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规则、实务与启示:抗风险 提效率

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规则、实务与启示:抗风险提效率国际银团贷款是海外跨国企业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银行资产不可或缺的来源。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越来越多的银行及企业开始涉足国际银团贷款市场。
文章系统介绍了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形成及规则制定,并据实际操作经验,解读国际银团贷款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银行实务,同时指出国际银团贷款对我国国内银团贷款发展的启示。
国际银团贷款市场是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9年全年,全球银团贷款总金额达到4.4万亿美元,笔数共8164笔;主要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非必需消费品、工业、能源及科技等。
主要大行在国际银团贷款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
从地域看,美国市场是全球银团贷款的主力,其次为欧非及中东市场(EMEA)和亚太市场,2019年,美国、欧非及中东、亚太(除日本)三大市场银团贷款总额分别为2.4万亿美元、9371亿欧元和5771亿美元,笔数分别为3762笔、1821笔和1794笔。
按贷款客户信用等级,可将银团贷款分为投资级和杠杆银团贷款。
按种类分,除公司银团贷款、并购银团贷款、过桥银团贷款等外,还有机构银团贷款、绿色银团贷款、LBO银团贷款,及伊斯兰融资(Islamic Financing)等。
一、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规则制定国际银团贷款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四大区域性的银团市场自律组织(二级市场交易的需要是重要驱动力),分别是:北美银团贷款与交易协会(LSTA),欧洲贷款市场协会(LMA),亚太区贷款市场公会(APLMA),以及成立于2001年的日本银团贷款及交易协会(JSLA)。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全球四大银团贷款协会为银团贷款的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制定了银团贷款业务行业准则,其中包括一级市场银团贷款筹组流程、法律合同文本范本,及银团贷款二级市场交易标准流程等。
以银团贷款合同范本为例,LMA提供的合同范本种类不但适用于投资级、杠杆级、房地产类、大宗商品类、私募产品发行类(Private Placement)、重组类等各种贷款的合同文本,还根据业务所在国不同,在英国法之外,还提供法国法、德国法、西班牙法、南非法等各种不同法律环境下的合同范本。
国际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的诚信义务问题

生效 以至得到履行,从 而实现 当事人 的预期 目的翻。 能影响贷款参与行决定的重要信息 ,否则应对 自己
2.合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一般认为 ,当事人 因疏忽、过失导致的误述与遗漏而使参 与行做 出了 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 错误的决策 ,并 因此蒙受损失承担责任。在一定的
牵头行在使用备忘录时还要注意 ,分发备忘录 时不能登报或做广告 ,在备忘录中还应 明确规定收 到该备忘录的银行不得将备忘录散发给他人 ,也不 得将 其 内容扩 散 。笔 者 以为这 些属 于适 当 的协 助 和 保密义务 ,应是牵头行要承担的诚信义务。
3.借贷协议下的诚信义务。在贷款银 团组建以 后 ,牵头行又代表贷款参 与行与借款人进行借贷协 议的磋商和谈判 ,牵头行在谈判和起草贷款合 同的 过程 中,对于 日后的参与银行应 当负有合理注意的 义务 ,尽力避免合 同无效或者 日后无法强制履行 , 这时按照代理法的观点 ,即使牵头行未得到参与银 行的事先授权 ,但参与银行签署借贷协议可视为事 后批准了牵头行 的代理行为。因此 ,牵头行对参与 行应负有适 当注意 、技能、和勤勉义务。许多学者以 及英 国法 院的判例也都认 为牵头行对银团成员应 该 负有 诚信 义 务刚 。。
银团贷款协议签订之后 ,牵头行 的身份可能会 发生两种不同的变化 ,或者成为银 团中的普通贷款
}收稿 日期:2008一l1—2O 作者简介 :蒋芳红(1975一),女 ,安徽亳州人 ,苏州大学法学院研 究生 ,从事 国际经济法研 究。
8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钲
原则所派生出来的。在英 、美法上与“诚实信用”相 也会损害借款人与牵头行之间将来 的关系。但是 ,
银团贷款法律关系剖析

由于 银 团 贷 款 是 多 家 银 行 采 取 银 团形 式 向 同 一 借 款 人 发放 贷 款 ,而 且 各 贷 款 银 行 一 旦 同意 贷 款 ,须 签 订 由牵 头 行 与 借 款 人 达 成 的 单 一 的 贷 款 协 议 ,且 银 团 成 员 通 常做 出 有 约 束 力 的 、甚 至 将 银 团所 有 成 员 作 为
摘 要 :本 文围绕国际银团贷款 的特 色 ,运用法律原理 进行 分析 、阐述 了银团贷款的法律性质 及法律关 系 ,
然后分别从法律关 系的主体 、客体 、内容等三要素重构了银团贷款法律关系 。
关键词 :银 团贷款 ;银 团法律关 系
中图分类号 :D 2 .8 9 22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 0 1 20 (7一 0 2 0 0 7 9 4 — 0 60 )0 5 — 4
典 关 于合 伙 成 员 不 限 于 自然 人 、可 由股 份 有 限 公 司或
团 事 务 。 因此 ,能 否认 为 银 团具 有 合 营 企 业 等 法 律 实
体 的 地 位 ? 美 国 纽 约 州 最 高 法 院 在 Crdt rn as n e iFa c i I .
