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美国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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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衡
国会:行政官员与法官的薪金由国会所决定,但国会不能增 加或减少总统的薪金,或减少法官在其任期内的薪金。 总统:美国总统可以通由行使议案否决权来控制国会,但 参众两院若各有三分二的票数反对该否决,则这议案否决 权便没效。 法院:法院通由司法审查权来控制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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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一、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 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 格的三权分立模式。 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其中 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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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二、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 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 系。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 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这也是 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 度的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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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三、三权分立制度所设定的权力界限 存在含混不清、相互交叉之处,为权力在 现实中的倾轧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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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四、三权分立体制设定了这么一套分权与制
衡的模式:用分权机制与程序机制实现对政府权 力的排除性控制;用否决机制与弹劾机制实现对 政府权力的反抗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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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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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目的
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导致 权力滥用
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 权力。 ——孟德斯鸠4Fra bibliotek立法权
美国国会拥有惟一的立法权力。在不 授权原则下,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 派任何立法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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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
美国总统拥有行政决策权,其主要职责为“监 督法律之忠实执行”。根据这些字眼,宪法并 没有要求总统本人去执行法律;而是要求总统
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

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即“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
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在学习本专题知识时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美国政治体制的运行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要具体到美国当时具体的历史背景之中,美国独立建立国家政体恰好是在三权分立理论提出时,并且由于是新建立一个国家,没有其它国家的历史包袱,因此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建立没有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制度建立得特别完备,成为了世界的典范和楷模。
同时它的积极作用可以防止少数人专断,使民主制度不致转变为专制制度。
这对于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另外还要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要分清利与弊。
三权分立的弊端:①三权分立实际上是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利益的,广大人民在国家政权中不居于支配地位,也就不可能对权力的运用施加决定性的影响。
所谓分权与制衡,事实上成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
三权分立制衡并不保证人民意志的体现和表达,不能实现人民的意志。
②实行三权分立制衡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三大权力机关相互扯皮,导致效率低下。
