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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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垄断案的分析

微软垄断案的分析

垄断者随时间调整价格的灵活性实际上会使垄断者遭受利润损失。 在频繁调整价格时,利润损失会非常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结论:
微软为了从用户网络中赢得收入就必须大幅度地 改进产品的性能,以吸引人的价格提供新版本软 件。导致软件产品周期只有12至18个月 。
消费预期
理性的消费者在购买前必然会对将来由操作系统支持的应用软件的 价格、质量、种类等做出预期。 消费者衡量网络产品的价格,不但考虑对产品的基本支付意愿,而且 还十分重视网络规模带来的效用。 垄断者往往会说服消费者相信将来的应用软件将以较低的价格供应 市场。一旦消费者接受,垄断者就有可能把价格提高到垄断价格的 水平。 目前操作系统的销售量可以作为将来应用软件价格的一种信号。 1、操作系统的用户网越大,应用软件的销量就越大,应用软件 的边际成本就越低,从而其价格也就越低。 2、操作系统用户网越大,软件的种类就越多,质量也越高。由 于这种效应,该垄断者就有动力降低操作系统的价格以扩大用 户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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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微软每年要投入数以亿计的美元用于Windows应用软件 的编写 ?
计算机产品所具有的相当强的网络效应对微软垄断地位的形成和巩固 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微软投入数以亿计的美元用于Windows应用软 件的编写即是为了巩固网络效应从而巩固其垄断地位。如果微软停止 这种投入,就可能使竞争对手构筑自己的网络效应机制。
案件背景
1994年7月,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成一项赞同协议,即微软公司在向 个人电脑制造商发放“视窗95”使用许可证时不能附加其他条 件,但并没有阻止微软开发集成产品。 1995年11月微软提出与网景划分浏览器市场遭拒,便要求将IE与视 窗捆绑销售 1997年10月微软将IE与视窗捆绑销售,市场份额大增,从3%~4%上 升至50%以上 2000年6月联邦地方法官判决微软分解为两个独立公司,一个经营电 脑操作系统,另一个经营此外的应用软件 2001.2月微软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驳回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 去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公司分割为两家公司的判决。但上诉法 院仍认为,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确有垄断之实,违 反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反垄断经典案例

反垄断经典案例

反垄断经典案例1. 微软案:微软是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曾因垄断行为而受到反垄断调查和诉讼的困扰。

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引发了争议,他们被指控滥用市场力量,通过施加限制和排斥竞争对手的方式来保持其市场份额。

2. 谷歌案:谷歌是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也因其在搜索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而受到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谷歌被指控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操纵搜索结果和排斥竞争对手来保持其市场垄断地位。

3. IBM案:IBM是全球最大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公司之一,曾因其在计算机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而受到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IBM被指控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限制对竞争对手的技术访问和施加不公平的销售政策来保持其市场份额。

4. 标准石油案:标准石油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曾因其在石油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而受到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标准石油被指控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控制石油价格和施加限制性交易条件来排除竞争对手。

5. AT&T案:AT&T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电信公司之一,曾因其在电话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而受到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AT&T被指控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限制对竞争对手的网络接入和施加不公平的定价政策来保持其市场份额。

6. 购物中心案:购物中心是零售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些购物中心开发商被指控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施加不合理的租金和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来保持其市场垄断地位。

7. 航空公司案:航空公司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航空公司被指控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垄断航线和施加不公平的价格政策来排除竞争对手。

8. 药品市场案:药品市场是医疗行业的关键领域,一些制药公司被指控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操纵药品价格和限制竞争对手的销售渠道来保持其市场垄断地位。

9. 银行业案:银行业是金融行业的核心领域,一些大型银行被指控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控制利率和限制竞争对手的市场准入来保持其市场份额。

10. 电信业案:电信业是通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电信公司被指控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操纵通信费用和限制竞争对手的网络接入来排除竞争对手。

经济学 案例三 美国“微软”垄断案

经济学 案例三  美国“微软”垄断案

案例三美国“微软”垄断案华盛顿时间2000年6月7日下午16时30分(北京时间8日凌晨4时30分),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对微软垄断案作出判决,下令将微软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以防止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利用其在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

根据这份裁决书,微软将被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他业务,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等。

下面是美国地区法官杰克逊公布的微软垄断案裁决书的一些要点。

微软垄断案裁决书称,法庭判决肢解微软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虽然法庭已公布相关证据,但微软一直拒绝承认其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微软公司官员在公开场合表示,微软没有做错过任何事情,并称将进行上诉。

