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质研究及案例分析
SFDA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在药品的研发、生产和储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杂质的产生和存在符 合限量标准要求。
03
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杂质检测方法择与验证
总结词
杂质检测方法应选择灵敏度高、专属性 强、操作简便的方法,并经过验证确保 准确可靠。
VS
详细描述
根据待测杂质的性质和含量,选择合适的 检测方法,如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 法、质谱法等。验证方法时应考虑方法的 线性、灵敏度、特异性、重现性、稳定性 等因素,确保其能够准确测定杂质含量。
通过文献调研、生产过程分析等手段,确定 可能存在的杂质。
杂质分离与纯化
采用合适的分离与纯化技术,如色谱法、沉 淀法等,将杂质从主成分中分离出来。
杂质鉴定
通过理化性质、光谱分析等方法,对杂质的 化学结构进行鉴定。
杂质安全性评估
根据杂质的结构和性质,进行毒理学、药理 学等方面的安全性评估。
研究数据记录与报告撰写规范
SFDA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 术指导原则
• 引言 • 化学药物杂质概述 • 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 杂质研究流程与规范 • 案例分析与实践应用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是药品研发和生产 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药品质 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制药行业的发展和监管要求的提 高,对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规范化和 标准化需求日益凸显。
案例二:某抗生素药物杂质研究
总结词
多角度探究,综合评估
详细描述
针对某抗生素药物,对其杂质进行了多角度探究,包括 杂质的结构、性质、分离分析方法等。同时,结合临床 用药安全性和生产质量控制要求,对杂质的限量进行了 综合评估,为药品注册和生产提供了科学依据。
原料药中杂质的控制与案例分析--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药品质控RP-HPLC方法
上市后(仿制)药品
– 分析方法的有效性 – 分析方法的最优化 – 分析方法的耐用性 新药研发 – 如何确定分离对象
抗生素室
基于实验设计理念的HPLC方法优化理论
JPBA,2009, 49(5): 1192–1202
抗生素室
洛伐他定和辛伐他定有关物质HPLC分析方法的优化
抗生素室
杂质分析方法的选择
方法互补原则
– 了解不同方法间的相关性
所有的分析方法必须进行验证
(validation)
抗生素室
药品质控RP-HPLC方法
上市后(仿制)药品
– 分析方法的有效性 – 分析方法的最优化 – 分析方法的耐用性 新药研发 – 如何确定分离对象
抗生素室
所有的杂质在所选择的RP-HPLC
抗生素室
5. 发生在R3取代基的反应
O R1 HN N O O S CH2OCOCH3 COOH R1 HN N O S CH2OH COOH O R1 HN N O O S CH2 O
当3位碳上的取代基为乙酰氧甲基时,易脱去乙酰基,形成 脱乙酰基降解物。在加热、酸性等条件下,可进一步进行分 子内部环和,此时生成的主要降解产物为内酯。
8
0.100%
U2 9 10 8 U2 9 10
0.050%
杂质2、杂质4是与光照稳定性密切相关的杂质
抗生素室
如何合理的对原料药中的杂质 进行报告和控制?
依据合成/降解反应机理,鉴别可能杂质!
全过程跟踪杂质在合成工艺中的变化!
抗生素室
杂质控制方法
直接测定
– 色谱法 »HPLC »TLC »HPCE »GC 间接测定 »溶液的颜色检查
CDE培训课件杂质研究及案例分析课程

限度实验:至少应关注和验证专属性、检测限、耐用性
充分的方法验证
专属性研究
原料药合成中间体、粗品等的分离度考察 原料药及其制剂的强制破坏实验 制剂的辅料干扰实验 杂质加入实验 和药典方法或经论证的其它方法进行比较 峰纯度检查(二极管阵列检测、质谱检测)
前提:被仿品的杂质已得到充分研究,安全性已得到
论证
仿制药杂质研究的特点
杂质对比研究结果分析
杂质谱与被仿品一致或杂质种类较被仿品少,无超过鉴定 限度的新杂质;各杂质含量不超过被仿品
——试制品的杂质控制达到了研究目标 杂质谱与被仿品一致或杂质种类较被仿品少,无超过鉴定
限度的新杂质;但已知杂质含量超过了被仿品 ——改进工艺,降低杂质含量
..\..\化学药品指导原则\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pdf
例:盐酸帕罗西汀
F
O
O
N , HCl , 1/2H2O
