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宪法的比较与区别
中英美法四国宪法比较

小组讨论: A组(中美)B组(英美) 组(中美)B C组(中法)D组(法美) 组(中法)D
一、中美宪法之比较
宪法渊源:中国宪法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如
选举法、基本法)、宪法惯例、宪法解释以及国 际条约。美国宪法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 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 宪法类型:中美宪法均属于成文宪法、刚性宪法、 民定宪法、规范宪法 宪法结构:序言/正文/附则/修正案 宪法内容:原则/公民权利/政府组织
二、英美宪法之比较
宪法渊源:英国宪法有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宪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美国宪法有 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 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 宪法类型:英国宪法属于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 民定宪法、规范宪法。美国宪法属于成文宪法、 刚性宪法、民定宪法、规范宪法。 宪法结构:英国宪法没有完整系统的结构。美国 宪法有序言/正文/附则/修正案。 宪法内容:原则/公民权利/政府组织
四、法美宪法之比较
宪法渊源:法美宪法均有宪法典、宪法性
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以 及国际条约。 宪法类型:法美宪法均属于成文宪法、刚 性宪法、民定宪法、规范宪法 宪法结构:序言/正文/附则/修正案 宪法内容:之比较
宪法渊源:中国宪法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如
选举法、基本法)、宪法惯例、宪法解释以及国 际条约。法国宪法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 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 宪法类型:中法宪法均属于成文宪法、刚性宪法、 民定宪法、规范宪法 宪法结构:序言/正文/附则/修正案 宪法内容:原则/公民权利/政府组织
中美宪法比较与批评

中美宪法比较与批评本文以中美《宪法》中司法中英译文为例,根据纽马克《翻译教程》中对文本划分,确定法律文本属于表情功能。
以奈达的功能对等作为理论基础,从词汇、句法及直译和意译的翻译方法进行了分析,得出法律翻译有其特殊性,要做到准确、简练和规范。
一、《宪法》概要《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对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文本界定根据纽马克《翻译教程》中对文本划分,确定法律文本属于表情功能。
其核心是讲话人,他用话语来表达情感,不考虑反应。
这类文本包括文学作品、这类文本翻译时需借助有文化含义的表达法;权威文本。
三、奈达功能对等理论及分析奈达认为:所有可以能用语言进行表达的含义都可以用其它语言表达。
在奈达的《翻译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最贴切的自然对等,是对意义和语体而言的。
在语言与文化之间通过找寻翻译对等语,并以合适的方式重新对信息的形式和语义结构进行加工,正是功能对等所强调的。
(一)词汇1、词汇的普通含义在法律中的特殊含义2、情态词在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中,shall的出现次数最高。
在中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为表达“不得”,“保证”含义时,根据统计,shall共出现4次。
在美国宪法第三条中,为表达“应该”、“有”含义时,根据统计,shall共出现19次。
因此,shall 所表达应履行的义务,从而使听者或读者产生认同感。
而非must,是因为must表达应该或必须服从的命令,给人以强迫感。
根据奈达功能对等理论的第一条,“努力创造出既符合原文语义又体现原文文化特色的译作,最大限度地再现源语文化。
”法律翻译中专业术语的含义就是,将普通词汇赋予其特定的并且固定的含义,使读者明白其所要表达的含义。
(二)句法1、主动态与被动态的统计法律翻译中常常将主动态与被动态相结合。
试论中美宪法权利

