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
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有家暴行为,经常殴打、辱骂她。
在忍受了多年家暴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 时间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往往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断发生。
3. 方式特征: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多种形式。
4. 法律特征: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家暴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途径1. 法律援助: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内容

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在⽣活中,经常有家庭暴⼒的事件发⽣。
夫妻因为⼀些⽭盾产⽣纠纷,往往就出现了家庭暴⼒。
但是家庭暴⼒也是违法的,那么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家庭暴⼒判刑标准是什么如果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政处罚,《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搅动律规定予以⾏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侵犯他⼈⼈⾝权利⾏为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欧打他⼈,造成轻微伤害的;(⼆)⾮法限制他⼈⼈⾝⾃由或者⾮法侵⼊他⼈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其他⽅法威胁他⼈安全或者⼲扰他⼈正常⽣活的;(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岁的⼈表演恐怖、残忍节⽬,摧残⾝⼼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开拆他⼈邮件、电报的。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家庭包括如何判刑根据《刑法》第⼆百三⼗四条规定,致⼈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死刑。
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政处罚。
⽆过错⽅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婚姻是⼀件严肃的事情,我们不能当成⼉戏,要谨慎对待离婚这件事,更不能随意对对⽅施暴,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为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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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是许多家庭乃至社会问题的源头,其对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伤害。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规制家庭暴力行为。
在中国,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条文。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受害人的基本权利,例如受害者有权利要求离开现场,要求临时保护令,要求紧急保护令等。
该法律还规定了救助机构应该提供的帮助和保护服务。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儿童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
这些法律重点针对儿童和妇女的保护,规定了儿童和妇女的基本权利和防范措施等。
除了法律的规制,中国还建立了相应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如妇女维权中心、妇女之家等。
这些救助机构提供了咨询、援助、庇护等服务,帮助受害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向社会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促进公众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谴责。
尽管中国的家庭暴力法律和救助机构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值得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例如,法律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一些受害人往往难以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护;一些家庭暴力的行为难以被明确判定,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涉及到全社会共同努力的问题。
总之,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和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只有通过法律、救助机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治理,才能让更多的受害人摆脱家庭暴力的威胁和伤害,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安全和有序。
新修订八项规定

新修订八项规定
新修订的八项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八条的八项规定,它们是:
1. 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可以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
3. 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可以被强制要求接受戒毒治疗、心理咨询和教育培训。
4. 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一般应当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
5. 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可以予以社会禁止性制裁,包括责令公开道歉、责令撤回不良文字和其他不良信息。
6. 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可以限制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职业的行为。
7. 依法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可以采取处罚性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财产。
8. 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包括责令提出书面检查承诺、禁止其进入受害者住所周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外国家暴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家庭暴力,又称家庭内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或多方对另一方或多方进行身体、心理、性等方面的伤害行为。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各国都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来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
本文将对外国家暴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我国在家庭暴力防治方面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外国家暴法律规定概述1. 美国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家庭暴力法律的国家之一。
美国各州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不尽相同,但都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身体伤害:包括打、踢、抓、咬、推、撞等。
(2)心理伤害:包括威胁、恐吓、辱骂、孤立、控制等。
(3)性暴力:包括强奸、性骚扰、性侵犯等。
(4)经济控制:包括控制家庭财务、限制经济来源等。
美国对家庭暴力的处罚措施包括:(1)刑事处罚:对施暴者进行逮捕、拘留、监禁等。
(2)民事处罚:要求施暴者支付受害者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3)保护令:禁止施暴者接触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保护受害者免受进一步伤害。
2. 加拿大加拿大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与美国相似,主要包括身体伤害、心理伤害、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加拿大对家庭暴力的处罚措施包括:(1)刑事处罚:对施暴者进行逮捕、拘留、监禁等。
(2)民事处罚:要求施暴者支付受害者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3)保护令:禁止施暴者接触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保护受害者免受进一步伤害。
英国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较为广泛,包括身体伤害、心理伤害、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英国对家庭暴力的处罚措施包括:(1)刑事处罚:对施暴者进行逮捕、拘留、监禁等。
(2)民事处罚:要求施暴者支付受害者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3)保护令:禁止施暴者接触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保护受害者免受进一步伤害。
4.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与美国、加拿大、英国相似,主要包括身体伤害、心理伤害、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还破坏家庭和谐稳定,影响社会风气。
近年来,我国家暴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对家暴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家暴的认识,推动家暴问题的解决。
二、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构成1. 主体事实家暴案件的主体事实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
加害人通常是家庭成员,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害人则是指遭受家暴侵害的家庭成员。
在我国,家暴案件主要发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
2. 行为事实家暴案件的行为事实是指加害人实施的家暴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暴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侵害行为;(2)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3)其他可能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伤害的行为。
3. 结果事实家暴案件的结果事实是指家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包括:(1)身体伤害,如骨折、软组织损伤等;(2)精神伤害,如心理创伤、恐惧、焦虑等;(3)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4. 因果关系事实家暴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事实是指加害人的家暴行为与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加害人的家暴行为是导致受害人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
