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的调研报告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检查情况汇报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检查情况汇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检查情况汇报一、引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涉及民众的就业权益,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了解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本文将对该领域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现状1.仲裁机构设置不足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实行“国有仲裁机构和其他仲裁机构并行”的模式,但在一些地方,仲裁机构的设置不足,使得劳动争议解决渠道不畅,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调解机构职能不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在调解和仲裁两个环节的职能划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的调解机构只进行调解工作,而不具备进行仲裁的权力,这导致了调解和仲裁的分工不清,劳动争议解决效率低下。
3.仲裁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良好的仲裁员队伍是保障仲裁工作公正、高效的基础。
然而,当前我国仲裁员队伍建设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仲裁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以及队伍规模相对不足等。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问题分析1.机构设置不足的原因与影响机构设置不足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地方对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相关机构的设立不足。
而这种现象使得劳动者很难获得及时有效的调解和仲裁服务,加剧了劳动争议的复杂化和困难化。
2.职能不明确的原因与影响调解机构职能不明确的原因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方面的不足,导致了调解机构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对争议当事人进行权威性的调解。
这种局面使得劳动争议往往只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增加了争议的处理周期和成本。
3.仲裁员队伍建设不足的原因与影响仲裁员队伍建设不足的原因包括人才培养机制不规范、选拔程序不严谨等。
这导致了仲裁员队伍数量相对不足,并且在专业能力和技巧方面存在差异,影响了仲裁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四、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问题的建议1.加强机构建设应进一步增加调解仲裁机构的设置,尤其是在基层建立更多的调解组织,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服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人事争议的频发也是不可避免的。
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作用愈发显得重要。
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我们进行了调研。
调研发现,我国大多数城市都设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些仲裁委员会均由劳动部门、工会等多部门联合组成,以公正、公平、及时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尤其是在大城市,这种仲裁机构的数量更是很多,以便更好地应对工人劳动权益的保护。
同时,我们还发现,随着仲裁委员会的不断发展,其仲裁机制也在不断完善。
例如,仲裁单位的人员都是专业的仲裁人员,他们均有国家认证,而且还会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以提高仲裁能力。
而且仲裁庭的设置也非常公正,由一名主审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他们都有丰富的劳动仲裁经验并且有担任公证员身份,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判决的执行也在不断加强,但仍面临很多挑战。
例如,一些被仲裁判决故意拖欠员工工资的公司,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阻止法院执行仲裁判决。
有时,谈判都是徒劳无功,员工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来实现自己的维权。
总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在我国的发展非常迅速,具有较大的优势和潜力。
然而,仍有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判决的执行问题。
我们相信,在政府的推动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将会更加完善,以满足劳动者需求,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
总体而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相对便捷和经济有效的方式。
与传统的诉讼相比,仲裁仅需数次庭审,而诉讼可能持续数年,对劳动者的利益保护更为及时和有效。
此外,由于仲裁的程序相对简化,对于个人劳动者而言也较为公平,因为他们可以在没有过度的法律技术壁垒的情况下行使其权利。
在我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也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进行仲裁而非诉讼。
仲裁可以让企业尽快了结争议,减轻了对企业的经济压力,并节约了诉讼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劳动仲裁调研报告

劳动仲裁调研报告关于开展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调研情况汇报为了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系和能力建设,探索改革和完善现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加强裁审衔接,推动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更加广泛深入开展,按照省、市的安排,我区对区直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的情况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的陆续出台,我区抓住机遇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等制度。
到目前为止,我区区直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建立起了劳动争议预警机制、排查机制,企业劳资双方沟通逐步经常化、制度化,基本形成了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支点,以各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为防线的多形式、多层次的调解工作体系。
(一)引导企业建立起了内部自主协商机制,建立了维护劳动者权益预警、排查机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1、引导企业建立起了内部自主协商机制,并帮助企业建立了相关制度,确定自主协商机制的启动条件:职工或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侵犯了对方合法权益;企业将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涉及职工权益也可以启动自主协商机制。
一旦出现符合启动自主协商机制条件的事情,企业或职工均可向工会要求启动自主协商程序,由工会牵头,组织相关的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满意的协议。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自主协商机制建立以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均大幅企业,许多企业多年来没有出现一件劳动争议案件。
2、我区制订了《维护劳动者权益应急预案》、《莱城区关于建立企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的工作意见》,确定了建立企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明确了企业劳动争议预警的对象、范围和重点,以培育良好的劳动关系为出发点,建立起标本兼治的长效治理机制。
劳动仲裁调研报告

劳动仲裁调研报告劳动仲裁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劳动仲裁的工作机制和实践效果,以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制度。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文献研究和实地参观相结合的方式,对劳动仲裁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了解和分析。
