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宪法比较之儿童权利

中美宪法比较之儿童权利
中美宪法比较之儿童权利

本科生论文

题目:中美宪法比较之儿童权利

姓名:陈玲

学院:公共事务学院

系:政治学系

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

年级:2011级

学号:13820112200393

指导教师:聂安祥职称:助理教授

2012年05月27日

中美宪法比较之儿童权利

摘要:儿童权利是当今各国宪法中相对薄弱的一个部分,随着社会对儿童关注的提

高,中美两国对儿童权利的保障有所加强,但是两国宪法就儿童权利问题仍存在诸多问题。儿童权利宪法化这一观念的提出,将会对今后儿童权利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通过完善中美宪法审查制度将使儿童权利发展之路更加平坦、宽广。

关键词:儿童权利宪法化宪法审查

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希望,随着社会的进步,各国对儿童的保护也在逐步加强。中国与《儿童权利公约》接轨,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美国颁布了《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2000儿童虐待预防与执行法案》等,然而,中美两国虽然都在法律上对儿童权利有所保障,但是作为核心内容的儿童权利对人们来说却是生疏的,也始终没有真正落实,以至于现今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许多儿童受虐待、伤害、遗弃的案例。保障儿童权利的宪法规范并不完善,儿童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依照法律判案或没有合适的渠道维权。本文就中美宪法儿童权利的比较、儿童权利宪法化和完善宪法审查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看法。

一、儿童权利

(一)儿童权利的定义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对于权利的定义更是众说纷纭,霍布斯“权利乃自由之范式”,康德“权利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包含四个方面的意思,即“要求”、“自由”、“权力”和“豁免”。根据上述几种解说,我们可以大致理解“儿童权利①”即指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提醒儿童的尊严和道德价值的,带有普遍性和反抗性的利益、主张、资格、权能或自由的总称。

(二)中美儿童现状

儿童权利是否有必要作为宪法当中的一个重点,取决于中美两国儿童现状。联合国《世界儿童状况1996》②曾公布过的一组数字:——关于儿童的基本指标,1994年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发展中国家平均为101?,中国为43?。——关于儿童的营养状况,1980年到1994年,低体重(中重度)儿童的比例,发展中国家平均为35%,中国为17%。——关于儿童的卫生状况,1994年1岁儿童卡介苗、百白破、小儿麻痹和麻疹的免疫所占的百分比,发展中国家平均分别为87%、80%、80%和78%,中国分别为94%、93%、94%和89%。《世界儿童状况2012》则显

①王勇民《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7页

②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0917453887.html, 2005年05月25日

示,虽然在过去20年内中国儿童生存与发展水平稳步提高,但不同地区和收入群体间的差异以及法律体系的亟需巩固和深化是中国面临的挑战。《华盛顿邮报》2010年11月21日报道,每4个美国儿童中就有一个面临饥饿问题。超过60%的公立学校的教师认为饥饿是学校的一个难题,60%的教师自己掏钱为饥饿的学生购买食物。美国人口普查局2010年9月1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美国18岁以下儿童贫困率达20.7%,比2008年增加了1.7个百分点。美国“关爱我们的儿童”官方网站数据显示,美国每年有超过300万的儿童遭受暴力侵害,实际数字比这还多3倍;大约有180万的儿童遭到绑架;有近60万的儿童住在福利院。90%的同性恋、双性恋以及变性学生在学校经历过骚扰,约有16万学生因为害怕被欺负每天都待在家中。联合国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报告称,美国20个州和数百个学区长期以来允许体罚小学生,残障学生遭受体罚的概率更高。

从数据来看,中美两国儿童现状不容乐观。纵观古今,儿童因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一直被视为成人的附庸,需要在他人的监护之下成长,社会普遍认为儿童不是和成人一样的权利主体,儿童权利对人们来说是不可思议的①。近年来儿童权利虽然得到普遍关注,但是上述数据警示世人儿童权利发展尚未成熟,儿童作为一个国家的合法权利主体,权利理应受到落实和保障。

(三)中美宪法关于儿童权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美国作为没有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两个国家之一②,并没有在宪法上对儿童权利给予规定,而是各州各自制定儿童保护法。各州由于主客观原因对儿童权利的规定又大相径庭。例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规定,纽约州宪法规定,州政府为5至21岁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免费教育,而伊利诺伊州宪法则规定为4至20岁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免费教育。③又比如有些州在保护儿童心理幸福方面所享有的利益允许未成年人通过闭路电视作证,因为实践证明,让儿童在法庭上公开作证对儿童是有害的。但是,一些州并没有遵循克雷格案所确立的原则,因为他们本州的宪法明确保障被告人获得与证人对质的权利④。同时,美国设立儿童福利局介入侵犯儿童权利的的各步相关程序中,直到案件结束儿童得到合适安置。但是,儿童福利局毕竟只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在儿童处于危险中时,他们有权迅速采取行动以保护儿童,但是这些行动却处处受到阻挠。

我们可以看到中美两在立法上对儿童权利规定是少之又少,而儿童权利在宪法上的体现更是相形见绌,虽然美国在宪法上没有对儿童权利进行规定,但是中美两国宪法上儿童权利缺失的实质却是一样的。儿童权利保护之路充满艰辛,儿童作为一个国家如此庞大的权利主体之一,却无法在国家根本大法上受到足够的保障,那么宪法的权威性就值得我们怀疑了。基于目前儿童权利遭受的损害,本文提出儿童权利宪法化这一新主张。

二、儿童权利宪法化

①崔庆国:“论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3页

②劳伦斯·科恩、安东尼·迪拜尼戴特《时代》:“美国缘何反对儿童权利”,2012.01.24

③蔡金花《中小学教育比较》教育研究京 68~71,80G3 20072007

④ Commonwealth v. Ludwig, 594 A.2d 281 (Pa. 1991); People v. Fitzpatrick, 633 N.E.2d 685 (Ill. 1994).

