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劳动争议中职工权益救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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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该怎么保护我的员工合法权益员工劳动法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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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该怎么保护我的员工合法权益员工劳动法合法权益《劳动法》该怎么保护我的员工合法权益?看你们之间的劳动场同,如何约定的了!如果约定的很明确,那你可以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参考资料:劳动仲裁员的解答,劳动争议可以HI我关于劳动法,对劳动着的合法权益有哪些?目前,我国个体私营企业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为此,各相关政府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完善政策法规,为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提供充分的制度保证;严格劳动执法,建立健全规范的劳资关系;加强劳动关系督查,坚决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统计,2003年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数已达8936万人,占全国非农就业人数的23%。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2/3以上人员在个体私营企业实现再就业。

个体私营企业雇员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推动经济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个体私营企业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履约率低。

全国私营企业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足50%。

即使部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很不规范。

有的缺少必备条款,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及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

有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部分还含有“生死合同”条款。

二是压低、拖欠工资,延长工时,滥施扣罚。

大多数私营企业均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参照来支付一般雇员工资,有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有的实行计件工资制,但计件定额使多数雇员无法在8小时内完成,只得加班加点。

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

三是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普遍较差。

许多私营企业生产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劳动卫生设施远不具备,雇员劳动环境条件相当恶劣,雇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基本保障,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频繁发生。

四是企业普遍没有工会,雇员没有共同利益代言人。

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工会入会率不到30%。

推荐-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分析文献综述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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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分析文献综述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分析的写作意义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当今社会,农民工被称为“三最”,即最受关注、最有争议和最难界定的人群。

他们既非农民,又非工人,身份难定;他们大部分干的是最脏、最累的活,对城市建设贡献巨大,但却得不到应有尊重,他们的生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情况令人忧虑;农民工流动性大,给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方面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农民工问题日益成为学术界、新闻界和政府决策部门的探究热点,并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本选题研究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现状(一)专家、学者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分析1、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周亮亮在《》中提到我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不稳定。

有些用人单位更是以成本增加、出口减少等诸多理由,试图暂缓、甚至中止劳动合同法的施行。

另外,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急于找到工作的迫切心理,只与农民工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些地方、一些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再次凸显。

王茹,李亚辉在《农民工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中提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一些企业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虽然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本意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这些合同大多临时拟定,一式一份,农民工只是在合同上签名而已,既不知道合同内容,也不拥有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并没有得到执行。

还有一些企业仅与农民工中的工头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2、农民工劳动基准问题日益凸显(1)劳动报酬不稳定李培智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制度障碍及其矫正》中提到报酬协商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的形式和水平的权利。

论文劳资冲突中农民工的维权抗争思路

论文劳资冲突中农民工的维权抗争思路

劳资冲突中农民工的维权抗争思路1、是什么?2、为什么?3、怎么办?一、是什么?(伴随中国现代进程推进,一些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市成为我们所说的农民工。

他们在城市就业中权益屡被侵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

恶劣的就业环境导致了激烈的劳资冲突,现在我们就来谈谈珠三角劳资冲突中农民工的维权抗争。

)1、劳资冲突劳资冲突是指劳资之间就劳动中的权利事宜以及利益事宜,以公开或隐蔽方式来表达和实现其利益诉求的一种社会行为。

2、劳资冲突的表现形式当劳资间发生冲突时,劳资双方则会采取相应形式进行斗争。

在市场经济国家,劳方一般会采取罢、怠工等,而资方为对抗之可以闭厂、封锁等。

而雇主采取的方式:关闭工厂、雇佣罢工替代者、复工运动、黑名单或白名单。

二、为什么?(下面我们来谈一下珠三角农民工维权抗争的方式主要有哪些及其出现的原因)珠三角农民工的维权抗争方式及其出现的原因分析1、制度化维权在我国,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权利受到侵害后,农民工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还可以通过信访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依职权依法处罚用人单位。

从中可以看出,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起完整的制度化救济程序。

农民工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是制度化维权。

近年来,珠三角地区法院受理的劳资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居高不下,据广东省高院最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报告显示,2008年第一季度珠三角地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其中深圳、东莞、广州等市分别达到4347宗、3559宗、2280宗,同比2007年剧增逾126%、132%、92%。

2、非制度化维权与抗争(一)自救式犯罪维权和以死抗争(1)自救式犯罪维权和以死抗争。

在现实生活中,时常上演一出出的悲剧——农民工为了得到其微薄的薪水,在无法得到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过激手段将老板或其他人杀害,我们将其称为自救式犯罪维权,即当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在其能力范围内穷尽可能的救济手段,最后不得不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行为就是自救式犯罪维权。

劳动权及其救济制度

劳动权及其救济制度

2023-11-09CATALOGUE 目录•劳动权概述•劳动权的种类与内容•劳动权的救济制度•我国劳动权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作用01劳动权概述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获得劳动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并按照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和保障。