三、调研结果1. 劳动仲裁制度劳动仲裁制度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勤务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在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员选聘和仲裁程序等方面,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比较完善。
2. 劳动仲裁案件类型根据统计数据,目前劳动仲裁案件主要涉及工资待遇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
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关系管理方面。
3. 劳动仲裁调解效果劳动仲裁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通过劳动仲裁的调解,可以快速、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管理的效率。
4. 劳动仲裁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劳动仲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劳动争议的问题,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劳动仲裁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待加强;劳动仲裁效率亟待提高;仲裁员的专业性和素质有待提升等。
四、建议和对策1. 加强对劳动仲裁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仲裁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2. 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加强仲裁员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
3. 优化劳动仲裁程序,简化仲裁流程,提高仲裁效率。
4. 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力度,鼓励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5. 加大对劳动仲裁机构的投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高机构的工作效率。
五、总结劳动仲裁制度对于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劳动仲裁的发展现状和问题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重视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劳动者和社会。
关于劳动仲裁调研报告

关于劳动仲裁调研报告劳动仲裁是为解决劳动争议而设立的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
通过劳动仲裁可以迅速、简便、廉洁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劳动仲裁的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制度,提高劳动争议解决效率。
一、劳动仲裁机构设立不足调研结果显示,现阶段劳动仲裁机构设立不足,导致许多地区的劳动争议无法及时解决。
其中,一些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仲裁机构设立相对薄弱,劳动者的维权渠道受限。
因此,建议加大对地方劳动仲裁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引进更多专业人才,提高仲裁机构的办案能力和效率。
二、仲裁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调研显示,仲裁员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仲裁员的法律素质和专业水平有待提高,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的仲裁结果。
另一方面,仲裁员队伍的年龄结构较为老化,缺乏新鲜血液的注入。
因此,建议加强仲裁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仲裁能力。
同时,应该适当引入更多年轻的仲裁员,注重年龄结构的平衡。
三、公正和透明度有待提升调研发现,劳动仲裁过程中的公正和透明度仍然存在一定问题。
有些仲裁结果并不令当事人满意,相关争议处理程序也不够透明,给了一些不诚信的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机会。
为了提高仲裁的公正度和透明度,建议加强对仲裁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并且,增加对当事各方的听证环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四、强化劳动仲裁的法律效力调研结果显示,部分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得到赔偿后仍无法实际收到赔偿款项。
这主要是由于劳动仲裁具有较低的法律强制力,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逃避赔偿责任。
为了增强劳动仲裁的法律效力,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劳动仲裁结果的执行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加大对地方仲裁机构的扶持力度,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提高公正和透明度,并强化劳动仲裁的法律效力,可以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制度,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的调研报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调研报告1.引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问题。
过去几十年来,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发展迅速,伴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扩大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人事争议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因此,探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现状对于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以及维护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调研方法为了全面了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我们采用了多种调研方法。
首先,我们对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数据进行了收集和分析,了解不同地区的仲裁案件数量和类型。
其次,我们采访了一些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了解他们在争议仲裁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最后,我们还进行了一些劳动者的问卷调查,以了解他们对仲裁制度的认知和评价。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案件数量根据我们的调查数据,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在过去十年间呈现增长趋势。
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这表明劳动争议问题在劳动力市场中显得越来越突出,劳动者对于维权的需求不断上升。
此外,我们还发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工资纠纷和解雇纠纷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其他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工伤赔偿、社会保险等案件也有一定数量。
4.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运作情况调研过程中,我们采访了一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了解他们在仲裁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工作人员普遍认为,案件数量的增加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他们需要尽快处理案件,但由于仲裁人员数量不足,导致工作效率较低。
此外,一些仲裁人员的仲裁水平和专业能力也存在不足,这也影响了仲裁的公正性和质量。
5.劳动者对于仲裁制度的认知和评价我们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了一些劳动者对于仲裁制度的认知和评价。
