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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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0]45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0]45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0〕45号)各市物价局、水利(务)局,省直各水管单位:为加快资源性价格改革步伐,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积极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精神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1657号)规定,决定对我省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并纳入价格管理。

对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其中,全省农业用水(指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用水)价格、省直属和跨市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直属和跨市水利工程供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232元。

为做好价格衔接工作,尽可能减轻供水价格调整的影响,调整后的价格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要从大局出发,从我省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和大力推进资源性价格改革的角度,正确理解和认识这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调整,认真执行调价方案并做好监督工作。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的监审工作和相关用水企业的成本调查,关注并统筹考虑对下游用水企业的影响,适时疏导价格矛盾。

安徽省水法规知识有奖竞赛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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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法规知识有奖竞赛试题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40分,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1、《水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

( )2、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不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3、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

( )4、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

( )5、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也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 )6、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益。

( )7、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 )8、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 )9、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开发旅游项目,必须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0、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

( )11、《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8号令)适用于一切水利工程。

( )12、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防治并重的方针。

( )13、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4、水资源的所有权由水利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 )15、用水单位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加收罚金。

( )1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 )17、直接从地下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 )18、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核减或者限制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

( )19、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 )20、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水费是指使用我省水利工程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入,应当用于维护和管理水利工程、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发展水利事业。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范围第五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工程的不同种类、规模、功能和水资源管理情况确定,并报安徽省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回收费、水资源使用费、水工建筑物使用费等。

第三章收费主体和方式第七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主体为安徽省水利厅及其所属水利管理机构。

第八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方式包括预收、实收两种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于社会。

第四章水费使用和管理第九条水利工程水费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十条水费收入应当按照事前审批、事后监督的原则使用,并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水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管理措施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水利厅及其所属水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水利工程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水利厅及其所属水利管理机构,要求整改。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工程:指用于调节、控制、利用水资源的工程设施。

2、水费:使用水利工程所需支付的费用。

附件:1、《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水利工程是指对水的开发与利用、对水体或水流进行调整或改造,以及为了维护水资源的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而进行的人工建设和设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6•【字号】皖政办[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防止少数地方和部门借收取水费、农机监理费等名义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水利厅二00二年四月)近年来,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水利工程水费,随意扩大水费征收范围,向不属于水利工程受益范围的地方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有的地方层层加价、搭车收费或强行平摊水费,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现就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控制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水利工程水费必须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和排涝区,按照水利工程供给的水量、排涝量及省定水费标准收取。

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水费。

二、严格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为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行为,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从今年起取消基本水费,一律实行计量收费,并由过去的实物计征改为货币计征。

取消基本水费后,水利工程水费按灌排区和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分别制定征收标准。

(一)水利工程灌排区(含水库灌区、引水灌区、机电提水灌排区)按渠首引进的水量收费。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工作,落实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措施,确保用水安全、合理、高效,并有效维护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护。

二、计费依据1.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2.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计价分为基础水费和超额水费两部分;3. 基础水费根据水利工程的固定成本和运行维护费用进行计算,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需费用的覆盖;4. 超额水费根据用水量和用水性质进行计算,鼓励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对过量使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适度收费。

三、计费标准1. 基础水费的计费标准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工程所需资金和成本情况进行评估,并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2. 超额水费采用分层分档计费的模式,根据用水量进行不同档次的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资源情况和用水需求制定,并经过合理公示,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四、计费方式1.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方式分为定额计收和实际计量两种方式;2. 定额计收适用于用水量较小、固定模式的单位或个人,计费根据固定的用水指标进行计算;3. 实际计量适用于用水量较大、变动较大的单位或个人,计费根据实际使用水表或水表数据进行计算,并定期核对水表是否准确。

五、计费周期1. 水费的计费周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确定,一般可设为月度或季度;2. 水费的计费周期应当与用水周期相一致,保证用水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用水量进行合理缴费。

六、缴费方式1. 水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2. 水利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缴费渠道,确保水费的正常收取,并接受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咨询和投诉。

七、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拒不缴纳水费、偷漏水、超用水等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水等相应措施进行处理;2. 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护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管理1. 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计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规定的执行落实到位;2. 公众和媒体应当监督水费计收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8.30•【字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30日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以及进行有关水事活动,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应当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工程、污染水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作为制定农业、工业和城市发展等规划的依据。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按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问题的函-皖价费[2002]286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问题的函-皖价费[2002]286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问题的函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问题的函
(皖价费[2002]286号2002年10月16日)
滁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取消基本水费后马山水费问题的请示》(滁价费[2002]143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属于重要的涉农收费,关系农村税费改革的大局。

