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家庭教育权
德国家庭法

德国家庭法德国家庭法是德国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涉及个人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
德国家庭法通过对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规范,旨在保护个人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以下是德国家庭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和原则。
首先,德国家庭法保护婚姻关系的自由和平等。
根据德国宪法,婚姻是男女自愿建立的伴侣关系,不存在性别歧视。
德国家庭法明确规定,只有满足法定条件的成年人之间才能结婚,而且必须是单一婚姻关系。
其次,德国家庭法强调家庭成员权益的平衡。
德国家庭法充分重视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夫妻平等、亲子关系的保护,同时也尊重家庭的团结和稳定。
在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等方面,家庭法对夫妻双方的权益进行公平分配,以实现对家庭成员权益的平衡保护。
第三,德国家庭法关注子女权益和抚养问题。
德国家庭法非常重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离婚后,父母都有权与子女保持亲子关系,并承担子女的教育和抚养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子女的利益应该放在首位,并要求父母共同为子女提供最佳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条件。
第四,德国家庭法提供灵活的离婚程序。
德国家庭法允许配偶在婚姻关系出现严重破裂时解除婚姻关系,以保证他们的个人权益和自由。
离婚程序相对简便,法院会在合理范围内尽快作出决定。
此外,家庭法还规定了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等具体问题。
最后,德国家庭法鼓励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参与。
德国家庭法注重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和沟通,鼓励夫妻在婚姻存在问题时共同解决,以维护家庭的稳定。
此外,德国社会也提供了各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如婚姻咨询、家庭辅导等,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健康发展。
总之,德国家庭法是德国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通过对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规范,德国家庭法为家庭成员提供了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的法律框架,同时也倡导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和沟通,以实现更好的家庭和社会关系。
欧洲家庭教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家庭教育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以德国为例,探讨欧洲家庭教育法律案例,分析德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家庭教育权利与义务、家庭教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我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引言家庭教育是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道德品质、智力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家庭教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家庭教育政策法规。
然而,与欧洲国家相比,我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案例较少。
本文以德国为例,探讨欧洲家庭教育法律案例,以期对我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德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德国作为欧洲国家,其家庭教育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德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层面:德国宪法第6条规定,家庭有教育的权利和责任,国家有义务支持家庭行使教育权利。
2. 法律层面:德国制定了《教育法》、《家庭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教育进行了明确规定。
3. 行政法规层面:德国各州根据国家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柏林州家庭教育法》、《汉堡州家庭教育法》等。
三、德国家庭教育权利与义务德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中,家庭教育权利与义务是核心内容。
以下是德国家庭教育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内容:1. 家庭教育权利(1)父母有选择教育方式的权利,包括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
