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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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操作规程(3篇)

资本项目外汇操作规程(3篇)

第1篇引言资本项目外汇操作规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支行为,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跨境投资和融资的健康发展。

以下为资本项目外汇操作规程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在境外投资、融资、贷款、担保、外汇衍生品交易等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活动。

第三条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便利化与风险防控并重;(三)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在境外投资、融资、贷款、担保、外汇衍生品交易等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外汇登记和外汇收支。

第五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在境外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等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三)外汇收支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六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在境外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等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活动,应当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

第七条外汇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在境外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等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活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投资主体应当将外汇资金汇入境内;(二)投资主体应当将外汇资金汇出境外;(三)投资主体应当将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四)投资主体应当将外汇资金存入银行。

第三章外汇登记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在境外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等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活动,应当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

第十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投资协议;(五)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要素审核原则授权范围注意事项《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1、书面申请(注明资本金帐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2、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底)3、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地协议、工程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4、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1、资本金帐户入帐最高限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2、资本金帐户余额3、外汇登记证年检核证情况4、企业经营范围1、超过贷方累计发生额的不予结汇。

2、超过帐户余额的不予结汇。

3、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

经外汇局核准并在被授权银行开立的资本金帐户结汇,由银行审核。

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仍由外汇局审核。

1、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2、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3、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4、已与外汇局联网的被授权银行,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外汇局传输原始交易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文号: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第一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你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相关问题的请示(晋汇发[2009]2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该规定不仅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业务提出了审核要求,同时也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和外债结汇业务时应提交相应单证和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及时支付。

二、该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长期滞留在人民币账户,私自改变外汇用途,违反了《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按照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三、关于对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处理,鉴于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措施,比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措施相对较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41号),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你分局应当按照2008年8月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操作指引
12.银行收到企业关于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修改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原结汇备案信息。
2.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摘自2013年5月10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法规依据
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资本金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对于按规定需办理验资的企业,外汇局验资询证回函即为出资确认办理证明;对于无需办理验资的,企业直接提交外汇局打印的出资确认登记表(银行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无需外汇局盖章)。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摘要:一、资本金账户结汇简介二、利息单独结汇政策背景三、资本金账户利息结汇操作流程四、注意事项及实用性建议正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下的外汇业务越来越普及。

资本金账户作为企业在境内外筹集资本金的重要渠道,其外汇结汇业务也日益受到关注。

特别是在我国政策支持下,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可以单独结汇,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运用灵活性。

本文将对资本金账户利息单独结汇的相关政策进行解析,并简要介绍操作流程。

一、资本金账户结汇简介资本金账户结汇是指企业将境外筹集的资本金及其孳生利息在境内兑换成人民币的业务。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资本金账户结汇分为两种:一是资本金结汇,二是资本金利息结汇。

资本金结汇较为常见,而资本金利息结汇在政策支持下逐渐受到关注。

二、利息单独结汇政策背景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我国政策允许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实际需要,将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成人民币,用于企业经营和个人合法支出。

三、资本金账户利息结汇操作流程1.企业需首先在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用于存放境外筹集的资本金及利息。

2.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提交利息结汇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资本金账户利息证明、企业所得税缴纳证明等。

3.银行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利息来源合法、结汇用途合规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

4.企业收到结汇款项后,可根据需要将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或个人合法支出。

四、注意事项及实用性建议1.企业应确保资本金账户利息来源的合法性,以免影响结汇手续的办理。

2.企业在办理利息结汇时,需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以确保结汇过程的顺利进行。

3.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选择结汇时机,以降低汇率风险。

4.利息结汇款项可用于企业境内投资、生产经营、员工薪酬等方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总之,资本金账户利息单独结汇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多资金运用灵活性。

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等相关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我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汇等业务中的合规操作,在国家外汇局授予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的相关政策,强化我行在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履行代位监管责任,认真执行支付结汇制度,依照相关文件(附后)的要求,特制定我行资本金入账、结汇等相关内控制度如下:一、资本金开户、变更、销户管理1、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外汇账户,按照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持下列材料直接在我行办理: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及副本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外汇局核发的外汇帐户开立核准件外汇局签发的外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开立申请书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关闭资本金外汇账户,持《外汇登记证》,按照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对于资本金已经全部到位,且账户余额为零的资本金账户,可以按照汇综发[2005]111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精神,由客户申请后直接销户。

对于资本金已经全部到位的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科目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然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并按季度向开户地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报备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名称、开户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账户性质、账号、账户关闭时间等。