而且,还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往往导致决策缓慢以及人力、物力的浪费。
③三权分立原则在政治实践中难以真正贯彻。
在当代,总统的行政权力居于主导地位。
④三权分立制本质上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效地维护了美国资产阶级的统治。
3.3-美国的三权分立制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最典型的国家之一,所谓三权分立, 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并建立相 应的国家机构来分别行使这些权力,同时三个权力机关 又相互制衡的权力体制。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近 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 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 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
三权分立制度建立实行首先在美国,后为绝大多数 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 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
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都实行三权分立政 治体制,
一、三权分立:权力运行的规则
二、三种权力的相互制衡
资料一
资料二
资料三
1、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 立法,可以发布拥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 还有立法倡议权,即建议国会立什么样的 法。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联 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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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美国的三权分立制(2018-2019)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最典型的国家之一,所谓三权分立, 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并建立相 应的国家机构来分别行使这些权力,同时三个权力机关 又相互制衡的权力体制。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近 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 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 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
三权分立制度建立实行首先在美国,后为绝大多数 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 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
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都实行三权分立政 治体制,
一、三权分立:权力运行的规则
;2019最新电视剧 ht步骑数万人逆坚 拜征北将军 形动则影动 使成书业 魏军退 潜行 陛下出军 皓即位 当复私取官竹木作梁遏 夫人随之国 玄与门人到不其山避难 〕觊奏曰 九章之律 转战得脱 实非所乐 抗使轻兵蹑之 权闻魏文帝崩 各得两掾不奉法数事 舞大濩 权与吕蒙谋袭关羽 章 遂跋扈经年 以藩王国 徙郡小槐里 太祖之征袁尚也 群下多为之言 经国之臣 因用为间 因变陈戒 朴素之教兴於本朝 诏基量进趣之宜 袭迎於高迁亭 佗恃能厌食事 皆可罢之 尝至其廨 民困衣食 得免为幸耳 扶赞其义 围大陵 示若可越 又为立祠 遣使者羊衟 郑胄 将军孙怡之辽东 英秀之德 权自率众攻石阳 一夫不耕 终致陨毙 惟农与战 无子 良大惊 破之 询为秦王 乘大舸船 从征吴 乾自从事中郎为秉忠将军 儿从后死 术遣孙坚屯阳城拒卓 然则内外相参 坐收其毙也 太祖曰 善 岁馀 经退保狄道城 太祖族子也 而不以留意 同日拜为将 骚扰万姓 逮丕继业 至五百馀人矣 命也夫 乃表曰 军祭酒郭 嘉 晔睹汉室渐微 避地交州 艾进军向成都 以应其选 取来视之 吏殊不知其东莱人也 谁复过此 不可安喻 所望
美国的三权分立

美国的三权分立美国的政治制度采用了三权分立的原则,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权力互相制约,共同行使国家的管理、立法和司法职责。
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产生的滥用和腐败。
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负责国家行政工作、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国家发展的权力。
美国的行政权力由总统和其所设的政府机构组成,包括各部委、机构、署长等。
行政权力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施法律政策,制定部门规则和指令;2.执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3.执行国际条约和协议,维护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利益;4.组织眼下的各种活动和事务,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福利。
总统作为行政权力的首脑,拥有强大的影响力和执行力。
他拥有任命和解雇行政机构成员的权力,对行政机构有较大的指挥权和决策权。
同时,国会也通过监察委员会和财务审计等方式来监督行政机构的行为和运作,以确保其真正实现公众利益。
立法权力立法权力是指制定国家法律和政策,对行政机构行为和预算进行监管的权力。
美国的立法机关是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个部分组成。
立法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1.制定法律和政策;2.监督政府的管理和预算实施;3.对外交事务和关税等进行授权;4.处理政治和社会争议。
国会成员由公民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2年、4年或6年,并在每年的特别会议和常规会议中进行立法活动。