(2)父母有参与子女教育过程的权利,包括与学校沟通、参与学校活动等。
(3)父母有权对子女的教育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家庭教育义务(1)父母有责任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2)父母有责任对子女进行道德、智力、体育等方面的教育。
(3)父母有责任对子女进行性教育、健康教育等。
四、德国家庭教育法律责任德国家庭教育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父母违反家庭教育义务,如不履行教育责任、虐待子女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校发现学生存在家庭教育问题,应及时与家长沟通,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德国的家庭教育》课件

家庭教育对未来的影响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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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提高国民素质
良好的家庭教育有助于提高国 民素质,为国家培养更多优秀
人才。
社会和谐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良好 的家庭教育有助于促进家庭和 谐,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经济发展
高素质的人才对经济发展具有 重要推动作用,而家庭教育是 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
家庭教育中的规矩与自由
制定规矩
德国家长会制定一些必要的家庭 规矩,如作息时间、礼仪规范等 ,让孩子明确知道什么是可以做
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自由发展
德国家长尊重孩子的个性发展, 给予孩子足够的自由空间,支持
孩子追求自己的兴趣和梦想。
平衡规矩与自由
德国家长在制定规矩的同时,也 注重平衡规矩与自由的关系,避
02
CATALOGUE
德国家庭教育的实践方法
家庭教育中的沟通与交流
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鼓励式教育
德国家长注重与孩子建立亲密的关系 ,通过日常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孩子 的需求、情绪和困惑。
德国家长采用鼓励的方式,肯定孩子 的努力和进步,激发孩子的自信心和 积极性。
倾听与尊重
德国家长会耐心倾听孩子的想法和意 见,尊重孩子的个性和意愿,鼓励孩 子表达自己的观点。
家庭教育中的社区参与
社区教育中心
德国的社区教育中心是家庭教育的重 要平台,中心提供各类课程和活动, 满足家庭多元化的教育需求。
家长教师联合会
家长教师联合会是德国学校的重要组 织,联合会通过与学校合作,组织各 类家庭教育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的 合作与交流。
04
CATALOGUE
德国家庭教育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中西方家庭教育对比研究【论文】

中西方家庭教育对比研究一、西方各国家庭教育的特点(一)节约自强的美国家庭教育许多美国的父母在孩子十八岁以后将会不再负担其生活费,他们会注重如何让孩子成长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如何才能够尽快使孩子获得自食其力的本领。
这些美国家庭教育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其市场经济的理念,让孩子们从小就明白什么是有偿工作,以便于将来更加顺利地融入社会氛围,那里的孩子们也随之崇尚自己挣自己花。
而美国社会相对宽厚的社会经济状况也令父母们对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安全感,他们不需要过于向孩子施加奋斗的压力,而是让他们能随着自己的天性和兴趣爱好选择自己想走的道路。
长大成为独立的个人是美国家长家庭教育理念的中心思想,他们会鼓舞自己的孩子,给予他们足够的信心。
根据调查,美国54%的青少年学生是不拿零用钱的,而且年龄越大越不可能获得零用钱,大约68%的受访青少年学生以打零工赚取零用钱。
[3]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美国首富洛克菲勒,这位世界上第一个拥有10亿美元财产的大富翁,其子女的零用钱却十分紧巴巴。
他家账本扉页上记录着孩子零用钱的规定:7-8岁每周30美分;11-12岁每周1美元;12岁以上每周3美元。
零用钱每周发放一次,要求子女们记清每一分花销的来龙去脉,待下次领钱时交父亲检查,如果账目清楚,用途正当者,下周增发5美分;反之则更少。
洛克菲勒解释说,“过多的财富会给自己的子孙带来灾难”。
这句蕴含着他人生经验的话,就像他的财富,引发人们的思考。
(二)磨练吃苦的英国家庭教育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英语又是全世界使用频率极高的语言,总的来说,英国人性格恪守传统,他们的象征动物是约翰牛,即严谨而且爱独居,为了自己获得独立自由而愿意吃苦耐劳来换取理想生活。
英国的青少年,从小就体验送报、打工等劳动的辛苦,这本身就是磨炼吃苦精神的绝佳途径。
在寒冷的冬天,当中国的同龄孩子可能还在热被窝里撒娇,赖床时要父母三请四催说尽好话,英国的孩子早已起来挨家挨户去送报了。
国外对家庭教养方式的研究

国外对家庭教养方式的研究家庭教育,说实话,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玩法,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教孩子的方式千差万别。
