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洛克“同意”理论正当性不足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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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同意理论及其困境

浅析同意理论及其困境

浅析同意理论及其困境作者:韦昌海,陈燕勇来源:《青年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同意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只有个体做出了同意的表示,才使其负有道德责任或政治义务。

西方政治理论家在论证国家起源、政治统治的合法性的过程中对同意理论做了较为充分的阐述,但是通过对同意理论的深入解析,发现同意理论并非证成个人道德责任或政治义务的完备学说,有其不可超越的困境。

关键词:同意理论;困境一、同意理论概述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指出“国家和我们不合你们的意,你们要走,我们没有人拦阻,不会禁止你们带自己的财物到所要去的地方……可是我们默认,凡亲见我们如何行政、立法,依然留居的人,事实上就是和我们定下契约,情愿服从我们的法令。

”[1]可以为是同意理论的最初阐释。

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之后,神权统治的思想逐渐淡去,政治统治需要新的合法性解释,政治义务也需要理论家们做出合理证成。

曾如约翰•西蒙斯说“同意理论对政治义务的解释比其他任何传统的解释都更具有直觉上的吸引力”[2]个人同意体现了个人权利的自主掌控,强调了人的自我管理。

它强调人具有原始的自然权利,任何外加的束缚或约制都需要论证。

正如霍布斯所言“任何人所担负的义务都是由他自己的行为中产生的,因为所有的人都同样地是生而自由的”,“ 所有主权者的权利从根源上说都是经过被统治者每一个人的同意而来。

”[3]换句话说,一个人只有通过自己的自愿的同意意思表示的行为才使其负有义务。

这是同意理论的精要所在。

洛克是同意理论的经典论者,在《政府论》中他论述到,“在未经本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没有人能够被排斥在自然状态之下,并且也没有人可被置于他人的政治权力的约束之下。

”[4]洛克指出,合法权威源于顺从权威的人们的同意。

人们的义务的存在正基于同意的理由。

基于同意理论的观点,只有亲自对国家表示了同意,他才有服从国家统治、承担政治义务,然而同意理论却在现实遇到了种种困难,要使国家统治具有合法性,就必须使得全体国民的一致同意。

简论洛克政治哲学思想之得失

简论洛克政治哲学思想之得失

简论洛克政治哲学思想之得失【摘要】洛克政治哲学思想是西方现代政治哲学的重要思想之一,深刻影响了后世的政治体系建设和理论探讨。

本文从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概述入手,探讨了其得失和影响,并分析了其局限性与现实意义。

洛克的政治哲学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合法性来源于人民意愿,对当今社会政治体系有着深远的启示作用。

洛克的政治哲学也存在着理论缺陷和实践困难,在实际运用中难以完全实现其理想。

洛克政治哲学思想在当代政治实践中依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启示意义,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调整。

【关键词】1. 引言2. 洛克政治哲学思想概述3. 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得失4. 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影响5. 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局限性6. 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现实意义7. 结论1. 引言1.1 引言洛克(John Locke)是英国的一位著名哲学家,其政治哲学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政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强调个人的自然权利和政府的合法性,对于后世政治学家和哲学家的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将对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进行全面的探讨,探索其在当今世界的应用和局限性。

首先将简要介绍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概述,然后分析其得失,探讨其对世界的影响以及局限性,最后总结其现实意义。

通过这些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在当今世界的地位和价值,以及对于我们的启示和警示。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将深入探讨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方方面面,希望读者能够通过本文的阅读对洛克政治哲学思想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2. 正文2.1 洛克政治哲学思想概述洛克(John Locke)是英国启蒙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他被誉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奠基人之一。

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主要体现在《论人类理解的一篇书》和《政府论》两部著作中。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同意基础之上,主张社会契约理论,即政府的合法性应当源自人民的自愿同意,政府的权力是受限的,应该以维护个人权利和促进社会福祉为目的。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洛克《政府论》是西方政治理论史上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经典著作,它是洛克思想的代表作之一,也是启蒙时代政治思想的重要产物。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提出了他对政府、权力和社会契约理论的看法,试图解释政府的正当性和权力的合法来源。

