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给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国家核定我省移民人口指标盈余产生的资金、我省因移民人口自然变化产生的资金。
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分配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及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一)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按照从严从紧原则,省级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确定。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一)经核定的各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75%)。
以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省三峡工程库区安置办公室核定的三峡库区移民人数和水利部核定的新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5.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我们起草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
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5月27日。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是我国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搬迁贫困户到良好的生活环境中,提高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
为了保障易地搬迁安置点的管理和运营,在此,制定以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易地搬迁作业的质量和效率,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按照“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以农户为主体,旨在提供稳定的生产生活条件,并加强社区建设,提升贫困地区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和管理应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和选址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应充分考虑搬迁户生产生活需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规模。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地处交通便利、资源丰富的地区;(二)地处生产发展潜力大的地区;(三)地理环境安全、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应与搬迁户原有居住地保持合理距离,方便他们继续从事原有的生产活动。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和选址应充分征求搬迁户和当地居民的意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建筑的结构稳定、材料安全,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注重节能环保,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配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满足搬迁户生产生活的需求。
第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充分考虑搬迁户教育、医疗、就业等需求,配套建设学校、医院、就业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支持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支持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鲁政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支持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博、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关于新时代支持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10月25日关于新时代支持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支持新时代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让沂蒙革命老区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1.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加大产粮大县奖励,整建制开展吨粮镇、吨粮县建设,“十四五”粮食产能稳定在80亿斤以上。
加强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分解全省建设任务时,优先满足老区需求;开展郯城、莒县、泗水等高标准农田整县推进试点,“十四五”末建成高标准农田650万亩,打造省级区域性粮食安全应急保障基地。
加快鲁南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临沂农作物品种资源利用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加快推进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分解全省任务时,优先满足老区需求;大力推广沂源西里镇果业托管典型经验。
建设沂水、蒙阴、临朐、沂源等中草药种植示范区,创建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将临沂打造成长三角优质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
(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分工负责)2.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实施农村地区规模化集中供水、农村电网改造提升、数字乡村建设试点等工程,推进临沂市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创建,支持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省级试点。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财务制度是保障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合理、透明、规范的制度和规定。
建立健全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可以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有效避免腐败、浪费等问题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为各级政府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相关扶贫资金。
中央政府每年都会向贫困地区拨款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地方政府也需要配套出资支持易地搬迁工作的开展。
此外,相关扶贫资金也可以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如国家发展银行的扶贫贷款等。
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机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在扶贫搬迁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由县级政府设立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合法、规范、透明。
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办法1.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拨付方式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拨付方式应当采取专款专用、项目制度、审批制度等措施,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目的明确、款项专款专用、审批程序规范。
2.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监督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监督管理是保障易地搬迁工作真实、公正、规范的重要环节。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腐败、浪费等情况的发生。
3.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范围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搬迁安置补助、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培训等方面。
易地搬迁资金应当重点用于解决搬迁群众的生活问题和改善搬迁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四、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绩效评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绩效评估是对易地搬迁工作的重要评价标准,也是改进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易地搬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扶贫异地搬迁实施方案

扶贫异地搬迁实施方案第1篇扶贫异地搬迁实施方案一、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加快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步伐,提高扶贫开发效益,确保贫困人口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家异地扶贫搬迁规划(2016-2020年)》,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1. 通过异地搬迁,使贫困群众彻底摆脱恶劣的自然环境,提高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产业发展,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2. 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全国1000万贫困人口异地扶贫搬迁任务。
3. 实现搬迁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2. 坚持科学发展,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3. 坚持分类施策,因地制宜,确保搬迁效果。
4. 坚持生态优先,实现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5. 坚持阳光操作,确保搬迁政策公开、公平、公正。
四、搬迁对象1. 搬迁对象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 优先搬迁生存环境恶劣、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缺失、发展前景有限的贫困地区群众。
3.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贫困人口,可优先考虑搬迁:(1)居住在自然灾害频发、生态环境恶劣、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的地区;(2)居住在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的地区;(3)居住在因病、因残、因学等原因致贫且难以通过其他途径脱贫的地区;(4)其他需要搬迁的贫困地区。
五、搬迁安置方式1. 集中安置:按照“宜聚则聚、宜散则散”的原则,采取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的方式。
2. 城镇安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搬迁群众安置到县城、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区域。
3. 产业园区安置: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将搬迁群众安置到产业园区周边,实现就业增收。
4.乡村旅游安置:利用当地旅游资源,将搬迁群众安置到乡村旅游景点,发展乡村旅游。
六、政策措施1. 资金支持: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对异地扶贫搬迁的支持力度,确保搬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1ec065d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b7.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2•【文号】发改农经规〔2021〕397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3月22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
第三条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投资安排公开、公正、透明,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标准第五条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位于脱贫县(市、区、旗)的示范园、优先支持能够辐射吸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群众就地就近就业的示范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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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安全合规使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1202号)和省政府批复实施的《山东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识别核定,并纳入省和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三条省、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我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以下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规划》的济南市历城区、东平县、五莲县、沂南县、沂水县、费县和鄄城县7个县(区)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规划实施中期,可按程序对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评估。
第六条省、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目标任务、安排原则等,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储备,并按要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
第七条相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年度计划,并于规定时间内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规划》和各相关市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省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和计划,结合各市、县(区)年度搬迁任务,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九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省年度投资计划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县(区)发展改革部门。
分解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投资规模、搬迁任务、建设内容等。
第十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于计划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补助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安置住房建设。
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各级地方政府和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安置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区别集中安置统建住房、分散安置等不同安置方式,制定投资安排和补助的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不得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长期贷款的还款资金。
第十四条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与从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的资本金、长期低息贷款,以及农户自筹资金的衔接。
当年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无法满足本地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安置住房建设任务需要时,其缺口部分,可由市、县级政府预先调度本级财政资金等资金垫付,待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后再滚动偿还。
第十五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台账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坚持依法行政,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审计,建立覆盖计划执行、投资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建立计划执行情况月报告制度,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月8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上月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
省发展改革委将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依托省扶贫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相关数据实行动态采集、监测分析。
第十九条省、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采取日常调度、定期巡查、重点抽查、专项稽查、考核评估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公告、
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主要建设内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及发放情况、项目法人、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项目单位要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出现以下问题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或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审核不严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和原则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
(三)对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对于稽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