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策性奶牛保险条款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障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为目标,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创新保险经营服务模式,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户参保率,到2020年,全市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主要品种逐步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及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等险种力争实现全覆盖,中央及我省规定的其他保险品种参保率达到80%以上,地方特色险种有序展开,全市基本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营规范、服务优良、持续长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
二、工作重点(一)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承保公司建立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承保公司要坚持重心下移,建设县级保险服务中心(或支公司)、乡镇保险服务站、村居保险服务点为基础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完善“保险公司+服务站+服务点+农户”的经营服务网络,实现机构到乡镇、网络到村居、服务到农户,切实解决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优化农业保险市场运营结构。
各县(市)区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遴选承保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
承保公司要建立网络健全、反应快速的应急机制,根据极端气候和可能出现的各类灾害及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加强网络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提升应急反应能力,规范理赔程序,缩短理赔时间,确保出灾出险迅速及时,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鉴于生态公益林的特殊性,其政策性保险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遴选1-2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保险共保模式。
(三)扩大农业保险覆盖服务范围。
有序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开发地方特色保险品种,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3.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六、监督与评估
1.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评估机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保险条款和费率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五)理赔服务
1.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制度,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2.理赔资料包括:保险单、损失清单、损失证明等。
3.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
五、组织保障
1.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1.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
2.农民自缴保费比例不超过总保费的20%,具体比例根据保险品种和地区差异进行调整。
3.建立保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四)保险条款与费率
1.制定统一、规范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确保保险责任明确、费率合理。
2.保险条款应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内容。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第1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生产风险保障能力,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
1.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1.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险种确定。
河南肉牛保险条款政策性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 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的除外;
的。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肉牛每头保险金额参照生产成本和市场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可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确定: (一)按年投保的:保险数量=基础母牛存栏数×约定平均每头基础母牛年提供肉牛数 (二)按年投保的:保险数量=肉牛存栏数×约定年育肥批次 (三)按批投保的:保险数量=肉牛存栏数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条 按年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按批次投保的保险期间不超过 6 个月,以保险单
第二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
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全文及解读

河南省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落实扶持政策。
逐项梳理现有生猪调出大县、粮改饲、肉牛奶牛、粪污资源化利用、生猪良种补贴、动物防疫等政策,保障项目资金拨付到养殖场户和相关企业。
各地要理清历史欠账,制定项目资金拨付方案,于2024年1月底前拨付70%以上(2023年项目应拨资金于2024 年1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2024年6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
(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二、实施养殖场贷款临时性贴息政策。
省财政统筹支持绿色食品业发展、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等相关政策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牛羊规模养殖场和种畜禽场给予年利率不超过2%的临时性贷款贴息。
具体贴息办法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各市、县级政府)三、加大担保和信贷支持力度。
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从事畜牧养殖业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执行最优惠担保费率,提供高效优质担保服务。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共享畜牧行业管理数据,开发快捷高效、手续简单、费率低的信用贷产品。
扩大建设银行“裕农快贷一豫农惠养殖”、农业银行“智慧畜牧贷”、农商行“金燕养殖贷”等银行金融机构畜牧业金融产品业务规模。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四、扩大畜禽保险覆盖范围。
稳定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政策性保险业务,做到愿保尽保。
鼓励各地将蛋鸡纳入地方特色农产品政策性保险范围,对符合奖补政策的,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政策予以支持。
保险公司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要应赔尽赔、足额理赔、早赔快赔。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五、做好畜产品储备调控工作。
严格落实猪肉储备调节机制,达到收储启动条件时应在一周内实施猪肉收储。
落实生鲜乳喷粉收储政策, 对收购生鲜乳因消化不完而进行喷粉储存的乳品加工企业,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全县奶牛保险整体方案

全县奶牛保险整体方案依照省农委、畜牧兽医局、财政厅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稳步推进的原则,全力做好我县奶牛保险工作。
奶牛保险合同条款具体按照《省奶牛养殖保险条款》和保险机构宣传单执行。
本方案未说明或与上级规定别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二、扶持政策三、保险范围保险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符合条件的奶牛(18月龄至8周岁以下)。
(一)参保养殖户需具备的条件:1、养殖户自愿参保;2、投保的奶牛应建立养殖档案,耳标齐全,并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布鲁氏菌、牛结核病检疫阴性,营养良好,饲养治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并有记录;3、饲养卫生可以保证饲养质量;4、养殖户饲养的奶牛符合参保条件的必须全数投保,别得少投多保;5、凡参加奶牛保险的,必须建立奶牛良种建档立卡档案。
(二)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内由于重大病害、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导致参保奶牛死亡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病、牛结核、牛焦虫、炭疽、伪狂犬、副结核、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堵塞、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
自然灾难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灾难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造物崩塌、空中运行物体坠降及淹溺、野兽损害、互斗等。
(三)经办机构的挑选依照省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我县确定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支公司为我县2012年奶牛保险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奶牛保险工作。
(四)保险程序1、深入养殖户家中确定参保奶牛;2、对参保奶牛照相、登记耳标号;对无档、耳标别符或无耳标的奶牛要加戴二维码耳标、建立档案后方可承保;3、核定奶牛参保数量,确定农民承担保费数额,交纳保费;4、保险工作由保险机构派出工作人员,也可由保险机构托付乡镇畜牧兽医站或村级畜牧兽医人员代办;保险机构托付代办业务时,必须向代办人员发放托付代办证件或手续;5、参保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完善手续,畜主签字,参保户要保留好保单和保费收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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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6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二○○七年八月二十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这一主题,做好试点工作,为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积累经验、探索路子。
