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结汇政策解读
意愿结汇政策解读-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5年4月28日
主要内容
一、政策出台背景 二、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出台背景
(一)“支付结汇制”制约企业自主安排资金需 求
“支付结汇制”要求每一笔外汇资本金结汇均需提供 相关合同、发票等真实性凭证后方可办理,强调企业外汇 资本金的真实自用原则,遏制了投机资金通过外商直接投 资方式流入境内后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对我国外商直接 投资的有效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该制度造成外商投资 企业不能自主选择结汇时机,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情况下 ,引致外汇资本金汇率损失。
政策主要内容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 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 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 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 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
政策主要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支范围 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 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 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 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 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 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 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 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政策主要内容
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释疑(完整版)

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释疑(完整版)针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实施后,银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特整理系列问答并在中国外汇官方微信、中国外汇网及中国外汇APP等刊登。
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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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资本金结汇是否还需要审核验资报告?A:不需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号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即可使用(含结汇)。
Q: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是必须100%,还是最高100%?可以分次意愿结汇吗?选择意愿结汇后还可以选择支付结汇吗?A: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最高100%,可以分次结汇。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支付结汇使用其外汇资本金,也就是说意愿结汇与支付结汇制是并行的,结汇企业既可以选择意愿结汇也可选择支付结汇。
Q:银行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应审核哪些真实性证明材料?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相关规定,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自行确定审核材料,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
Q:是否已经取消单笔5万美金备用金结汇的要求?A:是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有关规定,对单个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使用资金(含直接结汇使用和从结汇待支付账户中支出)仅有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规定,无结汇次数及单笔额度限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第一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你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相关问题的请示(晋汇发[2009]2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该规定不仅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业务提出了审核要求,同时也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和外债结汇业务时应提交相应单证和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及时支付。
二、该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长期滞留在人民币账户,私自改变外汇用途,违反了《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按照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三、关于对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处理,鉴于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措施,比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措施相对较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41号),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你分局应当按照2008年8月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资本金结汇政策历史延革及实战案例

资本金结汇政策历史延革及实战案例一、历史延革1、由外汇局审核阶段96年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人的外汇”,这份文件正式确定了资本金结汇的核准结汇制;2、试点阶段。
01年141号文件,出于逐步放宽资本项目管理的要求,外汇局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报告及报备责任,3、试点铺开02年59号文件明确了两点要求,一是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报表方面,对单笔或同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增设了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的要求。
审核材料为:1、书面申请(注明资本金帐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2、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底)3、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地协议、工程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4、深化改革,简化流程03年30号文件:将审核材料简化为(1)企业的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资本金账户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2)企业外汇登记证;(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5、加强管理,促进平衡04年42号文件及05年74号文件:对于热钱假借资本项目尤其是资本金入境加强了管理,同时对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去向及时间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
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05年为解决方便企业账户方面的限制,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允许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
【最新版】
目录
1.资本金账户的定义与作用
2.资本金账户的利息结汇规定
3.利息单独结汇的优点
4.利息单独结汇的注意事项
正文
一、资本金账户的定义与作用
资本金账户是指企业在进行外商直接投资时,为外商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专用账户。
资本金账户主要用于存放外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以及投资收益等。
在我国,资本金账户是按照国家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的规定,由外商投资者、境内投资者和银行共同管理的。
二、资本金账户的利息结汇规定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可以进行结汇。
结汇是指将外汇收入或外汇资产兑换成本国货币的行为。
对于资本金账户的利息结汇,企业需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在指定的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三、利息单独结汇的优点
1.增加企业资金流动性:利息单独结汇可以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外汇收入,增加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2.降低汇率风险:利息单独结汇可以避免因汇率波动而导致的外汇收入损失,从而降低企业的汇率风险。
3.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利息单独结汇可以使企业更好地把握市场机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利息单独结汇的注意事项
1.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企业在办理利息单独结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确保结汇手续的合法性。
2.选择合适的结汇时机:企业在办理利息单独结汇时,应根据市场汇率的变化,选择合适的结汇时机,以获得最大的结汇收益。
3.防范结汇风险:企业在办理利息单独结汇时,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结汇操作不当而产生的风险。
总之,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外汇管理业务。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摘要:一、资本金账户结汇简介二、利息单独结汇政策背景三、资本金账户利息结汇操作流程四、注意事项及实用性建议正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下的外汇业务越来越普及。
资本金账户作为企业在境内外筹集资本金的重要渠道,其外汇结汇业务也日益受到关注。
特别是在我国政策支持下,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可以单独结汇,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运用灵活性。
本文将对资本金账户利息单独结汇的相关政策进行解析,并简要介绍操作流程。
一、资本金账户结汇简介资本金账户结汇是指企业将境外筹集的资本金及其孳生利息在境内兑换成人民币的业务。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资本金账户结汇分为两种:一是资本金结汇,二是资本金利息结汇。
资本金结汇较为常见,而资本金利息结汇在政策支持下逐渐受到关注。
二、利息单独结汇政策背景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我国政策允许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实际需要,将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成人民币,用于企业经营和个人合法支出。
三、资本金账户利息结汇操作流程1.企业需首先在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用于存放境外筹集的资本金及利息。
2.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提交利息结汇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资本金账户利息证明、企业所得税缴纳证明等。
3.银行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利息来源合法、结汇用途合规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
4.企业收到结汇款项后,可根据需要将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或个人合法支出。
四、注意事项及实用性建议1.企业应确保资本金账户利息来源的合法性,以免影响结汇手续的办理。
2.企业在办理利息结汇时,需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以确保结汇过程的顺利进行。
3.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选择结汇时机,以降低汇率风险。
4.利息结汇款项可用于企业境内投资、生产经营、员工薪酬等方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总之,资本金账户利息单独结汇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多资金运用灵活性。
资本金结汇政策解读