本文将从政治理论和内在逻辑两个方面对洛克《政府论》进行分析,以探讨其思想的核心理念和逻辑结构。

我们来谈谈洛克在《政府论》中所体现的政治理论。

洛克认为,政府和统治权的根本理由在于社会需要秩序和法律来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在他看来,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们达成的社会契约,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民众的限制和监督。

他主张人们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政府的存在目的就是保障这些权利。

他反对专制政府和绝对王权,主张建立起一种受制于法律和公民监督的有限政府。

这种政府应当是民主的、自由的和以人民利益为导向的。

洛克的政治理论体现了他对人性、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的深刻思考。

他深刻认识到人的天性倾向于自由和平等,反对任何对人的压迫和剥削。

他对社会契约的理解强调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民众的权利,这为后来的民主政治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

他的政治理论立足于对人的自然权利的探讨,提出了一种新的政治秩序理念,这对后世政治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来分析洛克《政府论》内在的逻辑结构。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通过对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政府理论的论述,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政治理论体系。

他首先探讨了人的自然状态,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不安全因素。

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中的弊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成立政府,以实现更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活条件。

洛克的政府理论可以说是建立在对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理解之上的。

他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体现了对人的自然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同时也揭示了自然状态下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在他看来,政府的存在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下的问题,而政府的合法性则来源于人们达成的社会契约。

论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与版权的正当性

论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与版权的正当性

148第2卷第4期图书档案数字化环境下,以印刷技术为基础产生的版权法受到挑战,个体对文本的获取和运用更加轻而易举,数字传播速度加快与维权成本的增加都使版权面临更多新的问题,版权的扩张与限制问题重新引起各方专家学者的注意,试图从各个方面对版权重新定位与探讨,其中从理论源头研究版权获得的正当性者颇多,涉及理论如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黑格尔的人格理论、激励理论及罗尔斯的正义论等。

本文通过对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归纳和总结,深入研究其理论逻辑和应用场域,试图为数字化时代的版权取得的正当性及合理性寻找理论视角。

虽然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诞生至今已有数百年历史,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缺陷,如过度的理想主义色彩与存在复杂利益的现实之间的脱轨。

但其对私有财产的合理性和重要性的证明以及其劳动价值理论对亚当•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等人的深刻影响都使其在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上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在我们研究数字化时代版权获得的正当性的时候,其作为理论源头仍不失为重要的理论工具。

在此,本主要浅谈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在版权取得正当性中的应用及困境。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家和辩护人,他的劳动财产理论也是服务于资产阶级的产物,主要阐述论证拥有私有财产的正当性。

其逻辑起点是上帝在创造人的同时也赋予了人理性,自然人遵循自然法即理性,拥有维持自身生存的权利。

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主要包括财产权的取得、土地作为人的私有财产、财产权的限度、劳动创造价值及货币扩大财产五部分。

洛克认为,“人对自己的身体有排他性的所有权。

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双手所进行的工作,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自己的。

所以,一个人只要使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这个东西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即掺进了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因而这个东西就成为了他的财产。

换言之,一个人只要通过自己的劳动使任何自然之物脱离自然状态,他就对这一自然之物享有排他的所有权。

”由人对身体具有所有权,故人对身体的劳动也具有所有权,而人的劳动属于人身体的劳动,由此可以推出人对劳动的结果享有所有权。

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

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

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摘要:洛克论证的政府权力的来源是基于人民的同意,而他避免了霍布斯对主权者的权力没有限制的弱点,提出了分权理论。

洛克的分权理论从关注自然法形成的自然权利的内容转变为关注自然权利的实现,是基于英国传统的议会制、司法和当时英国的政治形势,其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产生是对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

洛克的分权理论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存在着不足,之后的孟德斯鸠发展了他的分权理论,提出三权分立,标志着分权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洛克;分权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法国革命时曾指出,法国革命时的“自由思想正是从英国输入的”。

英国正是洛克发展了自由思想,他被西方世界誉为“第一位自由主义思想家”。

伟大的时代需要伟大的理论家和伟大的著作。

1640年开展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宣告了世界近代史的开端,是当之无愧的伟大时代,约翰.洛克正是在这个时代写出了《政府论》,从理论上完成了对资产阶级革命辩护的任务。

尤其是他的《政府论》下篇,提出的分权理论更是他思想中的精华,开创了西方现代政治文明。

一、分权理论产生基于自然法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集中精力驳罗伯特.菲尔麦《先祖论》宣扬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