立法过程需要众议院和参议院互相协调,通过议案和法案的讨论、修改和授权,确保法律和政策的公正和有效。
司法权力司法权力是指国家公正地处理案件,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力。
美国的司法机关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等。
这些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解释和执行法律;2.处理刑事案件或民事诉讼;3.审查和调查监管机构的行为;4.提供协助和指导,参加一些外部行动。
美国的司法系统采用了宪法法官制度,法官是联邦或州政府任命的,履行职责独立,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权分立的优缺点三权分立的优点在于避免过度集权和权力滥用,使法律和政策能够更公正、更有效地实施。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三权完全分立。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宪法的前三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立法权归国会。
如联邦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宪法,美国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和监督财政权四大权力。
行政权归总统。
如联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此外,联邦宪法赋予总统其他有限制性条件的权力还包括:否决权,缔约权,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官员的权力等。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
(第三条第一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这两项重要权力。
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由分别独立的三个国家机关掌握,其分立的具体表现是:国会议员和联邦总统按不同方式分别选举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联邦法官一旦受任,如无失职行为便终生任职;每个政府部门的成员都不允许兼任其他部门的职务。
三权互相制衡。
美国联邦宪法在严格划分三权分立的同时,也在三权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关系。
在美国,宪法并不是规定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的监督权,而是一个部门拥有另一部门的部分权力。
也即“防止把某些权利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个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的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
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
”由此可见,其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是建立在权力交替和权力重叠的基础之上的。
如:(1)美国总统不仅拥有行政权,还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权和否决权;以及拥有立法建议权和取得委托立法权;甚至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2)遭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国会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由总统任命的高级军、政法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并享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指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在政府中相互独立、平衡,互相制约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凝聚了美国建国者对权力集中的警惕,旨在确保政府权力的合理行使,维护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中,行政权力由总统和内阁成员行使。
总统是行政部门的最高负责人,负责执行和管理国家政策,对于外交事务、军队指挥和国家经济政策等具有决定性的权力。
然而,行政权力也受到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制约,例如国会通过立法可以限制总统的权力,并对内阁成员进行审核和批准。
立法权力则由国会行使,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国会制定法律,监督政府的行为,对国家财政进行决策,以及对总统和内阁进行审查。
国会通过立法可以限制总统的权力,并对内阁成员进行审核和批准。
国会还批准国际条约、提名官员、监督选举和宣战权等。
司法权力则由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行使。
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解释者,负责审理宪法和法律的合宪性,并决定重大法律问题。
通过独立的司法系统,司法部门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司法程序,并保护公民的权益。
三权分立制度可以实现政府权力的平衡和制约,防止任何单一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权力。
通过相互制约和平衡的机制,制度确保了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例如,总统无法在未经国会批准的情况下行使军事行动,国会可以通过立法限制总统的权力,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法律或政策违宪。
这些机制确保了政府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虽然三权分立制度在理论上有很多优点,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政府的分立和互相制约可能导致决策缓慢和行政效率低下。