有些国家特别注重孩子的独立性,让他们从小就像小大人一样,自己做决定,自己承担后果;而有些地方呢,家长们则是掌握着“绝对权威”,孩子们的每一步都得听父母的。
这就像你看见两个不同的家长,一边是放飞自我的自由派,另一边则是铁血管教的典范,真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
但不管怎样,家庭教育在每个国家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性格,还有他们未来的人生方向。
拿欧美国家来说,特别是美国,家庭教育的方式总给人一种“放手让孩子自己去闯”的感觉。
要知道,在美国,父母不怎么干涉孩子的每个选择。
你看啊,孩子从小就被教导要有自己的想法,哪怕是个五六岁的小屁孩,也能大声说出自己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
你要是去美国的家庭里看一眼,可能会发现,家长和孩子之间那种平等的对话方式,简直让你怀疑人生。
美国父母可不会像某些地方的父母那样,一口气给你安排好一切,甚至连吃什么、穿什么都不管。
没有!他们就是鼓励孩子自己做决定,哪怕是选个零食,都可以让小朋友自己选择,选错了也不会批评,只会笑着说:“好吧,下次换个口味!”这种“自由放养”的方式,似乎让孩子在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中长大,他们的独立性和自我意识也因此变得特别强,甚至有点让人看得眼花缭乱。
不过,转眼看看日本和韩国的家庭教育,又是另外一种情形。
你知道吧,在这些地方,孩子从小就被教导要听父母的话,家长就是“权威”的代名词。
日本和韩国的父母很看重孩子的责任感和集体主义,往往有着严格的日常作息安排,甚至可以说,这些家庭教育方式有点像“军营”一样。
孩子们的时间表往往是满得不能再满,学业、课外活动、补习班,几乎没有空闲的时光。
如果你有机会去韩国,可能会看到那些每天放学后还去上补习班的孩子,他们的生活几乎是从早到晚都充满了“任务”。
虽然表面看起来挺累人的,但这种方式确实培养了孩子的纪律性和执行力。
德国育儿方法

德国育儿方法德国的育儿方法一直以来备受推崇,德国家庭教育一直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优秀的育儿方法之一。
德国家长通过很多具体的行为来教育孩子,这些行为都体现了德国家庭教育的独特性。
在德国,很多家长都会以「绝对田园主义方式」来进行孩子教育。
在这种教育理念下,家长会提供足够的自主空间和自主发展的机会给孩子,倡导积极和平等的育儿方式,更加注重孩子的独立思考、持久学习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德国育儿方法的特点1.尊重孩子的独立性在德国,家长非常重视培养孩子的独立性。
他们鼓励孩子自己尝试和解决问题,相信孩子是有能力独立处理生活中的问题的。
在孩子学步的时候,德国家长就会让孩子自己尝试很多事情,比如穿鞋、自己吃饭等,让孩子慢慢地发现自己的能力。
2.合理的时间和空间安排德国家长不会让孩子过分依赖自己,会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能力划分出适合他们的任务区域,给予他们自主使用的空间。
德国人认为,教育是生活的一部分,一些家务活动对于孩子来说是相当有益的,因为从小培养孩子的责任、独立心和自我意识。
父母会把照顾孩子、开展家务劳动、学习游戏活动结合起来,让孩子在不知不觉中学习到生活的技能。
3.鼓励孩子参与决策在德国,家长会尊重孩子的意愿,尊重孩子的决定。
在重大的决策环节,家长会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的选择,教会他们做出自己的决策。
这样不仅可以锻炼孩子的思考能力,还可以培养出孩子的自主性。
4.倡导平等教育德国家长非常注重平等教育。
父母和孩子之间关系更像是朋友之间的互动,而不是权威和服从的关系。
孩子在德国是受到尊重的,他们在家庭中享有和其他家庭成员一样的权利。
5.注重体验教育德国育儿方法还非常注重体验教育,让孩子通过亲身体验来学习,这种教育方法更加适合孩子的成长。
德国的学前教育也非常注重亲子互动,充分尊重孩子的个性、情感和思想,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来提高孩子的想象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德国育儿方法的实践德国育儿方法的理念在实践中得到了许多家长的认可。
德国法律保护小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德国作为世界上最早签署《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之一,一直致力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德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儿童保护法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案例,探讨德国法律在保护小孩权益方面的实践。
二、案例简介2018年,德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家庭暴力事件。
一名年仅7岁的男孩被其父亲殴打,身上多处伤痕。
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发现男孩的母亲也长期遭受家暴。
男孩的母亲向当地儿童保护机构求助,希望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三、德国法律保护小孩权益的实践1. 调查与评估根据《德国儿童保护法》,当地儿童保护机构接到求助后,立即对男孩及其家庭进行入户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家庭环境、父母监护能力、儿童身心健康状况等。
经过评估,发现男孩及其母亲均处于极度危险的环境中。
2. 保护措施(1)紧急安置:为保障男孩的人身安全,儿童保护机构将其紧急安置在庇护所,并安排专业社工进行心理疏导。
