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第八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合集下载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同国内民事案件相比,涉外性是其显著特点。

其表现一般为: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国外;援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需援引某一外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诉讼过程中会涉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

正因为此,在法院从受理到审结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同于一般国内民事案件的各种特殊程序问题。

它们分别为:(1)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以及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外交代表的诉讼地位问题;(2)一国法院对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及时效问题;(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就是专用于解决这些问题的程序性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也具有双重性,即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

国内渊源表现为国内立法与判例;国际渊源则表现为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一)国内渊源国家主权原则要求,一国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时必须是独立的。

因而,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即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内司法领域所派生出的一条具体原则。

所以,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与判例。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

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十七编第三章、第二十编第二章、第四卷第六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一、二、六、七、八、十编;《秘鲁民法典》第十编第四章等,都专门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一、国际私法的主体【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科恩夫人的财产继承案】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

1918年,他们在德国用德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后,他们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

科恩先死,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炸死。

科恩夫人留下一笔动产在英国。

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与她的遗产继承有关。

对于谁先死的问题,只能根据法律推定。

英国法律定年长者先死,这样,奥本海默夫人对她母亲的遗产无权继承。

如果把这个推定问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如果把这个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就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

英国法院认为,这个推定是对案件的结果作出结论的推定,是实体法问题,应适用德国法。

结果,科恩夫妇的儿子和另一个女儿得到科恩夫人的这笔遗产。

【田某失踪案】田某父母早亡,于1991年外出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信。

1996年其妻钟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法院发出寻人公告。

公告期满,法院经审理判决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病,1998年钟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9年钟某将田某遗下的房屋三间赠与抚养田某长大的田某兄嫂,并于同年与同乡的王某结婚。

2000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

问:(1)本案田某失踪宣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田某与钟某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3)田某与田燕的父女关系是否还存在?(4)田某的房屋可否请求返还?【李查蒂一案(Lizardi’s case)】22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巴黎的一家商店购买了价值8万法郎的宝石并已提货。

可是当商店向他索取货款时,其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为23岁,他未达到成年年龄,并且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因此,他所缔结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

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B)(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fBfC)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 (男)与乙国公民B (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 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卷一 25题)A.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C.3.间接反致(AfBfC)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国际私法冲突法一般问题的实务流程

国际私法冲突法一般问题的实务流程

国际私法冲突法一般问题的实务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国际私法冲突法一般问题的实务流程解析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是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位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三、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范,实体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2.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间接规范,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主要在国际商事领域发挥作用。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程序规范(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包括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2)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主要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1.国内立法指的是国内冲突规范的立法2.分散立法式的代表:1804年《法国民法典》3.单行立法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规,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国际私法典: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为详尽、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二、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发展的趋势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3.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1)双边冲突规范;(2)选择性冲突规范;(3)最密切联系原则;(4)补充性连结因素。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习题与答案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这是哪种类型冲突规范?()A.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B.重叠性冲突规范C.双边冲突规范D.单边冲突规范正确答案:A2、“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国法”,这是一条?()A.重叠性冲突规范B.选择性冲突规范C.双边冲突规范D.单边冲突规范正确答案:D3、属人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A.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B.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C.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D.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正确答案:A4、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

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

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B.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D.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正确答案: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5、1902年海牙《离婚及分居的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这是一条()冲突规范。

A.双边B.选择C.重叠D.单边正确答案:C解析:离婚问题必须同时适用夫妇之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只有两者均认为有离婚原因时,才准许当事人离婚。

二、多选题1、冲突规范在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一些国际条约中,又被称为()。

A.法律适用规范B.法律选择规范C.直接调整规范D.国际私法规范正确答案:A、B、D2、法人属人法通常适用于()等事项。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习题与答案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下列哪项制度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A.公共秩序保留B.先决问题C.识别D.反致正确答案:A2、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 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C. 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D. 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正确答案:A3、在国际私法中,各国通常都设立()制度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A.识别B.公共秩序保留C.反致D.法律规避正确答案:B4、下列关于我国法律规避实践中说法错误的是()。

A.如规避的外国法是正当的、合理的(如禁止与性病患者结婚、近亲结婚)应认定无效B.如规避的外国法是非正当的规定(如禁止种族歧视、男女平等),应认定该规避有效C.规避本国法及外国法均认定为无效D.对于所规避的外国法,应视情况而定是否无效正确答案:C5、下列关于适用外国法错误时的救济说法错误的是()。