(一)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成文宪法在形式上乃是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判例等构成的结构体系①。本文所指的宪法即宪法典,宪法典由一个特定的制宪主体按照特别的程序制定出来,使宪法典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宪法典可以看出一国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权利结构框架全貌。由此可见,宪法具有普通法律无法超越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因而载入宪法中的法律效力甚于一般法律。

(二)儿童权利宪法化的意义

中国宪法在两处提到儿童权利,特别是在第46条受教育权之后紧跟“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为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可靠、严谨的根本法的保障,但是诸如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条例后面却没有紧跟“国家保障儿童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就使得儿童在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没有明确的宪法保障。1996年11月10日,浙江省天台县城关镇洋头洪村16岁的邱彩萍,与邻居为小事发生争吵,继而与当时年仅11岁的邱伟江相互扭打,致使邱伟江小便出血。事后,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18日,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受理,对邱彩萍实施48小时留置盘问,并于20日对邱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关押在一间不到20平方米的羁押室,直至25日。1997年1月1日,天台县公安局在作出撤销监视居住决定后,既未说明理由,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证据,又将邱送至天台县法制教育学校进行了强制教育。期间,邱既不能出学校大门,也不准家人探望,直至3月14日才与家人团聚。1997年7月28日,邱彩萍向天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天台县公安局限制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并赔偿精神损失12万元。8月22日,天台县法院受理了此案。11月14日在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法庭上,被告天台县公安局承认了非法关押邱彩萍,但辩解在法制教育学校是受教育,没有限制人身自由。”邱不接受这一说法。至1999年6月20日,天台县法院才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邱接到判决后即离家出走。9月24日,邱母代女儿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要求法院撤销天台县法院的判决,并判令天台县公安局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同时向上诉人赔礼道谦。11月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邱的上诉请求。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②。在这个案例中,儿童邱彩萍因致人轻微伤被刑事拘留五天又被无理由强制教育,人身自由显然受到严重侵犯,但是法院几次驳回原告的上诉,没有一次以宪法的角度来判决此案,暂且不论此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如果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是否就能判决天台县公安局侵犯儿童人身自由罪?显然当权利主体涉及儿童的时候,人们要在这条条例上打一个问号。案例中邱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首先无法确定这个案例属于哪类法律的审理范围之下,自然无法保障邱的儿童权利。基于儿童这个主体的特殊性和公民范围的不明确性,本文认为有必要在宪法中强调儿童的公民权。一旦儿童权利在宪法中有所体现,那么相关的案例便有清晰明了的宪法可依,这使得儿童作为祖国的未来有了更权威的权利保障。同时,本文认为针对中国宪法可以以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强调儿童权利:1.在每一项公民权利后紧跟“国家保障儿童享有xxxx权”或“此项权利适用于儿童”;2.宪法条例中增添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③”。以上两种方式中第一种是宪法中已经存在的形式,更容易被人们接受,第二种工作量较小,对于宪法

①刘茂林《论宪法结构的涵义与宪法规范的结构特点》【J】法商研究出版社 1995(4)

②林東昌《我國憲法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其界限》s. l., 1979,第17页

③选举权等具有年龄限制和额外要求的权利除外。

修改来说更适用。

另一方面,美国宪法并没有相关的儿童权利,那么美国如何保障儿童权利?由于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利,在一个关键的联邦案例United States v. Lopez 中,多数意见和反对意见都认为家庭法是州的立法领域而不是联邦立法层面调整的领域,因而儿童权利的相关法律都是由各州制定。但是,联邦政府可通过给出儿童保护指导准则的形式来影响州法。政府职能部门、律协、志愿法律职业群体、非政府组织也会推荐一些指导准则和模范法典,这也会对州施加某些影响,让州来接受一些有效的法律。儿童福利局也可以在儿童被不当对待或忽视但是没有现实危险时,为儿童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正是基于这种双重宪法的情况下,各州对儿童权利规定自由度太大,没有统一权威的标准,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政府机构在儿童权利问题上都只能“影响”州法,也就是说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在州的手里。在1988年汤普森案中,未满16周岁的被告人与另外三名同伙残忍地杀害了他的哥哥。初审法院认为少年刑事司法系统并没有明显且合理的可能成功地矫正被告人。最后适用普通刑事司法程序判处汤普森死刑。经过上诉审理,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判决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对行为时16周岁以下的犯罪人执行死刑,将此案发回重审。而在1989年斯坦福案中,行为时刚过17周岁的被告人在抢劫了加油站之后强奸了其中的一名女工作人员,随后将

其劫持至一隐蔽处进行性虐待。为了杀人灭口,他开枪连续射击该女被害人头部,致使其当场死亡。法院宣布被告人谋杀罪、强奸罪、抢劫罪、性虐待罪成立,判处斯坦福死刑。由此可见,同样是儿童杀人案,暂且不论死刑制度是否合理,却在量刑方面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案情的不同可能是其中一个原因,儿童权利在联邦与州,各州之间的法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有的儿童杀人可以免受死刑,但是另外一些儿童却要为此付出代价,这不仅侵犯了儿童的平等权,也侵犯了儿童的生命权。此外,在2005年西门斯案中, 17周岁的被告人与两名同伙于凌晨两点潜入被害人卧室意图行窃。被害人惊醒后与西门斯四目相接。西门斯担心被被害人辨认,遂决意杀人灭口:蒙住其眼睛和嘴巴,严实地将其捆绑,驾车离开第一犯罪现场,丢入大海。最后,被害人的尸体被渔民发现。检察官以夜盗、绑架、偷窃、一级谋杀等罪名起诉西门斯。根据密苏里州刑事诉讼法,法院依照成人刑事司法系统对其进行审判。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没有任何争议,但在量刑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院基于被告人谋财害命的犯罪行为,野蛮的、灭绝人性的、恐怖的、放纵的人格特性,判处被告人死刑。辩方顽强地层层上诉,坚持论辩:联邦最高法院在阿特金斯案①的法院意见中认为宪法第八修正案禁

