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硫酸产品部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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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1 总则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2.3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执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I类)部分)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I类)部分)
4.1.1.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明细表》;
4.1.1.7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划分为19个产品单元、32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等级
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
等级
1
一级
钡化合物
1
工业氯化钡
Ⅰ类
——
Ⅱ类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
工业氢氧化钡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
氯酸盐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1 总则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2.3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执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41号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4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为依法设立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依法设立且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进行审核颁发。

租赁生产场所和生产装置的合法企业,以租赁生产企业为审核颁证对象。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统一颁证、分级审核、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证之外的、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七条按照分级审核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对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一)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省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四)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属省审查批准的新设立企业和改扩建项目企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后执行)。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成设区市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前款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易爆、腐蚀和放射性等性质的化学物质,其生产过程需要高度的注意与控制,以确保安全生产。

为了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并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实施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下面,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机构
二、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三、许可证的有效期和使用条件
四、许可证的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持有人的名称、危险品种类和数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标明生产企业的危险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以确保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的安全。

许可证上还应印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志,以便于辨别合法持证的企业。

五、许可证的监管和执法
六、许可证的更新和注销
以上就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该细则的实施对于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企业自身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只有充分重视和实施安全生产,才能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硫酸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硫酸产品部分)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浓硫酸
优等品、一等品
生产、加工、分装
注:标#的为涉及产业政策品种。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硫酸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硫酸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1.1.5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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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84885418 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gscb5009@
联 系 人:陈瑞英孙 琳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硫酸”,“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 “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 的“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和“生产方式”栏填写。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硫酸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硫酸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2.3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硫酸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硫酸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 话:022-26689275 26689118
传 真:022-26689265
电子信箱:wujiyan@
联 系 人:王 琪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硫酸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4.1.1.5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1.1.6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浓硫酸
优等品、一等品
生产、加工、分装
注:标#的为涉及产业政策品种。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硫酸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硫酸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4.1.1.7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9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10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中规定以每一贮罐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硫酸产品划分为1个产品单元、2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硫酸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及生产方式
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
等 级
生产方式
硫酸
1
工业硫酸#
浓硫酸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生产、分装
发烟硫酸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生产、分装
2
蓄电池用硫酸
稀硫酸
优等品、一等品
生产、加工、分装
编号:(X)XK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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