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作者:覃敏琦向忠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摘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特有原则。
为了完善这一原则,除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对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允许进行司法审查,要健全司法审查制度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合法性审查原则应包含合理性审查内容,自由裁量行为也应该且必须接受司法监督审查。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司法权与行政权作者简介:覃敏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2009级学生;向忠诚,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58-01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涵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特有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涵义:一是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只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二是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是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法院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只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审查合理性问题。
四是合法性审查原则适用结果是法院根据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情况,依法作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和履行判决。
①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存在的缺陷无论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关于对国务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哪一法院管辖的规定,并且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这在客观上剥夺了行政相对方对这类行政行为不服而享有的行政诉权和人民法院对这类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导致国务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不受司法审查的结果。
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受理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对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受到侵犯,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时才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法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审核,可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审查对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这包括所有形式的行政行为,无论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等,只要是经过行政机关的决策执行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二、审查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是法律和法规。
在审查时,需要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来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这包括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作出这一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三、审查程序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在进行审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审查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一般需要由相关当事人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请。
因此,在审查时,需要仔细查阅审查申请,确定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2. 审查材料: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需要相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材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证据等。
3. 调查核实:在进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时,还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这包括与当事人、证人和相关部门进行联系,核实行政行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审查报告: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完成后,需要撰写审查报告,阐述审查结果和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四、审查标准的解释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需要解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标准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法律规定的意图及其立法背景,并根据实际情况适用规定。
五、对审查结论的处理当行政行为被认为非法时,需要对其进行撤销、改正或赔偿等处理。
在进行处理时,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权益、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总之,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保障公民权益和国家稳定的重要手段,需要认真对待。
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司法审查

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司法审查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其司法审查的问题。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构,其行政行为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原则。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超越了本机关的权限范围,或者违背了公正、公平、公开等基本原则,那么该行政行为就是非法的。
法律法规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权限和限制等方面的要求,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
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还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等基本原则,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司法审查密切相关。
司法审查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行政机关是否正确行使了职权等问题。
在司法审查中,法院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并受到宪法的保护。
司法审查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司法审查,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评判,纠正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审查可以使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效能和公信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
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司法审查,还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不够明确。
由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合法性标准的制定具有一定的难度。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序和相关权利保护的一项法律。
它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主要用于解决因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治社会的秩序。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基于法律上的原则和程序进行的。
首先,合法性审查原则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范围,也不能滥用职权。
其次,程序正义原则确保了行政行为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并做出公正、客观的判断。
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和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限,未超越法定范围。
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权限的过程中,是否合理、合情、合宜。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标准: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 事实标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和决定,不能凭主观臆断或武断行事。
3. 程序标准: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依法依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合法的程序要求。
4. 目的和效果标准:考察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并在实际操作中能够达到合理的效果。
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1. 申请立案: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时,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立案。
2. 立案审查:行政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和立案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行政法院的管辖权。
3. 送达通知:行政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送达诉讼材料和开庭通知书给被告行政机关。
4. 受理审查:行政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审查。
如何对被诉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如何对被诉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对政府机构制定和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范进行检验的过程。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机构履行职责必须依法行政,而合法性审查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手段,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因此非常重要。
本文将以如何对被诉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主题,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讨论:一、行政行为的准确界定对于行政行为的准确界定是合法性审查的基础,只有对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有清晰的认识,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准确审查。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对具体的客观事实作出的具有行政管理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行政主体、行政对象、行政目的和行政效果。
行政主体是指政府机关,行政对象是指具体客观事实,行政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定的行政目标,行政效果则是由于行政行为而引起的客观现象。