止对智力迟钝者执行死刑,所以,辨认能力受到实质性减损的未成年人同样不得被判处死刑。但以前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为核心的保守主义大法官发表法院意见认为:对行为时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人执行死刑并不属于残酷且异乎寻常,并撰写反对意见,深入证成未成年人死刑制度。针对相似的案例,甚至在法官之间都有了争执,即使引用了联邦宪法修正案也无法对案件作出准确合理的审判,由此可见儿童权利宪法化的重要性。本文认为,基于美国国情的特殊性,儿童权利宪法化可以以以下方式进行:在联邦宪法中增设一条:儿童享受生存权、发展权以及一切成人在本宪法中享有的权利②。如此一来便可根据原有的宪法第六条“本宪法及依照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一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的法官仍应遵守。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违返本宪法”约束各州,以联邦宪法的权威限制各州对儿童权利的规定,有利于儿童权利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推动儿童权利的深入发展。

① Atkins v1 Virginia, 536 U1S1 304 (2002)

②联邦宪法中规定的特殊权利除外。

三、完善宪法审查制度

(一)宪法审查的定义和意义

宪法审查①制度,也叫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的制度。它包括以下要点:首先,宪法审查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可能是司法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其次,宪法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的行为和其他社会活动。第三,审查的标准是判断审查的客体是否合宪。第四,宪法审查机关不仅有权对审查客体进行审查,而且有权对违宪行为作进一步的处罚。

(二)中美宪法审查的缺陷

当前中国正在推行的依法治国其实质就是依宪治国,目标是建立起社会主义民主宪政。但是儿童权利问题虽然在宪法中有所规定,但是仍没有依宪治理,甚至很多案例的审理都是与宪法相违背的,建立在违宪基础上的宪法审查制度还有什么意义?当前我国有关宪法审查的基本理论不足,程序运行存在的不足在于重实体、轻程序,且运行程序相当不完善,同时现存的程序设计适用性不强等缺陷,以致在实际运用中困难重重。

美国宪法的运行状况所体现的宪政框架是偏颇的②。这种偏颇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在第一层意思上,“它是有偏见的。当下的宪法把现状看成是中立的、公正的,任何对现状的背离都被看作是派系私见。”另一层意义的偏颇是,“只能求诸于最高法院的决定才能确证宪法的意义”,这种判决十之八九是宪法审查权的运营。联邦政府无法过分干预州政府,这使得宪法审查在层级上无法正常运营;联邦与州,各州之间宪法的差异使得宪法审查在横向上无法正常运营,美国的宪法审查缺陷很大一部分来源于联邦与州的体制上,这使得儿童权利在联邦与州之间徘徊,无法确定归宿。

(三)建立完善的宪法审查机制

本人认为,建立完善的宪法审查制度以保障儿童权利的实施,首先要保证宪法的合理性,宪法条例是否真正保障了儿童权利,是否考虑到儿童权利的方方面面;其次,宪法审查权应交予较权威的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并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将权力公开在人民的眼皮底下,儿童权利才会受到更多的关注,获得进一步的发展;最后,宪法审查权应真正落到实处,一如本文中的案例,中美两国并不是没有宪法审查,而是在真正实施时权力的缺失影响了一部分的审判结果,因此,将宪法审查权真正落实到每一件关于儿童权利的案件中,才是切实保障儿童权利的最好承诺。

四、结论

能否在宪法层面落实儿童权利,与中美宪法儿童权利的发展息息相关,儿童作为一个国家中权利被长期忽视的群体,需要在社会的不断进步中获得应有的保障。儿童权利宪法化,在现今看来似乎是不可思议的提议,在未来必然会受到诸如立法未健全、公民普遍缺乏宪法知识、整个国家宪法文化不发达、宪法观念守旧等障碍,但是在社会进步中不断完善宪法和宪法审查制度,儿童权利终究会得到实质性的突破和发展。

①林来梵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法律出版社2009年06月9787503693243 第1页

② [美]凯斯·桑斯坦:《偏颇的宪法》,宋华琳、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36.

中美政治制度差异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美政治制度差异 篇一:中美政治制度比较 中美两国政治制度的比较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最根本的就是意义就是为公民提供一个“生活环境”,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一个国家社会行为的稳定;此外,政治制度还作为经济制度以及社会制度的奠基石,牵动着整个国家的变革与发展; 作为最具影响力的两个大国,中国与美国的阴晴冷暖时刻影响着整个世界;然而这两个大国却在政治制度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并成为各自制度领域的代表者;下文将逐点分析中美两国政治制度的不同之处。 首先,政治制度的最根本特性是一个国家的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美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我国来说,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保障了人民在内部实行民主,而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的社会劳动者们,平等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此外,阶级斗争的问题是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所

以坚持一定的专政只能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该制度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发展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是我们需要坚持并发展的内容;然而,对于美国来说,很大的不同是资本主义以个人利益为最高利益,并更加崇尚政治的自由性;其领导的集体是资产阶级,其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和竞争规律还有资本主义的剥削形 式极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广泛应用自然力和科学技术开辟了道路; 其次,两个国家的政体也有着显著的差别:我国的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制度同样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又一项重要制度,动员全国人民以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的建设。国家的各级人大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需要对人民负责,同时又受人民监督,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此外,人民大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因为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由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产生,充分体现了民主和效率的统一,既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集中力量,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地运转。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并在其中选取人大代表,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美宪法比较之儿童权利

本科生论文 题目:中美宪法比较之儿童权利 姓名:陈玲 学院:公共事务学院 系:政治学系 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 年级:2011级 学号:13820112200393 指导教师:聂安祥职称:助理教授 2012年05月27日