A.持折中说的国家不存在是否要上诉的问题B.德国虽持法律说但也不得上诉,英美虽视外国法为事实,但却主张可以上诉C.持法律说国家一般认为应当与错误适用内国法同等看待,可以上诉D.持事实说国家一般认为,上诉审是法律审而不是事实审,故不得上诉正确答案:A二、多选题1、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A.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B.法院强制性要求当事人之间和解C.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作为判案依据D.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正确答案:A、D2、在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特点有哪些?()A.准据法一般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涉外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B.准据法可以是国际统一实体规范C.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D.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正确答案:A、C、D解析:所谓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主体(当事人、住所),客体(标的物),内容(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既包括涉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关系等。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n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1、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当事人权义。

)它们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a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多数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种规范:1、国籍法规范、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3、法律适用规范4、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

◆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

◆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多种不同看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间的区别:
比较项目
起因不同
法律规避
当事人故意改变某种连结 点的事实
公共秩序保留
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 的适用结果与法院地 公共政策相冲突
保护对象不同 行为性质不同 后果不同
既可以 则、基本精神,不是 法律规范 所有的禁止性规范 私人行为 国家相关行为
三、先决问题

1. 先决问题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 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 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 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 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 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构成先决问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 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 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 (3)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 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 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 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六、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1. 基本概念: 又称外国法的确定或证明。 是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定程序和制度。 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对依据本国的冲 突规范,援引应作为准据法适用的该外国法规定的内 容如何认定的行为过程。认定的内容包括该外国法的 有无、内容及其效力。包含的两层含义: (1)外国法内容通过什么方式查明、哪一方负举证责 任、无法查明时如何适用法律? (2)查明后出现适用上的错误后,能否通过一定的诉 讼程序纠正
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





该案的原告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其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 鲍结婚而取得了法国的国籍。 婚后,鲍妃又同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相恋,要与鲍离婚。 但当时法国法律只允许分居不允许离婚,而当时德国的法律却 允许离婚。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鲍妃移居德国并获得了德国公民的 身份,随后,鲍妃在德国法院提出与鲍离婚的诉讼并获得离婚 判决。 鲍妃在离婚后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的身 份回到了法国。鲍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子妃加入德国 籍及离婚、再婚行为均无效。 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按照当时法国的冲突法规定, 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由于鲍妃已归划为德国公民, 其本国法为德国法。按德国法,鲍妃的离婚是有效的,但法国 最高法院最终还是判决鲍妃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至 于其加入德国籍问题,法国法院无权审理。
1、不动产继承依本国法 2、不动产继承依最后住所地法
日本 不动产
1
阿根廷人
2
英国住所 (死亡地)
3、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4、日本法院受理案件适用了日本法
双重反致(外国法院说) (Foreign Court theory)

又称双重反致(double Renvoi),系英国在 接受反致方面采取的特殊制度: 英国法院若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 英国法官便设身处地地设想该外国法院的法官 若亲自审理当前案件,将会适用何国实体法判 决案件,英国法官便最终适用该外国法院法官 可能适用的那一国家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依此种理论,若该外国法院基于反致、转动或 间接反致适用其本国法或第三国法,英国法官 亦会适用该外国本国或第三国的实体法判决案 件,“外国法院说”的名称亦由此而来。
五、 法律规避
1.法律规避基本概念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当事人为实现利己 动机,通过故意变更连接点来规避本应适用 他的准据法,而使于其有利的另一种法律得 以适用的行为。
3、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意图 (2)规避法律的行为是通过连接点的变更 来实现的。 (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经冲突规范的援 引本应适用的法律,而且通常必须是内国 或某一外国的强行性法律。 (4)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实现。 四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5)适用一般法理。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大多持这种 主张。 总之,各国的司法实践关于外国法内容不能查明 时的解决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上升到立法上的 规定的 则只有适用内国法和驳回诉讼请求这两种。 △我国采用第二种方式:当外国法内容不能查明 时即适用中国法
4. 错误适用外国法的补救 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在适用作为准据 法的外国法的过程中,对外国法的规定作了错误的 认定,据此形成错误的判决。错误的适用包括:法 律条款的错误适用 / 法律种类的错误适用/ 对外国 法内容的错误理解与适用/ 对错误适用外国法的补救: 1)不允许当事人通过上诉纠正(法、德) 2)允许当事人通过上诉纠正(奥、意、中)