在下篇洛克则提出他的思想主张,通过由自然法论证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提出分权理论。

洛克追溯政府权力的起源从考察人类的自然状态开始。

他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是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

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而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其支配作用,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是在自然法的内,那么,自然法就必须得到执行。

基于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可以执行自然法,即在自然状态中惩罚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恶。

但是这样就出现了如何保证自然法的执行是合理适度的问题。

洛克指出: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自私会使人偏袒自己和他的朋友,而在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都会使他们过分的惩罚别人,结果会发生混乱和无秩序;所以上帝确曾用政府来约束人们的偏私和暴力。

从权利的平等到财产的不平等——对洛克私有财产不平等正当性证明的反思

从权利的平等到财产的不平等——对洛克私有财产不平等正当性证明的反思
俗两 个方 面对平 等的权利 进行证 成 。 从 宗教方 面来看 ,洛克 在反驳 菲尔麦 爵士 的 “ 亚 当是全世 界 的君主 ”的时候 指 出 ,上帝不 仅没有 赐 予 亚 当统 治人类 的任何 权利 ,而且 赐予他 的对低 级生物 的统治权 也不 是一 种个人 统治权 ,而是一 种 和其
洛克从权利的平等出发,通过三个阶段——货币发明之前的自然状态 、 货币发明之后的自 然状态 、政治
社会— — 的细致论证 ,最终 确立 了私 有财产 不平等 的正 当性 。洛克对 私有财产权 和财产 占有不平 等的讨
论 ,在近现代政治哲学中引起 了广泛争论 :右翼学者认为,洛克的财产理论试图证明私有财产权对经济
平等 主义 的优先性地 位 ;而 左翼学者 认为 ,洛克 的论 证存在 问题 ,因为如果 洛克对私有 财产权 的辩 护是
成功 的话 ,那经济上 的平等 主义将无 法实现 。在此 ,我们 以平 等 问题 为核心 ,通过对 洛克和相关 学者 的
文本 的交互 性阅读 ,来具体考 察和反思 洛克 的论证 。
的批判 。一方 面,很 多学者从其 内在 逻辑对洛克的论证进行 了批判 ,认 为洛克 的论证并不 坚实,而是存在 着
裂缝 。另一方 面,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视 阈下从根本上动摇 了洛克论证的理论前提和相关要 素 ,并揭 示 了 其 实质 。在马克思看来 ,洛克的政治立场是资本主义社 会经济结构的产物 ,既有其历 史局限性 ,又具有进 步
从 世俗 方面来 看 ,洛克首先 通过人 与人之 间 的相 似性来 论证 人与人 之 间的 自然 的平等 ,然后通 过这 种 自然 的 、事 实上 的平 等 为权 利 和道德上 的平等 提供论 证 。在批判 菲尔麦 时 ,洛 克指 出 ,人属 于 同一物 种 ,他们拥 有 “ 共 同的天性 、能力 和力 量 ”以及 “ 相 同的身心 能力 ” ,这种本性 上 的相 似为人 “ 生而平 等”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哲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理解现代政治制度和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合法性理论则涉及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洛克自由主义思想和合法性理论的关系及其对现代政治制度的影响。

一、洛克自由主义思想洛克自由主义思想是由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于17世纪提出的,他坚信个人享有天赋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主张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权利,人民在面临政府滥权时有权推翻政府。

首先,洛克认为人们天生平等,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权利。

他主张每个人都应当享有自由,包括思想、言论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此外,他强调个人的财产权,认为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的财产是私有的,政府不应该对此进行干预。

其次,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他主张建立社会契约,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将一部分自由和权力交由政府行使,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正。

然而,洛克也强调,如果政府滥用权力,破坏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并建立新的政府。

最后,洛克主张政治制度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公正、透明和稳定的,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并受到法律的制约。

此外,洛克还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应当互相制衡,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二、合法性理论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哲学中关于政治权力正当性和合法性的理论。

合法性理论探讨了政府权力正当性的基础和条件,并为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了指导原则。

首先,合法性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人民自愿将一部分权力交由政府行使,并通过选举和代表制度来实现民意的表达和决策。

