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新生态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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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津国税外[1999]2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津国税外[1999]2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津国税外[1999]29号1999年2月1日)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保税区、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为了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所得税征管。

经市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相抽资贷款利息列支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并取得验资报告后,以其他名义抽走注册资金,挪做他用,应比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文件规定精神,对其相当于抽走注册资金部分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递延费用的摊销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装潢所发生的费用应作为递延费用处理:如果房屋租赁期(或剩余租赁期)短于10年的,按照房屋租赁期(或剩余租赁期)进行摊销;如果房屋租赁期(或剩余租赁期)长于10年的,按照10年期限进行摊销。

三、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交际应酬费计提问题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应酬费、在下列限度内准于作为费用列支: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人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四、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市局以津国税外[1998]126号转发)明确: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定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中新天津生态城公用事业服务指南

中新天津生态城公用事业服务指南

生态城公用事业服务指南2013-4-23 16:23|发布者: admin|查看: 91|评论: 0为了方便您的生活,生态城成立了公用事业客户服务中心,开通了公用事业服务热线,全方面为您打造智能化、人性化、高效快捷的公用事业服务。

生态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营业大厅是为服务生态城用户设立的综合性窗口机构。

内设能源(自来水、燃气、供热)、环保、市政、中国银行、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有线电视交费及业务办理窗口。

为居民提供便捷的面对面服务。

中心地址:生态城和旭路276号天和新乐汇3号楼首层联系电话:24小时服务热线022-6688-5890营业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周五、周六、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5:30进驻客服中心各窗口职能:1.中国银行:1号窗口为您提供中国银行生态城能源服务卡、中银白金信用卡办理的咨询及申请。

2.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2号窗口为您提供市政类、绿化类咨询及花卉租摆业务等。

窗口电话:022-6619-66063.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3号、4号窗口为您提供垃圾气力收集、道路环卫、室内环境检测等的客户咨询、业务办理、收费服务及预约服务。

窗口电话:022-6619-60654.天津生态城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5号、6号窗口为您提供自来水、燃气、供热等的客户咨询、业务办理、收费服务及预约服务。

窗口电话:022-6619-62515.中国移动:7号窗口为您提供中国移动交费、入网、转网、过户、停开机、销号、国际漫游、新业务办理及取消业务。

6.中国联通:8号窗口为您提供固话和宽带新装、拆机、过户、变更资费、停机保号业务、以及手机和固话的停开机(2G/3G)、补卡、变更资费、过户等业务。

窗口电话:022-6619-69007.天津泰达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9号窗口为您提供交费、停开机、过户、补办缴费证、第二终端迁移、机顶盒及HDMI高清线购买等业务。

中新天津生态城成首个国家级绿色发展示范区

中新天津生态城成首个国家级绿色发展示范区

“《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正式获批,中新天津生态城成为国务院批复的首个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

”近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在国家发改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盐碱地上建生态城据了解,生态城的选址是一片盐碱荒滩,由1/3盐碱荒滩、1/3废弃盐田以及1/3被污染水面构成,其先天条件恶劣,改造难度大。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认为,在盐碱地上建一座能够体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的新城,对全国有很大的典型意义。

如果在这个地区能够建成这样的城市,在中国其他地区建设一个绿色发展的城市或者城区,应该更能够做到。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主任徐大彤先生告诉记者:“经过6年的努力,彻底治理了积存40多年工业污染的污水库,污染底泥治理技术获得多项国家专利,完成了330万平方米的景观绿化,探索了一条综合开发利用盐碱荒滩的路径。

”除此以外,在生态城市建设的指标体系、绿色产业发展、居住模式、节能减排等六个方面,天津生态城都做出了探索,并取得的初步成效。

2013年国务院批复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要求国家发改委、天津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反复论证,最后编制出《实施方案》,并最终于2014年10月获得国务院批复。

生态城内“绿色”贯穿始终《实施方案》指出,至2020年,天津生态城将建设成为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绿色发展体制机制的创新区和绿色思想文化的策源地,绿色产业产值将超1000亿元,占比达90%以上,可再生能源比例达到20%,非传统水利用达5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50%以上。

据生态城管委会提供的最新统计显示,目前生态城在建和建成的项目中,全部达到或优于国家绿色建筑标准,成为国家绿色建筑最集中的区域。

“生态城的发展理念与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的战略定位是完全契合。

生态城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间合作开发的生态城区,中新两国政府确定合作建设天津生态城的理念是非常先进的,就是要把生态城区建设成为‘人与人和谐共处、人与经济活动和谐共存、人与环境和谐共存’的一个生态城区,为其他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样板。

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5.09.11•【文号】中银综[1995]148号•【施行日期】1995.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管理的通知(1995年9月11日中银综〔1995〕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吸收外商投资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

到1994年末,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达20.6万户,其中约有三分之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行各级机构开有外汇帐户,办理结算等业务。

多年来,我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业务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良好的金融服务。

