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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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模拟练习题与答案

动植物检疫模拟练习题与答案

动植物检疫模拟练习题与答案一、单选题(共45题,每题1分,共45分)1.有些隶属不同科的种子,形态特点也很相似,如苋科的苋属与____的藜属种子。

A、苋科B、禾本科C、豆科D、藜科正确答案:D2.同一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两次使用的间隔期间不得少于______。

A、15天B、45天C、60天D、30天正确答案:D3.茎有很多的变态形式,比如姜是:____。

A、块根B、枝刺C、根状茎D、鳞茎正确答案:C4.进口____无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进境检疫许可证》。

A、氨基酸B、非罐装宠物食品C、肉骨粉D、鱼粉正确答案:A5.我国已于____加入IPPC公约组织,成为该组织的第____成员。

A、2005年10月;140个B、2006年10月;140个C、2006年10月;141个D、2005年10月;141个正确答案:D6.原产于__的水产品进口前必须申请检疫审批A、日本B、德国C、澳大利亚D、美国正确答案:A7.进境种牛隔离场需远离野生动物保护区____以上。

A、3公里B、10公里C、20公里D、5公里正确答案:B8.现场查验发现进境植物源性饲料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及运输工具进行____处理。

A、检疫B、暂扣C、退运D、熏蒸正确答案:A9.____不属于检疫性线虫。

A、松材线虫B、拟松材线虫C、鳞球茎茎线虫D、甜菜孢囊线虫正确答案:B10.舞毒蛾发生或有潜在发生风险的内陆集装箱集散地点周边____公里范围内为重点监测区域。

A、10公里B、2公里C、5公里D、1公里正确答案:C11.____是使用量最多、最常用的蛋白质饲料。

A、动物性蛋白质饲料B、植物性蛋白质饲料C、单细胞蛋白质饲料D、非蛋白氨饲料正确答案:B12.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活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有关机关同意,海关总署可以派检疫人员进行____。

A、境外预检B、实验检测C、检疫监督D、产地检疫正确答案:A13.进境动物《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_______。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抓好“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抓好“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抓好“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浙牧饲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抓好“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牧饲发〔2011〕24号)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为严厉打击农产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省农业厅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农产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浙农质发〔2011〕10号),对开展“瘦肉精”、生鲜乳、兽药、种植业产品和假劣农资问题产品专项整治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认真落实“瘦肉精”、生鲜乳和兽药专项整治(以下统称“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迅速部署落实。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职,切实抓好“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要主动联系相关职能机构合力抓。

要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瘦肉精”等三项整治方案和我局制定的《2011年省级开展“瘦肉精”、兽药、生鲜乳专项整治工作计划》(详见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方案。

将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逐项落实到各监管单位、监管人和各生产经营主体,做到早部署,早落实,早见效。

对监管职责不在本单位的,要及时向当地农业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要求相关职能机构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部署落实专项整治任务。

二、精心组织,有序有力开展整治工作。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专项整治方案与工作计划,抽调相关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开展整治。

工作中要突出以下几个重点,狠抓落实。

一是围绕重点环节抓好整治。

要围绕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开展以生猪、肉牛和肉羊为重点的“瘦肉精”整治;围绕奶牛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开展以打击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皮革水解蛋白、β-内酰胺酶、硫氰酸钠等违禁药物和有害化学物质行为为重点的生鲜乳整治;围绕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开展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打击违法生产经营、滥用抗菌药物、非法使用原料药和违禁药物等为重点的兽药整治。

上海市畜牧办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办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办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沪畜牧办[2006]第53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上海市畜牧办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畜牧办(2006)第53号)各区(县)农委: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工作,我办制订了《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2006年10月10日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工作,规范本市《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核发证程序,保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效实施动物卫生监督,保障畜牧业生产和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及其场所,应当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承担动物防疫责任。

第三条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申请并经审核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企业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四条宠物诊疗场所、宠物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由辖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初审,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复审合格后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其它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由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未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区内经营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工作,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审核并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合格证信息管理制度,在指定的媒体公布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企业名单。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单项标准)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单项标准)
8.1年内进口商未被列入海关总署进口食品不良记录名单。
五、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
9.企业进出口商品需要检验监管的,对日常检验监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不合格货物的处置、销毁、退运、召回等情况建立台账。
六、代理报关业务
10.遵守法律法规
(1)1年内无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万元的行为。
(2)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不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31.建立并执行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客户的实地审核、培训及分级管理制度。
32.建立并执行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客户进出口货物的风险评估制度,能够有效识别高风险货物并采取监装、检查等合理的处置措施。
19.建立并执行快件风险防控制度,能够识别高风险收发件人、高风险快件,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有违法嫌疑或高风险快件的,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八、物流运输业务
20.企业从事跨境物流运输业务或者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物流运输业务且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
21.建立并执行控制运输工具按规定区域和路线行驶的管理制度,能够实时掌握运输工具的行驶状态、路线,保存运输工具行驶轨迹数据记录。
四、进出口食品业务
5.企业进出口食品的,设有专门场所、特定部门和专人对进口、出口、销售记录和被境外通报的记录进行保管。
6.1年内出口产品被国外通报安全卫生问题,调查后确认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质量安全问题的批次不超过2批次。
7.1年内未出现因质量管理不到位,被国外通报使用我国或进口国禁用农药或禁用物质等严重安全卫生问题。
15.建立并执行收发件人信息核实的管理制度。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一、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