中美宪法比较之儿童权利 摘要:儿童权利是当今各国宪法中相对薄弱的一个部分,随着社会对儿童关注的提 高,中美两国对儿童权利的保障有所加强,但是两国宪法就儿童权利问题仍存在诸多问题。儿童权利宪法化这一观念的提出,将会对今后儿童权利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通过完善中美宪法审查制度将使儿童权利发展之路更加平坦、宽广。 关键词:儿童权利宪法化宪法审查 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希望,随着社会的进步,各国对儿童的保护也在逐步加强。中国与《儿童权利公约》接轨,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美国颁布了《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2000儿童虐待预防与执行法案》等,然而,中美两国虽然都在法律上对儿童权利有所保障,但是作为核心内容的儿童权利对人们来说却是生疏的,也始终没有真正落实,以至于现今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许多儿童受虐待、伤害、遗弃的案例。保障儿童权利的宪法规范并不完善,儿童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依照法律判案或没有合适的渠道维权。本文就中美宪法儿童权利的比较、儿童权利宪法化和完善宪法审查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看法。 一、儿童权利 (一)儿童权利的定义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对于权利的定义更是众说纷纭,霍布斯“权利乃自由之范式”,康德“权利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包含四个方面的意思,即“要求”、“自由”、“权力”和“豁免”。根据上述几种解说,我们可以大致理解“儿童权利①”即指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提醒儿童的尊严和道德价值的,带有普遍性和反抗性的利益、主张、资格、权能或自由的总称。 (二)中美儿童现状 儿童权利是否有必要作为宪法当中的一个重点,取决于中美两国儿童现状。联合国《世界儿童状况1996》②曾公布过的一组数字:——关于儿童的基本指标,1994年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发展中国家平均为101?,中国为43?。——关于儿童的营养状况,1980年到1994年,低体重(中重度)儿童的比例,发展中国家平均为35%,中国为17%。——关于儿童的卫生状况,1994年1岁儿童卡介苗、百白破、小儿麻痹和麻疹的免疫所占的百分比,发展中国家平均分别为87%、80%、80%和78%,中国分别为94%、93%、94%和89%。《世界儿童状况2012》则显 ①王勇民《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7页 ②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0917453887.html, 2005年05月25日

中美宪法的不同

中美宪法的对比 列宁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每个国家都有宪法,因为每个国家都是依据某些原则和规则进行运转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保障人及人的权利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中国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周宪法分为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共计一百零六条。 美国的宪法:1787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族共和政体。1791年通过了一条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才明确、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中美宪法从根本上的不同 1理论根基的不同。 宪法的理论根基是指建立宪法时,作为根本出发点的基础理论。基于不同的理论根基,会产生不同的宪法,最终建立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美国宪政理念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强调的是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它将宪法和法律视为自由的保障。美国宪政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吸收了亚当·斯密关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一定要以“人性恶”为假设.通过制定规则来弥补人性的弱点.从而保证权利能够得到正确的运用。所以美国宪法所蕴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与宪法的实施.是概括性的。 与美国基于人性恶假设建立的宪法制度不同,中国的宪政理念是建立在国家至上集体主义的基础上,强调的是国家政权的稳定,国家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且中国宪法更多地主张信任民选的政府、信任民选的代表。这是由于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影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因此在宪法中以国家为主导的条文比较多。

比较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的差异

比较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的差异 龚华生 摘要:中美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既具有相似之处,也存在着区别。本文主要从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审计范围和审计结果的处理三个方面作了比较,并就如何完善中国国家审计在这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作了简略的论述。 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家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体制与管理模式、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教育发展水平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中美国家审计制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本文是从这两种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区别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 中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审计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属于“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91、10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第8、9、28条的规定,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管理体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上级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总署(The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直译为政府责任办公室,简称GAO)隶属于国会,审计总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美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可以说是“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条规定:“应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即审计总署,其独立于行政部门,在审计长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的分权原则,所以审计总署与州、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州、地方的审计体制也有差别,如纽约州审计长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其地位与市长、市议会议长平行,直接对选民负责;华盛顿特区的审计办公室则属于特区议会,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

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 哈尔滨金融学院知识产权二班乔茵2015206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属于不同的法系,具有截然不同 的法律特色。通过对比两国宪法的异同分析各自的优劣,取长补短,扬长避短。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 关键词:中美宪法差异 政治是一个共同体面对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在互相冲突的价值上进行选择的过程。通常承担七象征功能和基础职能的是宪法。因此,宪法比较必须有两个标准:一个用于表明那些恒久不变的根本性问题的共同点,另一个用于显示那些因社会变迁而不断变化这得宪法条文的差异性。 一、理念差异 美国宪法理念吸收了亚当·斯密的关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每一个个体都是理性的,都会在有约束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都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则。”1这种观点基于“人性恶”认为人性的缺点决定了无论将权利交到谁的手里都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正义。因此人治是不可靠的,必须坚持法治。通过建立一个公平完整的制度来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效率。此外,早期的美国宪法理念受洛克以及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通过权力制衡来限制政府的权利从而满足资产阶级社会各集团的利益。所以美国宪法的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和宪法的实施。 我国宪法则认为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于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受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影响。 二、文字表述差异 宪法语言是经验性的、高度精炼的、被注定的,是整个民族精神的流淌。美国宪法非常概括,文本制定具有相当的弹性。它就使自己可以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来做相应的解释适应时代的不断变化。因此美国宪法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规定多为规定性内容。中国宪法文本的文字规定较为精准具体操作主要依赖于上级的明令指示和相关文件,下级很少会怀疑上级行为的动机,更不会直接察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宪。2 三、修改频率差异 如上所述,美国宪法极具概括性和适应性。因为其经济制度和政治局势相对稳定,通过修正案、司法审查、惯例等方式的小修小补来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只是在1787年将1782年的《联邦宪法》更替为《美利坚共和国宪法》。而我国宪法经历了1945、1954、1975、1978、1982五次修改,频率过高。“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定历史阶段”“制宪目的的短期化”3则为其原因。 四、内容差异 序言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有1900个汉字,“毛泽东”出现了三次,“中国共产党”四次,“主义”36次。而美国宪法序言翻译成汉语也就仅仅五十多字而已。主要精确体现了“天赋人权”的观念。措辞平和、行文简洁、语义明确、政治中性。叙述全面、体系完整、语句 1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法律出版社 2来自百度 3《试论我国宪法频繁修改的原因及对策》汪利霞,陈森林

