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资本金备用金结汇
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释疑(完整版)

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释疑(完整版)针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实施后,银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特整理系列问答并在中国外汇官方微信、中国外汇网及中国外汇APP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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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资本金结汇是否还需要审核验资报告?A:不需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号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即可使用(含结汇)。
Q: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是必须100%,还是最高100%?可以分次意愿结汇吗?选择意愿结汇后还可以选择支付结汇吗?A: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最高100%,可以分次结汇。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支付结汇使用其外汇资本金,也就是说意愿结汇与支付结汇制是并行的,结汇企业既可以选择意愿结汇也可选择支付结汇。
Q:银行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应审核哪些真实性证明材料?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相关规定,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自行确定审核材料,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
Q:是否已经取消单笔5万美金备用金结汇的要求?A:是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有关规定,对单个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使用资金(含直接结汇使用和从结汇待支付账户中支出)仅有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规定,无结汇次数及单笔额度限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第一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你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相关问题的请示(晋汇发[2009]2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该规定不仅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业务提出了审核要求,同时也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和外债结汇业务时应提交相应单证和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及时支付。
二、该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长期滞留在人民币账户,私自改变外汇用途,违反了《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按照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三、关于对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处理,鉴于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措施,比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措施相对较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41号),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你分局应当按照2008年8月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汇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对公国际业务应知笔试部分复习题

对公国际业务应知笔试部分复习题一、判断题1、货物贸易项收付汇使用的《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使用时应通过外管局货物贸易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签注后打印备查。
(对)2、持有台湾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可以通过台湾参加行利用清算行或代理行渠道办理经常项目下往来大陆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包括以账户持有人为收款人(即同名汇款)或其他收款人的台湾对大陆人民币汇款的解付业务,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5万元人民币。
(错)3、人民币NRA账户与境内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在附言栏注明“NRA PAYMENT”、款项用途,以及境外机构注册国家或地区名称,境内收款银行应按照人民币跨境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4、自由贸易账户类型为专用存款账户,境内机构开立人民币自由贸易账户前,必须先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前,应先开立人民币NRA基本账户。
是5、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收费按现行外汇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执行,汇款业务收入计入“511021全球快汇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对)6、B类企业货物项下涉外收入资金进入待核查账户后在可收汇额度内,应扣减相关进口或出口额度后方能办理结汇或划转至经常项目账户。
(对)7、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本金,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
(对)8、RFC系统收报报文显示,收款人账号为待核查账户,收报人员即可据此判断其为货物贸易款,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入账。
(错)9、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对)10、银行办理完毕结汇业务后,应在发票原件上批注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加盖银行业务章,并留存批注后的发票复印件。
(对)11、银行应认真履行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的发票核查手续。
除企业提交的加盖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外,银行同时需再次登陆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要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要点一、直接投资项下1、外汇资本金可以在开户行办理定期存款或外汇理财划转,无须外管核准,但如果是跨行办理定期存款或外汇理财划转,必须经过外管核准。
2、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汇入款的时候,工商部门要求境外投资人和实际汇款人严格一致,如银行在办理资本金汇入款发现两者不一致时,需提醒客户,如客户自己确认工商部门可以通过,在外管政策上则没有类似要求。
3、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利润不予汇出。
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如在多家银行开立,每个账户限额不低于等值300万美元。
5、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如由于中间行扣费等原因造成到位资金不足的,等值100美元以内的可以以现钞形式存入,超过等值100美元的不得以现钞形式存入。
6、关于备用金结汇问题:一是明确备用金必须在等值5万美元以内,但5万美元以内的不一定全是备用金;二是备用金结汇后下一次结汇时,需审查人民币账户是否有等额人民币的支出,同时还需留存企业提供的使用清单(如有**和支付命令提供更好)。
7、FDI系统银行的信息反馈和备案纳入对银行执行外管规定的考核,各行须引起重视,务必及时按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和反馈。
二、外债项下1、对外融资性担保只允许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子公司办理,境内子公司对境外母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还受到限制。
2、对外担保金融机构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如有对外担保履约情况发生,须外管核准后办理对外支付。
3、国内外汇贷款如遇跨行划转时,划出行必须在资金汇划凭证上签注“国内划转外汇贷款资金”字样,划入行凭此按规定对外支付,不得办理结汇,也不进入结算账户。
4、关于购汇还贷:一是可以结汇的5类贸易融资品种(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付代理、出口商票融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购汇还贷,须凭相关真实性材料、银行申请、企业说明到外管核准后办理,不可结汇的外汇贷款可以直接办理购汇还贷;二是以前外管要求购汇还贷必须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还贷,现外管放宽了对这块的限制,企业可以在保留自有外汇的前提下办理购汇还贷。
(浦发银行)外资注册资本金转入人民币账号 也就是结汇的问题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要素审核原则授权范围注意事项《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1、书面申请(注明资本金帐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2、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底)3、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地协议、工程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4、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1、资本金帐户入帐最高限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2、资本金帐户余额3、外汇登记证年检核证情况4、企业经营范围1、超过贷方累计发生额的不予结汇。
2、超过帐户余额的不予结汇。
3、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
经外汇局核准并在被授权银行开立的资本金帐户结汇,由银行审核。
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仍由外汇局审核。
1、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2、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3、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4、已与外汇局联网的被授权银行,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外汇局传输原始交易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文号: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资本项目培训要点整理

(转帖)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资本项目培训要点整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资本项目培训要点整理3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处对银行进行了一次政策培训,现根据培训内容将有关业务政策要点明确如下,一、直接投资项下1、外汇资本金可以在开户行办理定期存款或外汇理财划转,无须外管核准,但如果是跨行办理定期存款或外汇理财划转,必须经过外管核准。
2、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汇入款的时候,工商部门要求境外投资人和实际汇款人严格一致,如银行在办理资本金汇入款发现两者不一致时,需提醒客户,如客户自己确认工商部门可以通过,在外管政策上则没有类似要求。
3、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利润不予汇出。
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如在多家银行开立,每个账户限额不低于等值300万美元。
5、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如由于中间行扣费等原因造成到位资金不足的,等值100美元以内的可以以现钞形式存入,超过等值100美元的不得以现钞形式存入。
6、关于备用金结汇问题:一是明确备用金必须在等值5万美元以内,但5万美元以内的不一定全是备用金;二是备用金结汇后下一次结汇时,需审查人民币账户是否有等额人民币的支出,同时还需留存企业提供的使用清单(如有**和支付命令提供更好)。
7、FDI系统银行的信息反馈和备案纳入对银行执行外管规定的考核,各行须引起重视,务必及时按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和反馈。
二、外债项下1、对外融资性担保只允许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子公司办理,境内子公司对境外母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还受到限制。
2、对外担保金融机构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如有对外担保履约情况发生,须外管核准后办理对外支付。
3、国内外汇贷款如遇跨行划转时,划出行必须在资金汇划凭证上签注“国内划转外汇贷款资金”字样,划入行凭此按规定对外支付,不得办理结汇,也不进入结算账户。
4、关于购汇还贷:一是可以结汇的5类贸易融资品种(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付代理、出口商票融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购汇还贷,须凭相关真实性材料、银行申请、企业说明到外管核准后办理,不可结汇的外汇贷款可以直接办理购汇还贷;二是以前外管要求购汇还贷必须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还贷,现外管放宽了对这块的限制,企业可以在保留自有外汇的前提下办理购汇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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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梦想会计学院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
外汇资本金备用金结汇
资本金如何结汇?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5.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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