根据回答结果显示,大部分调查对象对于仲裁制度的存在表示了解,并且认为仲裁制度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也有一部分劳动者对于仲裁制度存在质疑,认为仲裁过程不够公正、仲裁结果偏向用人单位。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的调研报告1500字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的数量日益增加。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问题,我国成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本文旨在对中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进行调研,并分析目前仲裁机构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一、仲裁机构概述中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由国务院授权设立的、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独立性司法机构。
它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机构之一,主要职责是对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仲裁和裁决,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1. 仲裁申请量不断增加根据最新数据,自2007年至2019年,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量逐年增长。
特别是在2019年,中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接受劳动争议案件205万件,同比增长26.5%。
这表明我国劳动市场问题仍然严重。
2. 仲裁时效问题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大多数省份的仲裁时效较低,平均时效为4-6个月,有些地区甚至需要等待一年以上。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时间因素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于被辞退的劳动者来说,他们面临着经济困难和生活压力,快速解决劳动争议对他们非常重要。
3. 司法效力问题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司法效力,被认为是强制性协议。
在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遵守裁决结果。
然而,一些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裁决的义务,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同时,劳动者向法院起诉时也容易遇到难以执行的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1. 优化仲裁程序为了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速度,需要优化仲裁程序。
建议增加仲裁员数量,缩短仲裁期限,创造更加高效的仲裁环境。
此外,还可以辅以使用数字化技术提高处理效率。
2. 提高仲裁裁决司法效力在充分保障仲裁程序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应该加强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
建议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实行联合惩戒与失信名单制度,完善干部监督机制,提高仲裁裁决的实际执行力度。
3. 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劳动者权益在仲裁机构内,需要建立完善的福利保障机制,并配合对劳动者进行注意安全、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关怀。
劳动争议调研报告

劳动争议调研报告第1篇:劳动争议调研材料威海工业新区于2008年成立后,充分发挥新经济增长极的磁场效应,聚集了一大批大项目、好项目,企业用工量也呈“水涨船高”之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发生率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着服务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双重任务。
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立足本区实际和部门职责,积极行使调解仲裁工作职能,切实发挥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调整劳动人事关系,解决劳资纠纷的调节器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的稳定器功能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助力器功能。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我们扎实开展调研活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当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开展情况(一)稳步推进仲裁委员会建设工业新区成立时间短,仲裁工作起步较晚,于2009年2月才成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年多来,我们不等不靠,努力配全配强干部队伍,工作人员从成立之初的1人,增加到目前的3人;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了《仲裁员办案守则》、《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10多项制度,对每项工作、每个工作环节实施精细化管理,以此规范干部职工的言行和办事程序。
目前,工业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运行正常,在化解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不断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为保障调解仲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我们争取到了管委大力支持,建立了实体化的办案机构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仲裁院现有专兼职工作人员3人,其中专职1人,兼职2人,持有仲裁资格证书的2人,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业务素质和职业精神较好;经费保障方面,工作人员工资及日常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鉴于新区财力物力有限,建设了集仲裁院办公室和仲裁庭于一体的办公室,配置了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保证了调解仲裁案件的正常开展;仲裁院采取主被动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调整劳动人事关系,解决劳资纠纷职能。
一方面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的合作,经常性到企业走访,排查劳资纠纷隐患,及早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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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新冠疫情持续、多点暴发,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欠薪、欠保现象频发,城市建设日益加快,各类劳动争议纠纷逐年上升,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发展、稳定的大局,以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为主线,持续加强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积极稳妥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有序发展,现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1.案件类型多样化。
从类型上看,劳动争议以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传统类型居多,约占劳动争议案件数的76.6%,其中尤以社会保险待遇最多,占到了案件总数的61.7%。
2.诉讼主体群体化。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及涉案人数均显著增加,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处理结果带有示范效应,稍有不慎,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3.利益诉求复杂化。
由以往的单一诉求转变为现在的多个诉求。
诉求的复杂化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调解率低,审判周期延长。
4.诚信危机普遍化。
由于对自身利益的片面追求,导致恶意诉讼频现,不讲信用。
如用人单位利用自身掌握全部管理性因素的优势,
在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5.利益平衡两难化。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对矛盾体。
在审判实践中面临两难境地,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6.法律关系复杂化。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一系列规定,适用起来难度相当大。
7.救济缺失化。
劳动者诉请单位补交社保,仲裁予以支持,但现实中社保机构内部规定不予补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导致劳动者救济权缺失。
