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广州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2011/5/25 10:57:12 来源:广州规划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遇有本办法第三至十一条所列情况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3.6+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4.5+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7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5.0+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居住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以及非居住建筑的阳台、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半开敞空间,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米且高度(含上下结构厚度)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超出上述规定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
突出建筑外墙结构大于0.5米或者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架空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管理夹层层高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是根据《城市房地产规划设计标准规定》、
《建设工程面积计算规范》以及广州市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制定的计算房地产面积的技术规定。
一、适用范围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适用于广州市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不
同类型的房地产建筑。
二、面积计算方法
1. 建筑总面积
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各楼层建筑面积之和,其中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地面层建筑面积 = 地面平面图中各个墙面内表面积之和
•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面积 = 整个楼层平面图中包括围护结构内所有建筑面积之和
•阁楼和半层建筑面积 = 轮廓线内所有面积之和
•室外走道、平台、楼梯(台阶)等用于过渡的建筑面积,应全部计入二层以上建筑面积
2. 净平米面积
净平米面积是指实际可居住的、居住用途的建筑面积,净平米面积的计算方法
如下:
•住宅和宾馆客房的净平米面积,是指室内实际可居住的面积,包括厨房、卫生间、阳台在内
•商业用房的净平米面积,是指室内实际使用的面积,包括走廊、通道、盥洗室在内
•办公用房的净平米面积,是指室内实际使用的面积,不包括走廊、通道、盥洗室
3. 其他面积
除建筑总面积和净平米面积外,广州市还规定了以下面积计算方法:•公用设施用房面积:建筑面积 - 净平米面积
•公摊面积:建筑地下室或建筑用地上对周边环境有利用的露台、走廊等面积,以及建筑物、管道等共性设施占用的面积
三、
以上是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的相关内容,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购房者在计算房产面积时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通过严格执行该规定,可以更加公平、透明地计算房地产面积,保障了购房者的权益。
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正式发布版)(2014.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B.1 B.2 B.3 B.4 B.5 B.6 B.7 B.8 B.9 B.10 B.11 B.12 B.13 B.14 B.15 B.1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封面格式.......................................................................................... 35 技术说明书格式................................................................................................................................... 36 房屋基本情况表格式........................................................................................................................... 38 房屋层高表格式................................................................................................................................... 39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总平面图格式.......................................................................................................40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层平面图格式.......................................................................................................43 房屋分层面积表格式........................................................................................................................... 45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的分层面积表格式.................................................................................. 46 房屋各层建筑功能面积表格式...........................................................................................................47 房屋各层各单元面积表格式.............................................................................................................48 房屋各层各单元分摊明细表格式.................................................................................................... 49 房屋共有建筑分布平面图格式.........................................................................................................50 共有建筑面积参加分摊说明格式.................................................................................................... 54 楼盘明细表格式................................................................................................................................. 55 审核意见表格式................................................................................................................................. 56 房地产平面附图格式......................................................................................................................... 57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国房[1994]第11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日期】1994.08.08【实施日期】1994.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穗国房[1994]第115号)一、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城镇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征地拆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面积测量计算。
房地产的产权确认与处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主管机关。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具体负责市辖八区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管理工作,并对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市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业务指导。
四、房地产面积的计算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并符合技信规范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部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首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第二层以上按外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楼层高度一般在2.08米以上为一自然层,但建筑物内的阁楼(包括人字形或斜面结构屋面的项层阁楼),以及夹层、插层、技术层等,不计算自然层,符合技术规范的可计算建筑面积。