中美宪法的比较与区别

中美宪法的比较与区别 一、中美宪法背景之比较 (一)理论比较 早期的美国宪法立法理念受西方学者洛克、孟德斯鸠等分权学说的影响,采用权力分权制衡的原则,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民众的利益,其实质是满足资产阶级社会中各利益集团方便控制政府的需要.以满足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诉求。所以美国宪法所蕴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与宪法的实施.是概括性的。 我国与美国有所不同。我国的宪法遵循的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影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所以我国在宪法条款里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二)历史背景 美国宪法是独立战争胜利的产物.源于《独立宣言》的签署,崇尚独立自由精神和踟结合作精神,这就决定了美国宪法被深深打上了自由的烙印。“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约束政府等口号,无一不洋溢着自由之光。”[而我国建国初期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必然要遵循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而我国的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性质的文件为《共同纲领》,它的产生是中国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所以决定了它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中美宪法内容之比较 (一)宪法的结构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文有七条。修正案有二十七条.它的宪法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主要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原则、宪法修正程序、宪法批准程序。条文简单.以分权和全力保障为主题展开。我国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周宪法分为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共计一百零六条,其中四章分别规定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国旗国徽和首都。这部宪法的主要原则是人民民主原则.但是由于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发展来的,所以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二)宪法的使用情况 美国宪法只是在1787年的时候将1782年的《联邦宪法》替换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之后就一直没有发生过更改。我国宪法经历过五次修改.分别为1949年、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自建国以来一共有五个不同的宪法版本。 (三)宪法的特征 美国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在政府权利方面,美国主张的是有限政府.主张分权制: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主张权威政府,主张合一制。美国的宪法文字非常概括,弹性空问很大,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做出相应的解释来适应小断变化的时代,美国宪法中多为禁止性规定,同时对保障人权方面有相应的规定。 (四)宪法的内容规定

中美法律文化比较

中美法律文化比较 摘要: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基础上,国家权力所创制的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由此可见,每个国家都有其各自与众不同的法律文化。本文通过选取中美法律文化最典型的两个不同方面—法律本位、法律价值取向进行比较分析,并探究该差异产生的原因,让我们不仅认识中美两国法律文化的差异,更看到各自法律文化方面的优秀成果与不足之处,以助于我国对建设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思考。关键词:法律文化法律本位价值取向文化交流 一、引言 法律文化是一种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文化景象,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基础上创造的文化传统。每个地区都有其各自不同的文化,表现在法律方面也是如此。而每种文化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只有与其社会各方面是否相适应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进行积极的文化间的交流,优势互补。本文正是通过中美法律文化的比较,让我们正确看待中美法律文化各自的优点及不足,以助于帮助我们吸收美国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果,推进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的建设。 二、法律文化概述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法律文化是一种文化传统,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起作用的“定势”,是一种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文化景象,是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起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权力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理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法律文化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而不是某个社会可以选择或购买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会遗传标志的中性人造品。所以,每个国家都有其各自与众不同的法律文化,没有两种法律文化完全相同,正如没有两个社会政治、社会结构和一般文化完全相同。 (二)、中美法律文化差异概况及分析 由于中美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中美法律文化之间也存有很大的差异。比如,在法律理念、法律制度等方面。作

中外宪法的比较

中外宪法的比较 ——中美宪法的差异 主要内容: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存在诸多的差异。除了产生的历史背景条件和 政权性质不同外,还有在创立的方式过程、宪法的实效、修改要求和公民权利方面存在很多的差异。比较两者,可以让我们学习借鉴他山之石。 关键词:宪法创设,宪法实效,宪法修改 同样为宪法,各国宪法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差异,当然它们之间同样有着共同性。首先在于各国宪法,无论是民主共和制还是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宪法都是在人民取得政权后,通过制宪程序,把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意志,用宪法形式固定下来。所以各国的宪法的基点都是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宪法只是这个民主事实的记载和表达。 虽然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和保证书,即各国的立宪基础是一样的。但是各国的宪法上的差异是存在的,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甚至在表现形式上都存在不同。例如,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没有形式上称为宪法的法律,只有实际中起着宪法效力的宪法性文件。而美国虽然和英国同为英美法系,法律传统源自英国,但美国有成文宪法,而且是世界上首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另外,不同的宪法反映的时代背景、阶级力量对比、和时代主题等等都不同。1919年的德国的《魏玛宪法》被称为是现代宪法的开端,它是在德国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国后在魏玛制定的一部反映建立共和,保护人民权利的现代宪法。这与美国1787年制定的宪法在规定受保护的公民范围上是不同的,美国当时规定的公民范围不包括黑人奴隶。这是其宪法在人权保护范围方面的缺陷,反映了美国当时的民主和人权发展程度时代局限性。 各国的宪法由于各自的传统、地理环境、历史背景和宪法理念等等的不同,导致不同国家的宪法呈现纷繁多样的情况。今天、这里、本文主要想探讨和评述的主要是中国和美国宪法之间存在的差异。中美两国由于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背景等等的不同,在宪法的制定、内容、实施和修改变迁等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下面本文将作一点试评 (一)宪法的产生过程不同。 美国是在反抗英国的殖民统治的独立革命过程中诞生的。它的背景就是十三块殖民地,经济是殖民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独立后的美国在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地方各州的权力比较大,是个松散的邦联。1786年为了加强中央权力,巩固革命的成果,各州各选派两名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美国的联邦宪法。美国各州选出的两名代表的使命就是制定美国宪法。宪法的内容反映各州不同的利益要求,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对各州不同利益主张的平衡和协调。当时没有国会,只有各州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美国的联邦宪法需得到各州的批准,方能在该州生效。最初不是所有的州都批准同意,这反映各州的利益和整个联邦的整体利益之间存在差异。美国的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并使之成为美国政治体制确立的根据。根据它,美国的联邦总统即政府、国会、司法机关得以产生并运作。所以,美国宪法产生过程符合宪法作为一个国家设规立制的总章程的产生的应有的逻緝过程。 相比之下,中国宪法产生过程是另一番情样。中国在制定五四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五四宪法前,宪法草案已在全国范围内讨论多次,由毛泽东主席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任,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宪法草案交全国人民讨论,起草委员会共收到近59000余条修改意见,最后在1954年的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实施。五四宪