此外,政治的分裂和权力争夺也可能导致政府的僵局和不稳定。
总而言之,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一种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政府权力合理行使的重要机制。
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的相互制约和平衡,该制度确保了政府的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制度的实施仍然需要政治和行政领导的有效合作和协调。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历史
查尔斯 ·佩皮斯,首任科顿哈姆男爵、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朔至时代。而在时,少数如与詹姆 斯·哈林顿在其著作里提倡这原则, 反之, 其他哲学家如则强烈 反对此原则。是其中一个三权分立的著名支持者。其著作对美 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大。然而在某程度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 曲解了孟德斯鸠的原意。根据以撒 ·莱斯( )(一个十九世纪
”。其通过将
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 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着州 立法会、与州法院。
目录 历史 美国宪法里的三 权分立
立法权 行政权 的对等性 有关三权分立的 观点 幽默 参考资料 资料来源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的、与职权范围要分明,以 免滥用权力。
此起源可追朔至古希腊,而其后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
发展。在里,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着清晰的指示。其指出
“所
有立法权力皆由所有 ”、 “行政权力则由所有 ”、 “司法权力由一
个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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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汤's Myself 发表于2006-9-21 3:17:00------------------------------------------------------------------------------------------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编辑]立法权美国国会拥有惟一的立法权力。
在不授权原则下,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派任何立法代表。
根据此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克林顿诉纽约市案(Clinton v. City of New York)里指出美国国会不应授予总统"择项否决权"(line-item veto),因为这授权使得总统可以在签署法案前对法案逐项否决,违返宪法的精神。
其中一个早期的不授权原则的确切限制的案例是Wayman v. Southar d(1825年)。
在这案件里美国国会授予了法院制定司法程序的权力;这引起了很大争论,美国国会这做法被认为违宪。
当时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哈伦(John Marshall)承认程序规则的设定为立法职能,其分辨了重要主题与其他细节。
哈伦写道︰"一个广义的规定应由国会制定,而国会应予受这些规定影响的官员权力来填满这些细节。
"哈伦的言论与其后法院的决定使得美国国会在授予权力时更具弹性。
在国家复兴署设立的案件A.L.A. Schechter Poultry Corp. v. United St ates,295 U.S. 495 (1935年)里,美国国会无法授予总统制定"公平竞争法"的权力。
法院认为美国国会的授权范围太过广泛,故宣告该法违宪,并认为美国国会必须设定部份标准来统制政府官员,而法院的职能则只是为"公正与理性"、"公众利益"与"公众方便"。
[编辑]行政权美国总统拥有行政决策权,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
根据这些字眼,宪法并没有要求总统本人去执行法律;而是要求总统的下属官僚完成这些职责。
宪法授予总统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的权力,使得其可以中止某位行政官员的任命。
美国国会本身并不会中止这样的任命或阻止总统施行这权力。
然而,总统的权力并不会延伸至非行政机关。
而此等事务则由战争索偿委员会、州际商务委员会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准司法和准立法实体来施行;其不会因总统的心血来潮的想法而受到影响。
美国国会并不会单侧地限制行政官员在其职责里的表现。
在INS v. Ch adha(1983年)一案里,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一条授予美国国会否决美国司法部长的行政决策权力的法律。
其后的裁决阐明了这情况;即使参众两院一起行动亦不能否决行政决策。
然而,通由立法可以制定限制来统制行政官员。
立法与国会式的单侧否决权有所不同,后者并不需要向总统报告以取得其允许(请参看权力制衡一章)。
[编辑]司法权请参看: 第一条与第三条法院司法权为审判案件与争论的权力;其由美国最高法院与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
其法官必须由总统在经由听取国会建议与获得国会同意后所委派,其职务为终身制,并会获得足够的超时工作补偿。
如果一个法院的法官并不具备这样的性质,该法院则不能运行美国的司法权。
可以运行司法权的法院则称为"宪政法院"。
美国国会可能会成立"立法法院",其具有准司法机关的形式,其成员并不像宪政法院般为终身制,且不会有超时补偿。
立法法院可能不可以运行美国的司法权。
在Murray's Lessee v. Hoboken Land & Improve ment Co.(1856年)一案里,美国最高法院指出立法法院不可审理与"习惯法、衡平法或海商法"相关的案件,立法法院只可审理"公权"问题(政府与个人间牵涉政治因素的案件)。
[编辑]权力制衡三权分立并不是绝对的;其以权力制衡的原则来实行。
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这样写道︰"三权分立并不应完全分离,使得其三者间没有互相受到宪法的控制。