但是,也有个别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开户手续、帐户使用和管理上执行政策不严,存在一些漏洞。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外汇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的规范化管理,在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条例未公布之前,根据外汇管理局《关于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若干操作问题》(汇传(94)2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在我行开户及帐户使用规定通知如下,请各行遵照执行:一、各行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4月1日公布的《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二、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开户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除提供营业执照及有关批件外,须持有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另外,对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取得的外汇开立帐户,须持有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驻货机构开立外汇帐户,须持有机构设立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工商登记证;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投资注入的外汇帐户,须持有汇款凭证或者投资意向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142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142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试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试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外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汇综发[2010]2号【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1.18【实施日期】2010.0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0】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便利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均指机构总部,以下简称“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报表,增强数据报送的安全性,提高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审核、汇总及分析报表数据的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发了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以下简称“中资软件”)。

目前中资软件的开发工作已基本完成,中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该软件直接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报表,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可以通过该软件完成报表的审核、数据的统计与分析,以及对机构报送情况的考核等。

为使中资软件合理有序地向全国推广,根据该软件建设要求和推广计划,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启动该软件的试点及上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2010年1月10日至2010年2月28日开展中资软件试点工作。

软件试点期间,各中资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相关要求,通过中资软件完成“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两期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的报送工作,各分局应按照汇发[2009]6号文件的要求,通过中资软件及时审核所辖中资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18•【文号】汇综发[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除严格按照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向银行提交以下补充材料:(一)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

企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费用等资金,可向银行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1)。

(二)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

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2)。

二、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一)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

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19•【文号】汇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6〕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同时废止。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涉及金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依据《规定》需要调整与外币代兑机构之间授权协议的,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地方性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

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本行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68402313。

特此通知。

附件: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5月19日附件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外交往中个人外币兑换服务的需要,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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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新生态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天津滨海新区发展,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结汇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及其他有关结汇、售付汇业务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试点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新天津生态城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即“试点企业”。

本办法所指的“提前结汇”,指对于试点企业的结汇,银行可凭试点企业要求直接将试点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内的资金结汇划入企业在我行的人民币专管账户的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对试点企业可以提前结汇,结汇后的资金应转入该企业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同时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的收入只能为该企业结汇资金,不能为其他收入,支出则应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往来业务结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分行国际结算部为牵头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业务管理、检查和指导。

负责汇总辖内资本金结汇业务数据,向总行和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五条各管辖分支行、分行营业部为业务办理部门,负责资本金外汇账户的开立、结汇、关闭操作,人民币专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划转、冻结、解冻、关闭操作;负责业务台帐的登记及业务数据的统计工作,并负责汇总本辖区内业务数据,向分行国际结算部报告等。

第三章业务办理流程第六条辖内各分支机构拟开办试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应当具备下述条件:一、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一年以上。

二、三年内在各类外汇检查中没有重大违规记录。

三、有市场需求。

四、有经过分行培训或分行认可的业务人员。

五、有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制度。

六、对人民币专管账户管理有严格的控制措施。

七、有完善的统计监测管理体系。

第七条辖内各分支机构拟开办试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必须向分行申请,并向分行提交以下材料:一、开办申请报告。

二、开展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业务准备工作汇报。

三、支行内部分级审核及分级授权制度。

四、人民币专管账户入账、转账操作规程及相应审核制度。

五、分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得到分行正式授权文件后方可获得办理试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的资格。

第八条辖内各分支机构停办试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须取得天津分行的核准,并书面报告分行停办原因、停办时间等。

如有违反国家及总行、分行相关规定的,分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其开办此项业务,并报外管局核准。

第四章试点企业的范围界定第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新生态城管委会下发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区分是否为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

第十条各单位将试点企业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企业注册资金等信息以书面方式告知分行国际结算部。

第五章外币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专管账户开销户第十一条外币资本金账户的开销户一、企业外币资本金账户开立(一)基本原则1. 外币资本金账户凭外汇局审批件开立。

2. 资本金外汇账户限额为累计流入管理,超额部分资金既不能超过外汇局审批件最高限额的1%,绝对数额也不能超过等值 1 万美元。

超出以上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柜台都不能为企业办理入账手续。

(二)审核资料1. 对于已正式成立的企业,需审核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或IC 卡)、三资企业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基本账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外汇局批准企业开立资本金外汇账户的审批件正本,以及视具体情况而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2. 对于尚未正式成立的企业,需审核企业提交的非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投资或承包合同与阶段投资计划正本及复印件、商务部审批的对外资非法人项目的批复文件正本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投资法人的身份证明或护照正本及复印件,以及外汇局批准企业开立临时资本金外汇账户的审批件正本。

(三)审核要点1. 企业提交资料之间的一致性。

2. 提交资料是否齐全。

(四)注意事项1. 资本金账户批件的限额是否在会计系统中维护。

2. 利用企业提交的外汇登记卡,登陆直接投资系统。

3. 各项材料正本应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外币资本金账户关闭(一)基本原则1. 凭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办理关户手续。