政府必须以人民的福祉为目标,依法行政,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制衡。

其次,合法性理论强调政府的权力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和价值观。

政府权力的行使应当公正、透明、负责,并遵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

洛克的“同意”观——政治权威合法性证成的逻辑

洛克的“同意”观——政治权威合法性证成的逻辑

政治 权 威 (oicl uhry 是 在 政 治生 活 中靠 人 们 公 认 的 威 p li toi ) t aa t
望 和影 响 而 形 成 的 支 配 力 量 。它 通 常 以政 治 权 力 为 后 盾 , 据 正 依 义 或人 格 的感 召 力 , 生 具 有 高 度稳 定性 、 靠 性 的 政 治影 响 力 和 产 可 支 配 与服 从 的权 力 关 系 。近 代 政 治 经 验 表 明 , 个 合 法 而 有 力 的 一 政 治 权 威 的 存 在 是 实 现 政 治 领 域 良好 秩 序 和 优 良生 活 基 本 前 提 。 洛克 政 治 哲 学 中的 政治 权 威 就 是 这 样 一 种 意 图 弥 补社 会生 活 不 便
需 要 认 真 反 思 和说 明 的 问题 。


政 治 权 威 的 契 约 论 者 在 自己思 想 的推 理 中无 不 从 一 个 原 点— — 自然 状 态 开 始 谈 起 。 自然 状 态 可谓 是 每 个 契 约 论 者 建
构 自 己思 想体 系 的逻 辑 起 点 , 是 , 但 每个 契约 论 者 对 于 逻 辑 起 点 的 论 述 是有 很 大 差 异 的 , 正 恰 恰 是 这 个 逻 辑起 点 的不 同 , 约 论 者 也 契 建 构 的理 论 体 系 也 大 相 径 庭 。 洛克 的 自然 状 态 与 霍 布 斯 的 自然 状 态 相 比可 谓 完 善 的 多 , 可 以算 的上 一 个 比较 完 善 的 自然 状 态 。洛 克 自 己也 承认 自然 状 态 是 种 “ 平 ”“ 备 无 缺 的 自 由 状 态 ” “ 们 的 自然 权 力 是 平 等 和 、完 。 人 的 , 存 在从 属 关 系和 受 制 关 系 。 自然 法 指 导 着 人 们 平 等 和 独 立 不 的生 活 着 。由 于 人们 都 是 平 等 和 独 立 的 , 因此 任 何 人 都 不 能 侵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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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洛克“同意”理论正当性不足的探析任何政府秩序的核心问题都是政治合法性或正当性的问题。

洛克首次提出了政治的合法性是基于“同意"而非基于“权威”。

在他看来,合法权威源于顺从权威的人们的同意,绝非源于纯粹的军事征服,即使在强力压迫下而获得的同意也是无效的.这种理论影响了许多著名学者的学说。

所以对其理论哪怕一部分的批判或者提出自己的观点都有着“冒天下之大不韪”的风险,但科学理论与知识的进步就产生在批判之上,尼采曾经说过:“谁不得不创造善恶便不得不先破坏,先打碎珍贵价值。

最大的恶也是最大的善的一部分,而这是创造性的善。

”在对洛克政府理论进行解读中,我们首先要弄清的是,“自然权利论”是其政府的目的理论,而“社会契约论”是其政府的形成理论,实际上,洛克把大多数人的同意作为人们建立国家时订立契约的一项内容,作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民获得公民身份的一项条件。

而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的.一、结合前人观点,对洛克同意理论的几点批判(一)从洛克与卢梭理论的相同处来推导“同意”理论的弊端虽然洛克的政治思想代表着自由主义,卢梭代表浪漫主义,但二者在宏观上有多处相同点.他们都遵循天赋人权、合法性政府、政府目的的民主性与劳动确定财产权的思想。

但同时也都犯了一个“只注重量的多寡而非质的优越”的微观错误。

即卢梭认为政府建立在公共意志之上,他区分了“众意”与“公意”,众意包含公意,公意是众意中大家都相一致的意志,据此他推出政府的权力需是公共意志的体现,然而他却不再细提起“众意”中与“公意”意见相左的人们的后续生存状态。

再看洛克,他认为任何政治秩序问题的核心都是政治合法性问题,他进而从一个良好的“自然状态"中推出人人生而平等自由,而自然状态有其弊端,那就是缺乏一个“公共善性法官”。

