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_共10篇完整篇.doc

合集下载

绪论及第一编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绪论及第一编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绪论及第一编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目录
• 绪论 • 古代自然法思想概述 •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具体表现 •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评价与反思
01
绪论
自然法思想的起源
古代希腊哲学
基督教神学
古希腊哲学家如赫拉克利特、阿那克西 曼德等开始思考宇宙、自然与人类之间 的关系,形成了最早的自然法思想。
基督教神学家如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 那将自然法思想与神学相结合,强调神 的意志和理性在自然法中的作用。
强调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统一性
古代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统一体,人 类应当遵循自然法则和规律。
强调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
古代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应当与自然法则相一致,人们应当 遵循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与意义
对后世哲学的影响
古代自然法思想对后世的哲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来的哲学家提供了思 考的方向和思路。
智者学派
智者学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认为,人类应当遵循自然法则,追求个 人利益的最大化。他主张人类应当通过理性去发现和遵循自然法则。
03
柏拉图
柏拉图认为,自然界存在着一种普遍的法则,即理念世界中的真理。他
认为人类应当通过哲学去发现和遵循这种普遍的法则。
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
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塞涅卡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法 则,它规定了人类应当如何行动。他认为人类应当通过道德 修养去发现和遵循这种普遍的法则。
古罗马法
古罗马法学家开始将自然法思想应用 于法律领域,认为自然法是高于人定 法的普遍法则。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01
02
03
中世纪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被普遍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他的著作《论人的理解》(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和《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洛克详细阐述了他对自然法的理解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并分析其对政治哲学和人权理念的影响。

1. 自然法的概念和意义自然法(Natural Law)是指存在于人类自然状态下的普遍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

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造的,是公正和合理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社会地位、身份或国籍,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他强调人类理性的普遍性和尊严,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类共同的理性和道德观念。

2. 自然法和政治权力的关系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利限制和废除不能满足他们保护自然权利的政府。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权利,人民有权采取反抗措施。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对政府限权原则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自然权利和人权观念洛克主张人类有三个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认为人们天生就具有这些权利,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政府是否存在,这些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人权思想和国际人权法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也对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产生了直接影响,它表明了人民对不公正政权反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自由主义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为自由主义倡导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主张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限制干预个人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这与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相吻合。

洛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保护人权的主张成为后来西方民主国家的重要思想基石。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法律是什么。

西塞罗认为。

“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

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

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

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

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害,而且还是不公正的,那就是说不存在法律,这个国家就没有意义。

在他看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

如果说法律可以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那么,要想区分好的和不好的法律,只能以自然为标准。

我们遵循自然法,不仅是能够区分合法与非法,而且能够区分高尚和丑恶。

三、自然法的特征第一,自然法是最早的法。

“自然”、神明都是自然法的来源,它的内容是理性,人和神共有的特性是理性,而神是万事万物(包括人在内)的创造者,因此,自然法是最早的法。

这是理所当然的,它“适用于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

也就从根本上说明了,自然法的产生早于成文法,而从产生时间来说,它却比成文法具有更为悠久的历史。

第二,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正确的法,在这一点上与神法是一样。

自然法与一切人定法相比具有最高性,它统率全人类。

由于自然法即神明的理性,它是最高的理性,是神明之法,因而谁不服从它将会受到严历的惩罚。

而人定法则是神明赋予人类的,神明创造了人,并让人有了理性众所周知,人类有好的品质,也有坏的品质,所以,人定法是否正确就需要分析,但自然法是可以为人类认识的,因为人类具有一种和神一样的德性,即达到至善,进入最高境界的自然,西塞罗强调,人类出生就是为了正义,即认识自然法。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古代自然法思想是指人类在古代时期对于自然法则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思考和探索的一种哲学思想体系。

自然法是基于自然界现象和规律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强调人类应该顺从自然规律和追求自然的真理。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其影响也延续至中世纪和近代,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强调自然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在古代自然法思想中,人类被视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因此人类行为也应该符合自然界的规律和道德准则。

这里的“自然”指的是整个宇宙和地球环境,包括万物的运动规律、物质变化和生命现象。

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界存在着普遍的、不变的法则,而这些法则是以客观存在的形式存在于自然界中的。

因此,人类应该依据这些客观法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思考方式。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另一个特点是追求自然的真理和智慧。

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应该通过观察自然界的现象与规律,从中寻找智慧和真理,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和思考。