(2)法律援助:为帮助男孩的母亲维护自身权益,儿童保护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监护权变更:根据《德国儿童保护法》,法院经审理后,判定男孩的母亲不具备监护能力,将其监护权移交给其祖父母。
3. 家庭支持为帮助男孩及其母亲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儿童保护机构为其提供以下支持:(1)心理辅导:为男孩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家暴阴影。
(2)家庭教育:为男孩的母亲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改善家庭教育方式。
(3)就业培训:为男孩的母亲提供就业培训,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德国法律在保护小孩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为具体分析:1. 《儿童权利公约》的贯彻实施德国政府高度重视《儿童权利公约》的贯彻实施,将其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中,儿童保护机构在接到求助后,立即启动相关程序,确保男孩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法律体系的完善德国《儿童保护法》为保护儿童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德国家庭法

德国家庭法德国家庭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目的是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利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德国家庭法主要涉及到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方面。
下面我们来详细看看德国家庭法的一些方面。
首先是婚姻。
在德国,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家庭关系,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才能成立。
申请婚姻注册需要双方在婚姻登记处进行办理,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结婚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婚姻登记后,夫妻即可拥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并且享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如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财产共同拥有等。
其次是离婚。
德国允许夫妻自愿离婚或因故离婚。
自愿离婚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离婚协议,故意离婚需要证明一方有过失行为,例如家庭暴力、恶性欠款等。
离婚涉及到财产分配问题,德国法律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律师谈判、调解等方式协商财产分配,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裁决。
再来是子女抚养。
在德国,子女抚养的责任主要由父母负担,父母应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孩子的需求,共同负担抚养和教育费用。
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共同育儿,德国法律规定将由一方负责抚养和教育,并支付定期抚养费用。
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强制执行。
最后是财产分配。
在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应该按照德国法律进行分割。
德国规定,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储蓄、股票等,均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合理分配。
另外,离婚后产生的财产,例如财产分割产生的分红、遗产等,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总之,德国家庭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利益,以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德国家庭法为夫妻、子女和家庭成员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手段,确保他们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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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家庭教育权论德国家庭教育权摘要:德国当代民法典中的“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对孩子法律意义上的养育义务和监护权利。
“家教”的立足点在于培养后代“自我意识”的形成。
家庭是独立、完整的法律实体。
国家保护其教育功能的发挥,使其免受不法侵害。
家庭教育权包括教育和抚养两方面的内容。
教育的法律含义是:对后代心理成长的培养,和调动一切合法的施教因素,对未成年人到达法定成人年龄(18岁)之前的监护。