试论中美宪法权利试论中美宪法权利中美宪法对公民的权利都有明文规定。
但由于双方政体本质、传统不同,总的来说异多同少。
本文试就几个方面对中美宪法权利进行比较。
一、中美宪法权利的不同表述美国宪法是18世纪的产物,属于旧式宪法,适用于组建新开发国家。
这种形式的宪法通常对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都不作详细规定,只概括的写出几条原则性规定,而细节留给法律按照当时的社会情况再给以补充。
这种宪法追求的是高度的稳定性,因此细节越少越好。
中国宪法属于新宪法。
中国宪法对中国公民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中国也不采用判例法。
因此,像美国那样引申出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的现象可能不容易被中国法学界接受。
再者,引申权利也无必要,因为中国宪法里已包括不少美国宪法中所缺的社会、文化、经济权利的新观念。
中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权利很多是正面的权利,也就是说宪法上直言这些权利是公民的自由,比如第35条提出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美国宪法里却时常把公民的自由写成不受政府侵犯的自由。
美国宪法中的这种写法有一部分原因是当年麦迪逊在写前10条修正案的权利时本想把它们写在宪法本文的第1条第9项里。
因为这一项是专门限制国会权利的,因此他就将一些公民权利写成了对国会立法权的限制。
虽然国会最终决定把这10条放在宪法本文的后面作为修正案,但保留了麦迪逊的写法。
除了麦迪逊的因素以外,美国宪法用限制政府的权力表述公民权利也有其传统政治的背景,美国立国的传统就包括对政府的不信任和深信权力对掌权人的腐化作用。
美国国体中的三权分立就是这种思想的产物。
在这种思想逻辑下,把公民权利写成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也是很自然的。
当然美国公民的一些权利也有用正面表述的。
中国的政治传统和美国不相同。
由于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人民就没有对政府采取敌对态度的必要。
中国宪法中也反应了这种人民和政府利益相同的态度,因此多半权利都写成公民的正面权利。
二中美宪法各类权利的比较(一)关于社会福利权中国宪法是一部比较新的宪法,里面包括一些20世纪的新的权利观念,如文化、社会福利的权利。
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

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哈尔滨金融学院知识产权二班乔茵20152069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属于不同的法系,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特色。
通过对比两国宪法的异同分析各自的优劣,取长补短,扬长避短。
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
关键词:中美宪法差异政治是一个共同体面对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在互相冲突的价值上进行选择的过程。
通常承担七象征功能和基础职能的是宪法。
因此,宪法比较必须有两个标准:一个用于表明那些恒久不变的根本性问题的共同点,另一个用于显示那些因社会变迁而不断变化这得宪法条文的差异性。
一、理念差异美国宪法理念吸收了亚当·斯密的关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每一个个体都是理性的,都会在有约束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都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则。
”1这种观点基于“人性恶”认为人性的缺点决定了无论将权利交到谁的手里都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正义。
因此人治是不可靠的,必须坚持法治。
通过建立一个公平完整的制度来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效率。
此外,早期的美国宪法理念受洛克以及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通过权力制衡来限制政府的权利从而满足资产阶级社会各集团的利益。
所以美国宪法的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对政治权力的限制。
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和宪法的实施。
我国宪法则认为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于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
受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影响。
二、文字表述差异宪法语言是经验性的、高度精炼的、被注定的,是整个民族精神的流淌。
美国宪法非常概括,文本制定具有相当的弹性。
它就使自己可以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来做相应的解释适应时代的不断变化。
因此美国宪法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规定多为规定性内容。
中国宪法文本的文字规定较为精准具体操作主要依赖于上级的明令指示和相关文件,下级很少会怀疑上级行为的动机,更不会直接察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宪。
中美法律体系的异同

中美法律体系的异同-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摘要: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基础上,国家权力所创制的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
由此可见,每个国家都有其各自与众不同的法律文化。
宪法在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其意义是无庸置疑的。
关键词:宪法诉讼法正文世界上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大陆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美国采用的是英美法系,因而中美法律差异就表现在两大法系的差异上。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的地位。
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饮食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燕尾服起来的。
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中美宪法基本制度的比较

中美宪法基本制度比较一、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1).中国的选举方式与政党制度中国从1953年12月进行首次普选开始,选举是真实而平等的。
我国选举方式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其中又有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经济文化落后,交通也不方便,人民群众的民主素养还不是很高,从这样的国情出发,我国只在乡镇一级实行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普遍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有所增强,政治参与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希望更多地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顺应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将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级,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根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面对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的状况,我国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采用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目前,中国的选举制度还在不断改进与完善中。
较以前来说,现今中国民主程度已大为提高,文化大革命刚结束后不久,党和政府就果断停止阶级斗争。
目前,我国的选举方式主要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如今的乡镇人大代表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能够直接表达老百姓的意愿,老百姓能够直接参与选举.但成本较高,局限于选民多,分布广的地区,且参与选举的老百姓有一部分缺少民主意识,因此可能导致贿赂的情况的发生。
间接选举适合于我们人口众多的国家,但不是每个选民都能选举心目中的候选人,选民的意愿受到限制。
以等额选举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可以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但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有些选民可能误认为是事先“内定”好的,因此选民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差额选举有利于通过选民对候选人的自我介绍参与竞选来了解候选人,但若缺少有效的规范,容易发生虚假宣传,贿赂等情况。
由此可见,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差额选举都有各自的优点,也都有各自的局限性。
但必须依据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的具体条件来决定国家的选举制度。
中美宪法实效性之比较 法