因此人们需要跳出自然状态,通过协议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而这个合法政治共同体的起源便源于人民的同意,只要一个人享受着国家带来的权利,占有着国家的土地,用着在本国国土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无论你对政治社会的形成有多大异议,你就应被默视为承认本国政治的合法性。

而后与卢梭一样,他却也不再细提如何应对那些本不想同意却不得不同意的“默示者"们的生存状况。

另外,二者都比较强调立法的重要性,但在立法者的选择上又都有其弊端:卢梭在现实中看到了公共意志与众意的冲突需要法律来保障,也进一步阐述了法律的权威性。

但在最基本的立法者的出现上却毫无头绪,他便借用了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与万能的神明的思想去讨论立法者的出现,虽给出一个模型,但在现实中却不知如何选出立法者。

而洛克认为一个合法性政府基于人们的同意,他将政府权限分立为立法权与执行权。

若立法权和执行权同时掌握在一批人手里,他们就会为自己谋福利而不顾大多数人的福祉,这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也违反人们基于“同意”建立政府的目的。

在洛克的解释中“一批人"的界定是模糊的。

按照他的说法,人们基于同意组成合法性政府,政府的组成代表人们的意志,为了保障人们利益、限制政府权力,政府实行两权分立,那么分出来的政府权力也必定是基于人们的同意。

然而同是代表人们的意志,同是基于“相同的同意",分立出来的机构如何会反对、限制与自己意志相同的机构?这个问题无论执行权掌握在一个人手里还是掌握在不参与立法的人的手里都是存在的。

(二)洛克关于组成政治社会理论的自相矛盾性在关于洛克政治社会的组成理论上,曾存在过两种反对意见,第一,在历史上找不到一群彼此独立和平等的人集合在一起,以协议的方法建立一个政府。

第二,一切人既然生来就在政府的统治之下,受制于这个政府,他们就不可能自由地建立一个新政府。

洛克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能够让人信服的,他认为国家像人一样对于自己出生和幼年时的情况是不清楚的,他也举出了史学家的例子加以证明同意理论在这点上建立政府的正当性.但是对于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却存在明显瑕疵,洛克在回答时反问了一句:“如果这个论点是对的话,试问世界上如何会有那么多合法的君国呢?”.我想这里的“合法”并不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合法,他所说的合法是符合其“同意”理论的合法,但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并没有一个依据他的合法同意思想建立的国家。

对于这个反问我想马克思·韦伯在他相关的官僚制和政治权威的分类的作品中已经有了明确答案,韦伯认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于三种情形:世袭、魅力、合法理性。

而洛克所指的合法政府意义上的“合法”,基于韦伯的三种权威政府来源的理论,无论现代的正当性、合法性观念的正确性基础有多小,它们都能成立。

达仁多夫在其《现代社会冲突》中曾提出“只要形成社会,那么就会有统治权威。

"按其观点,社会契约论则更可说成是一种“契约社会”,因为洛克的同意理论只是在证成一种已经存在着的政府统治的正当性而不是政府起源上的正当性,他只不过是在说明大多数人的同意的利益高于小部分人的默示同意的利益。

这种观点可推测为政府的权威来自于统治阶级的延续性,来自于政府为人民所做的福利及贡献,政府是在其形成后逐渐得到的同意而不是起始性的同意。

(三)休谟与洛克同意理论的冲突洛克的契约论虽然少了霍布斯的让渡之后的强制力,而是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但休谟认为,洛克所谈的“同意”,是身处一叶扁舟上的人们在茫茫大海上不得不做出的抉择,他们生于自己的国土,接受的政治原则和风俗习惯,并非出于主动性的“同意”,而是因为他们在出生时是别无选择,洛克的同意理论在休谟的怀疑主义看来有点强词夺理.我们不讲休谟的政治学观点是否准确恰当,但他在评价洛克的“同意”理论时却是客观的.因为洛克同意理论的一个假设前提就是任何人占有土地享用政府领地的任何部分既视为明示或默示同意者。

无论你是旅行者或一个耕作着祖祖辈辈传下来的土地的人,还是现在的你同意就意味着你的子子孙孙也是同意的。

而在现实中,即便是明示同意也有其弊端,因为所有人生来就处于某个政府的统治之下,那种人们做出明确同意去表明自己是否服从这个政府的权威性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