劳动权的定义劳动权的性质劳动权是一种基本人权,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石。

劳动权是一种自由权,即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和劳动方式,并受到法律保护。

劳动权是一种平等权,即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劳动机会和待遇。

劳动权的历史发展在资本主义初期,劳动权的概念尚未形成,劳动者只能通过出卖劳动力来谋生。

19世纪以来,随着工人运动的兴起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劳动权的概念逐渐形成,并成为各国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

在我国,劳动权的概念也逐渐得到重视和保障,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02劳动权的种类与内容就业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因性别、种族、年龄、宗教信仰等原因受到歧视。

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就业信息获取权就业帮助权劳动者有权自由选择职业,包括自主决定从事何种职业、在何处从事职业等。

劳动者有权获取相关的就业信息,包括招聘信息、招聘广告、职业介绍机构等。

政府和公共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帮助,包括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就业服务等。

报酬权劳动者有权获得合法的劳动报酬,不得因性别、种族、年龄、宗教信仰等原因受到歧视。

获得合法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获得及时、足额的工资支付,不得因任何原因被拖欠、克扣工资。

工资支付保障权劳动者有权与雇主进行工资谈判,包括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等。

工资谈判权政府应当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最低工资保障权劳动者有权获得合理的休息时间,不得因任何原因被剥夺休息时间。

休息时间保障权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休息日和工作日,确保身心健康。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内容摘要: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是我国农村的突出表现。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中就业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大,且多以非正规就业为主。

他们主要从事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且大部分的不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呈现动态化、市场化、复杂化,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足够的保障,存在的问题颇多,如何提高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农民工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对策一、农民工概念的定义“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2、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7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7亿人。

2014年农民工总量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

其中,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长2.8%,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长1.3%。

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864元,比上年增长9.8%。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

其中,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比上年增加211万人,增长1.3%;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加290万人,增长2.8%。

2010年以来农民工总量增速持续回落。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农民工总量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1.0、0.5、1.5和0.5个百分点。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外出农民工人数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2.1、0.4、1.3和0.4个百分点。

解决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解决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关键词: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问题对策摘要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2008年,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就业促进法》等三部重要的劳动法律开始实施,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力度加大。

但随着企业转型发展的日益加快,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随着国有企业职工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随着网络覆盖面越来越大,职工的思想越来越活跃,对权益的维护意识越来越强,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本文试从分析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呈现出的新特点及成因,提出当前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及该类问题的探索解决、协调机制和防范措施,以达到减少劳动争议数量,提高解决问题质量,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目的。

目录前言一、劳动争议概述(一)劳动争议的基本含义(二)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定(三)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四)劳动争议的范围二、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呈现的新特点及成因分析(一)劳动争议的呈现的新特点1、案件数量越来越多2、养老金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类型相对集中3、群体性纠纷所占比例越来越重4、案件审理难度越来越大5、劳动者在裁决中胜诉比例越来越高(二)国有企业劳动争议的成因分析1、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差异加大2、困难企业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3、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纠纷不断增加4、诉讼成本的减少降低了仲裁及诉讼的门槛。

5、国有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调解率偏低6、工伤事故频发而得不到妥善解决7、非诉纠纷解决渠道不畅,工会监督职能缺位8、企业违法行为严重而劳动行政监管职能薄弱9、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形侵害职工权益导致纠纷10、缺乏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三、当前解决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存在的主要问题1、企业调解制度名存实亡2、劳动仲裁案件质量难以保证公正3、法院难以承受重负4、民事途径程序冗长,劳动者难以承受诉累5、行政解决途径闲置6、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弱化四、解决国有企业劳动争议的对策(一)增强法律意识,改善人事管理制度(二)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三)建立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四)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五)强化国资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的责任(六)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结合(七)逐步建立职工权益与国有企业利益相互促进平衡发展的协调机制(八)创新基层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处方式(九)加强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中的作用(十)改革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执法。

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及具体措施

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及具体措施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及现状农民工是活跃在我国城市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农忙时他们在家务农,农闲时他们到城市务工,主要从事建筑、纺织等劳动密集型的工作。

由于他们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工作地周围的社交较少等原因,其权益往往较易受到侵害,其中尤以应得薪酬被拖欠和涉工伤权益被侵害为多。

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维权通道不畅,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和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甚至压根没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

这就导致有的人选择吃哑巴亏,有的人则运用一些非理性手段,如非法上访、围堵政府、私力暴力等进行维权,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影响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甚至还引发刑事案件。

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坚实的后盾,权利的救济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农民工因其权益的特殊、地位的弱势,再加上纠纷的金额相对较少,诉讼维权成本相对较高,请不起律师,故很多情况下他们就不会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权。