O
EP、USP收载,列出7个已知杂质A-G
HPLC法:控制杂质A(去氟物)0.3%,其它单一杂 质0.1%,总杂质不得过0.5%
手性HPLC控制杂质D(对映异构体)不得过0.2%
以EP标准中的检验方法及限度为参考依据,进行必要的方法 验证
试制样品杂质检查结果符合EP标准要求,无超过鉴定限度的 其它杂质——达到研究目标
若杂质谱与EP标准一致,但杂质量超过限度要求——完善工 艺(精制:优化工艺参数;控制起始原料及中间体质量)
出现超过鉴定限度(0.1%)的新杂质——鉴定结构,分析原 因,修改完善工艺,降低杂质量至0.1%以下。
HPLC法实验结果
杂质达7%以上
方法的比较研究显示,TLC法不适于本品的有关物质检查
ICHM7致突变杂质专题上:分类、控制策略、调查案例

ICHM7致突变杂质专题上:分类、控制策略、调查案例杂质分类2006年文献报道的杂质分类2017年ICH M7文件杂质分类ICH M7文件翻译稿两个文件非常相似:把需要评估的杂质分成5类,ICH M7翻译稿更直观,包含了拟定的控制策略。
两个文件的最大区别是(红色方框):早期采用Genotoxic(遗传毒性),后期ICH M7采用Mutagenic(致突变性)。
细读上述分类,随着毒性杂质的研究,一些分类的细节问题随之暴露,例如:有致突变性无致癌性?有致癌性无致突变性?无警示结构,致突变性未知,致癌性未知,定为5类有风险吗?1:遗传毒性杂质(GTIs)和致突变杂质(MI)有什么区别?遗传毒性杂质(Genotoxic Impurities,GTIs),包含致突变杂质和致染色体畸变的非致突变杂质。
致突变杂质(Mutagenic Impurities)指在较低水平时也能直接引起DNA损伤,导致DNA突变,从而可能引发癌症的遗传毒性杂质。
致突变性(Mutagenicity)通常由标准的细菌回复突变试验(Ames试验)结果判定。
一般非致突变机制的遗传毒性杂质以一般杂质水平存在时,通常可忽略其致癌风险。
ICH M7文件关注的是致突变杂质,不是遗传毒性杂质。
2:有警示结构的杂质就一定是致癌性或者致突变杂质吗?ICH M7文件杂质分类第五类,有警示结构但是有数据证明无致突变性和无致癌性。
以香芹酮(α,β-unsaturated ketone,CAS:2244-16-8)为例:含有警示结构,其致突变性测试是阴性,致染色体畸变性测试是阳性,无致癌活性。
属于Class 5分类。
3:没有警示结构的杂质就不是致癌性或者致突变杂质吗?以二乙醇胺(CAS:111-42-2)为例:无警示结构,但有致癌数据,属于Class 1。
硼酸酯类和硼酸类,无警示结构,无致癌数据,但是部分化合物致突变性显示阳性,属于Class 2。
无警示结构,致突变性未知,致癌性未知,定为5类是有风险的,需要进行(Q)SAR预测或者Ames测试去降低风险。
药物(原料药和制剂)开发不同阶段杂质研究和控制策略

药物(原料药和制剂)开发不同阶段杂质研究和控制策略全面地了解和控制杂质是药品研发注册的一项重要期望。
在药物开发过程中,为获得确保患者暴露于杂质时的安全性的必要信息,对杂质(实际存在或潜在)的研究通常是阶段性的。
本文讨论了药物开发过程中杂质研究的阶段性目标、监管机构对于各阶段研究内容的期望以及各药企的常规做法。
化学合成原料药的杂质研究主要包括工艺杂质,如中间体、副产物、遗传毒性杂质、残留溶剂和元素杂质。
强制降解试验常用于研究原料药和制剂的降解杂质。
本文讨论了药物开发不同阶段开展强制降解研究的目的和程度。
1、化学原料药—工艺杂质1.1 有关物质在临床试验前首先需进行安全性研究,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物质(即与药物结构相关的工艺杂质或降解产物)通常可以控制在毒理学关注的最低阈值以下,或确认毒理学合格。
早期临床试验暴露时间短,并且试验过程中对受试者或患者监控严密,均降低了杂质引起安全性问题的风险。
早期临床试验阶段的杂质限度,通常根据毒理学研究过程中在受试对象上观察到的安全水平制定。
随着临床试验暴露量的持续发展和变更,杂质限度可能会随之变化。
一些公司在早期研究阶段选择使用ICH鉴定限和质控限。
Teasdale等人最近基于药物暴露于患者的总体毒性考虑,提出了更宽泛的限度要求。
药物开发创新与质量国际联盟(International Consortium for Innovation and Quality in Pharmaceutical Development,简称IQ Consortium)工作组提出的鉴定限和质控限是ICH Q3的三倍,该限度可作为早期阶段质量标准的限度或作为内部警报限度。
对于提交注册或开发到3期临床阶段的药物,务必需符合ICH限度要求。
原料药合成过程中使用的起始原料、中间体、试剂、催化剂和溶剂均是明显的潜在杂质。
在合成路线中距终产品的距离(即步骤数)通常与潜在杂质被清除的可能性相关。
商业化的合成路线被确认后,需开展杂质清除和衍生研究,以确定工艺控制的关键点。