中美宪法实效性之比较一:法律传统(一):美国的法律传统美国在独立战争前,其当地居民主要为欧洲移民,这成千上万的移民来此最主要和最普遍的原因是宗教和政治。
他们从祖国带来了习惯、法律和关于良好政府的思想(此时,欧洲大陆已经开始了启蒙运动)。
他们发现若要生存,就需要改造原有思想,创造新的思想。
正如自然权利哲学家所说,从某些方面来说,他们意味着又回到了原始状态,当然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思想构建新的制度。
北美在经过长期的发展之后,形成了不同于因英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
其中较为显著的一点便是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这些人把法律知识应用于政治,先同英国进行斗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继而又在学习的基础上建立了独一无二的宪政制度。
就这样人们将法律与政治融合到一起,并最终将“可敬的法律框架是为社会赖以生存的骨骼”。
可以说没有美国人民高度的法制意识,也就没有今天的美国。
而美国人民对法律的高度认可,归根到底也就是对法律的母法——宪法的崇敬与敬仰。
美国人民悠久的、业已形成的法治意识,对于美国法律的普及及法治进程的推动,尤其在宪法实施的保障方面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必须被信仰”在美国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诠释。
(二)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国自古强调君权至上,法只不过是君主用以统治人民的工具。
而中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均强调“以德治国”的儒家政治理念。
“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律虽明设大典,礼尤贵顺人情”的治理理念,致使人民对法敬而远之,转而钟情于“礼”,自是情理之中。
历代的暴君无不以严酷的法律镇压人民,又使人民对法律有一种潜在的反抗意识,因此在生活中不可能主动接触法律,唯恐避之不及,何谈法制意识。
中国法制思潮的兴起不过百年,而其中一半以上的时间又处于混乱之中,所谓法治普及所需要的土壤(经济、文化、社会环境、政治构架)根本没有形成,而且还残留了较为浓厚的封建思想。
尤其在文革时期“砸烂公检法”的行为极大的破坏了新中国法制进程,为刚刚起色的法制建设蒙上了一层阴影。
美国宪法与中国宪法根本区别

