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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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1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

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由县级教育部门独立操作管理。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

二、新生入学第四条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各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范围,并至少在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15天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以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主,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

第六条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V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V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V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是江苏省教育部门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发布的一项规定。

它为广大学生、家长和学校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管理依据,确保了学籍管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一、现场核查
江苏省规定,每学期结束前,学校需要对学籍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每名学生的学籍记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现场核查时,学校需要仔细核对每名学生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和学业成绩等信息,确保学籍记录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学籍异动
江苏省规定,学生的学籍异动需要得到家长的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籍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手续。

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退学等,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确保学生权益得到维护。

三、出具证明
江苏省规定,学校需要及时出具学生的学籍证明和转学证明,以便学生在接下来的入学和就业中都能够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

学籍证明和转学证明需要准确无误,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便于学生和家长的使用。

四、返还档案
江苏省规定,学生离校后,学校需要及时返还其学籍档案,交由学籍
管理机构妥善保管。

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记录,需要得到妥善保管。

同时,学校还需要确保学籍档案的无遗漏,且不能被随意修改。

以上是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这项规定的出台,为学生、家长和学校提供了一个相对统一的管理依据,能够保障学籍管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让学生可以在平等、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江苏省基础教育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江苏省基础教育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江苏省基础教育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江苏省基础教育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为了管理学生的学籍信息而设计的系统。

本系统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江苏省的基础教育领域提供了方便、高效的管理工具。

系统功能
学生信息管理
系统可以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等,并且可以随时更新这些信息,确保学生信息的及时准确。

学籍信息管理
系统记录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入学日期、班级、学号、毕业日期等,方便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状况进行管理。

成绩管理
系统可以记录学生成绩信息,包括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排名等,帮助学校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进行辅导和帮助。

学生考勤管理
系统可以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包括迟到、早退、缺勤等,帮助学校监督学生的学习态度和行为表现。

数据统计与分析
系统可以对学生的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包括年级分布、性别比例、课程成绩分布等,为学校的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系统优势
信息化管理
江苏省基础教育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学籍信息的数字化管理,减少了繁琐的纸质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数据安全
系统采用安全措施,保护学生信息的安全性,防止泄露和篡改,确保学生信息的隐私权益。

便捷性
系统操作简便,用户友好,便于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家长使用,提高了信息共享和传递的效率。

结语
江苏省基础教育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一款便捷高效的系统,为江苏省的基础教育领域带来了便利和效率。

它不仅方便学校对学生信息的管理,还帮助学校更好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为学校管理和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数据。

希望这个系统能够在江苏省的基础教育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江苏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江苏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江苏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江苏省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重要的教育信息化项目,旨在实现全省学生学籍信息的集中管理、规范管理、安全管理。

该系统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学生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考试信息、奖惩情况等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帮助学校、教师、家长、政府等相关部门更好地管理学生信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建设现代化教育体系和服务人民群众做出贡献。

一、系统架构江苏省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采用了先进的技术架构,一般包括硬件平台、软件平台以及网络平台等三个方面。

硬件平台方面,该系统一般采用高性能服务器、存储设备以及桌面终端等设备,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软件平台方面,该系统一般采用分布式应用架构,包括数据库平台、应用服务器平台、操作系统平台等,以支持系统的高并发和高可用性。

网络平台方面,该系统一般采用虚拟专用网络(VPN)技术,采用安全加密通道来实现跨网段远程访问。

同时,也采取了诸如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等安全措施,以保证系统的安全性。

二、系统功能江苏省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功能:1.生源地信息管理:该功能主要实现对学生身份、籍贯、家庭背景等信息的管理。

2.学生档案管理:该功能主要实现对学生个人信息、学业情况、课程选择等信息的管理。

3.成绩管理:该功能主要实现对学生成绩的管理,包括成绩录入、成绩查询、成绩分析等。

4.考试管理:该功能主要实现对学生考试情况的管理,包括考试安排、考试成绩的发布等。

5.奖惩管理:该功能主要实现对学生获奖、处罚等情况的管理。

6.就业管理:该功能主要实现对学生就业情况的管理,包括就业信息收集、就业指导等。

三、应用效果江苏省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应用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管理效率:该系统将学生信息集中管理,大大提高了学校和相关部门的管理效率。

2.保障信息安全:该系统采取了一系列安全措施,保障学生信息的安全性。

3.促进信息共享:该系统实现了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增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作。

江苏省中小学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小学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小学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中所涉及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一、管理权限与机构设置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省级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学籍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各地市管理员账号并赋予相应的管理权限。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区县级管理员账户,设定中考招生区域和学校招生规模,指导、督促、协调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电子学籍管理;负责辖区内普通高中跨省、市转学审核;作为学籍主管部门对直属学校进行电子学籍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学校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为辖区内所有学校建立独立的管理账户,设定学校招生规模,核准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行政区划调整、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学校撤并或新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行政区划、学校名称与机构代码应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保持完全一致,否则行政区划和学校将无法建立。

凡独立校址的学校(含分校、村校、办学点),均要建立独立的管理账户。

不得将不同校址的学校、学生信息合并在同一个机构中。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为每个省辖市设置若干生源区域。