因此,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农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通过法律援助手段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使他们能够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都比较重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一些地区甚至专门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开设专门的职能部门,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一些地方司法机构把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用制度提高律所和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投入不足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明确把各级政府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上升为法律的义务[1]。

新形势下国企工会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新形势下国企工会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国企工会工作的对策
第一,工会工作要新型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需要不断发展,经济结构也在日益多样化。因此工会想要在多样化经济格局中开展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在复杂多变的客观环境中,以变应变,找准自身的位置,寻求最佳结合点,积极开展工会工作创新,使工会更好地为企业和职工利益服务。
一、当前国有企业工会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一)职工队伍分化为不同利益群体,使工会工作对象变得复杂。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职工队伍中出现了不同利益的职工群体,在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上有了明显的差距。一是经营管理者群体。这个群体过去是企业的党政领导,企业改制、转制后,成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等,执行的是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二是“白领”员工群体。主要是科技人员、高级职称人员,实行的是绩效考核工资等分配方式。三是普通职工群体。他们是企业从事具体生产劳动的一线职工,也是企业人数最为庞大的群体,他们通过自己掌握的技能来取得固定工资和浮动奖金。四是企业外聘的农民协议工、劳务工等,他们靠具体劳动按月获取固定报酬。这几类人员界限分明,诉求不同,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形势下国企工会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工会是工会的主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党的工运方针在基层落实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企业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企业工会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决定了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对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企业内部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队伍结构显著变化,给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面对新形势,国有企业工会必须清醒地认识工会工作所遇到的新问题,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三)职工收入差距拉大,使工会维权工作难度加大。国有企业为了吸引和留住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和高学历人才,在分配上制定出一系列向“三高”人员倾斜的政策,使企业内部不同职工群体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使占职工大多数的一般岗位工人处于低收入状态,成为弱势群体,部分职工生活十分困难,家庭遇到重大变故无力应对。工会只能救助部分特困职工,维权能力不足,使得矛盾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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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劳动争议中职工权益救济问题
近十年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出台,与现行《劳动法》等共同构成较为完整的我国劳动法律体系。

传递出政府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主旨信号,为促进全社会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到重要作用。

但现实企业用工中仍存在着各种问题,造成职工与企业间的劳动争议久治难愈。

下面针对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频发的主要原因
(一)企业关闭或整体转产、并购,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
部分企业因自身经营困难,而自主转产转型或与其它企业整体并购,甚至关闭等都将涉及成百上千劳动者的直接利益,致使职工产生对生计的忧虑,进而情绪过激,甚至导致封门堵路的涉稳事件。

(二)职工待遇矛盾突出,极易引起劳资争议
部分企业长期待遇水平较低、工人工资涨幅与物价指数及经济形势发展难以匹配、企业与职工沟通不畅等,都会引发矛盾,最终表现在由待遇问题引发劳资纠纷。

(三)由于政策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历史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近20年来,我国关于企业职工待遇的各类法律、法规、政策进入了一个调整完善期,大量新规出台。

而其中部分法规,特别是一些部委文件,前后变动较大,很多企业则会在其中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文件执行。

由于有关规定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和可操作性,致使这类问题调查取证困难、处理依据不足,职工反映强烈,非常难以解决,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四)法律设立法定补偿金额的意图,与职工对此的理解存在矛盾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为“一年一个月工资”,即
工龄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多数工作五六年的职工拿到的补偿不足两万元。

其立法意图是对职工工作年限的补偿,非未来生活保障费用,但由于职工面临再就业的种种问题,往往对法定补偿金具较高期望,极易引发职工的不理解和矛盾。

(五)部分企业存在明显违法,也是引发争议的原因
如长期超时加班、少缴社会保险、欠发采暖费、夏季补贴等现象,仍然存在。

且多数职工在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都不会因为这类问题单独向企业提出主张,往往在企业解除合同时,此类问题会集中爆发,在群体案件中更成为难以解决的“历史问题”。

二、处置集体性事件实务操作中的现状与困扰
(一)群体性停工问题依法解决敏感性强
职工集体安置中的矛盾,往往引发群体性争议。

这种以群体争议方式出现的纠纷,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甚至是全厂性停工,致使情况紧急,影响较大。

这种影响不仅是经济层面的更是政治高度的,因此解决这些问题较为敏感,“及时解决、恢复生产”是我们解决问题所面对的第一个巨大挑战。

在保证效率的同时,还要努力保证适用法律的严谨与公正,解决好行政效率与法律公正的统一,这也是对我们专业工作能力的严峻考验。

(二)“遗留问题”的彻底解决难度大
迫于突发群体事件的强大压力,政府、事发企业、甚至其关联企业等各方面都会积极介入,多数职工的问题都可以一次性集中解决。

但仍会有少数职工的问题会暂时搁置,包括我们上面所提到的待遇矛盾、历史问题、法定补偿较少等问题,这类问题往往不能与突发事件一并解决,必须由法援在事后跟进引导、说服职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方式最终解决。