因此地区法院希望尽早公布最终判决,这样微软也可以向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状。

其次,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尽管微软一直强调其“清白”,但该公司仍在从事过去进行过的商业违法行为,很可能对除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网络浏览器以外的市场再使用垄断手段。

再次,微软曾有过不值得信赖的“前科”,在初步判决发布后,微软履行这一判决的认真程度令人怀疑,因此,现在有必要尽早做出最终判决,以便尽快采取执法行动,使本次判决能够起到最大效应。

最后,法庭认为继续就这一诉讼案的肢解计划进行听证已不太可能获得更多有利于得出最佳判决结果的证据。

微软曾指责司法部提交的最终肢解计划缺乏细节,措辞模糊,而原告则称这么做是有意让微软提供相关细节,以便其经营业务受到最小程度的干扰和影响。

原告最终赢得了这一诉讼案的胜利,其提交的最终肢解计划是司法部与执法官员与原告19个州的总检察长共同努力的结果。

杰克逊法官下令微软无权拒绝司法部及原告各州要求对其进行肢解的建议,微软有关就本案进行进一步听证的要求同时遭到拒绝,而且司法部与原告各州提交的最终肢解决定已被判定为最终判决。

美国诉微软公司案

美国诉微软公司案

美国诉微软公司案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起诉微软公司,控告微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网景公司,将互联网浏览器技术与Windows98操作系统非法搭售。

1999年11月,美国地方法院法官Thomas Jackson 公布“事实认定书”(Finding of facts),指出:微软作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垄断市场,伤害竞争对手,具有利用其市场支配力及巨额利润破坏其他公司推出创新产品与其核心产品进行竞争的企图,违反美国的反垄断法。

在公布的“事实认定书”中,Jackson 法官根据以下三点认定微软存在市场垄断行为:(1)微软在电脑软件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力。

法院认定,微软在全球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占有率已经稳定地保持在95%以上。

(2)微软具有从事垄断的企图。

1995年6月,微软向网景公司提出建议,要求网景放弃视窗浏览技术市场,具有明显的垄断浏览器市场的企图。

在该建议被网景公司拒绝后,微软采取了一系列反竞争的行为来实现其垄断浏览器市场的目的。

(3)微软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

微软将Win95 和Win98 操作系统与IE浏览器捆绑出售。

在因特网浏览器方面,最初成功的是网景公司的产品(Navigator)。

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方面的优势和经济实力,迫使个人电脑制造商和消费者在购买Windows 软件时不得不同时购买所搭售的IE浏览器。

Jackson 法官认为,操作系统和浏览器是两种不同的产品,市场上存在着不同的消费需求,微软是惟一一家将购买浏览器作为许可销售操作系统条件的公司。

这种以排挤和消灭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捆绑销售,给网景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自微软推出IE 后,网景公司的亏损额高达100亿,严重影响了其生产和发展(注:现已被美国在线时代华纳购并)。

2000年4月3日,Jackson 宣判微软公司违反了谢尔曼法。

同年6月,Jackson采纳司法部和17个州提出的处罚建议,判决将微软按经营的产品划线分割为两家独立的公司,即一家拥有并经营Windows 操作系统,另一家拥有并经营Office等应用软件和包括IE浏览器在内的网络业务。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资料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资料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发表时间:2007-5-10 0:19:00 阅读次数:112一、微软违反反垄断法案大事记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经过数月的调查,向微软发起反垄断(托拉斯)诉讼。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Jackson)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

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舍曼法》2000年1月14日,微软公司原CEO比尔?盖茨让位于巴尔默2000年4月4日,联邦法官杰克逊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把捆绑销售作为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

2000年6月8日,微软被裁定一份为二。

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 E浏览器等。

2000年7月27日,微软上诉最高法庭,认为微软案不该由最高法院审理,并同时提出对杰克逊法官审案公正性的质疑。

2000年9月27日,最高法院支持微软公司向低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11月28日,微软向上诉法庭提出辩护,称从来没有违反过反垄断法。

2001年1月15日,美国司法部和19州坚持拆分微软。

2001年6月28日,上诉法庭推翻杰克逊法官的判决,由另一个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2001年9月7日,美国司法部表示不再要求对微软进行拆分。

2001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达成过渡性协议。

二、审理的第一阶段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

其调查报告摘录如下: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以至于如果该公司想在价格方面发挥其影响力,即可能以显著高于市场竞争行情的价格销售Windows。