县(市、区)分别视作独立的生源区域,各省辖市内的中心城区合并为一个生源区域,具体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户籍和学籍不在同一个生源区域的,视为跨地区流动学生纳入统计。

江苏省基础教育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江苏省基础教育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江苏省基础教育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江苏省基础教育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一套针对江苏省的基础教育学校所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涵盖了学生、教师、班级、课程、考试、课表等多个方面,能够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学校的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和教学水平。

学生信息管理是该系统的核心功能之一。

学生信息模块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学籍信息、课程成绩信息和违纪信息等内容。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床位号等,这些信息都是学籍管理的基础,有利于进行后续的学籍管理。

除此之外,家庭成员信息也是十分重要的,该模块能够快速地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为学校提供帮助;课程成绩信息记录了学生每一次考试的成绩,包括学期期末考试、月考、周考等,为学生的教育评价提供了依据。

违纪信息模块可以及时发现学生违规行为,并加以处罚,起到了警示作用。

教师信息管理是另外一个重要的模块。

教师信息模块包括教师基本信息、教学经历、授课信息、考核信息等。

教师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称、教龄、电话、邮箱等,而教学经历方面则涉及了教师的教学生涯、职业发展、培训经历等信息。

授课信息记录了教师担任的课程、课程教材、授课班级以及课程安排等,能够帮助学校合理规划教师的教学资源。

考核信息模块能够较为全面地记录教师的考核情况,包括学生评价、校内评价、教育部门评价等,为教师自我评价和职称评定提供依据。

班级信息管理是第三个核心模块。

班级信息包括班级基本信息、班级教职工信息、学生信息、班务信息和课表信息等。

基本信息记录了班级的名称、班主任、辅导员、校区、专业、人数等一系列信息,有利于了解学生的集体情况和教学资源的分配情况。

教职工信息模块包括所有在班级中工作的老师和辅导员的信息,为班级教育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

学生信息同样在班级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班级管理人员可以随时查看学生的学籍情况、成绩情况和违纪情况等内容,为班级的教育管理提供了依据。

班务信息涉及到班级的日常管理,包括活动安排、考试计划、值日安排等信息。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苏教基[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8﹞5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积极发展素质教育,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学籍管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教育系统自身肩负的一项基本职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规范性。

规范学籍管理是完善现代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教育服务民生、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学籍管理的规范程度影响到教育教学秩序稳定乃至社会稳定,关系到教育改革发展大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同志必须深刻认识到规范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使命,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要求,确保学籍管理规范有序。

二、严把学籍入口。

规范学籍管理首先要从规范学校招生做起。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教基﹝2018﹞3号)精神,规范招生入学和学籍注册程序,做到令行禁止。

公办学校不得跨市招生,民办学校跨市招生必须列入生源地招生计划。

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提前“掐尖”招生和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坚决杜绝“借读生”“旁听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招收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规范学籍应用。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考及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要求,从2018年开始,所有应届普通高中学生高考和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地点必须与学籍所在地一致。

江苏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是江苏省教育厅在全省中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维护孩子的受教育权利,推进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的改善,对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江苏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共分为六部分,包括学籍管理总体要求、学籍登记、学籍流动、学籍注销、学籍转出和学籍异动。

其中,学籍管理总体要求包括:完善学籍管理机制,落实学籍管理原则,以及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工作等;学籍登记包括:学籍登记的范围、学籍登记的内容、学籍登记的期限等;学籍流动则涉及到学籍的跨校流动、转入学籍的处理等;学籍注销则涉及学籍注销的情形、学籍注销的条件、学籍注销的程序等;学籍转出则涉及到学籍转出的条件、学籍转出的程序等;学籍异动则涉及学籍异动的申请、学籍异动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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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2014.01.26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

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由县级教育部门独立操作管理。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

二、新生入学第四条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各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范围,并至少在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15天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以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主,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

第六条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

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

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七条义务教育学校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

义务教育实行新生免试入学。

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

第八条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布入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通知要求带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

三、学籍建立第九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及证明、休学申请及证明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

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学生合法办理户口和身份证。

学生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学校须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准,修改学籍信息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四、转学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第十四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十五条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接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递交的转学申请之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办理,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交接。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十七条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

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各省辖市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

五、休学复学第十八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十九条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限为一年。

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

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学生受行政拘留等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学籍所在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年级就读,学校应予接收。

因中考报名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

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后未及时续办休学或复学手续达到2周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但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或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可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因出国(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如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仍需要回国就读的,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六、评价奖惩第二十六条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学校教育评价因遵循过程性、发展性原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小学考试(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

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须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

期末考试、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第二十九条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体育项目测试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三十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应给予处分。

处分不得包含开除。

学籍档案不记载学校处分信息。

七、毕业升学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成绩优秀的学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跳级。

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三十二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

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补考合格准予毕业,补考不合格准予结业。

学生毕业认定由学校负责,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升入初中。

各省辖市中考实行考籍与学籍对应,凡未在当地取得应届初中学籍的学生,均确定为非应届初中毕业生。

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领取文凭。

第三十四条学生升学时,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三十五条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联系情况等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流动人口子女辍学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学生,服刑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经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可以注销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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