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

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5、国家质检总局135号令《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进口水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

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水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

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6、《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用于隔离种用大中动物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用于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隔离检疫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批准。

”二、受理和审批单位阿勒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审批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企业,同时已在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报检企业备案。

四、审批范围:适用阿勒泰局辖区进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

五、审批程序:(一)受理申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新疆局相关规定、申请事项及要求、辖区相关企业及行业的实际情况等进行审核,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刍议跨省引进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指定通道制度

刍议跨省引进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指定通道制度

刍议跨省引进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指定通道制度石泉;柳长君;邓文煌【摘要】本文以四川省、上海市、吉林省为切入点,对跨省引进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指定通道制度进行了实地调研,深入分析了三省(市)指定通道的建设模式、运行状况及取得的成效,阐述了现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法律支撑、国家统一规划、政府政策立项、保障人员待遇、严格落地报告、加强深入调研等建议。

%The specified channel system of animal and animal products inter provincial introduction in Sichuan province, Shanghai municipality, Jilin province were researched in this article. The achievements and existing problems were analyzed, some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such as strengthening legal support, making national unified planning, applying government policy project, guaranteeing staff special treatment, implementing landing report,etc. .【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年(卷),期】2016(033)002【总页数】5页(P84-88)【关键词】指定通道;跨省引进;《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专题调研【作者】石泉;柳长君;邓文煌【作者单位】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10;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局,湖北武汉 430064;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广东深圳 51805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51.331.1 指定通道制度的发展历程所调研的省市实施指定通道制度比较早,且各有特点。

动物药械管理制度

动物药械管理制度

动物药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动物药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护动物健康和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的动物药械,包括兽药、动物保健品、动物药用器械等。

相关管理单位包括动物药械生产企业、药械经营企业、兽医单位、农户以及相关部门。

三、注册管理1. 动物药械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产品说明书、生产标准等资料,并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颁发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2. 药械经营企业在申请经营许可时,应提供经营资质、产品质量、库房条件等相关资料,并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3. 进口动物药械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法规,同时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并在国内进行重新检验。

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进口许可证。

4. 兽医单位在购买和使用动物药械时,必须选择合法的产品,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使用。

农户使用动物药械时,须在兽医指导下进行使用,严禁超量使用和滥用。

四、生产质量管理1. 动物药械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 产品的生产、包装、储存和运输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相关记录和档案,以备查验。

3. 动物药械生产企业应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不合格品进行下线处理,并及时上报。

五、经营管理1. 药械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未取得批准的药械产品。

2. 药械经营企业对进货的产品应进行验收,并建立健全入库、出库、库存管理制度。

对于过期、变质或者品质不合格的产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药械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销售档案,包括出库单据、销售合同、产品说明书、配送记录等,以备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doc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doc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1.总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识到动物源性产品及其他食品中的某些物质及其残留对消费者有害,并影响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同时不当地使用某些兽药将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鉴于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部有关涉及安全卫生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动物防疫等方面的法律和有关兽药使用和管理、出口肉品加工企业注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性法规,但仍需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对有关残留监控的重点环节制定明确的专门条款,对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尤为必要。

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物质进行监控是残留监控体系是的必要措施。

中国政府制定了动物源食品中农药、兽药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的最高残留限量。

中国政府于禁止使用某些具有激素或甲状腺素样作用的物质,并于199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诸如已烯雌酚或类固醇内物质(如具有促蛋白合成作用的β-受体激动剂)。

残留监控体系对农、兽药生产、分销、零售及使用进行监控,并对动物饲养和动物源性初级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和检验来全面、系统地对对禁用物质及其残留进行监控。

为保证该监控系统有效的运行,以达到在全国范围内对残留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检测,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条款来协调检验检疫部门、农牧兽医部门等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鉴于为迅速、有效的统一实施控制,需将有关各项监控的规则和措施集中于一单独文本,特制定本监控规划。

该文件主要包括:1).与残留监控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受监控物质的禁用或允许使用、销售管理规定;2).监控体系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组织结构;3).实验室检测网络及其检测能力;4).企业自控和官方控制措施;5).官方抽样细则;6).准备检测的物质,分析方法,准备抽取的样品数量及理由;抽样水平和频率以及准备抽取的官方样品的数量;7).对违规的动物或产品的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理体系明确区分了用于内销和出口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

通过采取监控措施确保只有在符合出口标准的饲养场饲养的动物及上述动物在符合出口标准的加工厂中加工后的动物源性产品才允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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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标准
供沪生猪规模基地场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自繁自养的规模化养猪场,年出栏商品猪3000头以上。

二、选址、布局设施要求
l、场址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总体规划和布局的要求。

必须座落于适宜的地理位置,远离居民区、商业区、风景旅游区及其他类似功能等区域,并处于以上区域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2、猪场建筑设施的技术要求。

