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第八章 关于冲突的ppt课件

有效的技术
Back
本章小结
• 对冲突认识的不同观点 • 冲突管理的基本策略:
– 重点是:托马斯二维模式
• 冲突管理的技术
Back
作业与思考题
• 作业:
– 简单描述你曾经发生过或作为中间人调 和过的一次冲突。 – 冲突解决的方法是怎样的?你认为解决 的结果让你满意吗?为什么? – 如果不满意,你现在认为有什么更好的 解决办法吗?
本章内容
• 第一节 冲突概述 • 第二节 冲突管理
Back
第一节 冲突概述
一、冲突的概念和不同观点
• 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冲突的表现形式 是多种多样的。 • 在西方国家,无论是社会学家还是组 织理论学者以及企业管理人员,都一 致承认组织中冲突现象的普遍存在 • 我国的企业管理则一直对冲突问题避 而不谈,似乎企业内有了冲突就意味 着管理的失败。
– 冲突是群体内功能失调的结果 – 冲突都是消极的、有害的,势必降低工作效 率,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 – 因此,必须尽量减少最好是避免冲突。
–许多组织的管理者把防止和消除冲 突作为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冲突的不同观点(续)
• 人际关系观念(20世纪40年代末至70年代) – 冲突既无法避免又不可能彻底消除 – 冲突的影响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 面
第八章
冲突
• 教学目标 • 本章内容 • 小结 • 作业与思考题 • 能力拓展
教学目标
• 竞争压力的增大和生活节奏 的加快可能会引发更多冲突。 • 本章介绍冲突的基本概念和 冲突管理理论。 •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 能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 更客观的认识冲突,更好的 面对和处理冲突。
Back
的期望破坏了个体的价值观
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二、外国法的性质
1、英美等国将外国法当作法律事实; 2、意法等国承认外国法是法律; 3、外国既非绝对的事实,又非绝对的法律。
三、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当事人举证; 2、法官查明。
四、外国回当事人的请求或抗辩; 4、适用与外国法相类似的国家的法律; 5、适用一般法理。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
1、萨维尼的任意法和强行法说; 2、孟西尼的公共秩序和意思自治说; 3、斯托雷的国际礼让说; 4、库恩的界定说:违背道德、禁止性规定、
重要政策、外国禁止性规定与本国冲突; 5、戴西既得权说; 6、戚希尔的特殊政策说。
四、公共秩序的司法实践
公共秩序保留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1、内国民法与国际私法的公共秩序的区别; 2、公共秩序保留与他国国家主权的关系; 3、公共秩序保留与外国公法适用排除的关系; 4、公共秩序保留与条约、一般法律原则; 5、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后法院地法的适用。
应适用的强制性的或禁止性的法律; 4、从行为方式上,是当事人人为改变连接点的方式
达到目的的; 5、从客观情况上,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三、法律规避的效力
1、肯定规避外国法行为的效力; 2、否定规避本国法行为的效力; 3、否定规避本国法和外国法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 外国法的查明
一、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 外民事案件时,了解和证明应适用的外国 法的内容的行为或过程。
三、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
1、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国家的冲突规范; 2、适用法院地的冲突法规范。
第四节 法律规避
一、 概念 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
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连接点,以避免 本应适用的法律对案件的适用,得到对自 己有利的涉外民事判决的行为。
08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案例8-3 1989海南省木材公司案
• 海南省木材公司同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了购 买坤甸木的合同,合同规定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后 来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利用泰坦船务公司签发的提单及其他 单证到新加坡结汇银行结汇。结汇银行要求开证行中国银 行海口分行支付货款183万元。海口分行经审查,全部单 证符合信用证要求,于是通知海南省木材公司付款赎单。 而海南省木材公司通过调查了解到,卖方根本没有装货上 船,所提供的提单及其他单证全系伪造。于是拒不付款赎 单,同时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 广州海事法院通过审理,最后援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 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排除了有关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的适 用,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冻结了该信用证项下 的货款。
8-2 反致 Renvoi
8-2-1 反致的概念Remission/ transmission/ Indirect Remission/ Foreign Court Theory 8-2-2 反致产生的条件 the Conditions 8-2-3 反致问题的分歧 the Different Views
Characterization community for personal injuries to be part of the
property of spouses. In order to decide this issue, the court had to characterize it: if it was a tort issue, Texas law as the place where the tort occurred might apply; in contrast, if the issue of who owned the personal injury claim related to the area of interspousal property rights, then the law of the spouses’ domicile might apply. The court characterized the issue as relating to property, looked to the spouses’ state of domicile (Oklahoma) and found that, under that law, the personal injury claim was the wife’s separate property so that the husband was not required to join in the action. As a general rule, the forum will use only the other jurisdiction’s substantive law but use its own procedure.