而抚养的法律界定是:对后代生理和发育方面的照料,包括营养卫生、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等衣食住行方面的、不属于思想意识形态的内容。
关键词:教育权;法定代理人;监护;养育;家庭;引言用。
父母如逃避养育责任,则不能以维护其基本权利为由,阻挠国家为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所施行的合法干预。
[2]宪法不仅确立了德国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准则,同时也制定了与西方伦理相适应的,公民之间的行为规范。
其中的一些条款也可用于调整父母的教育观念、方式与孩子人格自我发展愿望之间的矛盾关系(《基本法》第2条第1款)如获得基本权利的法定年龄问题及宗教信仰问题(《基本法》第4条):参加宗教活动必须获得监护人的认可。
未满14岁的儿童,不能自愿选择宗教信仰。
《德国民法典》第104—113条将未成年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7岁以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7岁以上、18岁以下)。
并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凡未经其同意(事先)所订立的合同(法律行为),须经其追认,方可生效。
按照这些规定,7岁以前的孩子原则上不允许单独购物;7—17岁的孩子只能从事与自身智力水准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且大多还要经过父母的允许或认可;如15岁的孩子不能自作主张去当广告模特儿;16岁的女孩子如怀孕,自己没有决定是否堕胎的权利等。
[3]这些限制将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逐步放宽,但父母仍要担负相当的教育职责。
家庭教育权的基础是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
按《德国民法典》第1589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关系又源于自然的血缘关系。
除此之外,还可用收养或过继的方式,确立法律上的亲权关系(第1741条)。
原则上,继养父母与身生父母一样,在家庭教育方面履行应尽义务,享受合法权利。
[4]不过,法律在由“婚生”或“非婚生”而确立的亲权关系之间,划定了明确界限,从而使这两种养育权实际上有所不同。
如第1592条规定了婚生的前提条件,也就意味着父亲的教育权自始有效。
而新增第1600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包括教育权在内的一切法定权利始于“亲子确认”或“法院裁决”之后,没有溯及力。
然而,按照德国的法理,教育权并非仅由血缘关系引起的法律结果,而是更多地基于相互的赡养义务(第1601条:直系亲属之间,有义务相互维持生计),例如,父母可以给予其子女为抚养义务所涵盖的财产。
同样,子女享有费用补偿请求权的父母,也可以从子女财产中拿出为履行该义务所必须的款项,转到自己名下(第1648条)。
在平时生活中,父母和子女之间,亦有相互辅佐与照顾的义务(第1618a条),如子女必须承担部分家务劳动(第1619条)且属家教之一部分。
而教育工作者普遍认为,其潜在的意义远远不限于此。
如上所述,既然教育权利是赡养义务的直接法律后果,现已作重大修改的第1626条和已废止的第1705条在“婚生”和“私生”之间作了明确区分。
前者规定,婚生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由父母亲共同行使;后者规定,私生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由母亲行使。
[5]婚生父母原则上对其子女(未成年)具有同等养育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允许无故放弃此种法定责任。
因为,这既是一种权利,同时又是一种义务。
在夫妻离异的情况下,若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被剥夺“教养权”,则必须继续履行其义务。
因此这种教养责任在民法中也被称之为“义务权”。
养育分为人格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第1626条1款)。
父母享有养育权,而成为孩子法律事务的理所当然的代理人(第1629条)。
抚养权始于孩子出生,止于18岁。
但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在学校学习的青年,父母仍有资助义务(1612条)。
因而教育权并未完全终止。
二、教育措施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关怀主要包括抚养、教育和监护三个方面:对居留地的决定权、命名权、择校权、实施医疗保健权等。
为了防止父母滥用权利或逃避义务,民法、《义务教育法》以及《促进青少年福利事业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划定了严格的权责界限,增强了可操作性。
如父母有权依自己的判断,对孩子发出某种不作为的“禁令”,限制其部分社会交往。
发出禁令的必要条件是父母双方事先取得共识;重要依据既不是孩子客观判断能力的大小,也不取决于交往行为对其身心的危害程度。
而是由父母自己去把握民法第1666条(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因素及监护法庭的受理权限的规定)的界限精神。
一般而言,界限应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与人格的逐步独立而放宽。
在家长与子女的意愿发生严重冲突时,要看家长的禁令是否有理有据,特别是孩子接近成年时期(15岁到18岁以前),更应以说服的方式为主。
这方面,德国青少年问题研究机构提供的大量行为科学方面的研究结果,可以作为家长发出禁令的依据或参考。
作为判别标准的典型例证有:目的是使孩子脱离吸毒环境,可视为禁令的当然依据;而由于就学(转学、跳级等)方面的原因、隔断孩子的社交联系,理由则是不充足的。