中美陪审团制度差异

中美陪审团制度差异 中国与美国是两个政治、文化、经济制度都不相同的国家,两国适用法律方式、程序也截然不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历来争议较大,各国对它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陪审团的裁决代表了一定的正义性,但这种正义是在一定的代价之上建立起来的。与之相比较的中国陪审制则没有那么大的争议,中国人民陪审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制度,它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陪审制,他带有中国独特的政治特色。全由法官主持审判的结果则导致一个案件与法官自身的道德素质与文化素质联系较紧,虽然效率高,但是正义得不到很好的体现。 下面简单的说下两国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1)当事人对陪审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的一个最核心的、最有实质意义的差异在于,陪审审判是一种由宪法保障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当事人有权选择没有陪审团参加而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还有权选择供认犯罪而完全免予审判,即诉辩交易)。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程序利益和实际需要作出自主判断的会,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他而言最为有利的程序,从而使不同审判程序制度的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在这种选择中得到过滤。 相比之下,我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是由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由法院作自由裁量的制度设置,当事人没有程序选择权。换言之,陪审审判是强加于当事人的程序,而被迫行使某种“权利”实质上构成了一种义务。 (2)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及以此为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美国陪审团成员的相对独立性首先是由陪审员的遴选程序保障的。陪审团候选人是法院辖区的选民,法官从选民民单中摇奖式的随机选择组成具体案件陪审团,全过程均由双方律师参与,如果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某公民不宜担任本案陪审员,则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双方辩论后排除;各方当事人还有一定名额的“无条件异议” 权。陪审员选择的随机性使陪审员没有职业法官那样屈从于腐败或滥用权力的动机,因为他们既依赖于司法当局而生存,也不会因为追求职业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 与此同时,自案件审判开始审判员与世隔绝的制度性安排使审判员也独立于社会舆论;当事人双方律师对选择陪审员过程的参与承担了与回避制度同样的使命,使陪审员独立于某种社会角色或人身关系。 我国的陪审员是由法院聘任的,其身份与美国法院中的司法辅助人员差别不大。 他们在法院辖区有某种身份,经法官“选拔”、聘任之后,作为法院常设的编外法官并接受法院支付的定期或定额报酬。参与具体案件审判,也是由法院临时指定的,不过没有随机产生程序。这些陪审员之所以能够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往往是基于他们对当地情况的熟悉或在当地的威望。 (3)陪审员的审判权力。 以陪审员身份相对独立性为基础,法律赋予陪审团以相对独立的审判权力。陪审团与官分别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别做出裁决。在刑事案件中,有罪无罪由陪审团作出结论,而量刑则是法官的权力;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对事实加以认定,法官就原告胜诉或败诉的金钱数额作出相应判决以为执行依据。法官与陪审团之间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上的这种明确职能分工除了具有相互制约的意义之外,还具有一种合理分配资源以最大限度求取正当性的价值——陪审团以普通人的智识对事实作出的判断最有可能获得普通众的认同,而法官作为法律专家对于法律问题的判

我国宪法与美国宪法的比较

我国宪法与美国宪法的比较 摘要:政治是一个共同体面对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在互相冲突的价值上进行选择的过程。通常承担其象征功能和基础职能的是宪法。因此,宪法比较分析必须有两个标准:一个用于表明那些恒常不变的根本性问题的共同点、另一个用于显示那些因社会变迁而不断变化着的宪法条文的差异性。 关键词:宪法;政治制度;异同;比较

目录 摘要 (Ⅰ) 目录 (Ⅱ) 一、绪论 (1) 二、我国宪法与美国宪法的比较 (1)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2) (二)宪法和国家政权 (2) (三)宪法的结构 (2) (四)宪法的内容 (2) (五)宪法的修改 (3) 三、总结 (3) (一)宪法的语言 (3) (二)宪法的功能 (3) (三)宪法的修改 (3) (四)宪法的实践 (4) (五)宪法的目标 (4) 参考文献 (4)

一、绪论 宪法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根本,一个国家的宪法的立法以及运行情况关系到整个国家体系的正常运行。所以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的最根本的方向就是抓住宪法这个主要矛盾。一个社会秩序良好的,司法体系健康的国家都往往拥有一套完善的宪法体系。通过对于美国宪法的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了一个好的宪政体系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与政治乃正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具有多么深远的意义。 二、中国与美国宪法的慨括比较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我国的现行宪法总结了长期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经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公布。整部宪法由序言,四章,138个条文构成,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她从始至终贯穿了如下的极其重要的基本原则: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党的领导是宪法的根本,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也就没有新中国的宪法。 (2)社会主义原则——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是中国人民的切身体验。中国如果离开社会主义,就必然退回到半封建半殖民地去。数十年的事实证明,社会主义比较稳定持久,经济发展比任何资本主义国家都快。 (3)人民民主专政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从中国革命实践中形成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成果之一。 (4)改革开放原则——1982年宪法发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了改革开放的落实。 (5)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作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 (6)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7)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公民基本权利是实现“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必不可少的基础。。 (8)民族平等和团结原则——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序言确认中国的历史文化是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 美国:美国宪法是美国公民的基本法律,它是美国政府运行的指导原则。美国公民也要遵循他。宪法的制定者们努力地制定灵活的、有助与国家未来的法律规范。美国的宪法建立在七个基本原则之上:人民主权、共和制、联邦制、三权分立、制约与均衡、有限政府、个人权利。 (1)人民主权——意思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不是直接统治。比如,不能为所欲为,或创造法律。但美国公民有权选择代表去制定法律。 (2)共和制——人民主权也是共和制的一个原则。不是民主党人,只是美国是一个共和政体。美国公民通过投票来推选出政治代表,来行使他们的权利。 (3)联邦制——是一种通过在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分享权力的方式,进行国家管理的体制。联邦政府只享有宪法明确列举的授予权力,而未列举的保留权力归个州所有。这就是说,美国作为一个国家只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比如:货币发行权,和对外宣战权,等等。个州所拥有的权力包括,没有未列个联邦政府的,前宪法尚未禁止的个项权力,比如:

中美现行宪法的比较浅析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中美现行宪法的比较浅析 一、中美宪法的主要共同之处 ( 一) 都体现阶级性宪法 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本质上也是一种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维护统治秩序的暴力工具。中国现行宪法( 以下简称中国宪法) 主要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美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资本主义经济,美国现行宪法( 以下简称美国宪法) 主要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无论美国怎样标榜它是是超阶级的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当然国家除了有阶级统治职能外还有社会管理职能,否则统治便不能维持下去,因此宪法除了有阶级性之外还有社会性。 ( 二) 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中国《宪法》的序言写道: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 本宪法及依照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 即使与任何一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的法官仍应遵守。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均不得违反本宪法。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法都是中美两国的根本大法,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 ( 三) 都保障人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私人财产权等主要权利 中美现行宪法都明确尊重并保障人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私人财产权等主要权利,确保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由于人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私人财产权等权利都具有阶级性,中美的这些权利会略有不同。例如人权,中美就有很大分歧。对私有财产的认识也有不同。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它主要保护的是个人私有财产,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我国在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更加认为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选举权方面美国是有钱人玩的游戏,有巨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 二、中美宪法的主要不同之处 ( 一) 哲学基础不同 中国宪法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美国宪法则以客观唯心主义( 美国大多信仰上帝,总统就职时大多手按《圣经》宣誓) 和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为指导。因为美国的信念之一是天赋人权即自然权利。美国《独立宣言》写道: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造物主是指上帝,是客观唯心主义的体现。 ( 二) 国家权力的配置原则不同 中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宪法》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美国则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

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的研究比较

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的研究比较 在这个暑假通过对宪法的学习已经通过网络的便利查找了有关中国和美国的宪法,对这两个国家的宪法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比中美两国的宪法,我们可以发现这其中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差异。 1.中国宪法的精髓在于集体政治,权利统一,控制人民思想和保障党的绝对领导。一党执 政、维护意识形态,无情专政是中国宪法的主要特色。相比较美国,区别在于美国是分权治之,美国宪法的精髓在于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相互制约,防止权利的滥用和独裁的出现。 2.在宪法结构上,美国宪法是“三权分立”原则的具体应用,仅仅对国会、总统、法院的 产生和权限做了规定。加上几条说明性条款,美国宪法总共只有7条,五千言。美国宪法的《序言》不足100字,精要的体现了美国宪法的精神:“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构建一个完善的城邦,为了树立正义,使人民生活安宁,共同防御外敌,增进全民的福祉,并确保我们及我们的子孙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共同决定制定本部宪法”。 核心关键词为:人民、正义、幸福。然而中国宪法内容庞杂,不仅具体规定了国家各个机构的产生,还规定了意识形态、经济模式、领导阶级、人民权利等内容。中国宪法多达138条,一万六千余字。中国宪法的《序言》将近1800字,描述了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的奋斗史。提到了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阶级斗争、党的领导、台湾问题、民族问题、社会主义建设、外交原则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核心关键词为:革命、斗争、共产党领导。 3.在宪法修改上,200多年来,美国宪法未改一字,仅仅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表明了 美国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建国60多年,制定和施行了四部宪法。即1954、1975、1978、1982宪法。1982宪法颁行后,又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度修正宪法。中国宪法的频繁更改,表明中国宪法文本的不稳定性、不完善性、随意性。对于中国宪法更改如此频繁有一下几点原因:第一,中国是目前算的上民主的唯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前人的经验,其法律都是自己走出来的,这其中必然会遇到磕磕碰碰。 第二,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这三十几年的发展太快,瞬息万变,法律明显更不上发展,所以把一些不足之处变得更完善。第三,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前进。中国历史上一直都是一个专制国家,虽有国法,但这只是统治者欺压人民的工具,这导致了中国缺少了一种法的观念,对法律的认知度低,法律人才少,所以法律的制定也就不完善了。 4.在用词特点上,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共使用了143个“不得”、“应当”,这些词汇全都 用来约束国家行为,限制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比如,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合众国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 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合众国境内或属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不准有奴隶制或强制劳役的存在”;宪法修正案第十九条规定,“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中国宪法也使用了36个“不得”、“应当”,但却全部用来约束“地方”、“组织”、“团体”、“公民”、“个人”的行为,几乎无一用来限制国家行为。比如,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四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

中美宪法比较

宪法是立国之根本大法. 让我们来看看中国宪法与美国宪法的区别. 第一,美国宪法是由国会制定的,也就是说立法权在国会。如作为美国宪法前身、也作为世界宪政史上重要文献、并被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就是美国 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它对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直接影响。而最早仅由简短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也是由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制定,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从那以后二百多年时间里先后形成的27个宪法修正案,也都是按照由国会提出经各州批准的程序产生的,充分体现了联邦和民众的意志和权力。而中国先后进行过四次修改的现行宪法,虽然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也就是说虽然是由人大这个立法机构制定的,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更多体现的是党的意图,而不是人大或人民的意志。在这里,法律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更是统治集团意志的体现。 第二,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一个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它体现的制宪精神就是自由。它包括四个原则,即法律至上原则,政府制衡原则,联邦分权原则,代表而非代理原则。其核心就是分权与制衡。具体说就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且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尊重各州自治范围与能力,并防止联邦政府的权力过于强大而影响人民权益;代表不仅需权衡国家整体利益,更重要是反映地区选民的意见等等。这里着重阐明的是人民的权利,而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却只字未提。而中国宪法着眼于对下治理,不管人治还是法治,都是着眼于治理人民。是让人民服从法律,而不是让政府遵守法律。更多地强调的是人民的义务,而不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掌管行政权力的政府身处法律之外,既不受法律的约束,也难以受到人民的有效监督,而作为权力主体的人民却受制于法,好像法律专门是为平民百姓制定的,而且专门是用来规范和约束百姓的行为的。中国宪法中虽然也有关于公民各种基本权利的规定,但与此同时国家行政机构又有许多限制性的具体规定,而这此具体规定又明显与宪法的原则相违背,或者除了这些原则规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使得那些原则性的规定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甚或有些原则性的规定本来就没有打算真正实行,而只是作为一种冠冕堂皇的宣示和姿态而已。 第三,美国宪法是宪政的根本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抱括政党和总统,都必须信守和遵从宪法,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和行权。各党派、各权力机构以及联邦与各州出现重大纷争而无法解决时,各方只能诉诸于法律,必须服从最高法院的裁决。而最法院是宪法和法律的象征,服从最高法院的裁决,实际也就是服从宪法和法律。而中国实行的并不是宪政体制,宪法虽然被称作国家根本大法,但因为国家是在政党的领导下,而政党与政府实际上又是一体化,所以宪法并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现实中有许多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和领导者的意志代替法律的现象。法律特别是宪法的尊严,还没有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和人们心目中真正树立起来。有些情况下,宪法不是根据人民的意愿和对权力制衡的需要,依法进行修改,而是根据对领导人的政治评价或对领导人的权力安排的需要,随意进行修改,而这种修改往往只是有利于当权者权力的强化,而不利于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或对政府权力的监督。这更使得宪法成为被玩弄于股掌之上的玩具,成为政府治理百姓的工具,而不是人民维护自己权益的武器。说到宪法,不知怎的,就想到人民与权力。美国总统就职典礼,都要手抚圣经宣誓。圣经代表什么?当然代表上帝。但这个上帝不是别人,而是人民,人民才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拥有者,总统必须面对人民宣誓就职,必须发誓服务于和效忠于人民。中国