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很显然,法国法院采用反致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内国法的适 用,并因适用内国法而得到经济利益。
的法律部门中去,如时效。案例一 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如对动产、不动产。案例二 不同国家有时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独特的法律概念。
案例三如占有时效我国没有,只有诉讼时效
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奥格登婚姻案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19岁法国人,未取得 父母同意,去英国与一位住所在英国的妇 女结婚。后来丈夫以未取得父母同意为由 认为他没有结婚能力并经法国法院判决婚 姻无效。此后,妻子又在英国与一在英国 有住所的英国人结婚。在本案中,原告 (英国男子)以他与该妇女结婚时,该妇 女尚有合法婚姻存在为由而请求英国法院 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案件的根本在于:西班牙国家意在作为一个真 正的继承人取得该遗产还是意在依王室的特权 取得该财产。若为前者,应适用被继承人的住 所地法,西班牙法,而为后者,则依动产所在 地法适用英国法,为无主财产。
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依准据法识别。步骤是:1、依法院地的程序法对诉讼 的性质进行初步确定;2、找出应采用的冲突规范;3、 找出准据法;4、依准据法进行识别;5、进一步确定 应适用的冲突规则;6、选择处理争议的实体法;7、 依该实体法作出判决。
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实践中常需要识别的问题
(一)时效和举证责任 是程序问题还是
实体问题
(二)对已亡配偶的财产请求权 是夫妻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位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三、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范,实体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2.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间接规范,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主要在国际商事领域发挥作用。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程序规范(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包括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2)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主要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1.国内立法指的是国内冲突规范的立法2.分散立法式的代表:1804年《法国民法典》3.单行立法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规,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国际私法典: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为详尽、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二、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发展的趋势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3.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1)双边冲突规范;(2)选择性冲突规范;(3)最密切联系原则;(4)补充性连结因素。
第八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次全面规定了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 年颁布的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法第150条规定:依照 条规定: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法第 条规定 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 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 定表明: 定表明: (1)我国采取了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适用 )我国采取了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起来比较灵活. 起来比较灵活. (2)对于确定违反公共秩序的标准,我国采 )对于确定违反公共秩序的标准, 取了"结果说 结果说". 取了 结果说 . (3)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不仅指向外国 ) 法律,还指向国际惯例,这是我国所特有的. 法律,还指向国际惯例,这是我国所特有的.
三, 对反致问题的理论分歧与 立法实践
(一)对反致问题的理论分歧
1,反对反致者的观点 2,反对反致者的观点
(二)对反致问题的立法实践
1,接受反致,转致的国家和地区 如:奥地利,前捷 中国台湾 2,接受反致,部分反致,转致的国家 (1)法国:"福尔果案"——创始国 德国,日本,美国,瑞士等 (2)英国:"双重反致"
二, 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 三,识别的依据 识别的依据——识别冲突的解决 识别冲突的解决 (一)法院地法说 一 (二)准据法说 (三)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 (四)个案识别说
第二节 反致
一, 反致的概念 二, 反致的产生条件 三, 对反致问题的理论分歧 四,我国对反致的态度
一, 反致的概念
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 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 . (一)狭义的反致:直接反致 狭义的反致: 1,含义: ,含义: 2,图示: ,图示:
法律第五六讲冲突法一般问题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具备 以下五个要件:
1、从行为主体上看,是当事人 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2、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 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 说,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法律 的意图。
29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 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 或禁止性的规定。
25
2、立法情况
《民法通则》对此未予以规定。 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草案)第2条规定:对于自然 人法律地位和身份关系,依照本 法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律,而 依该国冲突法又应当适用中国法
律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26
3、司法解释
A.民通意见第178条:人民法院 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 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 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实体法
实体法
实体法
①
②
冲突法
冲突法
冲突法
③
16
举例说明
一阿根廷公民在英国有住所,死在 英国,在日本留有不动产,在日本 法院涉讼。依1898年《日本法例》 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的规定,本应适用阿根廷法,但依 阿根廷的冲突规范“不动产继承应 适用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法”即 英国法,而依英国的冲突规范“不 动产继承却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即日本法。如果日本法院最后适用 自己的实体法,即构成间接反致。17
3、完全不接受。例如荷兰、希 腊、巴西、伊朗、伊拉克、意大 利等;如1964年《希腊民法典》 第32条:在应适用的外国法中, 不包括该外国的国际私法规则。 24
四、我国的理论和立法态度
1、理论分歧 反对采用反致:恶性循环,“乒
乓球”游戏 赞成部分采用反致:在“涉外民
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第一节识别一、识别的概念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识别冲突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