这些遗留的当时无法解决的争议,往往处理难度大、涉及层面深。

这类后续问题法援代理中,少则需要一至三年,有的至今延续多年,仍在处理中,难以妥善处置。

(三)规范不明、令出多门,给具体办案工作带来困扰
其一,近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法、人社部纷纷出台相
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规定,但这些规范性文件之间往往并不统一。

以养老保险问题为例,最高法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提出法院受理的案件必须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由此社保部门是否出具“不能补办”的相关文书成为此类案件中的关键性证据。

其后,社保部门发文表示,企业与职工就补缴保险有争议的,社保必须见到仲裁、法院做出的裁决、判决或调解书才能办理。

这样相互冲突的规定,给一线的具体工作带来了困难。

其二,因为缺少衔接,部分胜诉判决无法得以实际履行。

还以社保问题为例,假使一名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得到了企业须补缴保险的胜诉裁决,但根据社保的具体操作规定,补缴保险时当月职工保险关系须在该企业帐户名录内,而这对于离职职工无法实现,解决难度很大。

其三,法规和操作层面脱节,或只规定名目而不规定具体标准、保全措施,造成无法具体实施。

如因企业原因停产职工的待遇问题、新社保法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原规定的竞合问题、公积金问题等等。

(四)职工相对的弱势地位,形成办案中取证难的难点问题
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现实中我们的律师会遇到,企业方出具假证却无以辩驳的情况。

面对这样的企业,倒置的举证责任成了他们可以利用的最佳工具。

而职工在企业中的位置,致使其与企业发生争议后,很难取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有法有据的维护自身权益,职工一方无证可举是办案中经常遇到的困难。

(五)依法规避责任情况日益增多,影响职工长远利益
这类情况主要也可分为两类,一是利用法律空隙规避责任。

如关于社保问题最高法明示只受理侵权案件,以养老保险为例,只有当职工退休时因企业少缴漏缴保险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才会受理,其它补偿保险的诉请一律驳回。

这就给很多人以可乘之机,甚至一些中小企业的顾问律师就提出停缴职工保险的建议。

二是利用法律竞合规避责任。

如农业户籍职工的综合险问题,2008年7月天津市出台了《天
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综合险的推出不仅是为企业减轻负担,同时也是希望推进一些未缴保险的企业积极缴费,从而保障农业户籍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相对应的这些农业户籍职工的保险待遇也降低了。

不少原先缴纳“五险”的企业以此为据,不再为企业内的农民职工缴纳五险,职工权益受损。

三、保障职工权益的对策和建议
(一)构建争议预防组织和机制,做好事前主动预防
事先预防群体性劳动争议,而不是事后耗费庞大的资源和巨大的代价来应对和处理劳动争议,是一种效率的选择。

特别是因事前缺乏预防和有效疏导而使得个体性个人权利争议集合成群体性个人权利争议的,其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已有的经验中,司法、劳动等政府部门通常扮演的是通过三方联席会议等机制,依托工会力量,引导企业内部通过建立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商和解机制等预防调解措施主动化解、预防劳资矛盾。

而现实中,企业内的调解组织因先天缺陷而作用有限,各地政府也积极尝试通过已有的或建立新的调解渠道来积极预防化解劳资矛盾,但都存在权威性不足、认可度不高、调解效力有限的问题。

为此,笔者认为应建立自愿解决纠纷机制,这种符合劳资争议本质特点的劳资自愿解决纠纷机制,已成为当今劳资争议解决的潮流,被欧美一些国家所普遍采用。

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调解组织资源如人民调解、工会调解等予以整合,由政府资助和培育类似第三方独立机构,受政府资助而又独立于政府,既保证了其运营的可持续性和公信力,也保持了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通过对劳资双方提供建议、指导和社会化的调解服务,以有助于劳资双方达成共识,化解矛盾,从而也能有效预防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建立劳资双方集体协商机制,劳动争议进入集体谈判程序由于我国《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并未规定企业的集体协商义务,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私营企业中,集体协商能否开展及效果如何,取决于企业家的态度和认识。


制度缺失下,地方政府和工会发挥作用的空间就非常大。

有人将这种政府主导的集体协商模式称为“行政型集体协商”,即由政府和工会促动企业接受协商;对于阻力较大、不愿协商的企业,则适当施加行政压力。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能够通过政府的积极干预至少在形式上有效促成劳资双方集体协商的开始,但也要注意防止出现由于过于依赖地方政府的态度和支持力度而缺少可持续性的情况。

因此从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劳资双方的集体协商权利和对方的回复义务,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的一方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值得关注的是,《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55条对此即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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