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质量事故案例分析1、[异常情况]:A胶囊在充填好质量部门检验时,发现胶囊中混有性状不同的药粉,经检验为另外品种的药粉..[调查结果]:胶囊填充时,胶囊充填机附属吸尘器出了故障,维修人员检修后能运转便交付操作人员使用,操作人员用了一段时间发现没有吸尘效果,原来是吸尘器反转,且将一些积累在吸尘器中的别的品种的药粉吹入充填的胶囊中,操作人员让维修人员反转的吸尘器改正后,继续生产,未能发现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分析改进]:1.维修人员未能正确履行维修职责,修理完后没有进行认真检查,虽然吸尘器能动,却是反转!所以说并没修好.2.机器维修之后没有验收程序,或者说有这个程序没有执行.机器的维修哪怕只是换一个插头(本案例就是插头接线反了)也应该有严谨的验收程序.3.机器维修好以后,重新开机时,监控的频次和范围应相当于新开机时.2、[异常情况]:某药液pH不均匀,且有色差现象。
[调查结果]:配药过程中NaOH未按要求配置成10%溶液后加入,操作工直接将NaOH投入调节pH,导致底部药液pH偏高,颜色发黄。
[分析改进]:加强工艺监督,按照工艺需要调节pH的品种由QA监督调节。
3、[异常情况]:某颗粒剂铝塑复合袋密闭不严,稍加挤压即开口。
[调查结果]:热封过程中前一卷铝塑复合膜用完后,更换同一厂家的复合膜后未重新调整热封压力及温度,结果因两卷复合膜厚度有差异导致未完全热封。
[分析改进]:国产的铝塑复合膜质量的均匀性还不是很好,以后每换一卷都要重新检查热封压力及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另外,除了定时检查外,每换一卷都要重新检查热封压力及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4、[异常情况]:放错了说明书,把其它品种的说明书放到了该品种。
[调查结果]:做完前面一个品种后没有没有彻底清或没有按要求管理好说明书。
[分析改进]:清场后要认真检查,做到清场后应无上批遗留物。
说明书应做到专人发放。
5、[异常情况]:输液盐、糖花盖[调查结果]:灭菌温度异常[分析改进]:将F0值修正后结果满意6、[异常情况]:某颗粒剂两批颗粒颜色有明显差异[调查结果]:有一批干燥箱的控温突然失灵,致使温度过高所制.[分析改进]:操作前要认真检查设备情况,并严格监视,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啊,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质量第一!一般的批记录在生产前的确认时,要求检查并填写所用设备是否正常。
元素杂质安全评估案例

元素杂质安全评估案例以下是一个有关元素杂质安全评估的案例:案例背景:一家食品公司决定推出一款新型饮料,并准备将其推向市场。
然而,在生产过程中,公司发现该产品中存在着一种元素杂质。
由于该元素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危害,公司决定进行元素杂质的安全评估。
评估步骤:1. 元素鉴定和分析:公司首先需要确定存在哪种元素杂质,并对其进行准确的鉴定和分析。
可以使用一些常见的实验室技术,如质谱分析、原子吸收光谱等。
这些技术可以帮助确定元素的类型和含量。
2. 研究元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在确认了元素杂质的存在之后,公司需要调查该元素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
这可能需要查阅相关的科学文献、研究报告和食品安全标准。
还可以请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以了解该元素对人体的毒性和安全阈值等信息。
3. 毒性评估:基于文献研究和专家咨询的结果,公司需要对元素的毒性进行评估。
通常,这需要参考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如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推荐摄入量、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安全阈值等,以确定元素的安全限量。
4. 风险评估:在对元素的毒性进行评估之后,公司还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含有该元素杂质的产品在实际使用情况下可能造成的风险程度。
这需要考虑产品的使用频率、暴露水平、人口暴露范围等因素。
5. 风险管理措施:最后,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公司需要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可能的措施包括调整生产工艺,改变原料供应商,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等。
总结:这个案例说明了元素杂质安全评估的一般步骤。
通过对元素杂质进行鉴定、研究其毒性、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公司可以确保其产品的安全性,并遵守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