又如,监护的目的在于既保护未成年者本人,也保护他人。
实施的必要性与范围应根据孩子年龄的增长与心智的发展而定:重在防止幼童接近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及交通安全方面。
对于即将成人的孩子(17岁),父母仍有权过问其业余时间的安排。
如果监护人失职,则要负担由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第832条)。
三、教育方式历史上,在修正抚养权条款时,德国立法人曾对法律究竟可在多大程度上限定父母的教育方式这一问题争执不下。
最后,原则上规定:在选择教育方法时,必须顾及孩子本人的意愿。
也就是说,父母在有关抚养教育上的问题要多与孩子商量,充分讲明道理,争取他们的认同(第1626条2款)。
不过,这仅仅意味着“顾及孩子事实上业已自立的因素”,并非明定其“参与权”。
法律摈弃传统的家长权威,提倡兼顾青少年不断增长的自立能力与独立愿望。
“兼顾”并不指顺从孩子的意愿,而是意图使其成为“积极的受教育者”。
家长不能将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孩子,而应与他们协商,使他们明白道理,尽量争取他们同意。
另外,要认真考虑孩子不同或相反的意见,“用理性取得共识”。
然而,事实上很多家长觉得这一条款的精神,要求过分,并不实际。
所以尽管立法的动机很好,伦理价值也高,却只是一种理想,难以付诸实施。
因此,家长们对上述条款如有违背,法庭并不追究(第1666条)。
而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民法第1626条第2款所作的裁决迄今没有。
在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的专业和以后的职业选择上,孩子应是最有参与资格的。
按照第1631a条第1款的规定:父母要估计到其能力与爱好。
若不能决定可请有关教师或其他合适人选(就业咨询顾问等)作参谋。
尽管替子女择业,是父母合法而理所当然的事,但由于“关系到一个人一生的发展与成长问题”,法律在这方面仍有特别的规定,以防父母完全包办代替。
尤其是那种不顾孩子的具体条件,而借他们来进行人生价值“自我实现”的家长。
这是德国社会中一个常见现象,因此受到立法人的关注。
但是,对孩子职业能力的考察,并非轻而易举。
因为未成人的智力与体力尚未定型。
如学校中的表现的一些才能,并不一定说明孩子将来的发展潜力。
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学龄期孩子的活动,往往较为单一,不大可能显露出从事某项专业的特长及天赋。
他们的爱好在这一时期往往也是多变的。
家长要注意这种“爱好”是一时的心血来潮,还是确实值得造就。
对此,需要长期、仔细地观察和具体、科学地检验。
同时需要教师的配合和职业咨询专家的参谋来,帮助家长决断。
健康咨格问题,请医生鉴别。
以上都属于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的监督范围。
为防止过当,如父母全然不顾孩子的兴趣爱好和能力,以至影响了其正常的智力和体力发展,监护法庭可以第1631a条第2款,进行合法干预。
而由于家长“善意”的判断错误:如对子女的发展前途估计不当,监护法庭则可暂时保留此项干预权,由家长作自行调整。
第1631条第2款旨在制止使用有辱孩子人格尊严的教育方式。
也就是说仅限制了教育措施的具体使用,而未限制教育措施的原则。
合法的教育措施包括:规劝、批评、斥责、外出禁止、控制零用钱等等。
而最为适宜的方法是,将父母的不同意见对孩子讲清楚,并对他们的言行加以引导。
万不得己时,法律并不绝对禁止家长采取某些强制行动。
如年龄尚小的孩子不肯交出易燃物或其它危险品时,家长可夺走,以排除险性。
同时,法律也不禁止适当的体罚。
如打手心、臀部和轻击其它非致命的部位。
法律规定了“惩罚”一定要以达到教育的目的为目原则,并应顾及孩子的年龄、健康和心理状况。
要因人、因情而异。
重体罚,如毒打、捆绑、脱衣、暗室禁闭、当众嘲弄和长期不答理孩子等,使其自尊心及荣誉感严重受伤害,则是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绝不能容忍的。
四、结束语从德国民法典对家庭教育权(法)的详细规定中,可以看出,尽管国家把对家庭的法律保护提高到了“制度”的层面;同时,宪法也将教育权明确地交给家庭来独立行使,但是家庭教育在德国仍然具有相当普遍的社会性。
原因有三:基督教的广泛传播,使得个性化的家庭教育,实际上更具有西方文化的共性特征;日耳曼民族的集体主义意识必然会反映在宪法、民法及有关家庭教育立法的问题中;国家通过法律已将家庭教育的行为规范极大程度上地量化了,至使家庭教育的实施主体——家长,事实上仅拥有较小的“自由裁量空间”。
李道刚主要参考文献:[1][德]迪·赫塞贝格著:《基本法释义》,德国联邦政治教育中心1988版。
[2]《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版。
[3][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4][德]罗·霍恩、海·科茨等著,楚建译,谢怀轼校:《德国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5][德]密太斯、里伯利希著:《德国私法》,C·H贝克出版社1981年版。
[6][德]埃·施泰因著:《国家法》,J·C·B 莫尔出版社1982年版。
[7][德]莫恩兹、西贝留斯著:《德国国家法》,C·H贝克出版社1988年版。
[8]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德]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朱岩译:《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0][德] 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释:[1] 参见[德]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朱岩译:《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