二、基本原则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采取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与试点地方政府联办模式。
具体工作的开展要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原则。
根据中央农业保险政策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选择具有河南特色且容易开展保险的作物品种进行试点。
同时,选择一些有龙头企业和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种养业品种进行试点,推动我省农业结构调整。
(二)自主自愿原则。
在开展试点的过程中,农户、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农业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要坚持自主自愿。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玉米、稻谷、小麦、马铃薯、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玉米、稻谷、小麦、马铃薯、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为实施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工作,进一步加大XX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力度,保障粮食作物和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XX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XX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内容(一)保险范围1种植险。
(1)保险标的。
符合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种植规范标准和生产管理要求的稻谷、玉米、小麦、马铃薯及制种水稻、玉米、小麦。
(2)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责任。
根据县主要灾害特点,为降低农户保险成本,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等。
(4)责任免除。
①故意行为、管理不善;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③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标的损失。
(5)下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标的;②按本实施方案载明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③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2.养殖险。
(1)保险标的。
能繁母猪品种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畜龄在8月龄以上(含8月龄)、4周岁以下(不含4周岁)。
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投保时育肥猪体重达到15公斤(含)以上,奶牛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含)以下。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能繁母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数量达到30头(含)以上;育肥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数量达到3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150头(含)以上,奶牛存栏Ic)C)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乡、村为单位,以集体方式投保;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育肥猪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农业保险⼯作⽅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农业保险⼯作⽅案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保监局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农业保险⼯作⽅案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烟草专卖局,各有关保险机构:为进⼀步做好农业保险⼯作,规范保险承办机构操作,引导农业保险服务“三农”,我们制定了《河南省2016年农业保险⼯作⽅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执⾏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河南保监局。
2016年4⽉5⽇河南省2016年农业保险⼯作⽅案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2015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2015〕123号)和《关于加⼤对产粮⼤县三⼤粮⾷作物农业保险⽀持⼒度的通知》(财⾦〔2015〕184号)要求,结合中央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主⾃愿、协同推进”原则,制定本⽅案。
⼀、保险品种及开展范围2016年我省农业保险品种包括:(⼀)中央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
种植业:⽟⽶、⼩麦、⽔稻、棉花、油料作物(⼤⾖、花⽣、油菜)保险;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保险;林业:公益林、商品林森林保险。
(⼆)地⽅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烟叶、⾁鸡。
中央财政补贴保险品种及地⽅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情况⾃⾏⾃主开展地⽅特⾊险种试点,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农业保险品种。
⼆、保险责任、保险⾦额及费率(⼀)保险责任1、种植业。
⽟⽶、⼩麦、⽔稻、棉花、油料作物(⼤⾖、花⽣、油菜)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因⼈⼒⽆法抗拒的⾃然灾害,包括暴⾬、洪⽔(政府⾏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然灾害,泥⽯流、⼭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草⿏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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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政策性奶牛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奶牛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本保险的保险人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标的第三条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奶牛(以下简称保险奶牛),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二)投保时奶牛畜龄在1周岁以上7周岁以下;(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五)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六)投保人应保证对全部病死保险奶牛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四条下列奶牛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二)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三)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疾病责任: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等主要疾病和疫病;;(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三)意外事故: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五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政府扑杀除外;(三)战争、军事行动;(四)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标的;(六)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七)失去生育能力或丧失生育能力后宰杀的;(八)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发生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奶牛的每头保险金额为8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内为保险奶牛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奶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费第十二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奶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奶牛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奶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奶牛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奶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奶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三)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的疾病死亡证明;(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五)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奶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因疾病、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死亡的: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二)因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的: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奶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死亡数量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保险奶牛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保险奶牛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保险奶牛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下列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释义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