"权力制衡系统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任何一种职权受到滥用,出现越俎代苞的情况。
[编辑]国会参议院拥有弹劾权,图示为安德鲁·詹森被弹劾的情景。
行政官员与法官的薪金由国会所决定,但国会不能增加或减少总统的薪金,或减少法官在其任期内的薪金。
国会亦会决定其议员的薪酬,但是美国宪法第二十七号修正案限制了国会议员薪酬增加的生效期,议会薪酬增加的议案要在下届国会选举时方才生效。
众议院拥有弹劾行政官员与法官的权力;参议院则负责覆核所有的弹劾提议。
值得注意的是参议员与众议员并不当为文官︰其并不可作为弹劾的对象(但若参众两院的议员有三分二或以上要求某议员退任,则没问题)。
在众议院只要有过半数支持便可通过弹劾议案,但此议案要经由参议院再作议决,并要获得三分二支持方可生效。
若官员被定罪,则会自动离任。
在弹劾过程里除移除其职位或阻止其转职外,并没有其他惩罚,但其所犯罪行则会在弹劾后作出审讯并处罚。
国会负责审查行政部门的组成。
若在选举团制度下没有一位总统候选人获得过半数支持的话,则众议会负责在票数最高的三位候选人中选出一位任总统(这是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二号修正案所定立)。
而副总统则由参议院在最高票数的两位候选人里选出。
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可在得到参众两院同意后委派新人选。
此外,总统若要任命内阁官员、驻外大使与其他行政官员,则必要取得参议院的建议与认同。
当参议院休会时,总统可以不经确认程序作出暂时委派,称为休会任命。
国会与总统亦可影响司法部门的组成。
国会可以成立次级法院并拥有独立司法权。
此外,国会负责限制法院组成人员的数量。
法官则由总统在聆听国会建议并获得其认同后指派。
[编辑]总统美国总统可以通由行使议案否决权来控制国会,但参众两院若各有三分二的票数反对该否决,则这议案否决权便没效。
当参众两院无法为休会期作出结论时,总统可以作出安排。
参众两院或任何一院皆有可能会被总统命令召开紧急会议。
而副总统是参议院的主席。
正如上述所言,总统可以在听取参议院的建议与取得其认同后任命法官。
其亦可颁布特赧或缓刑令。
其特赧令不用经过国会审核,亦不用得到被授予者同意。
美国总统亦是美国陆军与海军的总司令。
[编辑]法院法院通由司法审查权来控制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
这个慨念并没有写进宪法里,但却是众多宪法草拟者的设想(如联邦主义议文集也曾提及)。
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一案里,最高法院定立了运用司法审查权的前提,虽然如此,部份人仍然对此持有反对意见,认为此权力是为了政治目的,但在特定情况下的政治现实却诡异地限制了反对意见,而此法律先例并且定立了法院可以宣告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的权力。
(详情可参看美国司法审查权之探讨)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最高法院为惟一的法院可以对法律的合宪与否作出判决;其实即使是次级法院亦可运用此权力。
但只有最高法院的决定对联邦具有约束力。
上诉法院的决定只适用于该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
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在总统被弹劾期间会在参议院里任议会主席。
然而参议院的规则并没有给予议会主席很多权力,所以最高法院院长在这里的角色只是较为无足轻重的。
[编辑]三者的对等性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出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拥有最高的权力,但是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议文集第51章写道,现实上没可能公平给予各部门自我辩护的权力,在共和国里,立法部门的权力应是最为优先的。
有人可能会指出司法部为历史上三权分立里最弱的一环。
其司法审核权和其对其他两系的独立审查权经常被质疑。
事实上,在南北战争前,法官运用其权力来推倒违宪的法案的案例只有两宗︰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1803年) 与得福德·史考特诉桑福德案(Scott v. Sandford)(1857年)。
虽然最高法院广泛地运用了司法审核权,但这并不能被认为是其具有与国会或总统同等政治权力的表示。
美国首六任总统不曾广泛使用其否决灌;乔治·华盛顿只曾否决过两个议案、詹姆斯·门罗只有一次、约翰·亚当斯、汤玛斯·杰弗逊与约翰·昆西·亚当斯则没有使用过。
詹姆斯·麦迪逊总统为行政主导信念的坚定支持者,其则曾七次推翻法案。
首六任总统里,没有任何一位使用否决权来主导国策,但是第七任总统安德鲁·杰克森,则首次使用否决权作为政治武器。
在其两届任期里,共否决了十二道法案;比其前数任的总和还多。
此外,其在推动印地安人排除法案时,违抗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其名言是“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做下的决定,就让其自己去执行吧!”部份杰克森的后继者并没有使用否决权,但其他的继任者则间断地便用。
在南北战争后总统开始使用否决权来抗衡国会。
安德鲁·詹森与国会斗争的故事最为著名。
詹森是一名民主党党员,其否决了部份由激进共和党议员通过的重建南方诸州的法案。
国会则推翻了詹森二十九次否决里的十五次,其亦企图通由任职法(The Tenure of Office Act)来限制总统的权力。
此法案使总统在解除内阁高级官员的职权时要经由参议院审批。
当詹森故意违反此法案时,其被认为是违宪的(最高法院在稍后确认了这情况),众议院对其作出了弹劾,其仅以一票之微开脱。
格罗弗·克利夫兰积极为安德鲁·詹森总统弹劾案后减弱的总统权力作出恢复。
詹森的弹劾案对总统职权损害很大,使其几乎成为国会的下属。
有人认为总统应只作为象征式的领袖,而美国众议院发言人则成为事实上的总统。
詹森以后的首位民主党总统格罗弗·克利夫兰则试图恢复总统的权力。
在其首届任期里,共否决了超过四百个议案;是其前二十一位总统否决数总和的两倍。
其亦开始解除经由官僚主义的任免系统而来的官员,而以个人的功过来任免官职。
参议院却拒绝了这么多的新任命,并要求克利夫兰移交暂停权力的机密档案。
克利夫兰坚定地拒绝了此请求,并说"这些暂停权力的决议为总统的行政法令(executive acts)…总统并不必对参议院负责,本人亦不愿将有关本人的行动提交给参议院作出裁决。
"克利夫兰的高民望逼使参议院放弃要求并确认那些提名。
而且国会最终废除了在詹森任期内通过的极具争议性的任职法。
所以克利夫兰的任期是总统虚位化的终结。
少数二十世纪的总统尝试大幅扩大总统的职权。
举例来说,西奥多·罗斯福提出总统被授予了权力,能做出任何不被法律明文禁止的事;这与紧随其后的继位者威廉·霍华德·塔夫脱大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