古代哲学家和思想家通过观察自然界的现象和规律,研究万物的本质和运动,形成了各种学说和理论。

例如,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于自然界的观察和思考,影响了西方哲学的发展,他们认为真理存在于自然界中,并通过理性和智慧来认识它。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第三个特点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和相互关系。

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生活在自然界之中,我们与自然界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

人类应该与自然界保持和谐的关系,尊重自然界的法则和生态系统,而不是试图征服和控制自然界。

古代自然法思想主张人类应该适应自然界的规律和生态系统,与自然界共同生活,保护生态环境,以确保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古代自然法思想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古代,人们通过自然法思想来规范和约束人类行为。

自然法一方面是一种道德规范,强调人类应该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以遵守自然界的法则;另一方面,自然法也是一种法律准则,提出人类社会应该建立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制度,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古希腊自然法的思想起源

古希腊自然法的思想起源

论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起源一,自然法的概述自然法的本质是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侧重点: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自然”;中世纪的自然法是神学的自然法,其实质在于“上帝的理性”。

近代的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普遍的人性”、“永恒的理性”。

”广义言之,自然法思想是指实在的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真正的、永恒正义的法律,即自然法。

《不列颠百科全书》释义道:自然法“含义常常不是很精确的。

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就是和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德国著名法史学家祁克说,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

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像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蝙蝠去吸吮法机体的血液。

”祁克此说,已被人类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所证实。

既然如是,考察人类自然法精神的滥筋一一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实系法学难以推卸的责任。

“轴心时代”的希腊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是西方人法制历程最早的心声,西方法治理论的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原创含义孕育于此。

自然法思想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又一重要特征,自然法概念是希腊哲学的创造,它起源于希腊人长期社会历史实践中所积淀起来的文化心理结构,早期的自然哲学就是这种文化心理结构的升华,随之也孕育了自然法观念。

自然法的基本理念是自然、理性、正义、神和自由、平等。

二、从古希腊开始的自然法发展历程自然法的理论,最早经由古希腊哲学家阐释,成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起源,然后经由古罗马、中世纪思想家、神学家的进一步完善,到17、18世纪时,自然法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义的系统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一)古希腊的自然法学。

自然法观念,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时期,它的形成或多或少与神学不可分离。

在、古希腊时期,神学实际上是一种枷锁。

论卢梭的自然法思想

论卢梭的自然法思想

论卢梭的自然法思想
当今学术界非常关注卢梭自然法思想。

卢梭(1623-1714)是法国哲学家,他的首要目的是转变启蒙思想,尤其是他的著名的自然法思想,它改变了传
统司法制度,启发了新的人文关怀。

作为一个主要的哲学家,卢梭思想涉及许多领域,但他的主要平台是自
然法观。

卢梭提倡自然法思想,并将其作为一种原则应用于政治、社会和司
法等各个领域。

卢梭表示,人应该遵守自然法,而不是借由旧有的社会约束,来专横统治其他人。

只有当人们遵守自然法,即那些必然存在、自明显的道
德原则,社会才能安宁繁荣,而且人们也应当培养内心守恒的DNA,而不是
外在社会的束缚。

此外,卢梭主张人人平等,并遵循自然法。

他主张人人都有权利,但也
有义务,例如促进更大的自由和公正。

他认为,自然法可以保护人们的自由、尊严和自发性,并提供改善社会的方法。

总而言之,卢梭的自然法思想被广泛的引用和认可,它是宪法制定和理
想政治创造的基础,它唤醒了新的人文关怀、培养人人尊重和拒绝被动遵守
权威主义思想。

刑法中自然法思想

刑法中自然法思想

刑法中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是指借助于自然道德、正义等基本原则来制定法律规范和判断是否合法的理论体系。

在刑法领域,自然法思想被广泛运用,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自然法思想的运用和其对法律制度的意义。

一、自然法思想的概念自然法是法律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说,其核心理念是将道德、正义等自然法则作为法律制定和适用的依据。

自然法学说认为,法律应当符合普遍的道义原则和正义观念,以保持社会秩序和公正。

自然法思想在刑法领域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二、自然法思想在刑法中的作用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中的自然法思想为刑法制定提供了基本的准则和原则。

比如,保护人身自由和尊严是刑法中的基本价值观,体现了自然法思想中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 刑法的罪刑原则自然法思想在刑法中的运用也体现在罪刑原则的制定上。

根据自然法思想,刑法应当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来确定刑罚力度。

这种思想在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

3. 刑法的非罪推定原则自然法思想也在刑法中引入了非罪推定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刑法规定了特定情况下被告人的无罪推定,以确保不无故地给予被告人的名誉和权益损害,保证刑罚的公正性。

