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发票过渡期问题
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解答(一)福建国税12366 2016年06月17日一、一般问题1、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哪些发票?答:目前,我省国税机关向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开票行程单、火车票、长途客运票、公交客运票、出租车客运票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冠名发票等。
2、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答: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种面额。
3、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其结存的原营业税发票应缴销不再使用。
4、2016年5月1日后,地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多长时间?答:自2016年5月1日起,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尚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用发票手续的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5、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存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
6、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怎么补开发票?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
营改增发票开具、使用相关规定

营改增发票管理相关政策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2条)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3条)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一)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财税〔2016〕36号附件三)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税改过渡期,喜忧参半——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效果专题调查

表示 : 这是 过 渡 阶段 的暂 时问题 , 期 预
未 来 缴 税 额 将 会 下 降。
试 点办 法对 纳税人 、 扣缴 义务人和 应税 服务 范围做了明确 的规定 。 部分 试
能选 择接受 增值税 普通发 票 , 法享受 无
试 点带来的益处 。
部分 企 业 无 法享 受过 渡 性 财 政 扶
示 目前 不 会 只 因 税 改 政 策 而 改
真正 降低纳税 人税 负。 术合同并不 处 技 于 最 终消费环 节, 因此技 术合同的免 征 增值 税造 成了增值税抵 扣链条 的中断 , 导致 了技 术合同中乙方享受免 税政 策与
甲方 行使增值 税抵扣 的利益冲突 。 对 这
试 点 内的部分 软件 、 医药研发等 有较 多 技 术合 同业务 的企业 造成 不利影 响 , 使 其 因甲方 的强 势而放弃 免税 , 术合 同 技
情 况 下, 点 后 , 试 随着 企 业 的服务 业务
扣的勘查 设计 类外 包业 务, 也多 因对 方
实 施差 额抵 扣, 无法获 得增值 税专用发
发展 到一定阶段和 规模 , 业会很 愿意 企
参与服务外包 。 上海某通 讯技术有 限 如 公司主要 从事新型移动 终端产品 的研发 业务, 由于公司 目前行业竞 争激烈 , 品 产 价格不 断下 降 , 而人 力成本 不断 上升, 考虑 到 “ 营改 增 ”的规 定 , 公司 表 示会 考虑 将一 些 嵌 入 式 软件 或 标准 件进 行 服 务外 包 , 获得 进项抵 扣 , 而 降低 公司
类 的进项 却很 少, 量可以获得 进项 抵 少
试 点 规 定 , 税 人 提 供 的技 术 转 纳 让、 技术开发 和与之 相关 的技术 咨询 、 技 术服 务免 征增值 税 。 而 , 然 增值 税 的 免 税 因其 在 源自 除 销 项税 的同时 使得 对
营改增风险及应对

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或者因虚开增 值税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9
虚开税款数额 50 万元以上,或者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30万元以上的;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单位犯上述之罪的,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役或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0
纳税辅导期
纳税辅导期既是一种管理规定,也是一种税收处罚措施。
21
22
23
增值税法规依据
24
纳税人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 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有特殊规定。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不动产和自然资源使用权遵循属地原则。
境外 公司 境外 自然人
代扣代 缴对象
对组织结构的影响
为了税负和现金流的平衡,可能从行政减少
同业分公司的存在,或从申报体系对分公司 职能进行调整; 实行扁平化组织构架,减少同一业务类型的
分公司,将项目部转为本部直属项目部;
保障纳税申报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可能增加 财务人员; 从税由筹划的角度,可能增加专业分公司,
如材料设备销售分公司等;
房地产业
金融业
生活服务业
11%
6%
跨境应税行为 0% 免征增值税 老合同 老项目
特定行业
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
4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一、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发票信息的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文件,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计等。
三、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
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营改增纳税人不开发票是否还需要安装税控装置?答: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纳入推行范围,但暂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经纳税人确认后可暂不安装,待以后纳税人需要的时候,国税机关再行安排安装。
营改增后,8类凭证可以抵扣、16种发票不能抵扣及8个补救办法

营改增后,8类凭证可以抵扣、16种发票不能抵扣及8个补救办法2016-05-10营改增那点事儿营改增那点事儿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改革概述及发展动向,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业态分析,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分析建筑及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问题探讨,建筑业营改增的前期准备和应对建议!更多内容,请关注后查看历史消息!增值税哪些凭证可抵扣?增值税和营业税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增值税可以通过抵扣来计税,到底抵扣是咋回事?哪些凭证可以抵扣?来!来!!来!!!听听史上最萌萌哒的爱迪税官来解释吧~~"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发票的处理逐渐成为众多企业与财会人员关注的重点,今天笔者为大家整理了全面的关于"营改增"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一、16种发票不能抵扣1 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例如机械生产企业从xx钢料生产企业购进钢料一批,通过yy货运公司运输。
如果从xx钢料生产企业、yy货运公司取得了抵扣凭证,那么支付钢料款和运输费用的对象必须分别为xx钢料生产企业、yy货运公司。
如果两者不一致,凭证就无法抵扣。
2 对开发票不能抵扣所谓"对开发票"是指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许多纳税人会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2016-05-05 税捷某省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一、农产品抵扣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1、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民个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产农产品(应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向小规模购进非自产的农产品(应税),凭自开或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抵扣进项税额;5、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按照财税[2012]7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住宿费和餐费如何开具发票?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同时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建议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分两栏(住宿费一栏和餐费一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目前居民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目前,居民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
四、纳税人转租不动产如何掌握试点前后的时间问题?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我们建议仍按取得不动产时间(即三证时间)来掌握,不按转租时间来判定。
五、关于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个人代理人问题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人代理人,他们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改增之后,个人代理人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
由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税收征管成本较高,也涉及到个人利益,敏感性强。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
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下发公告的背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下发以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需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一)明确了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税发票过渡期问题
目前,全州房地产和建筑业主要使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自开)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自开),目前使用正常,我们在今年的发票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大的问题。
在地税发票过渡期内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发票计划管理。
严格要求各县(市)、各用票单位按实际需求,准确合理上报发票印制计划,防止因计划不周造成发票短缺或过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加强发票清理检查。
从现在起在全州房地产和建筑业范围内开展地税发票清理检查,更加准确地掌握全州建筑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使用情况,并通过检查促使这些用票单位按期缴销发票、结清税款。
三是建筑和房地产等行业营改增以后,最大的问题应该就是进项抵扣的问题。
对于已竣工的工程项目,由于无法抵扣进项税,我们建议应该尽快告知这些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开具地税发票。
四是对于地税发票过渡期,我们建议在营改增之前由地税管理,使用地税发票的项目继续由地税部门管理,并开具地税发票,直到项目完工核销。
尤其是建筑业无论在哪个时点上进行营改增,普遍都会有一大批在建或未核销工程存在。
对于正在建设工程项目,营改增前已完工部分,已经没有了进项税,但相应的工程款同样需要在营改增以后的时间里收讫并向甲方开具发票。
如果均按专家预测的11%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将全额承担纳税,极大地增加企业税负,极其不公平,所以我们也是建议对于这种在使用地税发票期间开工的工程,继续使用营业税发票,待工程竣工结算,结清税款后移交国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