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后收取发票的通知
关于“营改增”后开票模式影响税费及销售定价的税务筹划建议

关于“营改增”后开票模式影响税费及销售定价的税务筹划建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从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建安企业“营改增”后,集团部分强势客户可能要求将原有的“二票制”改为“一票制”结算,以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现以房地产、建安企业和管桩企业分别对“二票制”改为“一票制”结算的税费影响及定价应对作如下税务筹划建议:一、销售定价临界点分析1.一票制与两票制的区别一票制运费由销货方承担,即将货款及运费金额合计,统一由销货方开具发票给购货方;两票制运费由购买方承担,即将货款及运费发票分开开具给购货方,货款发票由销货方开具,运费发票由代理运输公司开具。
2.销售定价临界点分析假设合同货款为A(含税),运费为B(含税),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两票制与一票制差异如下表:通过上表可以得到如下结论: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两票制与一票制相比,存在以下差异:⑴在会计收入确认方面,两票制较一票制收入少4.62%B;⑵在综合税费方面,两票制较一票制税款少3.87%B;⑶在利润总额(收入-费用-印花税-附加税)方面,两票制较一票制利润多5.16%B(0.0462B+0.0008B+0.00460B);综上,如客户选择一票制结算,集团营销业务人员需在售价临界点上进行调整,如要与两票制达到同等盈利水平,集团的售价需提高 6.04%B (5.16%B*1.17),即两票制结算运费部分的 6.04%。
(即由A+B价格提高到A+6.04%B)二、销售定价建议根据上述分析,为确保房地产、建安企业“营改增”后,为避免“一票制”给集团带来经济利益损失,在与客户洽谈合同时,需明确开票模式,即在合同中列明合同价款的组成及发票开具条款,现对营销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提供以下参考建议:1.如按集团现有合同模板签订,客户认可货款与运费分开开票,即“两票制”结算,则业务人员可直接签订合同,事先也无需对客户谈及“一票制”问题;2.如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强势客户要求“一票制”结算,此时业务人员应心中有数,一票制结算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会造成集团利润的减少,如遇到客户主动提出一票制结算,先行与客户沟通,引导客户接受集团“两票制”结算模式,如部分强势客户执意要求“一票制”结算,则需要与客户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一票制”结算报价,因“一票制”公司会多交税费,因此需要提价,提价金额为…(要保证盈利不变,则为“两票制”结算运费含税单价的6.04%),可以适当报高一些,让客户觉得“一票制”结算不如“两票制”结算划算,大家都明白“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个通俗的道理,最终让客户接受按“两票制”结算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4.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政策通知及实施办法等(2016年)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03-24 16:50:00 来源:财政部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商户收单服务费营改增开票方案

附件 1:商户收单服务费营改增开票方案按照国家营改增工作安排,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金融业等行业营改增改革。
现制定商户收单服务费增值税开票方案,电子支付商户另行规定。
一、商户增值税开票基本规则(一)开票主体商户增值税发票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合同匹配原则,由商户管辖行所对应的开票机构负责开具,即哪一方签订的业务合同,就由哪一方作为发票开具方。
不同条线、总分行间、分行与分行间收入有分润的,发票由合同签订机构开具全额发票。
条线间暂不互相开具发票。
(二)开票类型增值税发票分为两类,一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为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收单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收单商户(即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于营改增前的收费不开发票的,不论是其否为一般纳税人,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开具处理1.境内业务发票开具处理银行卡境内业务,目前由银联作为统一结算机构。
POS 收单业务按照以下步骤完成开票:分行向商户开具全额收单服务费发票;如有分润模式的合作维护,则维护商向商户开具维护费发票,分行向商户开具除维护费以外全部收单服务费发票;总行分行间暂不互相开具发票(具体何时开票另行通知)。
对于银联的发票与我行的账务不一致的问题,暂不作对账处理。
2.跨境业务(外卡收单)发票开票处理收单机构向商户开具全额收单服务费发票。
暂不执行代扣代缴境外结算机构手续费(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集团商户增值税开票操作处理集团商户存在跨地区间服务费分润、收单受理异地卡的问题,由集团商户主办行牵头,与每家集团商户沟通增值税开票需求。
主要提供以下两种开票方式:(1)各分行按现有商户编号分别开具。
( 2)根据集团商户总部需求,由集团商户主办行总对总开票。
(四)纳税申报调整1.总分行开票和收入不符的情况总对总开具的发票没有通过总分行间开具发票进行分解,使得向银联开具的部分发票和从银联取得的部分发票与其实际收入、成本不符的,暂不作纳税申报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保证全省税务机关能快速办理“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优质的纳税服务,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过渡,经省局研究决定,就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一)地税后续移交户1、各地在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数据集中导转后(2012年8月20日以后),地税陆续移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在前期因查无下落、无法联系确认为“待定”户后,现联系可确认为“营改增”纳税人。
(二)自行办理户地税未移交或前期调查确认为“待定”户的,但实际经营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自行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纳税人。
以上地税后续移交户和自行办理户以下统称后续接收户。
在2012年10月1日后,工商新设立登记属“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业务,不适用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一)省局职责1、负责《“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指导各省辖市局操作实施。
2、完成CTAIS2.0正式环境“绿色通道”相关角色、功能模块、文书受理权限设置。
(具体要求见附件1《“营改增”绿色通道角色及岗位设置方案》)3、负责本方案的培训工作。
(二)省辖市局职责1、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依据省局制定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方案培训,指导下级具体执行。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一、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发票信息的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文件,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计等。
三、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
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营改增纳税人不开发票是否还需要安装税控装置?答: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纳入推行范围,但暂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经纳税人确认后可暂不安装,待以后纳税人需要的时候,国税机关再行安排安装。
法规:公告(2016)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页]
![法规:公告(2016)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页]](https://img.taocdn.com/s3/m/6777cc3c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a9.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
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营改增后利息收入如何开票

营改增后利息收入如何开票营改增后利息收入能开增值税发票,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制定〕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制定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企业利息收入营改增后如何缴税依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就跟平常每月取得的收入一样,最后看是否盈利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注:如果是个人存款的利息不必须要缴纳个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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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执行“营改增”政策收取增值
税发票要求的通知
公司各部室、各分公司:
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各部室及各分公司开展日常业务活动时,应按规定向销货方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定额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响应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要求,保障公司税额抵扣利益,减轻企业税负,现对公司的经营支出业务做如下具体要求:
一、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下列项目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电子耗材、光纤费、通讯费、印刷费、设计费、审计费、评估费、咨询费、税务代理费、防伪税控服务费、天然气采购款、购买材料费、油料费、水电费、房屋租赁费、车辆租赁费、保险费、修理费、检验检测费、物业管理费、邮电费、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生产类设备、办公类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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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付款金额超过1000元的上述项目,必须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政策实行后,按税务局通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在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按照税务局对发票使用的具体规定,公司对自6月30日以后取得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不再予以核销。
业务经办人员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与销售方做好沟通工作,取得合规票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塔城新捷能源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4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