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布局的部分,或经报建批准,楼的上下高度均在2.20米以上,结构牢固,整体面积为5平方米以上的,按所计得的有效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地2.2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按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层)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依坡地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并加以利用的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二OO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 )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新的建筑面积计算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1.1 、单层建筑物层高2.2 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高度 2.2 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 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 1.2 至2.1 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 、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 2.2 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 、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 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 1.2 至 2.1 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 、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 、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 2.2 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 、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 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 2.2 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 、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 、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修订)

附件1: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送审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国家标准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建筑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DBJ440100/T204-2014)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管理建筑面积的一般规则)本市规划管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四条(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一般计算规则)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下列情形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一)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以及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
(二)符合规定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
(三)既有房屋为满足安全疏散、改善垂直交通等而增设必要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配套设施用房。
(四)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空间。
(五)对于规划条件未明确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比例要求的新建项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或规划单体方案中为满足充电设施接口比例要求而增设的电力用房。
(六)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建筑半开敞空间容积率计算规则)建筑半开敞空间一般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其中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建筑的半开敞空间应按照下列规则计算容积率:(一)住宅建筑的半开敞空间进深不大于2.4米,且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进深或比例超出规定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一、计算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是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其背景在于规范广州市建筑面积计算的
准确性和公正性,以保证建筑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时也为市民提供
更好的城市生活环境。
二、计算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面积的定义
(二)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1.地上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采用建筑平面图面积进行计算,不包括
外部控制点及外墙厚度。
2.地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采用地下建筑平面图面积进行计算,不
包括外墙厚度。
(三)建筑面积的分类
1.建筑物总建筑面积:指建筑物的全部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和地下的
全部面积。
2.可分摊建筑面积:指建筑物中多个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共用走廊、
门厅等,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摊给各业主。
(四)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
1.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按照实际建筑物所占的地面积计算,不得低于规划要求的占地面积。
2.可分摊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按照实际可分摊部分的面积计算,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必须明确在建筑设计方案中。
三、计算办法的实施与效果
总结起来,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是为了规范广州市建筑面积计算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
其内容主要包括建筑面积的定义、计算方法、分类和计算标准等方面。
通过执行该办法,可以提高建筑面积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广州市的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5•【字号】穗国房字[2009]40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穗国房字〔2009〕405号)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60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的规定,结合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的实际,我局制订《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并经广州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登记申请第二节登记受理第三节审核登记第四节核发权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所称房地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单独登记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登记。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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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平天台:指建筑物顶有围护结构,但没有上盖的楼。
16.架空房屋:指底层架空,以支撑物作承重的房屋,其架空部位一般为通道、水域或斜坡。
17.柱廊:指有顶盖和支柱,供人通行的建筑物。
18.檐廊:指房屋檐下无支柱,和建筑物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
7.利用引桥、高架等下面空间位置建的建筑物;
8.住宅内的神楼;
9.临时建筑,或以竹木等作支承,围护结构,以沥青纸、塑料瓦等作上盖的简易建筑;
10.已倒塌或拆除的建筑物;
11.其他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建筑物及其构筑物。
六、下列土地不计入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面积
1.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距地;
2.马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4.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按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层)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依坡地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并加以利用的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用地面积:指产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其地上建筑物、天井、庭园??⑼ǖ赖日嫉孛婊??淖芎汀
4.共用地面积:指两个以上产权人共同占有使用的不能分割的土地范围。
5.余地: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基地面积外的土地。
6.空地:指已占用建筑基地以外的并未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7.房地坐落:指房、地所在的位置、地点、图幅地号。
7.简易建筑:指木屋或用砖柱、木柱承重,板墙或无墙的简易建筑,以字母E表示。
九、与规定有关的部分术语的含义
