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预包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预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预包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包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预包装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预包装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预包装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食品生产管理第八条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食品生产过程应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保持生产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原料、添加剂、包装材料等物料的质量,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控制,防止食品污染。
第四章食品销售管理第十二条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食品销售过程应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保持销售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企业不得经营下列预包装食品:(一)无生产许可证或者无合法来源的预包装食品;(二)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三)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四)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第五章食品标签管理第十六条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注食品标签,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成分或者成分表、营养标签、食品安全警示标志等。
预包装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预包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预包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负责人职责1. 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2. 负责人应当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条件1. 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2. 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条食品采购与检验1. 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3. 应当建立食品采购记录,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食品储存与运输1. 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食品存放环境温度、湿度等条件符合食品保存要求。
2. 食品运输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六条食品销售与标签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持久、易于辨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2.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包含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
3. 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第七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消费者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条食品安全培训与教育1. 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水平。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2、各餐饮部的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部的各项卫生检查制度的落实,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一次卫生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3、厨师及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4、酒店质检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5、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为保证食品卫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特制订如下卫生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悬挂醒目处,从业有员持有效合格证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传染病者不得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上班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四、做好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周一清洗。
五、食品用工具每次用后要洗净,保持洁净。
餐(饮)具做到“一洗、二刷、三洗、四消毒”。
六、不进购、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对购买的东西做好台帐。
七、生、熟食品及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要有明显的标记,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八、做好操作间卫生,冷荤配餐所有用具必须专用,并有明显标记。
九、及时处理好垃圾,垃圾桶应有盖,做好“防蝇、防尘、防鼠”工作。
1、食品卫生应有专人负责,成立食品卫生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食品卫生情况,总结经验,及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儿童食品卫生的质量。
2、根据季节供应情况,制定适合各年龄组儿童的'食谱。
3、食品由专人按实际需要采购,采购的食品应新鲜优质,每天由专人验收生、熟食品,并建立验收簿。
4、生食品经验收后入库,库存不宜过多,各类食品应按需要量领取,每月底盘存。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预包装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预包装食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包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预包装食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消费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预包装食品安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预包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包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人员,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食品安全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并对其进行查验、检验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消费等信息,保证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食品标识管理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食品进行标识,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成分表、保质期、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食品。
第五章食品储存和运输管理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保质期和贮存条件等要求,合理选择储存和运输方式。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预包装食品商贸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预包装食品商贸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预包装食品商贸业务,包括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采购管理1. 采购部门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2. 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3)包装完好,标识清晰;(4)质量合格,无过期、变质、掺假等质量问题。
第五条储存管理1. 储存部门应按照食品类别、保质期等要求,合理规划仓库,确保食品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2. 食品储存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食品变质。
3. 定期检查食品储存环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销售管理1. 销售部门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2. 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与采购时的质量、标识等一致。
3. 做好销售记录,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七条运输管理1. 运输部门应选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2.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食品受损。
3. 运输结束后,做好运输记录,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第九条从事食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身体健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2. 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3. 遵守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公司应设立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定期对食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二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预包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预包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为了加强预包装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3.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预包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生产环节管理1.生产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生产资质,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工艺,确保预包装食品的安全、卫生。
2.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贮存、投料等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原料相关信息,保证原料合格。
3.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和记录,确保产品质量。
4.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产品检验制度,对成品进行出厂检验,保证预包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经营环节管理1.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预包装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售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3.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按照食品的特性进行分类贮存,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4.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预包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便于追溯。
四、使用环节管理1.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食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预包装食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进行留样,留存时间不少于保质期。
3.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制度,发现预包装食品安全问题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从业人员管理1.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取得健康证明。
2.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保持个人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3.从业人员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自律,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商贸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商贸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提高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力,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经营理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贸公司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食品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全过程。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商贸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行业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商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和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商贸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培训,保证员工了解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商贸公司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及时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食品采购管理第八条商贸公司应当与合格的供应商建立稳定的供货关系,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考核,确保供应商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商贸公司应当制定食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食品采购程序和要求,建立食品采购档案,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商贸公司应当加强对进货食品质量的检验,严格把关产品质量,一旦发现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商贸公司应当加强食品库存管理,做到先进先出,确保食品的新鲜和安全。
第三章食品存储管理第十二条商贸公司应当建立食品存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的存储条件和要求,确保食品存储环境卫生干净,温度适宜。
第十三条商贸公司应当定期对食品存储环境进行检查和清洁消毒,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第十四条商贸公司应当对易腐烂的食品进行专门的存储管理,确保食品的新鲜度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商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存储记录和追溯体系,保留食品进出库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商贸公司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的质量检验,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商贸公司应当对过期食品进行及时处理,不得再次销售或加工。
商贸公司预包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商贸公司预包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预包装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贸公司要依法经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保障预包装食品的安全性。
第三条商贸公司要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商贸公司要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商贸公司要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所供应的预包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六条商贸公司要加强对预包装食品的质量检验和监管,保证预包装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七条商贸公司要建立预包装食品的追溯制度,并定期组织回溯演练,确保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置。
第二章食品采购管理第八条商贸公司要与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食品供货合同,并明确约定食品质量标准、包装要求和交付时间。
第九条商贸公司要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供应商拥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条商贸公司要定期对供应商进行食品安全审核,确保供应商的生产环境、设备和操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商贸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进货检验制度,对进货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食品储存管理第十二条商贸公司要建立标准化的食品仓库,确保储存环境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商贸公司要对储存的预包装食品进行分类储存,避免不同类型食品的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商贸公司要定期对储存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商贸公司要建立食品库存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进货、销售和报废等情况,并定期进行盘点核查。
第四章食品销售管理第十六条商贸公司要建立食品销售员的档案,对销售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商贸公司要定期对销售区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食品污染和交叉感染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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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经营者承诺书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经营者庄严承诺: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保证有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七、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八、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
九、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及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为了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食品安全配送能力,提高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信誉度,公司决定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周俊良(总经理)副组长:张玉行(副总经理)洪爱兰(副总经理)成员:张志满、吴丹球、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一、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供货商处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报告》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
二、本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货其他供货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三、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对本企业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本企业所销售食品的质量。
四、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已经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五、本企业查验内容:(一)营业执照;(二)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三)标注通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四)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五)销售凭证(六)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七)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等内容。
六、本企业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七、本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食品进货台帐登记制度一、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三、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四、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五、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七、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不合格食品自行下柜销毁制度一、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四、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六、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七、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质量承诺及消费投诉处理制度一、将《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张贴于本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二、及时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
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三、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四、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首先将本单位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
属于本单位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一、为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对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的治理,推进食品质量监管,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关系人身健康、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
三、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辖区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便群众了解食品质量、来源等。
四、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就是在进货时索取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五、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质检部门通过申诉、举报、执法检查、商品质量抽查等途径获得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提供的食品安全的信息汇总分析,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六、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一)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二)食品的出厂日期、保质期(有效期);(三)食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检验检疫情况;(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
七、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形式:(一)摘录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二)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上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三)工商所在办公场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食品准入制度的落实,对没有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可结合市场预警制予以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没有落实本制度而出现食品质量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予以查处。
日常卫生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经营场所应做到清洁、整齐,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不得乱扔果壳、纸张,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经营场所每天一清扫,每月一大扫,保持地面、门窗、墙壁、天花板的清洁,不积尘、不积水、不积蜘蛛网。
二、商品陈列整齐有序,分类分架、离地离墙摆放,不得与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混放。
三、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
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尘、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