再者,微软可以长期这么做,而不会流失大量的生意给竞争对手,换句话说:微软享有相关市场的独占力。

有关裁决书中判定微软有垄断行为:1,操作系统独占很高份额的市场。

微软的反垄断案例分析

微软的反垄断案例分析
微软欧盟案对应的具体法律条款
微软欧盟案存在的争议
中国vs微软
国内《反垄断法》能否扳倒微软? 微软的反垄断案对中国的启示
-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 绑销售。 -1998年10月,经过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 法捆绑销售,反垄断案正式立案。 -2000年1月13日,比尔·盖茨宣布辞去微软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职务,并任命史蒂夫·巴尔 默作为他的继承人。 -2000年4月,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称,根据搜集到的证据证明微软公司的确存在垄断行为 。 -2000年6月,上诉法庭推翻托马斯·杰克逊法官对浏览器案件的裁决,微软躲过被拆分的命运 。 -2000年8月,杰克逊法官因违反司法程序、向媒体泄漏案件审理内情而被解职,库雷科特琳被 任命接替杰克逊,全权负责对微软反垄断案的审理。 -2000年11月上旬,在库雷科特琳法官力促下,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妥协条件是微软 同意个人电脑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视窗桌面、公开视窗软件部分源代码,使微软的竞争者也能 够在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 -在19个起诉微软的州中,有9个州决定反对司法部与微软的协议条件,明确表示继续进行这桩 旷日持久的官司。 -2002年4月22日,比尔·盖茨亲自出庭为微软辩护,试图使公司免于9个州的司法部长提出的严 厉的反垄断制裁方案。这是盖茨在长达4年的微软反垄断案审理过程中首次出庭作证。这9个州 要求微软把网络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应用功能从视窗操作系统中剥离掉,为个人用户提供一套 视窗基础版。 -2002年4月23日,比尔·盖茨在反垄断案听证会上表示,微软公司无法允许PC制造商和消费者 选择视窗操作系统应该捆绑哪些软件。 -2002年4月24日,比尔·盖茨首次承认,微软有可能会为个人计算机用户提供一套视窗简装版 本。

著名商事案例

著名商事案例

1. Microsoft反垄断案件(美国):在1990年代至2000年代初,美国司法部和多个州对Microsoft公司进行了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

最终,Microsoft被判有罪,并被要求进行结构性整改。

2. Enron丑闻(美国):Enron是一家曾经被视为能源巨头的公司。

然而,在2001年,由于其会计丑闻和财务不当操作,Enron破产,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和监管调查。

3. Volkswagen尾气排放丑闻(德国):2015年,Volkswagen被揭露在其柴油车中使用了欺诈软件,以欺骗排放测试。

这一丑闻导致了巨大的法律和金融影响,Volkswagen必须支付巨额罚款,并面临来自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诉讼。

4. Nokia与微软合作(全球):2011年,Nokia与微软达成了一项战略合作协议,决定使用Windows Phone操作系统来替代其自家的Symbian操作系统。

这一合作在移动技术领域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5. Tata与Corus合并(印度和英国):在2007年,印度的Tata Steel成功收购了英国的Corus Group,这一并购案被视为印度公司进军全球市场的里程碑事件。

美司法部诉微软垄断案始末

美司法部诉微软垄断案始末

美司法部诉微软垄断案始末作者:刘峰靳立新2001-07-15[编者按]美国是当今最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而微软公司本身是这个国家打破垄断、迅速崛起的成功企业的代表和象征。

象这样一个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技术垄断企业,仍然被美国司法部指控违反反垄断法,不仅在美国本土,而且在全世界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反响。

本刊转载西南财经大学刘峰、靳立新的这篇文章(原载《经济学消息报》),供业内人士参阅。

案件的起因源于1994年4月,微软公司的竞争对手网景公司使全球用户都可以通过其“航行者”浏览器接入互联网。

同年7月,美国政府与微软达成一项协议,微软同意不再要求计算机制造商将其视窗操作系统作为必备软件安装。

这一协议在1995年获得美国地区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的批准。

10月,微软公司开发名为“探索者”的互联网浏览器。

1995年5月,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对该公司的互联网战略进行了调整。

同年11月,微软推出“探索者”2.0版,该软件据称性能比不上网景公司的“航行者”,但用户可以免费使用。

1997年10月,微软将其浏览器与视窗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出售,这使得美国司法部指控该公司违反了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于1995年批准的协议。

同年12月11日,杰克逊法官发布指令,要求微软停止将“探索者”浏览器与视窗95操作系统或任何更新版本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出售。