1.建基面积:即建筑基地面积,指建筑物的首层外墙勒脚线以上外围水平投影的占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指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包括不足计算自然层,但又符合计算面积要求的阁楼、夹层、插层、技术层的建筑面积以及按规定折算的飘阳台、底层外阳台等建筑面积的总和。
3.骑街楼的首层,用作街巷、马路通行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二楼以上计算建筑面积。
4.建在水域上的架空房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计算建筑面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算建基面积,用地面积。
5.在建筑物内用作通风采光的天井,通天不计算建筑面积、建基面积。但应计算用地面积。建有上盖的,计算建筑面积、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
2.不符合计算房地产面积的部分,在房地产证附图上不表示,但在查丈原图中必须绘出并注记清楚,以利日后备查。
3.房屋按街道名称和门牌号标注。当房地坐落在小的里巷时,应加注附近主要街道名称。如在郊区的,还应填写所在镇、村土名,土名可按当地习惯叫法填写。缺门牌号时,应借用毗领房屋门牌号并加注东、南、西、北四至方位,房屋坐落在两个以上街道或有两个以上门牌时,应全部注明。单元式的成套住宅,应加单元号、室号。
10.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等,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是独立柱、单排柱的,按其上盖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属永久性建筑物的水箱间、电梯机房,可兼作住人、厨房等用途的楼梯间,或在8平方米以上的纯楼梯间,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房屋的内阳台,在房地产证的附图中不作表示:飘阳台、飘走廊等仍按原面积注记,按面积的一半计入总建筑面积。
5.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6.本规定由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7.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市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执行。
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的有关房地产面积计算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3.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以字母A表示。
4.混合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砖柱、砖墙、钢筋混凝土楼面或者钢筋混凝土框架、木材楼面建造的,以字母B表示。
5.双隅砖林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双隅砖墙,楼面是木材建造的,以字母C表示。
6.单隅砖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砖柱或单隅砖墙,木材、瓦面建造的,以字第D表示。
3.公共使用的通道、水沟、排污沟;
4.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的土地,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退缩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5.其他按规定不计入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面积。
七、特殊情况下有关面积计算的技术处理
1.骑楼的首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只计算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二楼以上计算建筑面积。
2.骑楼是单层永久性建筑,且原房地产证记载有骑楼用地的,可计算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但不计算建筑面积。
12.与建筑物相连的柱廊、建筑物墙外有顶盖的和柱的走廊,按其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13.两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架空通廊地面部分若有围护结构的计算建筑面积、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
14.与建筑物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飘走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5.车站、码头有钢筋混凝土柱或砖柱,属永久性建筑物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的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按顶盖水平投影计算建基面积、用地面积。
7.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并加以利用,且高度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8.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的回廊部分,符合技术规范的,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建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台上的属于人字型或斜面结构屋面的永久性建筑物,可将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八、房屋的建筑结构、层数及其表示房屋建筑结构的分类,按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的建筑材料划分,共分七类,分别用英文字母M、N、A、B、C、D、E作代号表示。在代号的右下方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楼房的自然层数。结构代号如下:
1.钢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材料建造的,以字母M表示。
2.钢、风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以字母N表示。
16.飘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首层外阳台以围护结构外围为准计算用地面积,以上盖投影部位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飘楼、内阳台、飘梯台(梯间飘出墙外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8.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首层有墙柱支承(包括独立柱、单排柱)的,按楼梯上盖水平投影计算建基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8.房地四至:指房屋、用地权属范围与四邻接壤的地号、街巷名称、门牌。
9.地下室:指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物。
10.技术层:指建筑物的自然层内、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11.骑楼:指建在马路旁,底层是人行道的楼房一的部分。
12.飘楼:指楼房向外飘出,地面无支柱的楼层。
13.指房屋向外飘出的屋檐、雨篷。
五、不计算房地产面积的范围
1.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
2.平天台、飘台、天台上的花园、泳池;
3.独立的烟囱、水塔、储油(水)池、罐等建筑物、构筑物;
4.检修、消防等用途的室外爬梯;
5.建筑物内外的作业平台,以及利用建筑物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两个建筑之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
三、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主管机关。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具体负责市辖八区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管理工作,并对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市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业务指导。
四、房地产面积的计算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并符合技术规范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9.门廊:指建筑物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的建筑物。
20.楼层高度:指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楼面至瓦底之间的垂直距离。
十、其他有关问题说明:
1.建筑物共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的分摊,原则上按有关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特殊情况按协议进行分摊,并作必要说明。分摊时,本层的共用建筑面积由本层各单元分摊,属本栋的共用建筑面积由本栋各单元分摊。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若有明确专用的,则将其面积加到该产权人的相应面积上。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2000年5月23日颁布)
一、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部门的《房地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城镇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征地拆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面积测量计算。房地产的产权确认与处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2.多层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首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第二层以上按外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楼层高度一般在2.80米以上为一自然层,但建筑物内的阁楼(包括人字形或斜面结构屋面的顶层阁楼),以及夹层、插层、技术层等,不计算自然层,符合技术规范的可计算建筑面积。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布局的一部分,或经报建批准,楼的上下高度均在2.20米以上,结构牢固,整体面积为5平方米以上的,按所计得的有铲面积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