在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确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这四个要素。
二、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指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基础,只有正确把握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才能准确地评估其合法性。
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需要根据下列法律依据进行审查:1、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权力的来源、范围及行使方式,规定依法行政的原则。
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宪法规定,则必须被宣告非法。
2、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则必须被宣告非法。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法规规定,则必须被宣告非法。
4、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政府机构为实施法律、法规等设立的详细化和规范化的行政法规。
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规章制度规定,则必须被宣告非法。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国家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有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必须坚守法治原则,并准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滥用权力、违法行使权力。
第二,程序性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必须依法程序进行,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开、公正。
第三,权力制约原则。
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限,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行使权力。
第四,公正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正、客观、中立地进行行政行为的审查,不能出现任意歧视、不公平的情况。
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权限划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正当理由等方面的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对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是否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还要对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在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时,是否超出了自己的权限范围,是否侵犯了其他行政机关的权限。
再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还要对行政机关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在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时,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对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的目的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意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具有以下重要意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有利于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浅析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浅析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职权或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下面本文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进行浅析。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领域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是否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保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保护,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和惩罚。
2、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还要关注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行政机关是否遵从了标准制定程序,是否合理地提出了责令改正、暂停或撤销行政行为等等。
3、审查行政机关的权力是否越权或滥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关注的也包括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范围的情况。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权力划分原则和程序规范原则,不能滥用职权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二、合法性审查的方法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可以采用比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程序等多种方法进行。
根据不同的审判实践需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方法:1、法律适用的审查法律适用审查是主要的审查方法之一,针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以检验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等违反法律的情况。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程序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程序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合规性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法治的核心要求,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机制。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法定标准、事实标准和自由裁量标准。
法定标准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法定标准,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同时,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违反法律程序的要求。
此外,行政行为还必须保证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平等适用,不得歧视特定个体或群体。
事实标准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的要求。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必须凭借真实、客观的事实进行判断和决策,不能误导事实,扭曲真相。
此外,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必须合乎实际,不得凭空臆断或杜撰。
只有在真实、客观的事实基础上,行政行为才能具备合法性。
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共利益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和裁量的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体现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法规的底线,合理权衡各方利益,确保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投诉举报、审查调查、听证决定和法院审理。
投诉举报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第一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网络等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投诉举报。
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进入审查调查程序。
审查调查是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和调查的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尽快进行核实和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在审查调查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询问、调阅、检查等手段,获取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听证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合法性审查结果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
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调查结果,组织听证会,听取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以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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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在一些房屋、土地、婚姻等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常常举出一些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放的一些证件、决定文书等,对自己的主张进行支持。
针对这一现象,通过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作为抗辩的理由提出来。
在一切相邻权的纠纷中,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通风权、采光权,被告则称自己已经拿到相关行政部分的证件,手续齐全,不属于侵权行为;还有一种情况虽然不是作为抗辩的理由,但却是作为一般的证据而提出来的。
例如,在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并按照人民法院的举证规定,将民政部分所发放的结婚证明提供出来。
在这两则民事案件中,所涉及相关部门制定的证照、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直接影响了整个案件的判定和结果。
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处于公正裁决的目的,必须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概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将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划分,使其成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其中,具体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而行使的行政职权,并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的事项,做出与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相对的行为。
具体来说,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对象特定化、具体化的特点,仅仅是针对木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人而做出的一种处理,其法律效力主要指向特定的具体事件、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
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针对已经存在的现象、情况等进行处理,特别是这一具体的行政行为对被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有被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主要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的第5条中“人们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具体来说,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指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的制度。
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贯穿了这一原则。