移民以及那些所谓“被归化了的公民”只是少数,这些人在加入新国度时必须要明确表示效忠,但除此之外我们似乎很难找到其他明示同意的例子。

因为人性中多多少少都有着乡土情结或者像达仁多夫所说的“根系联接”,你要么被迫默认同意,要么就离开自己的家乡故土,而在这种情形下谁会选择离开生他养他的家乡,离开自己的国土去他国漂泊呢.洛克认为人权天赋,但他的同意理论恰恰剥夺了人们自由选择的天赋权利,也亵渎了其所崇尚的生命、自由、产业“三位一体”的精神.二、基于道德上的正当性对同意理论的批判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与戈登·塔洛克在《同意的计算》中提出“作出同意的决策成本”问题,认为越来越多的人作出同意,可能同意的成本越大则越不利于私人效益的最大化,进而推导出最佳的同意决策规则是使集体决策的成本之总和最小化的同意规则。

这就更多的从道德上的层面探讨政府的形成,这种道德并不只是理论上的符合,它也必须体现于政府实践过程之中。

古希腊时期,米洛斯人在反对雅典的征服时曾说过“正义的原则不等于利益计算,武力或强迫并不能使权力成为道德上对的”。

人们不仅需要形式上的也需要实质上的正当性,如果靠暴力威胁、监视或者用一种强势的“默示同意"的形式来维持社会稳定,那么政权稳定的政体不仅会消耗更多的资源,且必定处于高度的不稳定状态。

“同意"理论并不等于政治权威及其行使的正当性,它只是形成正当性的一部分.基于同意而形成的政治正当性可分为:统治力的正当性和道德上的正当性,并且二者在行进中相互交叉促进。

洛克基于同意理论形成的政府仅仅是获得了统治权威存在的正当性。

从明白同意层面说,表示同意的大多数人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同意,当一种政治或者社会权威逐渐形成时,只有权力顶端的一小部分人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而后他们逐渐形成一个小集团,慢慢产生影响,利用教化甚至欺骗隐瞒的演说宣传来让他人同意以壮大自己的权威(当然,中间也伴随着所谓的民主手段)。

因此那一小部分人的“原始同意”与被影响的人的“弱化同意”并不在一个同意的水平线上。

违背一些人的善良风俗与文化传承及其天赋的自由选择的同意从出发点上就是错误的。

因此洛克所谓的“同意"忽略了人类内心情感因素与理性因素,不符合人们的情感表象,只有统治力的正当性,而缺乏道德上的正当性.道德上的正当性反过来也可以影响统治力的正当性,如若人们心中的道德之声一直不为统治者多倾听、关注,那么势必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或爆发社会冲突并威胁权威的正当性的存在.我们或许可以把休谟在《人性论》中关于哲学和道德心理学探讨许诺的道德约束力的理论借用在洛克的同意理论上,“由于人性天生就是自私的,或者说只有有限的慷慨,所以人们不容易被诱导去为陌生人的利益做出任何行为(即同意),除非他们能得到某种交互的利益,而且自己的行为在有益于别人的行为时才能得到。

”因此休谟认为自利的个体通过合理的审思后会发明一种语言形式来约束行为,这就是允诺或同意的起源,而在此之后一种道德感又和利益结合起来,成为人类的一种新的约束力量。

在此,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同意理论的一种人类理性和德性的起源,那么根据同意理论而组成的政府又如何能不重视或者根本忽略道德的正当性呢?三、结语本文简要概述并分析了关于洛克的同意理论以及由同意理论所推导出的政府理论的逻辑困境。

从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明白同意、默认同意和其政体理论都由于各自所固有的缺陷和矛盾而使得建构于它们之上的政治合法性或政治正当性理论也很难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在洛克之后的许多思想家也未能作出完美的作为政治义务或政治合法性唯一依据的同意理论的论证。

但不论洛克的同意理论是成功还是失败的,我们所知道的是,洛克提出了这个问题并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同意”是否构成政治义务,是否是政治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依据,何种形式的同意才能构成政治义务以及如何弥补同意理论的不足,这些问题,仍然是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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