美国宪法与中国宪法的根本区别
刘彤
美国法律的来源于英国法,后根据美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做了很多的改变,美国在自己建国初期就制定了属于自己的联邦宪法,每个州之间与联邦之间有属于的法律体系,随着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四个时期: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4.现代美国法。
美国法律是以英国法律为中心,主要以程序诉讼主义为特点,同时也拥有自己的特点,美国在建国初期的时候就制定了联邦宪法,每个州和联邦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体系,联邦会在国防、外交等方面,没有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事商业方面的立法权都会属于每个州。
各州的宪法或法律如果与联邦的宪法,法律或订立的条约相抵触前者均无效;联邦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虽然不能渊源于宪法规定,无须像联邦条例规定取得各州同意,但也不能妨碍和限制各州权力的行使,各州在其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各州政府的职能有完整运转的自由;各州只能在不违反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的前提下行使其保留权力,但联邦政府也必须在确认各州自主的基础上行使其权力。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在195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切力量的集中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主要表现在:1.宪法是阶级斗争结果和总结;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3.宪法
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美国宪法和中国宪法的相同之处同时具备:人民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不同点则在权利制约原则方面,西方实行的是比较严格三权分立,而我国则强调的是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制约,法律规定与实践运行是存在巨大差异的,不能因为实践中这些原则没有得到贯彻和执行而否认其宪法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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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宪法的比较与区别
一、中美宪法背景之比较
(一)理论比较
早期的美国宪法立法理念受西方学者洛克、孟德斯鸠等分权学说的影响,采用权力分权制衡的原则,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民众的利益,其实质是满足资产阶级社会中各利益集团方便控制政府的需要.以满足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诉求。
所以美国宪法所蕴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与宪法的实施.是概括性的。
我国与美国有所不同。
我国的宪法遵循的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影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
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
所以我国在宪法条款里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二)历史背景
美国宪法是独立战争胜利的产物.源于《独立宣言》的签署,崇尚独立自由精神和踟结合作精神,这就决定了美国宪法被深深打上了自由的烙印。
“人人平等。
天赋人权,约束政府等口号,无一不洋溢着自由之光。
”[而我国建国初期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必然要遵循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
而我国的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性质的文件为《共同纲领》,它的产生是中国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
所以决定了它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中美宪法内容之比较
(一)宪法的结构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文有七条。
修正案有二十七条.它的宪法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主要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原则、宪法修正程序、宪法批准程序。
条文简单.以分权和全力保障为主题展开。
我国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周宪法分为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共计一百零六条,其中四章分别规定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国旗国徽和首都。
这部宪法的主要原则是人民民主原则.但是由于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发展来的,所以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宪法的使用情况
美国宪法只是在1787年的时候将1782年的《联邦宪法》替换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之后就一直没有发生过更改。
我国宪法经历过五次修改.分别为1949年、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
自建国以来一共有五个不同的宪法版本。
(三)宪法的特征
美国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在政府权利方面,美国主张的是有限政府.主张分权制: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主张权威政府,主张合一制。
美国的宪法文字非常概括,弹性空问很大,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做出相应的解释来适应小断变化的时代,美国宪法中多为禁止性规定,同时对保障人权方面有相应的规定。
(四)宪法的内容规定
我国宪法与美国宪法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上.美国宪法的意义和内涵依赖于它的解释。
我国宪法的内容规定也在不断地变化.经历了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
三、宪法的特殊问题之比较
1.宪法的人身自由保障权利
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案证实保障人身自由权利是美国宪法的出发点。
将人身自由作为头等重要的事情来予以保护。
我国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集中在宪法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缺少如美国所具有的保障人身自由所需要的正当程序。
2.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美国宪法从最初的只具有程序性的含义发展为兼顾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的正当程序。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程序性的正当程序的含义是任何其利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
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她并且获得庭审的权利。
”我国的法律传统文化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3.宪法的妇女权利问题
美国宪法总体上结合美国的资本主义国家性质.制宪的历史背景和崇尚天赋人权的思想来看,美国宪法中对女性权力的保障还是相对较少的。
我国的宪法在制定之初就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各个方面都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
4.宪法的解释和权利救济
在宪法解释和权利救济方面,美国司法机构也可以通过判例对宪法进行实质上的修正。
四、中美两国宪法监督模式的实效对比
1.监督主体
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均有权对联邦或本州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审查权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行使。
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只能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我国的权力机关监督模式的优点在于监督主体具有最高权威性,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符合我国国情。
弊端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职从事宪法监督的机构,全国人大要行使宪法赋予的十五项职权,其常委会的职权也多达二十一项,实行宪法监督力不从心。
2.监督方式
美国法院所审查的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或行政命令,在美国“被宣布违宪的法律通过遵循先例这一判例法的原则失去效力,作为联邦制国家,州法院、联邦法院都不再适用该法”。
这种模式具有消极被动性、间接附带性及单一的事后惩治性。
我国现行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结合、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结合的方式,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局限于对法律、法规等抽象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却忽视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全体公民等具体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监督,也忽视了对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争端的监督。
3.监督程序
在程序上,美国违宪审查的提请主体没有限制,任何当事人都可以在初审或上诉审的具体案件中就某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问题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审查其合宪性,其可操作性非常强。
我国宪法没有规定谁可以提出违宪审查,什么情况下,什么期限内,通过什么形式向什么机构提出,审查机构通过什么方式作出审查的决定,公民如何得到宪法救济,程序的缺失,使得宪法监督工作无法正常有效的运转,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4、公民的权利救济
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在遭受侵犯以后,可以提起宪法控诉,从而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济。
我国不存在宪法控诉,宪法被排除在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范围之外。
由于我国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纲领性,宪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加上普通法律的部门性和立法者及立法技术的局限性,普通法律不能对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全部做出具体规定,总有遗漏,这被遗漏的部分就不可能得到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保护,造成了有权利无救济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