二、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我国目前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政化趋向严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属于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并且是其下属机构,这背离了仲裁的基本属性。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一次能否终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仲裁机构、地点和仲裁员都是法定的,这背离了仲裁的自愿性、中立性和终局性原则。
上述做法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成为行政决定。
2.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和时效制度有待完善。
缺乏财产保全使案件最终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兑现,仲裁申请时效短也不利于劳资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狭窄,导致劳动者属于下岗引起的劳动争议、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现行法律规定之外的劳
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等合法权益不能受到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冲突愈加明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缺乏稳定、长效的协调沟通机制,仲裁部门与法院互相推诿伤害了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信任。
5.我国现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长期缺乏外部监督,部分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仲裁得不到及时纠正,影响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分析
1.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
而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等相关规定含糊其辞,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2.“打包转让”劳动者。
用人单位为规避两倍经济补偿金等条款规定,将劳动者“打包转让”,统一划给其他公司,不同意者作自动辞职处理。
3.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转移用工。
用人单位要求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后,两单位互相推诿责任。
4.以虚设单位名义发生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虚设一个单位,以该虚设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5.企事业单位改制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国有、集体企业改组、
改制,事业单位裁员、待岗等,引起劳动合同变更、解除,但未按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关系。
这些问题带有较强的政策性,很难通过现有法律来有效化解。
6.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
部分用人单位与季节性、临时性的劳动者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报酬、劳动保障条件等都是口头承诺,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埋下了隐患。
7.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将工程(或部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个人承建,由于分包人没有建设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不善等原因,容易发生工伤事故。
分包人作为用工者未依法给工人缴纳保险,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工伤待遇,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互相推诿,受害者的相关赔偿得不到解决。
8.通过恶意诉讼获取利益。
一些劳动者有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双倍经济补偿的目的。
在工伤和职业病诉讼中,有的用人单位采取疲劳战术,穷尽所有司法程序拖延时间,恶意诉讼。
四、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调解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等方式,拓展调解员来源渠道。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调解员,鼓励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工作。
仲裁机构要及时充实专职仲裁员队伍,并配备相应的仲裁办案辅助人员;注重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聘用兼职仲裁员,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等担任
兼职仲裁员。
持续开展调解员仲裁员分级分类培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
探索远程在线培训、建立集中实训基地等培训新模式,培训重心向基层倾斜。
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建立仲裁员激励约束和职业保障机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推进行风建设。
培育和弘扬调解仲裁文化,大力宣传先进调解仲裁机构和优秀调解员仲裁员。
2.加大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建立司法机关、劳动行政部门与工业园区的交流机制,通过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使双方都做到理性维权。
3.完善多元化劳动争议调处机制。
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避免劳动争议大量进入诉讼程序。
法院与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共同成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及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4.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
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
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定期向仲裁机构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有关问题;邀请仲裁机构参与调处重大疑难争议案件。
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
在争议案件多发高发地区,仲裁机构可在调解组织设立派驻仲裁庭。
5.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建立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的新规则、
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
各级仲裁机构和同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
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
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协助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
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特邀调解制度,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工作。
鼓励和支持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
依法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6.继续推进在全市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定专人负责法律援助工作,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确保规范运行、便民利民。
7.依法保障调解仲裁经费需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将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开展仲裁活动提供支撑。
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要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