产生识别冲突的原因1、不同国家对于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3、不同国家对于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三、解决识别冲突规范的方法1、法院地法说2、准据法说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4、个案识别说5、折衷说:试图在法院地法说和准据法说中寻求一种折衷的办法6、功能定性说第二节反致一、反致的概念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
1、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即“一级反致”。
2、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即“二级反致”。
3、间接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4、外国法院说,是英国冲突法中一项独特的制度,它是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二、反致产生的条件1、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识别
1. 识别的概念 识别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法院在 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 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 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 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 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 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识别冲突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 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 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 同的冲突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
五、 法律规避
1.法律规避基本概念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当事人为实现利己 动机,通过故意变更连接点来规避本应适用 他的准据法,而使于其有利的另一种法律得 以适用的行为。
3、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意图 (2)规避法律的行为是通过连接点的变更 来实现的。 (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经冲突规范的援 引本应适用的法律,而且通常必须是内国 或某一外国的强行性法律。 (4)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实现。 四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 “保留”的原因: 外国法的内容或适用将会违反内国的公 共秩序。 为维护内国法律秩序,满足社会公共利益 的要求,排除因外国法的适用可能造成的 不良后果,适当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 实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关键是 如何认定 公共秩序,各国立法对公共秩序有不同的认 定和表述形式,各国有关公共秩序 保留制度 的立法形式主要分三种: 1、直接限制方式 2、间接限制方式 3、合并限制方式
不仅不适用外国法,当事 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 人可能要负担法律责任 责任
地位和立法上 主要处于学说阶段,大多 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 的表现不同 数国家的立法没有规定 各国立法均有规定
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高院意见: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性或禁止性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 对于规避外国强行法的情况未作规定。
三、先决问题
1. 先决问题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 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 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 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 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 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构成先决问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 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 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 (3)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 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 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 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1、不动产继承依本国法 2、不动产继承依最后住所地法
日本 不动产
1
阿根廷人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英国住所 (死亡地)
3、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4、日本法院受理案件适用了日本法
双重反致(外国法院说) (Foreign Court theory)
又称双重反致(double Renvoi),系英国在 接受反致方面采取的特殊制度: 英国法院若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 英国法官便设身处地地设想该外国法院的法官 若亲自审理当前案件,将会适用何国实体法判 决案件,英国法官便最终适用该外国法院法官 可能适用的那一国家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依此种理论,若该外国法院基于反致、转动或 间接反致适用其本国法或第三国法,英国法官 亦会适用该外国本国或第三国的实体法判决案 件,“外国法院说”的名称亦由此而来。
各国法院都普遍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同时适当考 虑用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有关法律制度来识别: (1)如果应依法院地法识别,而法院地法中没有关 于该法律关系的概念,就应按照与该法律关系有关 的外国法确定它的概念; (2)如果有关冲突规范是由条约规定的,就应依该 条约作为识别的依据; (3)特殊的或专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动产或 不动产的识别,就应根据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 定来确定。
双重反致示意图
案例——一个住所在希腊的希腊公民未留遗嘱而
死亡,在英国留有动产.其“妻”在英国主张继 承此项动产。本来,无论依英国的有关冲突规范 “动产继承依死者住所地法”)或希腊的有关冲 突规范(“继承依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都应适 用希腊的继承法,其财产的一部分应归属于死者 的妻子。但现在需要首先确定她是不是死者的妻 子。由于他们是在英国按民事方式而不是按希腊 法所要求的宗教仪式结的婚,因而对于他们之间 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如果适用作为法院地法的英 国法的冲突规范(婚姻方式依婚姻举行地法)指定 的准据法(即英国法),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她 可以取得这部分遗产;但依“主要问题”准据法 所属国(即希腊)的冲突规范(婚姻方式依当事人本 国法)指定的准据法(即希腊法),他们的婚姻是无 效的,她就不能取得这部分遗产。
5)适用一般法理。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大多持这种 主张。 总之,各国的司法实践关于外国法内容不能查明 时的解决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上升到立法上的 规定的 则只有适用内国法和驳回诉讼请求这两种。 △我国采用第二种方式:当外国法内容不能查明 时即适用中国法
4. 错误适用外国法的补救 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在适用作为准据 法的外国法的过程中,对外国法的规定作了错误的 认定,据此形成错误的判决。错误的适用包括:法 律条款的错误适用 / 法律种类的错误适用/ 对外国 法内容的错误理解与适用/ 对错误适用外国法的补救: 1)不允许当事人通过上诉纠正(法、德) 2)允许当事人通过上诉纠正(奥、意、中)
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 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
时效是实体法问题还 是程序法问题?