t m a i n l S v S c e a e F n n i r e Co e c o S e to a 。 A . o i d d i a c e a d m r i A
2 0 年第 7 06 期 ( 总第 3 9 ) 5期
南
方 金
融
No. 2 6 7, 00 G e r l O. 59 ne a N 3
S u h Ch n n n e o t i aFi a c
银 团贷款 法律关 系剖析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基本信息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777f1bb7360b4c2e3f6483.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1222)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不定项选择题(1分,每题1分)1. 甲乙丙三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丁国不是该组织成员。
关于甲国对进口立式空调和中央空调的进口关税问题,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列违反最惠国待遇的做法是()。
[2014年法考真题]A.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导致从乙国进口的立式空调的关税高于从丙国进口的B.甲国给予来自乙国的立式空调和丙国的中央空调以不同的关税C.甲国给予来自乙国和丁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进口关税D.甲国给予来自乙丙两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关税答案:D解析:《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
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
项,在不同产品间适用不同的关税,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
项,对于缔约国与非缔约国间适用不同的关税,未违反最惠国待遇。
项,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2款(乙)项,国民待遇原则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
因此,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在缔约国间相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未违反最惠国待遇。
项,对于缔约国间相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违反了最惠国待遇。
2、单项选择题(4分,每题1分)1. 甲乙丙三国企业均向中国出口某化工产品,2010年中国生产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认为进口的这一化工产品价格过低,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
银团贷款市场运作理论与实务

4.1争取获得银团贷款牵头地位和委托
——借款人与牵头行之间的谈判
➢FSA指引(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当局):承认了上述方式对资产负 债表的影响 ➢中国,会计,实质
3、银团贷款的参与各方和法律关系
➢参加行如何加入银团 ➢确认贷款标准和要求 ➢营销 ➢处理邀请 ➢与安排行打交道
➢参加行会面临的相关风险 ➢尽职 ➢备忘录 ➢交易目的 ➢回报因素 ➢货币 ➢文件因素 ➢经营方面 ➢信贷方面
3、银团贷款的参与各方和法律关系
➢ 举例:《某外资银行参与银团贷款的标准》
3、银团贷款的参与各方和法律关系
核心特征
贷款人的独立性 比例共享条款 信任与代理
较复杂结构
•多个贷款人与 同一借款人共 同签署一份贷 款协议;
•联合贷款由各 家银行分别与 借款人签署贷 款协议;
• 银团参加行各 自按所承担的 比例承担发放 贷款的义务, 并独立承担贷 款风险;
•银团参加行各 自按所承担的 比例承担发放 贷款的义务, 并按比例分享 借款人的还款 ;
者进行分析、公共信息(最近市场有否其他类似的交易,反映如
何)和经验,而这是时间积累的结构,对于一个有市场感觉的、
有经验的银团贷款队伍,没有任何替代。
4.2 形成银团贷款的策略
市场测试的前提 对客户的交易需求要有比较深入和准确的了解 对银团贷款的市场形势的判断 • 筹组银团所在市场的活跃程度:价格趋势、客户及业务的类型 • 银行对具体交易的接受程度:客户信用、贷款及担保条件
分类: 按照币种、形成方式、贷款人不同、借款人注册地分类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54)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不定项选择题(1分,每题1分)1. 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
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
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0年法考真题]A.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B.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C.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D.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答案:A|C解析:项,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
乙公司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是开证申请人,付款人是银行。
三项,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对相符交单独立承担类似开证行的义务。
UP600第8条第2款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保兑行的责任具有独立性。
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
因此,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2、单项选择题(4分,每题1分)1.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一情况时,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2015年法考真题]A.开证行的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B.受益人交付的货物无价值C.受益人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D.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串通提交假单据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②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③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④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摘要:国际银团贷款分为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上广泛采用的中长期融资方式。
