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管理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0日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市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实行全市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监管机构等。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险政策,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医疗保险工作,指导和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监督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和管理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调剂、运营、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5〕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日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要求,以及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应当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城乡统筹、兼顾平衡。
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兼顾城乡居民在经济和保障水平上的差异。
(二)双方筹资、合理分担。
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按国家和省要求,合理设置个人和政府的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
(三)市级统筹、属地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在全市范围内政策框架统一,各县(市)区按属地原则分别管理,建立市级基金风险调剂金。
(四)机构整合、经办统一。
整合原城镇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经办机构,统一城乡医保的管理体制、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按以下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一)市人力社保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医保费征收、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基金财务等各项工作。
(二)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
(三)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负责特殊群体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的身份确认。
(四)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高等院校、中小学校的学生参保工作;各类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医保参保缴费等工作。
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台人社发〔2013〕196号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台州市区范围内下列单位和个人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企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三)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部门批准退休(含退职)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六)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台州市区户籍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原已参加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七)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按规定同时参加其他职工社会保险,不得选择性参保。
二、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一)企业单位提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或成立批文;新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1个月内,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动增减表》,其中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序列管理的人员应提供编制部门核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审批表》或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调动介绍信。
用人单位必须在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新进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三、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台州市区户籍人员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营业执照》(副本)、户口簿、本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证件,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首次缴费申报手续。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7日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着力提高医疗待遇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将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工作,并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工作督查和指导。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和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向城乡居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南通2024年城乡居民保险缴费标准

南通市是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
城乡居民医保是国家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覆盖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南通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自实施以来逐渐完善,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可及的医疗保障。
为了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的实际医疗需求,南通市对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在2024年进行了新的规定。
下面将具体介绍2024年南通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一、南通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1. 城镇居民医保基本统一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
2. 缴费方式:按年缴费,可通过自愿缴费、集中代收或者银行代收等多种方式进行缴费。
3. 缴费对象:具体缴费对象为南通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4. 缴费时间:具体的缴费时间为每年的统一缴费期,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5. 缴费地点:可以到指定的银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经办机构二、南通市农村居民医保缴费标准1. 农村居民医保基本统一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
2. 缴费方式:按年缴费,具体可通过自愿缴费、集中代收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收等多种方式进行缴费。
3. 缴费对象:具体缴费对象为南通市农村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4. 缴费时间:具体的缴费时间为每年的统一缴费期,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5. 缴费地点:可以到指定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村委会、信用社等地点进行缴费。
三、南通市城乡居民医保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政策1.南通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就医时,可在异地就医医院进行医疗治疗。
2.在就医结束后,可携带相关的医疗账单、费用清单等材料回到所在省3.报销比例为60。
据悉,南通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保障水平,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相信通过南通市的不断努力和完善,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将不断提高,实现全民健康目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省级有关部门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一)主要目标。
全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四统一”,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二)主要任务1.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按其职工医保参保地一并参加生育保险,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
两项保险不在同一统筹区的参保人员,设立转移参保过渡期,过渡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过渡期间参保人员仍在原参保地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待遇,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医保参保地参保、缴纳保费并在新参保地享受待遇。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
用人单位职工医保费率按照合并实施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其他用人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5.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仍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布日期】2018.01.14•【字号】凉府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凉府发〔2018〕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2018年1月14日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统筹推进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应当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条建立统收统支的州级统筹,居民医保基金统一纳入州财政专户,各级执行预决算管理,可建立周转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州人社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
第三条整合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五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相互配合,实行目标管理。
成立凉山州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州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的意见-台政办发[2010]13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的意见-台政办发[2010]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9127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7d.png)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的意见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的意见(台政办发〔2010〕13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精神,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09〕10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219号),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目标,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出发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2010年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2011年1月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保障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和基金管理统一;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增强医疗保障能力;整合医保信息资源,建立互通互联的市级医保网络信息平台,逐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
二、统筹模式和统筹项目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模式。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总责,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严格执行基金预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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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管理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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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临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农村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减轻我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 ]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重点保大病;
二、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四、基金管理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城乡医保由市政府组织引导,市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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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各镇(街道)负责有关规定的宣传、落实及辖区内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基金筹集和保障卡发放工作,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落实工作。
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卫生、教育、药品监督以及民政、残联、市民卡服务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医保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制度,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签订服务协议,具体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城乡医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及时有效地开展城乡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确认就诊患者的身份,并如实告知有关城乡医保政策;
三、负责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主动接受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和监督检查,配合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其它工作。
第三章参保对象
第五条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不含商业保险)的所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均为参保对象。
第四章基金的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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