程序?
实体法问题:依有关法 律关系的准据法解决;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 法;
实体?
时效
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 具有不同的含义。 俺是不动 产?
例如 各国法律都规定“不动产 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但 各国对什么是不动产,什 么是动产有不同理解, 如法国把蜂房看做动产, 荷兰则视之为不动产。
2、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间的区别:
比较项目
起因不同
法律规避
当事人故意改变某种连结 点的事实
公共秩序保留
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 的适用结果与法院地 公共政策相冲突
保护对象不同 行为性质不同 后果不同
既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为 只是本国法中的基本原 外国法,但多为禁止性 则、基本精神,不是 法律规范 所有的禁止性规范 私人行为 国家相关行为
第八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教学要求:熟练掌握适用冲突规范的五 个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理解识别制度,判断 什么情况属于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 直接反致、转致和间致反致之间的区别 和联系。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途径及 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我国关 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法律规避的要 件及其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
4.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
如英美法的对价
伊斯兰法中的婚晨赠 与 德国法的物权行为。
大陆法
概念
英美法
3. 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 1)法院地法说,即主张以法院地国家的 实体法作为识别的标准。 2)准据法说,主张以解决争议问题的准 据法进行识别。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主张按照分析 法学的原则和在此较法研究基础上形成 的一般法律原则进行识别。
六、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1. 基本概念: 又称外国法的确定或证明。 是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定程序和制度。 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对依据本国的冲 突规范,援引应作为准据法适用的该外国法规定的内 容如何认定的行为过程。认定的内容包括该外国法的 有无、内容及其效力。包含的两层含义: (1)外国法内容通过什么方式查明、哪一方负举证责 任、无法查明时如何适用法律? (2)查明后出现适用上的错误后,能否通过一定的诉 讼程序纠正
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
该案的原告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其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 鲍结婚而取得了法国的国籍。 婚后,鲍妃又同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相恋,要与鲍离婚。 但当时法国法律只允许分居不允许离婚,而当时德国的法律却 允许离婚。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鲍妃移居德国并获得了德国公民的 身份,随后,鲍妃在德国法院提出与鲍离婚的诉讼并获得离婚 判决。 鲍妃在离婚后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的身 份回到了法国。鲍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子妃加入德国 籍及离婚、再婚行为均无效。 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按照当时法国的冲突法规定, 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由于鲍妃已归划为德国公民, 其本国法为德国法。按德国法,鲍妃的离婚是有效的,但法国 最高法院最终还是判决鲍妃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至 于其加入德国籍问题,法国法院无权审理。
产生识别冲突的原因有如下几种:
产生识别冲突的原因有如下几种:
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 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 引不同的冲突规范。 例如,关于未达一定年龄的青 年结婚是否需要父母的同意问 题? 法国法:婚姻能力问题--应 援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来判定其 有无结婚能力; 英国法:婚姻形式问题--则 应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2. 外国法内容查明的一般方法 1)把外国法看成是“事实”,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2)外国法看成是“事实”,原则上由当事人负举证 责任,但法官也可以直接证明并适用。 3)把外国法看成是“法律”,法官有责证明,当事 人无须举证。 4)查明原则上由法官负责,当事人须协助。
3. 当外国法内容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1)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用 的办法。 2)类推适用内国法。这种做法仅限于普通 法系国家。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德、 美做法。 4)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或类似的 法律。日本有实践。(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