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侵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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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民法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产品质量相关法律关系,制定本法典。

第二条本法典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商品和服务,适用于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对消费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产品质量基本规定第四条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第五条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第六条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的性能、功能、安全性等方面的综合指标,生产者应当公开产品质量相关信息,如产品说明书、使用手册等;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的质量行为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九条销售者、服务提供者负有产品质量监督责任,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生产者并协助进行处理;第十条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主张产品质量责任,要求退换货、修理、赔偿损失等;第四章产品责任诉讼第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第十二条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集体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集体诉讼形式维护自身权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具体程序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法典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公布的与本法典不一致的规定废止。

以上就是关于《产品质量民法典》的相关条文摘要,我会根据你的要求帮你制作具体内容的详细文章。

产品质量法侵权行为

产品质量法侵权行为

产品质量法侵权行为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行为也逐渐多发。

产品质量法侵权行为是指生产、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而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本文将从产品质量法的基本要求、常见的侵权行为以及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1.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生产、销售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生产、销售者应当履行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的义务;对于存在缺陷的产品,生产、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销售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质量信息等。

只有在生产、销售者履行好这些基本要求的情况下,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产品质量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常见的产品质量法侵权行为(1)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最常见的产品质量法侵权行为之一。

假冒伪劣产品往往与正品外观、性能相似,但在质量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消费者欺骗、损失。

(2)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是指生产、销售者未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这类产品往往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后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因此属于严重的产品质量侵权行为。

(3)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生产、销售者通过夸大产品的性能、功能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虚假宣传会让消费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产生误判,从而引发消费者的损失。

(4)未提供产品质量信息:生产、销售者未能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质量信息,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这会给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带来困扰,也增加了购买后出现问题的风险。

3. 维权途径当消费者遭遇产品质量法侵权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维权途径:(1)联系生产、销售者协商解决:消费者可以与生产、销售者联系,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并与其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解决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之一。

(2)投诉到相关部门:如果协商无果,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寻求帮助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的安全使⽤期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民法院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定的有效期限。

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内,⼈民法院对当事⼈的请求权予以保护;超过法定的有效期限的,⼈民法院对当事⼈的请求权不予保护。

⼆、本条规定当事⼈请求权受到保护的期限为两年。

两年的起算⽇期为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

这⾥所讲知道是指当事⼈已经了解到⾃⼰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同时也了解到具体的侵权⼈。

应当知道是指查不清受害⼈是否知道被侵权和侵权⼈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或者视为知道。

三、本条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的规定同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

按照民法通则第⼀百三⼗六条和第⼀百三⼗七条的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本条规定要⽐民法通则的规定长⼀年;但是,起算⽇期同民法通则。

这⾥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和民法通则规定的适⽤范围不完全⼀致。

民法通则规定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引起纠纷的诉讼时效,即包括对销售者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提出的违约之诉,也包括因产品质量提起的侵权之诉,⽽本条规定仅适⽤产品责任的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这⼀种情况。

也就是说,对于产品责任问题的侵权之诉,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的原则和民法通则第⼀百四⼗⼀条关于“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定,适⽤本条关于⼆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不适⽤民法通则的规定。

但是,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中⽌、中断与延长的规定应予适⽤。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频频曝光,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安全法》被不断完善,而其中的《产品责任法》更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介绍《产品责任法》的相关条款以及其实施情况。

一、《产品责任法》相关条款1、被侵权人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产品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被侵权人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受有害后果,依法享有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人。

”换句话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享有其个人财产和身体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2、质量缺陷责任和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可以责令生产者采取措施改正,并可以公告。

”同时,第十九条对产品质量缺陷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了消除缺陷、修理、换货、退货和赔偿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此外,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为其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缺陷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其不是产品缺陷的产生原因的除外。

”可以看出,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3、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产品责任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增强产品安全性能,并进行有关的技术检验和试验。

”同时,第五条规定了生产者必须为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终身责任。

而消费者则享有购买适销性产品的权利,并要求生产者承担其质量安全责任。

换言之,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2017年,北京市一名消费者就因为使用了一款涉嫌质量问题的电动自行车,导致车辆突然加速、刹车失灵,严重受伤。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生产者,最终赢得了案件。

在此案例中,生产者未能按照《产品责任法》规定,增加产品的安全性能,也未能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民法典
民法典对于产品质量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了《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两个方面。