4. 刑法的人性化原则自然法思想强调人的尊严和尊重个体权利,因此在刑法中,越来越重视受刑人的人权保护。

例如,现代刑法中对待受刑人的规定多致力于保护他们的尊严和权益,体现了自然法思想对刑法的影响。

三、自然法思想对法律制度的意义1. 强调刑罚的公正性自然法思想使得刑法的制定和适用更加注重公正和合理性。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案情和证据,按照自然法的原则来判断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程度的轻重,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2. 保护受害人权益并防止冤错案件发生自然法思想在刑法中的应用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刑法中的非罪推定和证据推定原则,都是基于自然法思想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避免将无辜者定罪。

阿奎那自然法思想

阿奎那自然法思想

阿奎那自然法思想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年-1274年)是西方中世纪最杰出的神学家和哲学家之一,他的自然法思想对欧洲哲学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立的宇宙秩序,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改变性,是人类理性的内在准则。

他的自然法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自然法的基本特征合理性: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源于上帝的理性和智慧,是合乎理性的法律准则,旨在引导人类实现人生最高价值。

普遍性:自然法不分阶级、种族或宗教,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信仰或文化背景如何,这是因为自然法是基于普遍人性的特征而建立的。

不可改变性:自然法是由上帝设立的,其道德准则是永恒不变的,不受时代、国家或社会习俗的影响。

自然法的要求理性与道德:阿奎那认为,人类理性具有道德判断力,能够辨别善恶,指导个体选择合乎道德的行为。

社会秩序:自然法要求人们相互尊重、合作,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并遵循公正的规则和法律。

人的尊严:自然法强调人类尊严的重要性,人类应该具有尊重自己和他人的尊严的品质,坚持尊重生命和权利。

自然法的实践良知:阿奎那认为,良知是人类心灵中的上帝之声,指引个体区分善恶,并鼓励遵循良知的指引。

德行:自然法的实践需要培养品德和行为的美德,促进个体以正确和公正的方式生活,融入社会。

上帝关系:自然法的实践不仅关乎人类之间的公正和和谐关系,还涉及人类与上帝之间的关系,通过遵守自然法,人们可以实现与上帝的和谐。

综上所述,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是一个结合理性和信仰的伦理体系,强调人类通过遵守普世道德准则实现内在美德和外在行为的和谐。

这一思想对现代西方道德哲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思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然法思想_共10篇范文一:古典自然法思想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的?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事。

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二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的问题。

正如梅因(Henry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i[①]。

或者用祁克(O.F.von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

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象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

”ii[②]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

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高于实在法的基本原则(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等古典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公元65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著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作“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比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可见,智者的这些批判现存法律制度,要求服从超越于既有法律制度之上的更高原则的思想,是后世自然法的宝贵渊源。

之后,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70年—公元前399年)、柏拉图(Plato,约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都确信存在着某些不变的标准支配着实在法,并断言通过理性的运作,可以发现这些标准。

特别是亚里士多德明确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认为自然法是反映自然秩序的法,是普遍的、永久不变的法,高于内容变化不定的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

晚期希腊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主要是斯多葛学派,他们把人之自然规定为理性,认为理性是遍及宇宙的力量,不同国别或种族的人所具有的神圣理性是一样的(平等主义和世界主义的思想源头)。

因此他们认为存在一种基于理性的自然法,在整个宇宙中都有效。

自然法是理性的法律,不是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也不是个别立法者所制定或编撰的,相反,它是城市的条例和习俗应遵循的准则。

斯多葛派学者大多倾向于疏离于现存政治,追求顺应自然,依理性和道德,过禁欲主义的生活。

通过斯多葛学派的后期人物与罗马法学家的交流,自然法思想传入了罗马,促进了罗马法观念的形成,并导致罗马道德哲学的兴起。

西塞罗是古罗马自然法思想的前期代表人物,他是政治家、法律改革家,对自然法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使自然法理论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变哲学的自然法为法学的自然法,将法哲学世界观,发展为法学世界观”iii[③]。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是不可废除的、永恒不变的,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实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力图变更这一法律的做法是一种恶,试图废止其中一部分的做法也是不能容许的,而要想完全废除它的做法是不可能的??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尊守它;人类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它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法官。

”iv[④]在西塞罗看来,最愚蠢的想法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都是正义的,完全非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