谢谢大家!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 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 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 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 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 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二条: 内容: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 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 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 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注意事项:会计师事务所目前仍要到外汇局办 理数据录入。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三条: 内容: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 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 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 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 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注意事项: 1、企业数据补录入,依据:《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 线准备事宜的通知》(汇发[2008]13号)。 2、信用贷款、人民币债务资金参照资本金担 保人民币贷款执行。 3、前一笔支付交易的证明文件:是对外支付 凭证;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发票等 有关凭证清单。 4、最后一笔资金处理:5个工作日内补交。 5、备用金的说明。 6、利息说明。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 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 式见附件 2 )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 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 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银 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 5 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 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 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 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 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资本金结汇是什么意思

资本金结汇是什么意思资本金结算主要就是针对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刚刚开业的时候必须要成立一个账户来接收外汇,而且在结汇后转入公司的基本账户。
其实用最简单的方式来进行解释,就是只能从对方的账户以人民币的形式打回到自己的企业当中,资本金的结汇是必须要进行专款专用的,这也是我国的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
很多人都不了解资本金结汇是什么意思,所以今天就带大家来简单的了解一下。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愿意结汇,对于很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讲,其实能够进行愿意结汇也是比较人性化的一种方式,而且外汇的资本金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所需,然后到银行去办理结汇,在实行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过程当中外商投资企业,仍然可以选择,按照支付结汇的制度来,使用外汇的资本金。
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上是必须要在银行开立一个专款的,资本项目结汇专款账户才可以主要就是用于储存在愿意结汇过程当中所得到的人民币资金的。
并且通过该账户去进行办理,各种支付手续费,其实在外商投资企业当中在同一个银行网点开立一样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也可以通过同一个账户来进行结汇支付。
外商的投资企业资本金,还有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在进行实用过程当中用途也是会有一定规定的,绝对不能出现以下的几种用途:不得,直接或者世间皆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一些非法活动,或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一些支出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去进行使用如果在,法律规定之外去进行使用的话,也是不可以的,而且不能直接或者是间接的用我与证券来进行投资;不可以直接或者是间接的用贷款,或者是不得给民间的借贷公司进行使用使用的范围会受到局限,不能以贷款的方式进行交易;除外商投资房产企业之外,绝对不能用于支付购买自用厂房或者是购买自用的的费用。
外商的投资企业其实用结汇今开展境内的很多,投资方式也是比较方便的,允许外商使用结汇间去投资股票的,购买以及公司的合并,在进行投资的过程当中只要目的是真实的,而且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向银行去进行申请的话,就可以进行投资,完全不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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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08年10月24日 南京
《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 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 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2文
2008年8月29日执行
一、出台142号文件的过程及意义
资本金结汇问题已经引起高层关注; 总局组织分局多个方案;比例结汇制等; 理想方案:上、下游多部门联动,加强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 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 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 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 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 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 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 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 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 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 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 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 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注意事项:
考虑到企业资金使用的方便,备用金周转和工 资奖金可以暂时放在人民币资金账户,但不得 长期放在账上规避现行支付结汇制。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注意事项:
1、企业数据补录入,依据:《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 线准备事宜的通知》(汇发[2008]13号)。
2、信用贷款、人民币债务资金参照资本金担 保人民币贷款执行。
3、前一笔支付交易的证明文件:是对外支付 凭证;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发票等 有关凭证清单。
4、最后一笔资金处理:5个工作日内补交。
5、备用金的说明。
6、利息说明。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 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 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 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 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 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 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流入环节管理,完善资本金结汇管理, 强化资本金结汇后的后续监管。
现行方案:先做好汇兑环节监管;再做 协调管理。
出台142号文件的过程及意义
意义: 1、有利于从汇兑环节加强资本金结汇管
理。 2、有利于抑制利用关联交易和虚构交易
套取结汇资金问题。 3、能够充分发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
系统的技术优势。 4、有利于加强实际利用外资的统计。
二、142号文件的基本原则
1、先验资后结汇原则。 2、项目结汇原则。 3、实需结汇原则。 4、通过系统办理业务原则。
三、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பைடு நூலகம்条:
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 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 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 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 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 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 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 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注意事项: 1、股权投资具体包括新设子公司、增资现有
子公司或并购现行的中外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不得用于证券投
资。 3、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划转核准。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 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 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 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 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 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 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 金额。
注意事项:1、先验资后结汇
2、对外付汇参照执行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1、先验资后使用; 2、资本金不得超经营范围使用; 3、企业擅自改变外汇资金用途或超经营范围
使用外汇资金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第45条,承担非法使用外汇的 法律责任; 4、资本金结汇后,企业在取得付款银行相关 凭证后3个交易日内,将有关凭证交外汇指定 银行备案; 5、外汇指定银行在未得到上笔结汇的支付凭 证和会计凭证前,原则上不得同意下一笔结 汇。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
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
函(格式见附件1)。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 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 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 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 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 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 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二条: 内容: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
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 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 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注意事项:会计师事务所目前仍要到外汇局办 理数据录入。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三条: 内容: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