这两部法律对于产品质量的保障和相关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情形下的侵权责任。

根据该法,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就为消费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获得赔偿提供了法律保障,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合同法》也对产品质量做出了规定。

在合同法中,有关产品的买卖、生产和服务合同都有了详细的规定。

生产者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应当保证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有权得到质量保证。

如果产品在质量上存在问题,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出退货、换货、维修等要求,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产品质量的保护不仅限于消费者的权益,也对生产者的责任做出了规定。

生产者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

一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进一步促进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重视,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产品质量方面,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执行和适用。

正是由于民法典的规定,产品质量得到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希望未来民法典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规定能够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Equalitarianism cannot be practiced. Equalitarianism punishes those who perform well and encourages those who perform poorly. What you get is a bad workforc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一般来说产品质量侵权问题,首先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由法院来判断侵权的当事人所失去的相关利益,然后有侵权方来进行相关赔偿。

如果侵权方认为自己没有造成相关的侵权措施,可以列举出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人所提出来的相关证据。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可以归为侵权也可以归为合同纠纷,如果起诉至法院确定案由时,ls要考虑主张侵权能为当事人获取最大利益还是主张合同纠纷能获得最大利益。

如果因产品质量造成人身损害,确定为侵权的话,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确定为合同纠纷,则起诉时无法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处理1、协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2、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主持的调解。

法院调解是以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先进行的一种调解。

3、申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而且达成书面协议将纠纷交给第三方———各地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纠纷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

仲裁裁决一裁终局而且具有强制性,表现在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者所作的裁决就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也是仲裁和调解的区别所在。

5、诉讼:当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众所周知,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人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各国法律对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基本上都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即不以产品提供者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只以产品本身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赔偿的法律依据。

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即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种立法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义务就是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或者约定,当事人在产品质量方面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一定行为的行为。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是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其生产的某型号电热水器因产品设计缺陷,导致消费者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乙人身伤害。

乙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二、案情简介乙在2019年3月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用于家庭日常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乙发现电热水器存在漏电现象。

在2020年4月,乙在洗澡时,电热水器突然发生短路,导致乙触电,造成全身多处烧伤。

事故发生后,乙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乙的伤情为二级烧伤,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乙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甲公司认为,电热水器的设计和制造均符合国家标准,且在销售前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检测。

事故发生是由于乙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与电热水器本身的质量无关。

甲公司拒绝赔偿乙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乙在使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电热水器的生产者,有义务确保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由于电热水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乙遭受人身伤害,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3. 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在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电热水器存在缺陷,因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4.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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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日渐暴露出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产品质量成为消费者首要关心的问题之一,那么产品责任损害赔偿都有哪些历史发展,应该如何请求?
一、产品责任的历史发展
产品责任作为一个法律问题自从首次出现于1842年英国“温特博汤诉赖特案”[1]以来,便在英美判例法中逐渐形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

进入20世纪后,产品责任问题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扩大和广泛的社会分工而日益突出。

特别是二战后,随着现代工业消费社会的到来,因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欠缺和疏漏,致产品具有缺陷而造成人身和财产的事例更是层出不穷。

而二战以来,西方各国又都表现出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权益的极大关怀。

在此背景下,各国都纷纷制定出相应的产品责任法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模式。

《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

另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之一。

然而,尽管有如此蔚为大观的法律体系,我国在产品责任赔偿方面,还是有诸多不足。

尤其是在如今已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背景下,完善产品责任法以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方面,外国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正日益扩大其在华市场份额,在同样发生产品责任的情况下,中国消费者却不能获得外国消费者这同样的保护,显然极不公平。

另一方面,我国销往外国的产品因其产品缺陷而承担产品责任时,必须依照外国相关法律承担更高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也要求我们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机制,提高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标准,从而促进企业加强产品责任风险防范意识,促使其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二、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律
如上所述,《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了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就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而言,《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都确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责任形式,民法通则未作明确规定。

经2000年7月8日修改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在吸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42条规定的基础上,在第44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
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由此可见,关于产品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均已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应无争议。

但是,关于倍受学界关注的惩罚性赔偿则未见规定。

另外,与93年的《产品质量法》相比,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领域增设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中已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仅作如此规定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充分也存在许多争议。

这一切显然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因此,笔者在加入wto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做进一步修订、完善的新形势下,力求从我国实践出发,结合外国成功立法例,对我国产品责任赔偿的形式与范围做一些有益的探讨。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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