国际银团贷款中,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包括银团内部和外部的法律关系。
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
分析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之间特有的法律关系,明确银团贷款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商业银行保护自身权利。
关键词:国际银团贷款;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图分类号:f83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094-02一、国际银团贷款的概念与分类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信贷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直接银团贷款是指在牵头行的统一组织下,借款人与各成员行组成的银团直接进行谈判并共同签订同一份贷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额度发放贷款,并委托一家或数家银行统一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间接银团贷款是先由牵头行向借款人提供或承诺提供贷款,然后由牵头行把已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贷款转让给参与行。
间接银团贷款最突出特征是贷款本身的交易,即银行在提供贷款之后,再将自己所承担的贷款份额以某种方式转让出去,因此又将间接贷款称为贷款交易。
二、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接银团贷款的外部法律关系1.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借款人为了筹集巨额中长期资金,通常会选择委托具有丰富市场经验、信誉良好的国际大银行作为牵头行。
二者间的关系也随贷款交易阶段而变化,以签订贷款协议为界,分为协议签订前和签订后两个阶段。
在前一阶段,二者之间的关系以贷款委托书为基础。
借款人授权牵头行组织银团贷款的凭证是向后者出具委托书,它既表明借款人对银团贷款一般条件承诺意向,又是牵头行组织银团贷款的授权依据。
关于委托书的性质,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借款人与牵头行之间不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原因在于不能够确定委托书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此,这段时间内牵头行与借款人的关系不构成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牵头行以自己的名义物色贷款行,组织银团贷款,只需尽到商业道德上的义务即可。
一旦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变化危及银团组建,或在组团中由于贷款成本过高等原因导致组团失败或无法按期组团,牵头行不负法律上的违约责任。
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牵头行与借款人的关系发生变化,或成为银团中的普通贷款行,或成为该银团的代理行。
如果牵头行变成国际银团中的普通贷款行,那么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便是基于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如果牵头行变成国际银团的代理行,那么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则变成代理行和借款人间的关系。
2.代理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代理行作为贷款银团的代理人,通常由牵头银行担任,也可以指定其他银行。
代理行一方面作为普通贷款行与借款人基于贷款协议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作为银团的代理人与借款人产生关系。
代理行作为国际银团各参加行而非借款人的代理人,是一种行政事务性的代理。
除非贷款合同有相反约定,代理人除了向被代理人承担义务之外,并不向其他任何人承担义务。
因此,在参与行未提供贷款而违约的情况下,借款人不能就代理行提起诉讼;借款人一旦向代理行偿还了贷款相关款项,也就解除了借款人的义务。
3.全体贷款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各参加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从表面上看是通过代理行发生间接的联系,但就法律性质而言,二者之间却是直接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基于贷款协议发生的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4.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是一种可能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在借款人未违约时,这种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
一旦借款人不能还本付息,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这种可能的债权债务关系变为现实。
此时,担保人对借款人享有代位权和求偿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之权利,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
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它对借款人便享有代位行使贷款行对借款人原有的一切权利。
同时,担保人还享有求偿权,即有权凭其拥有的贷款担保物权或抵押,从借款人那里得到赔偿。
(二)直接银团贷款的内部法律关系1.牵头行与其他参加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贷款协议签订前,牵头行有可能因错误说明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贷款协议签订后,牵头行如果成为普通贷款行,它与其他贷款行之间就是贷款行之间的关系。
如果成为代理行,则在贷款行之间的关系上又多了一层代理关系。
2.代理行与其他参加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代理行与其他参加行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
