务信誉好。

村镇企业产品质量好,服务热情。

(六)村镇建设规划好,不乱占地;村容村貌整洁卫生,环境优美。

(七)遵纪守法执行政策好。

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村规民约行之有效,五好家庭,双文明户活动开展经常。

(八)拥军优属。

军民、工农关系好,对军烈属、孤寡老
人照顾好。

(九)计划生育好。

晚育率高,无计划外生育。

第九条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富有成效,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健全,有长远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做到两个文明同步发展。

(二)“四职”教育成效显著,各主要“窗口”行业做到优质服务。

(三)城市建设规划合理。

市政管理措施得力,环境优美,做到硬化、绿化、净化、美化。

(四)社会公德教育深入,治安、经济秩序和人际关系良好,社会风气有明显好转。

(五)有较完善的教育、科学、文化和其它公共设施,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开展经常。

(六)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有规划、有措施,文明单位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文明单位建设成绩显著。

第十条文明系统标准
(一)系统的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对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系统有规划,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二)“四职”教育深入,清正廉洁,机关办事效率高,基层优质服务好,广大职工的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
提高。

(三)全系统单位驻地环境优美,实现硬化、净化、绿化、美化。

(四)全系统基层单位廉洁奉公,依法管理,文明服务;广大职工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无重大责任事故。

(五)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业务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

第十一条各县、区、系统主管部门,可以根裾上述标准,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三、文明单位的评比、命名
第十二条文明单位(含村镇、系统)分省、市、县区三级。

省级文明单位由省组织命名;市级文明单位的命名,按照郑办[1990]12号文件执行;县区级文明单位由各县区决定命名。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逐级升格”制,省级文明单位由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级文明单位一般由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

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命名须由单位申报,乡、街道办事处推荐,县、区文指委考核合格,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请上一级文指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命名。

第十四条文明系统的产生,由系统的主管部门向同
级文指委申报,经考核、验收合格后予以命名。

文明系统必须有60%以上的所属单位为文明单位方可申报。

第十五条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各级文指委要采取定期、不定期和明查暗访的方法进行检查考核,达到标准的方可命名。

第十六条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次,有特殊贡献的单位也可提前命名。

县、区可以根椐自己的情况定期进行评比、考核、命名。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不是“终身制”,市、县、区每年要对已命名的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对优秀的文明单位要提档升极。

同时,对发生重大问题的或退步不再符合标准的,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建设要纳入目标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第十九条各级文明单位的命名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进行。

系统主管部门无权命名下属基层单位文明单位称号,但可以命名下属基层单位单项荣誉称号。

四、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县、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检查
监督,省级文明单位主要由市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监督;市级文明单位委托各县区管理;市文指委及其办公室对市级和区、县级文明单位均有监督权。

各县区和系统的主管部门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文明单位(包括省、市级文明单位)可组织经验交流和进行检查考核,并向上级机关报告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文指委办公室要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建立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文明单位申报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历次检查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各级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向命名单位申报,不申报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对合并后的文明单位,命名单位要重新进行考核、命名。

第二十三条被通报批评或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要认真汲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文明单位要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充分发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被授予的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

五、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凡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党政机关、群众团
体、事业单位,由市和所在县区分别等级,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凡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企业、全体职工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或在原来基础上增发一至两个月的奖金,增发部分不纳奖金税;凡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的企业,按职工总数30%左右的先进面增发一至两个月奖金,增发部分不纳入奖金税。

增发的奖金,可从企业留利中解决。

被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浮动工资或奖金随之取消;受警告处分的文明单位,停发浮动工资或奖金,直至撤销处分为止。

第二十八条被命名为省、市级文明单位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被命名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解放军驻郑部队、武警部队可参照本规定,对干部战士进行适当表彰和奖劢。

第三十条只有被评上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企业,才能参加市、省企业上等级评选,评上省级文明单位的,才能参加国家级企业的上等级评选。

如发现文明单位退步或不合格者,市文指委有权建议企业上等级的批准机关撤销其企业的上等级评定。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建设文明单位工作
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凡客观条件具备,而不努力创建文明单位者,视其情况,对系统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通报批评。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市文明单位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室
一九九O年四月十八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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