微软不服并提出上诉。

1998年5月16日,在与微软公司长达11小时的谈判最终以破裂结束后,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南卡罗莱纳州后来退出)及哥伦比亚特区代表于5月18正式联合提出微软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诉讼。

美国司法部等指控微软公司在1995年与当时最大的浏览器提供商网景公司协商,希望划分浏览器市场,遭到拒绝后要求个人电脑制造商如要安装视窗95操作系统就必须同意在该系统上预先安装上“探索者”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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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及垄断案始末
/zhouchengshuai/blog/item/a6063c55780ececab745ae3a.html
2010年09月01日星期三15:06
一、微软公司成长
1974年,两位年轻人保罗-艾伦(Paul Allen)和比尔-盖茨(Bill Gates)共同编写了一个用于个人电脑的编程语言,一年后他们创建了微软公司。

这个当时并不起眼的公司就是现在的微软帝国。

由于Windows操作系统在全球的推广和普及,微软已成为世界软件业无可争议的领头企业。

1980年,微软公司启动主导软件市场的计划,说服IBM公司在MS-DOS操作系统上运行该公司的个人电脑,而这一操作系统据称是微软仅花了5万美元从一名程序设计员手中买来的。

由于IBM个人电脑获得的成功及其巨大的影响力,MS-DOS操作系统在计算机行业确立了其标准地位。

不久,这种操作系统就被应用在全球80%的个人电脑上。

但微软最终的主导地位是由Windows95确立的,该操作系统使得用户只需点击一下鼠标就可以开始程序的各项操作。

接着,全球INTERNET服务领域崛起了一批优秀企业,最著名的就是美国的网景公司和太阳微系统公司。

它们的发展极为迅速,并一度将微软远远地甩在后面。

一向对这一领域不甚重视的比尔盖茨很快就意识到自己的失误,立即全力补救,不仅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微软的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还个人投资参与了“空中因特网计划”,形成一个覆盖全球的通信网。

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从80%降到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

截至2001年6月30日的最新财年报告显示,微软净收入高达253亿美元,净收益为73.5亿美元,全球员工总数为4.8万人,并在全球61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2001年,世界范围内的IT业不景气,但是微软公司却一枝独秀,陆续推出了Windows XP操作系统、Xbox游戏机等重量级产品,为公司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它也因此连续七年保持住了全球最佳公司的头衔。

虽然微软公司的市值目前只剩下了3700亿美元。

但是在十大最佳公司中,微软公司的财务状况是最好的,其持有的现金远远超出了其它公司,这也是微软公司能够长期占据头把交椅的重要原因。

盖茨尽管已于2000年1月辞去微软首席执行官的职位,但其资产总额仍高达468亿美元(2001年9月24日数据)。

二、美国的微软垄断案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华盛顿时间2000年6月判决,微软的三项罪名是:通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

杰克逊认为,微软在非法维持垄断方面有罪,而在为冻结竞争对手而与其它公司签订排它性协议方面无罪。

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的律师曾指控微软通过与一些公司签署优先合同而在许多高科技市场排斥其它公司,因此确保了在许多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

尽管杰克逊否决了司法部的对微软的一项重要指控,但是他下令将微软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

将微软分割为两家公司以纠正其反竞争行为。

微软将被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业务,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等。

2001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接手此案,并于6月28日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2000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

8月24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将微软垄断案移交给联邦地方法院。

9月6日,美国司法部发表声明,决定不再以拆分方式来处罚微软公司,并拟撤销对微软将网络浏览器和视窗系统捆绑销售的垄断指控。

11月2日,美联邦政府司法部与微
软公司于宣布,反托拉斯官司已达成和解。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微软将执行一项限制其商业行为的规定,实施期为5年。

但是美国有九个州反对这项和解协议,所以明年3月还将就此案举行听证会审议和解协议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微软逃脱被分拆的命运的一些可能的原因是什么?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为美国各大媒体所认可的: 美国布什政府彻底改变了克林顿政府当年在微软垄断案上的强硬立场。

为了显示出自己的独立性,特别是与前任总统克林顿的不同,布什希望政府不要过多地干预企业。

而布什本人并不赞成克林顿在有关微软诉讼案上的立场,相反他认为这正是克林顿给自己留下的棘手问题之一,必须尽快找到解决的办法。

美国的不景气使得整个气氛对微软有利,加上保持美国企业在全球领袖地位的考虑,以及其它政治势力形成的合力,实际上已经在法律和技术之外决定了诉讼案的最终进程。

三、微软垄断案新进展11亿美元解决加州诉讼(2003年)
法官最早将在下周批准11亿美元的反垄断解决方案,以解决微软与加州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微软同意支付高达11亿美元的购物优惠券,以解决这起群体诉讼案。