因此,自然法高于一切国家制定的法律,是最高法律,是衡量一切人定法(市民法、万民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塞涅卡是罗马后期的自然法学代表者,他对与政治制度有关的问题不感兴趣,这是与西塞罗不同的。

在自然法中,塞涅卡看到的不是对政治改革和法律创制有用的标准,而是一套道德律令,要用道德的、宗教的关系而非政治的法律的关系来协调社会。

在塞涅卡看来,国家至多是一种必要的祸害,本身并不为善,人类应该寻求的是自然赋予的高尚道德和应有的勇气,并借助它安静地忍受命运给予的一切。

在这里,塞涅卡的自然法成了一种解脱哲学和拯救哲学,并汇入到当时宗教运动的洪流中去,促成了基督教思想的兴起和传播。

而基督教,几乎成了中世纪一切思想的基础。

二、中世纪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ThomasAquinas,1227—1274),他融合了奥古斯丁(Augustine,354—430)神学法律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提出了神学自然法学说,认为自然法是有理性的人对上帝永恒法(神的理性的表现)的理解和参与,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基础是奥古斯丁从原始基督教义发展而来的教会哲学。

奥古斯丁区分了两种价值共同体,即天上之城与地上之城,前者追求神圣价值,后者追求世俗价值,后者是人性败坏的产物。

他认为,教会是上帝指派拯救人类的工具,国家和法律是为了对付人类堕落、依神意而产生的惩治罪犯和救济罪犯的手段,因此国家必须服从教会,世俗法律必须服从上帝的永恒法。

显然,奥古斯丁用永恒法取代了自然法,用上帝取代了斯多葛学派的“理性”。

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提出了经典的神学自然法学。

阿奎那将法律按属于神还是人,是理性还是具体文字表现分成如下表所示的四类:阿奎那的法律四分法资料:阿奎那著:《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6页至108页在阿奎那看来,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是统治宇宙的最高法,一切法的源泉,文字表现出来就是《圣经》,在地位上高于人间法;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对上帝永恒法的理解,是“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表现出来就是国家机关(君主)制定的成文法律。

因此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实在法)必须服从自然法,并最终服从永恒法。

自然法通过对人的理性的肯定,也肯定了人的独立存在地位,肯定了人趋利避害的生存要求。

阿奎那还第一次宣布,自然法的内容可以随着时间而有所变化,引发了相对自然法的萌芽,这是对以往自然法学思想的一种突破。

三、古典自然法学17、18世纪流行的古典自然法学,是对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决裂,意味着中世纪神学(神权)世界观的终结和近代法学(法权)世界观的诞生。

古典自然法学家即启蒙思想家们不再以神性作为自然法的基础,而认为自然法是适用于自然状态v[⑤]的、可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法律原则,在效力上这些原则高于实在法。

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主要包括荷兰的格劳秀斯(Grotius,1583—1645),英国的霍布斯(Hobbes,1588—1679)和洛克(Locke,2—1704),德国的普芬道夫(Pufendorf,2—1694)以及法国的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卢梭(Rousseau,1712—1778)等。

虽然他们对于自然法的论述并不完全一致,但就普遍的观点而言,认为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

人类能够运用理性引伸出来这些符合人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其核心是人的自由和平等。

在自然法的适用上,启蒙思想家是最为坚定的改革家,要求任何不符合自然法的实在法都要无情地加以废除和改革。

17、18世纪的革命和法律改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自然法理论推动的。

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至英国清教革命前)这一阶段是欧洲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时期,重要标志是新教的兴起、政治开明专制主义和经济重商主义的出现。

格劳修斯、霍布斯、斯宾诺莎(Spinoza,2年—1677年)、普芬道夫的理论,都属于这一阶段的自然法学。

他们的理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认为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应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去寻找。

如普芬道夫,同霍布斯一样,他认为人受自爱和自私的强烈推动,在人性中天生有某种程度的恶意和侵略性;同时,又与格劳修斯一致,相信人身上也有寻求与别人联合并在社会中过一种安静、友善生活的倾向。

从人性的二重性出发,普芬道夫认为,自然法就具有两个基本原则: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不去扰乱社会秩序。

两个原则结合在一起,就是“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地维护自己以使人类社会不受纷扰”vi[⑥]。

普芬道夫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而不只是一种道德指南,主权者必须服从。

只有上帝才是“自然法的复仇者”,但当君主成了国家的真正敌人并使国家面临实际危险时,个人和人民有权为了保卫自己和国家的安全而反抗君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