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存在问题分析在当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审查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审查的局限性致使行政诉讼的范围变得狭窄1. 从具体行政行为诉讼的规定来说,主要是讲国务院就某一个方面的行政复议的裁决作为终局裁决,但是者并未讲国务院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
如此一来,有关当事人在对国务院行政行为不服的时候,就应党享有行政诉讼,但是在进行行政诉讼的时候,受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诉讼是由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这就从客观上限制了当事人不服时的行政诉讼权。
2. 受案范围的限制。
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旨在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保护。
而人民法院指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提起的诉讼行政案件。
但是按照我国相关的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力,包括政治权力、劳动权力、受教育权利等,这些权力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力,并且是由国家宪法所赋予、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权力。
但是当公民的这些权力受到侵犯的时候,因为其与人身权、财产权没有任何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而使得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却无受理的现象。
3. 审查范围的限制。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时候,仅仅局限于合法性的审查。
人民法院主要是针对合法性的审查的原则,对具体的受案范围进行确定。
但是在具体审查的时候,由于行政行为具有极强的复杂性、立法的局限性,无法将社会生活中的各类情况都详细得表示出来,进而使得具体行政行为中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行为。
但是这一行为并不是受任何限制的,是由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任意做出,必须要遵循合理性的原则。
而这一合理性的原则下,则要求在进行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遵循公平、公正、客观、适当的公里,一旦将裁量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就意味着默许了哪些不公平、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致使其于我国的行政司法审查制度出现严重的不相符现象。
(二)事实清楚不应成为行政审查中的事实审查标准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中,只对“主要证据充足”进行了规定,并未针对“事实清楚”进行规定。
在61条中虽然对“事实清楚”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一规定仅仅是对一审法院提出的要求,并未对行政机关做出这一要求。
因此,在进行行政案件审理的时候,不仅要对证据进行审查,还要对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查明和确认。
如此一来,就造成了两种结果,即: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一致或者不一致。
如果两者审定的结果出现了不一致的现象,法院再度对事实进行查询,就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和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交织在一起。
如此一来,不仅没有对具体行政中的事实进行认定,还会导致法院和行政单位一起对原告进行审理的错觉,无法对相关人群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三)司法审查程序规则欠缺在我国各诉讼法中均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在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歧视一方当事人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就变得不再平等。
因此,在进行到行政訴讼阶段中之后,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确定尤为重要。
但是由于我国有关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规则不够严密、诉讼程序的弹性比较大,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常常导致法官在进行裁量的时候,出现了忽视诉讼一方当事人、歧视诉讼椅方当事人的现象。
如此一来,就会使得审判像强迫当事人撤诉,不适当地使用调节程序等现象。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审查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原则,主要是指在具体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只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理,而不对抽象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这一原则也决定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具有极高的深度和广度。
具体来说,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查对象人民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时候,仅仅指对行政机關的行为进行审查,而非相对人的行为进行审查。
这一点决定了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区别。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仅仅要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还要对原告的行为进行审查。
但是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中,被告是行政机关,是恒定的、不具备反诉权等,双方的争议点在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因此,在具体的行政行为审查中,仅仅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在行政行为的审查中,只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即: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所授权的组织等,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而做出的单方面行为。
(二)审查的强度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强度、范围基本上行都涉及在合法性、合理性这两个方面。
因为,行政合法性的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重要原则,任何行政行为都要经受这两个的考验。
(三)审查的依据在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中,主要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依据,并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并且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针对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一致的情况下,就应该适用。
一旦出现了不相符的现象,或者抵触的现象,就不能给予适用。
(四)审查的标准、方式和结果在具体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其审查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中的第4条规定,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作为准绳,将事实和法律作为宏观的审查标准;在具体进行审查的时候,基本上都是采用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的。
如果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案件,则不予公开审理。
另外,针对上诉慎重事实清楚的案件,则可以进行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审理的结果则是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之后,结合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等,对其进行处理决定。
四、完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一)改善司法审查的规则针对当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审查中存在的法律地位平等的问题,为了真正实现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必须要通过必要的刚性化的诉讼程序进行立法,进而对当事人的平等诉讼地位进行保护。
如此一来,有效地破除了权力本位的传统观念,树立了一个权力本位的现代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司法的民众信任度。
(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必须要包括审查内容,并对自由裁量的行为进行监督审查虽然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已经对其进行了明确的额归档,但是在针对合理性问题的规定中却存在不甚明确的现象。
而将行政合理性内容全面纳入司法的审查中是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合法性原则的最高体现。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垡致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指行政权力设定、行使的死后,必须要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与法律产生抵触的现象。
由于行政管理活动具有极强的复杂性,无法通过严密的立法对一切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
面对这一行使,自由裁量的行为也随之产生。
但是,由于自由裁量的行为很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具体行使的时候,常常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
一旦自由裁量权出现了过渡膨胀的现象,就在客观上对法制产生了一定的破坏。
因此,必须要对自由裁量行为进行监督,以保障其客观、适度和复符合理性。
(三)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不断扩大相对人的受保护权力范围首先,从我国自身的法制建设来说,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仍然进一步需要加强和完善,就以当前多个国家行政权力救济的途径来说,多数法治国家在行使权力救济的时候,出现了多样化的特征。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仅仅依靠一家裁决提供行政权力救济是远远不够的,甚至可能会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
因此,在法治的背景下,必须要对行政权力的救济方式进行完善;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就我国的公民来说,在宪法中规定我国公民具备广泛的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政治权利等。
保护公民的这些其权力才能满足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但是行政诉讼作为法律救济的一种手段和途径,其保护的权力非常少,仅仅限于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权力却被排除在外。
监督行政机关则是依法对自身的职权、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越是司法审查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要依法加强其监督,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
(四)完善有益的审查监督机制必须要对权利的主体、公权力主体的双向制约和激励。
这主要是权力和权利两个内容中都包含着一种自我扩张的内在冲动,也就是通过功法对此进行约束,进而使得权利的行使、权力的运行都在合理的轨道上进行。
因此,必须要健全公务员制度、加大对公务员的法律约束、增强公务员的责任理论等,保障权力运行在合理的轨道上运行。
五、结束语综上所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对我国的各种行政法律制度进行了支配和约束。
同时,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发展,我国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也逐渐充实。
但是在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审查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无法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甚至还会制约行政机关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