中美两国法律文化差异之比较

中美两国法律文化差异之比较 [摘要]本文以“辛普森案”与“邓玉娇案”之后不同的舆论反映为切入点,从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剖析比较了中美两国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从道德上理解正义,美国从法律上理解正义;中国以义务为法本位,美国以权利为法本位;中国司法审判的不独立导致了中国民众对法律的信任缺失,美国独立的司法审判制度是美国民众信赖和尊敬法律的根本所在。我国应适当借鉴美国以及其他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文化中的闪光点,结合国情,进一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 [关键词]法律文化;比较;法律观念;法律制度 案例引入 1994年,前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轰动了全美国。1995年10月3日,辛普森案陪审团裁决结果公布:辛普森无罪。庭审中,检方证据确凿,但最终却因程序上的失误而输掉了官司。之后,民众以及法律界都对裁决结果表示尊重和接受,美国社会特别是白人社会并没有为此掀起巨大的舆情反弹。 2009年,邓玉娇刺死官员案自发生即备受社会关注。2009年6月16日, 邓玉娇案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邓玉娇案的判决见诸各大媒体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纷纷表达了对判决的不满,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他们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这两个案件判决后,中美两国社会舆论对审判结果的态度差异形成了戏剧性的反差。辛普森一案辛普森证据确凿,但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结果反被舆论接受;而邓玉娇案是判决结果基本符合司法公正,却不被舆论所接受。本文将以这两个案件的舆情反差为切入点,深层挖掘其背后原因,从而进一步透视中美两国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般认为,法律文化可以划分成以下几个层面:观念层面、制度层面、行为层面。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情感、法律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是法律文化中最深层、最根本、最不易改变的部分,是其他层面的法律文化的基础和渊源。制度层面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制度、规范、程序规则等,它因观念层面法律文化的不同而显示出巨大的差异。行为层面的法律文化主要是指人们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模式,它与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直接对应。本文将结合案例,主要从观念和制度这两个层面来比较剖析中美两国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观念层面差异——关于正义与法本位 (一)关于正义

中美宪法修正案对比

论中美宪法修正案之差异 1601034007 杨哲 经济与法学学院法学1601班 指导老师:张其鸾 摘要:受两国历史与阶级问题影响,导致美国修正案注重权力制衡,中国修正案注重国家治理。在立法本质、阶级问题、权力主体上美国与中国都有着根本上的不同。 关键词:人权、党政、阶级、权力主体、分权制衡、经济问题、立法本质。 在现代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宪政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第一从历史方面讲,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成文宪法的国家,而中国时间较晚,在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成文宪法。第二受阶级问题影响,两国宪法的性质也不同,中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而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宪法。 中美两国历史与阶级问题是两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差别之根本。 宪法的作用就是管控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民的利益,宪法就是人民与政府签订的契约。其中政府的权力限制尤为重要。从中国历史上看,政府的权力滥用是暴政的根源。所以这就是当今各国推行宪政的主要原因,防止政府权力过大,人民利益容易被侵犯。 中国宪法修正案注重经济管控,土地管控,政治管控,对人权,法治方面缺失。 中国宪法四次修正案共可以分为经济方面、土地与农业方面、政治方面、人权方面、法律方面、字面修改六个方面。 从1982年到2004年16年的时间内中国修改宪法4次,共31条。(以82 年宪法为讨论对象) 有关经济方面修正案有5条,有关土地与农业方面有3条,有关政治方面有8条,有关人权方面有3条,有关法律方面有1条,字面修改有5条。其中最重要的修正案作如下整理: 1.允许私营经济存在。 2.允许土地流转。 3.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4. 确立共产党领导与政治协商。5.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6.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7.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 从修正案的条款看,在1999年第三次修宪有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很重要的一条修正案。从历史上看,中国千年来都为人治国家,直至现代的宪政才从人治慢慢转向法治。 在人权方面,仅在宪法第四次修正案中提出来3条。 中国强调治理国家,推行权威政府,在政府机构组织原则方面,中国实行的

英美宪法各自的特点与比较

英美宪法各自的特点与比较 [摘要] 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及其体现的原则 和精神得以准确实施和完全实现。本文试图从宪法监督的内容包括违宪审查制度、立法机关宪法监督、宪法诉讼和其它机关及人民对宪法运行的监督等方面来比较英美两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探讨了其异同及两种监督制度的成因,并认为英美两国两种截然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其制宪时的历史背景、宪政理念和三权分立政体运用程度的差异不无关系,然后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对这两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作了简要评议。 [关键词] 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宪法诉讼议会至上宪法至上三权分立 一:英国宪法的历史和由来 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最先发生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的组成部分。自诺曼王朝(House of Normandy)以来,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王权日益巩固,但同时也加深了国王同封建贵族的矛盾。13世纪初,英约翰国王肆意践踏封建法则的残暴统治引发了一场反抗他的大规模的武装斗争,贵族集团是这场斗争的发起者和领导者。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最后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大宪章》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如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强迫骑士和其他拥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还有一条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后来虽经多次修改,但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却被保留下来。 《人身保护法》: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签署批准。全文20条,约4,000字,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权利法案》: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该法案,全文13条,约800字。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同时,第5条规定了请愿权;第8、9条规定了议员的权利和自由;第10条规定了免受酷刑的权利等公民权利。《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定,1701年颁布,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保证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以上这些法律组成了英国宪法。 二:美国宪法的渊源和发展历程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1787年制定,1789年3月4日生效。后又附加了26 条修正案,今继续生效。它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1787 年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 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 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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