这意味着凡是在1995年2月18日至2001年12月15日期间购买微软软件的加州用户,均可申请得到5-29美元的优惠购物券。

微软与该州代表消费者的律师在元月份即已达成协议,但一直在人们怎样申请优惠券的通知内容上争论不休。

原告律师坚持只要把简单的申请表格附在给消费者的通知上即可,而微软则坚持要电子或电话申请以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现在最终的通知表格已经提交给旧金山最高法院法官Paul Alvarado,他表示他将在几天内做出决定。

该通知包括怎样提交申请的信息,将广泛地刊登在报纸、杂志上,并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以及各种网站发出通知。

该购物优惠券有效期为4年,可购买任何品牌的计算机或软件。

购买微软Office软件的消费者将得到29美元/每件的优惠券,购买Excel的为26美元/每件,购买Windows操作系统的为16美元/每件,而Word文字处理软件为5美元/每件。

该解决方案一旦得到批准,消费者须在4个月内进行登记申请。

其他无人申请的钱,2/3将转给加州最需要的公立学校,1/3留给微软。

四、对微软垄断案的评价
美国的反垄断官司曾发生过多起。

在以往的官司中,诉讼的垄断对象都是通过兼并或联合等方式造成垄断的。

而微软的垄断则完全是依靠一家公司的独立奋斗而自然形成的。

逐利是资本的本性。

任何一家企业都会尽最大的努力不断壮大自己。

也就是说,那种“做大做强”的冲动和努力不仅是完全正常的,而且是所有商家都不可或缺的——试想,有谁能够发展却不愿意发展呢?微软一直是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来经营的,并没有采取任何不法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

它凭借的是先进的技术和经营管理,把对手越甩越远,可是“优秀”是错吗?对手“无能”也能怪微软吗?
所以,从技术和经营上说,微软不仅没有做错什么,而且做得非常出色。

然而,也正是因为它做得“太出色”了,以致于把竞争对手打得丝毫没有还手之力。

竞争对手输得口服心服,倒是无话可说;但美国政府却不愿意了。

虽然微软不仅已经而且正在为美国作出巨大的贡献,但也正酝酿着潜在的危机,那就是垄断必然会导致竞争的消失,而没有竞争的市场就会丧失活力———这是美国政府所无法容忍的,于是,他们向微软举起了《反垄断法》这把利剑。

微软“独霸天下”靠的就是知识产权,而现在,它不得不把自己辛辛苦苦研究开发并借以操
控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核心技术无偿地奉送给竞争对手,但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却也说这次裁决“严厉而公平”,
这显然是从全局的角度和法律的层面来说的————如果就“情理”而论,哪有“公平”可言!
五、欧盟对待微软(2004)
2004年07月05日:欧盟又在微软身上狠赚了一笔。

最近,欧盟向微软开出了13.5亿美元的巨额罚单,这笔钱将直接划入欧盟的财政预算。

换句话说,平摊到每名欧洲公民身上就是2.75美元,足够他们买一杯咖啡了。

这笔钱对微软来说不算什么,只相当于两周的营业利润。

微软因违反反垄断条例而挨罚的案例不胜枚举:2003年向AOL时代华纳支付7.5亿美元;2003年向加利福尼亚州支付11亿美元;2004年向Novell公司支付5.36亿美元;2004年向Sun支付16亿美元;2005年向IBM支付7.75亿美元;2005年向Real Networks公司支付7.76亿美元……近几年,欧盟从微软收到的罚款总额高达25.5亿美元,但事情远不止如此——欧盟上个月又代表两家欧洲软件公司向微软提起诉讼,而美国的立法机构也在就同样的案子向微软发难。

微软现在几乎变成了欧盟的“自动提款机”。

欧盟上次“提款”的时候,美国国会有人写信指责欧盟“越权”,称美国公司应由美国人自己管理,这封信后来也不了了之。

欧盟反垄断专员奈莉·克罗斯被戏称为“微软税务专员”,这个头衔对她来说实至名归,因为她有能力“把所有欧洲人的咖啡杯都加满”。

不过,欧盟现在已经不满足只把手伸向微软的口袋,谷歌、苹果、Mozilla、包括德国SAP等公司的“垄断”行为都开始进入欧盟的“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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