为规范水费收取行为,今年以来,省政府以皖政办[2002]38号和[2002]63号文件,对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征收方式、收费标准、管理制度等都作了严格规定。

你市请示的在末级渠系和田间计量设施不配套的情况下如何计量收取水费问题,省政府的文件中也有明确规定。

请你市加强政策宣传。

水管单位在收费前应做好有关人员的政策学习和培训,收费时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规定执行。

——结束——。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用户公平负担。

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

(三)发挥市场作用。

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

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

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

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

少数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根据实际情况,供水价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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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5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根据1995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增强水利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国营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服务。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交付水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群众和受益单位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按时交付水费。

第二章水费标准
第五条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各类用水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

第六条农业灌溉、排涝水费,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
(一)粮食作物:水库和引水灌区按每100立方米3公斤稻谷折价计收。

电力排灌,水、电费分开计收,其中一级站提水的水费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多级站提水的,一级站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从二级站起再按每千吨米增加1.2公斤稻谷折价合并计收。

(二)经济作物:计量水费标准可高于粮食作物的20%左右。

(三)经批准从灌区渠道上取水灌溉的,按灌区水费标准的70%计收。

(四)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提取灌溉用水,每亩按1.4公斤稻谷折价计收,交水闸工程管理单位。

暂时没有条件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的地方,可以合计并按亩计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第七条工业、城镇生活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工业用水:由机电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吨米4.5元(扬程不足8米的均按8米计算,下同)。

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淮河以南地区消耗水每立方米1分,循环贯流水每立方米0.3分;淮河及其以北地区消耗水每立方米1.4分,循环贯流水每立方米0.4分。

(二)城镇生活用水:由水库或自流引水工程供水的每立方米4.5分;由机电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吨米3.5元。

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淮河以南地区每立方米0.7分;淮河及其以北地区每立方米1.1分。

今后工业、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的调整,由省水利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

第八条乡镇企业用水按工业用水标准的80%计收。

第九条水力发电水费标准:
(一)水力发电并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结合用水的2至3倍计收。

(二)小水电有水,按上述标准的80%收费。

(三)农民自办、国家未予补贴的小水电用水,按本条第一项标准的60%收费。

(四)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本条规定的标准计收,第二级及以下各级,应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第十条利用人工河、库水面进行水产养殖的,按其养殖总产量的1%计收水费;由水利工程设施专门供水养殖的,按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计收。

第十一条由水利部门管理的船闸,按吨位计收客货船舶过闸费,重载每吨次0.6元,空载每吨次0.2元。

第十二条在人工河、库内航运的船舶,应缴纳人工河、库养护管理费。

航管部门应按人工河、库的航程和货运量从总航道养护费中划出专项,用于该人工河、库的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保护范围明确的堤防(含圩堤),分别按下列标准计收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一)耕地和其他农、林、牧、渔业用地,按每亩每年1.6公斤稻谷折价计收(1999年7月22日以前暂不收取);
(二)工矿企业每年按销售额或营业额2.5‰收取;
(三)商业企业每年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5‰收取(对严重亏损的单位,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四)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2‰收取。

第三章水费收交
第十四条农业水费以实物计价、货币结算,也可根据群众意愿计收实物;工业及其他水费以货币计收。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工、农业用水,可实行超额累进收费办法。

对超计划定额用水的部分,可视其原因,累计加收1至5倍水费。

第十五条农业水费的收交可采用以下办法:
(一)由受益县、区、乡、村逐级统收统交;
(二)委托当地财政、农业银行、信用社代收;
(三)委托粮食部门随粮代收;
(四)组织乡、村管水组织、管水人员代收;
(五)用水户事先预购供(排)水票或年初预交、秋后结算;
(六)由水管单位自收。

凡委托代收的,应经委托代收单位同意,并由水管单位付给代收单位2%的代收业务费。

第十六条水管单位可与用水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内容包括供水量、供水次数以及水费收交的数额和方式,并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工商交通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城镇居民等受益单位和个人的水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月或按季向水管单位交付。

第十七条用水单位应按时如数交付水费。

逾期不交水费的,水管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经催交无效,可停止供水,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滞纳金,必要时可商请财政部门代扣。

第四章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水费收入是水管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结余资金结转使用。

水费收入较多的年份应建立“以丰补欠基金”,用以解决水费收入较少年份的资金短缺。

第十九条水费收入用于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大修、更新改造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资金应存入银行,专款专用。

水管单位应按年度编制财务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水利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水管单位的折旧资金和结余水费可以统筹调剂,但不得影响该单位的正常开支,不得以调剂的资金用于机关本身的开支。

省水利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水费,用于已建工程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收好、管好、用好水费。

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十二条水费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95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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