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场内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各区之间用绿化带或围墙隔离。

猪舍间保持一定距离,脏净道分离,生产流程依次合理排列。

3、消毒、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要求。

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入口处设置消毒池。

场内建有兽医室、饲料仓库、隔离猪舍,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规范,并须建有配套的粪便、尿液和污水处理设施。

三、人员要求
为了提高猪场生产管理水平,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场长及从事繁育、饲养、兽医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助理畜牧兽医师以上职称,或者取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

四、档案信息
1、建立有完整的生猪生产、防疫、检疫、消毒、诊疗、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的登记档案。

2、档案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及时,并保留二年以上便于质量查询。

五、防疫、消毒管理
1、防疫: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GBl7823—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的各项规定,落实兽医防疫措施。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2、免疫:根据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对重点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疫病监测及监督检查。

场内应根据本地区疫病发生的种类及市、区(县)动物防疫部门制订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方法和适宜的免疫程序,并按照农业部规定实施免疫标识制度。

3、消毒:应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和操作规范。

根据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原则选择消毒药。

4、建立场长、兽医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应按场内生产工艺流程和设施条件,因地制宜地制定岗位责任制,内容如下:
场长责任:遵守、执行国家畜牧生产及兽医卫生法规和技术规范,为市场提供优质、安全、无公害商品猪,全面负责各项工作,是企业的第一责任人。

兽医责任:制订、执行免疫程序,兽医防疫卫生及消毒制度的实施与检查,防病治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疾病与死亡记录和防疫报表的记录填写。

六、兽药、饲料使用管理
l、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兽药技术法规的要求,合理使用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无公害食品
行动计划》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最高两院法律解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产品和药品作为饲料添加剂促生长用。

违禁药品包括以下五类: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2)性激素;
(3)蛋白同化激素;
(4)精神药品;
(5)各种抗生素滤渣。

七、销售
l、对出栏前的生猪要求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售。

2、检查生猪免疫与用药记录,出栏生猪必须符合防疫免疫、用药规范(停、休药期)。

3、生猪出售前应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交易。

供沪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外省市供沪生猪屠宰场、牛羊屠宰场、禽类屠宰场等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

二、基本要求
l、供沪企业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2、供沪企业须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检疫。

3、供沪企业为产、加、销一体化的企业,能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实行标准化管理,有动物饲养的生产基地、标准化的屠宰加工流水线、分割包装车间、完整的冷链设施和产品配送车辆。

其中加工车间、配送中心应符合HACCP要求,或通过企业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达到国家出口企业标准,或取得国家、省(市)级绿色食品认证及无公害畜禽产品认证。

三、选址、布局要求
1、选址合理,设置应符合交通、能源和环保的要求,且生产环境卫生良好。

2、屠宰场四周必须有围墙与外界隔离,设立门岗,畜禽收购和产品运输应分门进出,门口分别有消毒池。

3、屠宰加工区与批发交易区及生活区必须分开。

4、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四、设施要求
l、必须具备机械化屠宰流水线,猪、牛、羊屠宰流水线应符合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禽类屠宰场采用挂钩输送带生产工艺流水线装置。

2、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急宰间、待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食用肉处理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3、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

4、应设有实验室,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验人员。

5、应设置疑似病畜禽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禽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

6、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规范。

7、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齐备,屠宰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少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15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300LX。

8、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l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五、检疫要求
(一)检疫设备:
应设置检疫工作室,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疫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应急灯、载玻片、冰箱等检疫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

(二)检疫人员:
按规定设置检疫岗位,配备与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的动物检疫员。

动物检疫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靴,携带检疫工具。

(三)屠宰检疫:
动物检疫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或省市级地方标准等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

l、宰前检疫:
(1)入屠宰场前的检疫应做到先验证、后验物,无证拒收。

(2)检疫人员做好巡视及记录,圈间出清后经及时清洗、消毒后才能进畜禽,圈牌必须标明头数、日期、产地。

(3)对急宰畜禽必须做到及时、正确处理,登记完整。

(4)原始凭证与登记台帐必须一致。

2、宰中同步检疫
(1)具备同步检疫设备,按GB/T17236((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必须对每头家畜进行头部、体表、肠系膜、内脏、胴体、旋毛虫、实验室等七道检疫。

家禽以临床检查为主,检视皮肤有无病变、创伤及拔毛不净、污血沾染等情况,检疫过程中淘汰下来的家禽,应抽样进行细致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诊断。

(3)对于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开具检疫证明。

经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按GBl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处理决定。

(4)建立检疫台帐登录报表制度。

六、档案信息
档案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及时,每日做好档案登记,并保留二年以上,便于质量查询。

①屠宰场畜禽进场登记:日期、来源地、车号、货主、检疫证明号码、数量。

②屠宰场畜禽屠宰加工登记:日期、加工品种、数量、加工车间负责人签字。

③屠宰场畜禽检疫情况登记:日期、检疫数量、合格数、不合格数、当班检疫员负责人签字。

④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日期、处理数量、原因、处理方式、负责人签字。

⑤畜禽屠宰场消毒登记:日期、消毒药液名称,消毒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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