通常情况下,牵头行自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签署就担任代理行,但有时也另行指定一家独立的参与行作为代理行,或者由牵头行的分支机构充当代理行的角色。
这种关系通过银团贷款协议中的代理条款加以确定,适用代理的一般法律规则。
国际银团贷款中,无论合同是否规定,都适用代理的一般原则,要求代理行在履行自身义务时必须尽技术、注意和勤勉的义务,并且必须在向其本人提供合理与必要的保护的前提下行使代理权利。
3.参与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银团贷款中,各贷款银行并不为组建银团投入任何资本,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相互独立。
各贷款银行将一部分贷款事务由各行自行处理,不成立共同管理机构,且回收贷款本息的权利相互独立,不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有学者认为,贷款银团是银团成员按同样条款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放款所采取的结构而已,是银团成员按照载入同一贷款文件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的数笔独立贷款的集合,银团成员彼此与借款人权利义务关系独立。
笔者认为,贷款协议签订后,银团参与行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贷款协议之上的一种合同关系。
各成员行之间地位平等,遵照按份之债原则,贷款行按照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期间,分别向借款人提供其在贷款协议中承诺的贷款份额,贷款银团参与银行之间并不存在连带权利与义务关系。
如果一家银行不提供规定的贷款份额,银团其他成员并不能解除其放贷义务,亦勿需补足差额。
可见,直接银团贷款中,各成员行平等的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虽然是彼此独立的,但国际银团贷款协议通常还订有比例分享条款,即就借款人的任何还本付息,尤其是银团各成员通过抵消、诉讼或行使担保权益等所得的还款,应在银团成员间按各自的贷款份额比例分享,以此调整银团内部各成员行之间相对于借款人偿还债务的关系。
(三)间接银团贷款外部法律关系分析1.借款人与牵头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借款人与牵头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国际间接银团贷款协议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根据贷款协议条款,牵头行负有向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借款人负有向牵头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如果借款人违约,牵头行可以采取贷款协议所规定的一切救济措施,它对借款人有直接的请求权。
2.借款人与参与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借款人与参与行之间一般情况下是各自分别与牵头行发生关系。
但参与行参与贷款的具体方式有时会影响借款人与参与行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在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法律系。
可见,在借款人与参与行之间实际上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取决于参与行参与贷款的具体方式。
(四)间接银团贷款内部法律关系分析1.牵头行与参与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牵头行与参与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由牵头行与参与行签订的出售参与权协议决定。
有的学者认为,授予贷款参与权是牵头行与参与行之间的一种买卖行为,即牵头行将其一部分权益卖给参与行,使其作为买主享受清偿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参与行受清偿的权利应当不受牵头行破产的影响。
但实际上如果牵头行没有把从借款人处获得的清偿款项交给参与行或存入为参与行另开的账户,则一旦牵头行破产,参与行也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该笔款项的分配。
还有观点认为贷款参与权转售的实质是参与行向牵头行提供贷款,牵头以其对借款人的债权作为担保。
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牵头行发生破产,只要参与行事先保护好担保权益,参与行就可作为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这种说法更能有效避免实践中遇到的贷款风险。
2.参与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国际间接银团贷款中的参与行之间并不知晓对方情况,也不存在任何合同安排,之间似乎没有法律关系。
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各参与行之间是否负有义务,应取决于参与协议确立的法律关系,以及牵头行将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参与行。
参与行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它们之间可能互负诚信义务。
结语在直接银团贷款中,一般形态下银团各成员基于合同产生关系,成员间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对独立。
牵头行与其他贷款行随着银团贷款进程发生变化,代理行与其他贷款行是委托代理关系;在外部法律关系中,参与行与借款人是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牵头行与借款人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行则代表国际银团向借款人发放、收回、管理贷款,担保人贷款行、借款人之间是一种“或有债权债务关系”。
而在间接银团贷款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要视参与行参与贷款的具体方式来定。
参考文献:[1] edmund m a kwaw.the law and practice of off shore banking and finance,quorum books,1996:103.[2] 高翔阳,陈宇.国际银行法——合同、银团与法律冲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85,139.[3] 陈光中.国际金融法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330.[4] 韩龙.论国际银团的法律性质与内部法律关系[j].法学评论,2002,(5):28.[5] 刘胜题.国际银团贷款法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57.[责任编辑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