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硫酸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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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

彻执行。
解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技术 的相关标准。
4.1
标准 2.如有需要制定产
无备案手续且
品企业标准,企业制
企业未制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
全 部 满足 核 查
企标水平明显
定的产 品标 准应经
查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无备案手续。
定企业标
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要点要求。
低于相应的
当地标 准化 部门备
准。
案。
国、行标。
门、人员的质量
相互关系。
相互关系或关系
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和关系表。
和相互关系明确。 明确。
职责和权限。
1.查是否制定了文件
文件未做规定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有效
化的质量管理考核办 文件规定明确,考 有文件规定,没 或 文 件 规 定 不
1.3 实施 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 2. 是 否 严 格 实 施 考 核 并 记 法。
三、人力资源要求
核查 序号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核查方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
3.1
企业 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 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并具有一定的专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 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
生产 文件(图纸、配方和工 2.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
操作,但对工艺
3.4 工人 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 工艺文件。
选 1-2 人提问,并进行实际 查 要 点 要 技术文件理解不 工艺规定操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引言硫酸是一种常见而重要的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农业、环境保护等领域。

为了规范硫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我国制定了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2. 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2.1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硫酸生产经营资质,并符合环保、安全、职业健康等方面的相关法规要求。

2.2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硫酸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相关证书和资质文件:包括企业注册证书、生产许可证、环保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控制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2.3 审批程序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如下:•申请材料的初审: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现场审核:审核人员组成现场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环保措施等进行实地勘察和检查;•技术评估: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控制方案进行评估;•审批决定:相关部门根据初审、现场审核和技术评估的结果,作出是否发放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 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3.1 许可证的管理发放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相关部门将对持证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定期检查:定期对持证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产品的质量;•监测:要求持证企业对硫酸产品进行日常监测,定期上报监测数据;•报告和记录:要求持证企业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生产报告和相关记录;•处罚和奖励:根据持证企业的违规行为和监督结果,对其进行处罚并记录,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奖励。

3.2 许可证的监督发放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相关部门将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持证企业的合规和产品质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抽查和复核: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抽查和复核,确保其生产过程的合规性;•投诉处理:接受和处理相关人员和企业的投诉,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不定期监督:对持证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提高持证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联合执法: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对持证企业的联合执法和监督。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硫酸产品部分)[1]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硫酸产品部分)[1]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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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hgscb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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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硫酸”,“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 “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 的“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和“生产方式”栏填写。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41号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4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为依法设立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依法设立且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进行审核颁发。

租赁生产场所和生产装置的合法企业,以租赁生产企业为审核颁证对象。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统一颁证、分级审核、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证之外的、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七条按照分级审核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对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一)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省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四)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属省审查批准的新设立企业和改扩建项目企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后执行)。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成设区市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前款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_化学试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2012版

危险化学品_化学试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2012版
1
产品标准 GB/T 6684-2002 HG/T 3467-2003 GB/T 631-2007 HG/T 3447-2003 GB/T 623-1992 HG/T 3471-2000 GB/T 1282-1996 GB/T 625-2007 GB/T 620-1993 GB/T 621-1993 GB/T 626-2006 GB/T 1281-1993 GB/T 622-2006 GB/T 15895-1995 HG/T 3499-2004 HG/T 3452-2000 HG/T 3476-1999
2011 年 1 月 19 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化学试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2)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00-607-60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服务网 网址: Mp:1860l663797 大相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9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10 4 许可程序.............................................................................................................................. 10 4.1 申请和受理....................................................................................................................... 10 4.2 企业实地核查....................................................................................................................11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12 4.4 审定与发证....................................................................................................................... 12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2 5 审查要求.............................................................................................................................. 13 5.1 企业生产化学试剂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3 5.2 企业生产化学试剂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3 5.3 化学试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23 5.4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3 5.5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23 6 证书和标志.......................................................................................................................... 29 6.1 证书................................................................................................................................... 29 6.2 标志................................................................................................................................... 29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30 8 监督检查.............................................................................................................................. 31 9 收费...................................................................................................................................... 31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31 11 附则.....................................................................................................................................32 附件 1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33 附件 2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44 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58 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59 附件 5 检验报告..................................................................................................................... 60 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6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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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硫酸”,“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 “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 的“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和“生产方式”栏填写。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7.1.1淘汰类: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2005年)。
3.7.1.2限制类: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3.7.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硫酸产品划分为1个产品单元、2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硫酸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及生产方式
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
等 级
生产方式
硫酸
1
工业硫酸#
浓硫酸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生产、分装
发烟硫酸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生产、分装
2
蓄电池用硫酸
稀硫酸
优等品、一等品
生产、加工、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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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硫酸产品检验项目见表4硫酸产品检验项目序号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检验项目工业硫酸工业硫酸gbt534浓硫酸硫酸的质量分数灰分的质量分数铁的质量分数优等品一等品砷的质量分数优等品一等品汞的质量分数优等品一等品铅的质量分数优等品一等品透明度优等品一等品色度优等品一等品发烟硫酸游离二氧化硫的质量分数灰分的质量分数铁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优等品一等品铅的质量分数优等品蓄电池用硫酸蓄电池用硫酸hgt2692硫酸的质量分数灰分的质量分数锰的质量分数铁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氯的质量分数氮氧化物的质量分数铵的质量分数优等品二氧化硫的质量分数铜的质量分数还原高锰酸钾物质的质量分数透明度所列检验项目全部为许可证检验项目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硫酸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浓硫酸
优等品、一等品
生产、加工、分装
注:标#的为涉及产业政策品种。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硫酸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硫酸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 话:022-26689275 26689118
传 真:022-26689265
电子信箱:wujiyan@
联 系 人:王 琪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硫酸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1.1.5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1.1.6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中规定以每一贮罐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编号:(X)XK13-01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8)
(硫酸产品部分)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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