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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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依据: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监、总经理助理

(二)中层管理人员:各部门正副职、项目经理、各二级公司负责人(三)基层主管人员:部门主管、项目部管理班子人员

(四)普通员工:一般职员

第五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

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责任问责的形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赔偿);

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责任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八条职责划分

(一)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工作负总责;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负总责,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公司成立问责领导小组,实施对《公司问责制》的管理运行。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组员:公司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问责执行部门由公司审计监察部牵头,企业管理部配合

第十一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领导小组或公司审计监察部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领导小组或公司审计

监察部核查确认后,按本制度规定提出责任问责处理意见和方案,再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公司制度或岗位职责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

(二)未按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重延误的;

(三)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所辖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工作管理、监督管理不力, 致使分管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未完成年度经济指标、工作目标的;

(十二)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三条责任问责程度界定

(一)直接或间接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的;或挪用、侵占公司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或故意将企业秘密泄露、提供给他人的;或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被媒体曝光的;或安全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1人以上的;或质量或安全事故导致市级司法机关介入的;或工作中滥用职权,引发重大事件的;为“特大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总经理审批;

(二)直接或间接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内的;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安全事故造成重伤1人的;或安全、质量事故被内部认定为管理责任事故的;或违反公司流程牟利造成公司损失的;或违反选拔任用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为“重大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总经理审批;

(三)直接或间接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内的;或未按公司制度或岗位职责或会议安排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严重影响下步工作的;或决策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因工作失职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安全事故未造成伤亡的;或违反选拔任用规定,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虽未造成公司损失但违反公司流程的;为“严重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总经理审批;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或本职工作遭到投诉的;工

作中出现其他差错,未及时弥补导致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在各项管理考核、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为“一般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分管副总审批。

第十四条责任部门、责任人界定

(一)发生责任事故的部门可以是单一部门,也可以是多个部门;

(二)责任事故发生的牵头人、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责任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参与、监管、签批人员均为次要责任人;

(四)特大级、重大级、严重级事故的责任划分由总经理审批;一般级事故的责任划分由分管副总审批。

第十五条责任处罚细则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计入考核期内个人绩效考核,分别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予以考核扣分处理;

(二)若未按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重延误的,除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工作外,计入个人绩效考核,同时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三)若不履行工作职责,态度恶劣的除绩效考核全部扣分外,予以通报批评并处降薪、留用察看,屡教不改,予以辞退;

(四)若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除口头批评外,予以绩效考核扣分;

(五)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所辖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管理、监督管理不力, 致使分管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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