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资本金账户内尚有余额、而企业需将该账户关闭并将剩余资金转入另一资本金账户的,其关户及转户程序需经外汇局事前核准。

(注:这一点请注意当地外汇局的政策)3、开户后应在《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币种、账户性质,最高限额和开户日期,并加盖印章。

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总行及获外汇局授权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的分行(以下简称获授权分行)。

第二章资本金入账操作流程第三条款项到账我行收到汇来的外汇资本金款项,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交入账资料。

入账资料包括:一、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涉外收入申报单。

三、公司章程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收取第一笔资本金时提供)。

四、相关机构如外经贸部门的批复件或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收取第一笔资本金时提供)。

如果企业在我行为首次办理收汇的,还需按首次收汇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审核入账资料(一)开户行开户行收到企业的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的要点为资料是否齐全、单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等。

初审无误后,原件退回客户,复印件连同其他资料上交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

(二)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收到开户行转递的资料,进行核实,核实的要点为资料显示的出资人与汇款指令显示的汇款人是否一致等。

第五条资本金台帐登记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核实资料无误后,登记资本金台账。

登记要素包括入账时间、金额、币种等。

第六条直投系统登记备案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在入账当个工作日登录外汇局直投系统,凭企业的有效外汇登记IC卡,对外方投资者资本金流入信息进行登记备案,打印相关信息。

第七条办理入账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登录国际业务系统,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办理时,应注意核对资本金台帐的登记内容、直投系统登记备案的信息是否正确等。

如发现上述内容登记不正确或不准确时,应待更正后再行办理。

第八条出具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说明资本金情况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办理资本金入账手续后,应在入账当个工作日向开户行出具《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以下简称内审单)说明资本金情况,加盖经办、复核、授权人名章及国际结算专用章。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
摘要:
一、背景介绍
二、资本金账户的利息结汇政策
三、具体操作流程
四、相关注意事项
五、总结
正文:
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选择在我国投资。

为了方便管理和结算,我国为外资企业设立了资本金账户。

然而,对于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如何结汇,许多企业并不了解。

本文将详细介绍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的相关政策及操作流程。

二、资本金账户的利息结汇政策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资本金账户的利息收入可以进行单独结汇。

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将资本金账户的利息收入按照市场汇率兑换成外币,并汇出境外。

三、具体操作流程
1.准备材料:企业需要提供与资本金账户相关的外汇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以及账户利息收入的证明文件。

2.办理结汇手续: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结汇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
通过后,办理结汇手续。

3.兑换外币:企业根据市场汇率将结汇所得人民币兑换成外币。

4.汇出境外:企业将兑换成外币的款项汇出境外。

四、相关注意事项
1.结汇申请需在资本金账户利息收入产生后的30 天内办理,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

2.企业应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否则将无法办理结汇手续。

3.企业在办理结汇手续时,应充分了解外汇市场的汇率波动情况,以降低汇率风险。

五、总结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政策为外资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有利于企业更好地管理和使用资金。

企业在办理结汇手续时,应关注相关政策及操作流程,确保合规、高效地进行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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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要

审核原

授权范

注意事项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1、书面申请
(注明资本金
帐号、到资情
况、结汇币种、
金额、用途等)
2、营业执照
和外汇登记证
(原件验后返
还,复印件留
底)
3、结汇所得
人民币资金用
途的支付证明
(如工资名
册、购货合同、
房屋租赁合
同、买地协议、
工程合同等;
或在规定时间
内提供的发票
等有效单据)
4、视情况要
求补充的其他
材料
1、资
本金帐
户入帐
最高限
额即贷
方累计
发生额
2、资
本金帐
户余额
3、外
汇登记
证年检
核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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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经营
范围
1、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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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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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过
帐户余
额的不
予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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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
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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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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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核准
并在被
授权银
行开立
的资本
金帐户
结汇,由
银行审
核。

未参
加上年
度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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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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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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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结汇
仍由外
汇局审
核。

1、单笔结汇
额超过100万
美元或单一企
业当日累计结
汇额超过100
万美元的,应
于业务结束的
下一个工作日
以传真形式向
外汇局报送
《外商投资项
下外汇资本金
大额结汇情况
表》。

2、每月前5
个工作日内向
外汇局报送上
月《外商投资
项下外汇资本
金结汇统计
表》。

3、在办理入
帐、结汇业务
中发现异常情
况及时向外汇
局报告。

4、已与外汇
局联网的被授
权银行,业务
结束的下一个
工作日向外汇
局传输原始交
易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文号:汇综发[2008]1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1)。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

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3)。

(二)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三)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4)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七、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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