各国法院都普遍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同时适当考 虑用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有关法律制度来识别: (1)如果应依法院地法识别,而法院地法中没有关 于该法律关系的概念,就应按照与该法律关系有关 的外国法确定它的概念; (2)如果有关冲突规范是由条约规定的,就应依该 条约作为识别的依据; (3)特殊的或专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动产或 不动产的识别,就应根据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 定来确定。
第八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基本知识点〕 一 、识别 二、 反致 三、 先决问题 四、 法律规避 五、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六、 公共秩序保留

一、识别

1. 识别的概念 识别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法院在 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 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 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 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 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4)个案识别说,主张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冲突 规范的目的,分别确定依法院地法还是依准据法识别 才比较合适。 5)折衷说,即主张法院在最后选择准据法之前应进行 一种临时的识别,对任何有可能得到适用的法律的规 定,法院应该从上下文的联系上考虑哪些规定,从它 们的一致结论中决定应当适用的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6)功能定性说,即主张按各个制度在法律生活中的功 能来识别。 7)两级识别说,即主张通过一级识别(依法院地法) 把问题归入到适当的法律范畴,通过二级识别(依准 据法)给准据法定界或决定其适用范围。
不仅不适用外国法,当事 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 人可能要负担法律责任 责任
地位和立法上 主要处于学说阶段,大多 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 的表现不同 数国家的立法没有规定 各国立法均有规定
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高院意见: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性或禁止性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 对于规避外国强行法的情况未作规定。
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 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
时效是实体法问题还 是程序法问题?
程序?
实体法问题:依有关法 律关系的准据法解决;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 法;
实体?
时效
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 具有不同的含义。 俺是不动 产?

例如 各国法律都规定“不动产 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但 各国对什么是不动产,什 么是动产有不同理解, 如法国把蜂房看做动产, 荷兰则视之为不动产。
2. “保留”的原因: 外国法的内容或适用将会违反内国的公 共秩序。 为维护内国法律秩序,满足社会公共利益 的要求,排除因外国法的适用可能造成的 不良后果,适当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 实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关键是 如何认定 公共秩序,各国立法对公共秩序有不同的认 定和表述形式,各国有关公共秩序 保留制度 的立法形式主要分三种: 1、直接限制方式 2、间接限制方式 3、合并限制方式
转致
转致含义示意图: 德国法院受理一个法国公民死在德国,留下不动产在 奥地利案件。
不动产继承依本国法 法国 德国 人 死亡
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奥地利 不动产
德国法院受理案件适用了奥地利法
间接反致
一个阿根廷人,在英国有住所并死在英国,在日本留有不动产,在 日本法院争讼不动产继承问题
间接反致含义示意图:
双重反致示意图

案例——一个住所在希腊的希腊公民未留遗嘱而
死亡,在英国留有动产.其“妻”在英国主张继 承此项动产。本来,无论依英国的有关冲突规范 “动产继承依死者住所地法”)或希腊的有关冲 突规范(“继承依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都应适 用希腊的继承法,其财产的一部分应归属于死者 的妻子。但现在需要首先确定她是不是死者的妻 子。由于他们是在英国按民事方式而不是按希腊 法所要求的宗教仪式结的婚,因而对于他们之间 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如果适用作为法院地法的英 国法的冲突规范(婚姻方式依婚姻举行地法)指定 的准据法(即英国法),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她 可以取得这部分遗产;但依“主要问题”准据法 所属国(即希腊)的冲突规范(婚姻方式依当事人本 国法)指定的准据法(即希腊法),他们的婚姻是无 效的,她就不能取得这部分遗产。
二、 反致
反致的含义: 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 规范的规定应该援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国际私法又规 定处理这种法律关系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适 用了本国法。 反致含义示意图:
1、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1
日本国 住所地 死亡地
2、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2 美国纽约 州人动产 所在地

4.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

如英美法的对价
伊斯兰法中的婚晨赠 与 德国法的物权行为。
大陆法
概念

英美法

3. 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 1)法院地法说,即主张以法院地国家的 实体法作为识别的标准。 2)准据法说,主张以解决争议问题的准 据法进行识别。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主张按照分析 法学的原则和在此较法研究基础上形成 的一般法律原则进行识别。
2. 外国法内容查明的一般方法 1)把外国法看成是“事实”,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2)外国法看成是“事实”,原则上由当事人负举证 责任,但法官也可以直接证明并适用。 3)把外国法看成是“法律”,法官有责证明,当事 人无须举证。 4)查明原则上由法官负责,当事人须协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