2. 关户手续在开立外币账户的原机构办理。

(二)审核资料企业提交的关户申请书(三)注意事项1. 各单位应在外汇局“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和“直接投资系统”中进行关户反馈。

2. 向企业出具“外汇账户关闭证明”,并加盖业务公章。

第十二条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开销户一、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开立(一)基本原则1. 判定企业性质确实为试点企业,方可为企业开立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

2. 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开立后即行冻结,但需计息。

3. 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的开立前提是试点企业已在我行开立外币资本金账户。

一个试点企业原则上只能拥有一个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

4. 为试点企业开立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前需与试点企业签署承诺函(见附件1)。

(二)已成立企业的审核资料1. 营业执照正、副本,且须在有效期限内及经过年检。

2.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3. 法人身份证。

4. 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

5.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6. 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授权人身份证件。

7. 企业承诺函,承诺该账户为资本金结汇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银行日常对账户资金进行冻结,审核账户每笔收入、支付范围符合外汇管理政策要求后使用,该账户不使用支票及开办网银等业务。

(三)未成立企业验资户的审核资料1. 工商局出具的名称核准件。

2.出资人预留印鉴。

(四)人民币专管资金账户应建立台帐,确保与企业的普通结算账户区分。

二、企业人民币专管资金账户关闭(一)基本原则1. 凭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办理关户手续。

2. 关户手续在开立外币账户的原单位办理。

3. 企业外币资本金账户关闭,企业人民币专管资金账户必须同时关闭。

(二)审核资料企业提交书面的“销户申请书”第六章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的使用第十三条收支范围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的收入只能为该企业结汇资金,不能为其他收入,支出则应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往来业务结算。

第十四条使用范围(一)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不可用于质押。

(二)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不可以用于购买支票,也不能开通网银功能。

(四)企业外币资本金结汇进入其人民币专管资金账户的资金,各单位应立即办理冻结手续。

第七章结汇及划转具体操作第十五条结汇基本要求(一)试点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和结汇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必须开立在辖内同一个分支机构。

(二)办理试点企业资本金结汇,应审核申请结汇资金确已经过验资,且在资本金帐户最高限额以内。

第十六条试点企业结汇操作(一)基本原则根据事先确定的试点企业且结汇资金确已经过验资,且在资本金帐户最高限额以内,如未验资或超过最高限额的均不予提前结汇。

(二)审核资料1. 企业提交的管委会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 卡。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银行应留存复印件。

4. 企业加盖预留印鉴的“外币支取凭条”。

5. 企业加盖公章的“结汇申请书”。

(三)审核要点1. 企业的批准证书是否有生态城管委会批准为试点企业的标识。

2. 企业申请结汇金额是否在该企业累计结汇金额在累计已验资资金之内。

3. 企业申请结汇金额是否在外汇局为该企业核定的资本金账户限额之内。

4. 分支机构应审核“直接投资系统” 中企业的注册资金金额。

5. 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不予审核办理,应先由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批件办理。

(四)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必须划入试点企业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并做冻结处理。

(五)业务办理完毕,各单位经办人员在外汇局直接投资系统中办理结汇备案手续。

(六)按照外汇局及分行要求,如实上报“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情况明细表”,“外商投资企业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第十七条试点企业人民币专管资金划转操作(一)基本原则1.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2. 企业提交的用途证明文件的卖方应与该笔人民币资金最终收款人保持一致。

(二)审核资料1. 单笔金额小于等值100 万美元的审核资料。

(1)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2)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

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3)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4)视具体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2.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划出的,企业无需提交上述第“(2)”、第“(3)”项文件。

(三)审核要点1. 企业申请划转金额是否在该企业“累计已验资金额之内。

2. 企业提交业务资料的连续性及真实性。

(四)注意事项1. 划出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字样,并在当日办理完毕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

2. 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应根据业务情况逐笔填写“试点企业人民币专管账户登记台帐” ,坚决避免人民币专管账户与人民币普通结算账户的资金混用。

3. 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划出后,应立即办理冻结手续。

4. 因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实行解冻/冻结、收入/ 支出动作,要求将《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联系单》(见附件2)做为业务传票、冻结解冻清单的附件。

第八章内部管理及控制第十八条属于生态城管委会规定范围内的试点企业,其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结汇、划转、销户以及人民币专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划转、销户按照本办法及相关的操作流程办理。

非试点企业的各项外汇业务、人民币业务仍按照原外汇局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各项政策法规办理业务,不受本办法的约束。

第十九条办理试点企业结汇的单位应根据分行规定的业务权限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及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划转手续。

第二十条对于同一营业日3次以上或连续 3 个营业日以上对同一收款人的支付,各单位应及时向分行国际结算部报备。

第二十一条同一营业日 3 次以上或连续3个营业日以上对不同收款人的等额支付,各单位应及时向分行国际结算部汇总报备。

第二十二条单笔超过50 万元的对自然人的支付,各单位应及时向分行国际结算部汇总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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