三、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分析1. 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暴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行政责任:加害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刑事责任:加害人实施家暴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1)报警: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打老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导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打老婆的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打老婆的法律后果,旨在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倡导家庭和谐。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打老婆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如下:(1)犯虐待罪,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因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离婚: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3.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警告: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拘留: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流程1. 报警: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2.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当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当事人、走访周边群众、提取物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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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
摘要: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自从有人类所记载的文字开始,家庭一直是其成员进行暴力活动的舞台"。
历经时代变迁,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瘤疾不化,历久弥新。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人类的共同呐喊。
本文基于保护基本人权和推动法制现代化的考量,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了初步探讨。
力求在刑事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切身利益,更加明确地界定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使刑法的指引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据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调查分项目2001年对浙江、湖南、甘肃三个省2543份有效问卷的调查显示,夫妻间动过手的家庭占被调查样本的34.7%,其中,农村是42%,城市是27.5%。
为消除家庭暴力,联合国专门制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一、家庭暴力界定
1、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
1996年英国《家庭法案》规定的家庭暴力主体范围就包括“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及前同居者等。
”韩国1997年出台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也限定为家庭成员之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司法解释也把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
我认为,把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于家庭成员之间是合适的。
2、对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的界定
国际公约对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限定在身体、精神和性三个方面。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从履行国际义务的角度出发,普遍遵循有关国际公约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界定。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韩国则将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限定在身体、精神和财产三个方面。
在我国,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家庭暴力的客体仅包括身体和精神两个方面,既没有明确规定性暴力,也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暴力。
对此,我认为,从现实中家庭暴力的危害表现来看,其不仅会危害人身权,而且也会危害到财产权。
3、关于家庭暴力的程度范围
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行为:
(1)身体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
家庭成员实施或威胁实施身体上伤害的行为;
(2)性暴力:行为人以强制、凌辱、虐待等方式,或者以停止或敷衍
正常性生活为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或威胁实施性伤害的行为;
(3)精神暴力:行为人以侮辱、诽谤、冷淡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
或威胁实施精神上伤害的行为;
(4)财产暴力:行为人以损坏家庭财产、妨碍其他家庭成员获得经济
来源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或威胁实施的财产上的损害行为。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缺陷
我国由于对家庭暴力研究起步较晚,因此在现行刑法中没有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专门规定。
其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处罚也是通过比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条款的规定定罪量刑。
不可否认,我国刑法在规制家庭暴力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对家庭暴力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社会对家庭暴力关注度的提高,我国现有刑事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缺陷也日益显露。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设定专门的家庭暴力罪
目前我国仅有《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察,
人民检察院应当衣服提起公诉。
"而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根本不足规制现实中的家庭暴力行为。
,再加上我国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影响,会降低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
就具体的家庭成员来讲,会把家庭暴力行为作为自己的家务事,而不会视为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受害一方只能无奈坚持“家丑不可外扬’’,而施暴一方的气焰则更加嚣张。
2相关的规制体系不够完善
第一,犯罪主体不明确。
如前文所述,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但是,现行刑法在规制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中,除了规定虐待罪是特殊主体外,其他的相关罪名全部是一般主体,这不利于有针对性地打击家庭暴力犯罪。
第二、定罪标准较高。
就典型的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而言,现行刑法规定的定罪标准也较高,即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能够定罪处罚。
而“情节恶劣”的具体表现是:虐待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动机卑鄙、屡教不改、虐待多人、引起公愤等。
过高的定罪标准,使刑法对于经常发生的,但没达到虐待罪定罪标准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相应的规制,这不能不说是刑法救济体系上的缺漏。
第三,追诉权的弱化。
基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私密性考虑,我们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将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一般设定为亲告罪。
如虐待、轻伤等案件,除非出现严重后果,如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一般使用自诉程序,而排除了国家公诉权的行使。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尊重受害
人的自身意愿,但在实际上却忽视了我国的传统文化。
其造成的后果是,司法机关一般情况下不去管家庭暴力,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去法院告诉,处于强势地位的施暴者认为法律不能管,从而无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有效保护,间接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3、诉讼程序方面的弊端。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一些刑事诉讼,如虐待、轻伤害等案件,适用或可以适用自诉程序。
例如,虐待罪就是告诉才能处理的自诉案件。
立法者制定此项条款,是顾及到虐待行为的隐蔽性,从而将起诉权赋予受害人。
该项规定理论上可以避免因公诉机关的不干预而造成受害人求助无门的困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受害人因为其身心上受制于虐待者,他们往往不敢也不可能去诉讼。
广州市妇联年度对广州地区家庭暴力的问卷调查显示:只有不到二成的受虐者会选择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基本人身权利。
从该项调查我们不难看出,这样的规定只会使得虐待者逍遥法外,甚至导致受虐人以激烈的违法方式来摆脱受虐的境况。
三、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1、建议刑法增设“家庭暴力罪”
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恶意侵犯公民人权,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是一种犯罪行为,这一点已被举世公认。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公正和有益。
"嵋羽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刑法都专门设有家庭暴力罪。
但
是,由于我国对家庭暴力犯罪研究起步较晚,现行的刑事法律对此规定非常分散,十分不利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为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将严重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精神、性权利和财产权的家庭暴力行为均纳入到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
需要指出的是,新设的“家庭暴力罪"应当是一个类罪,而非具体罪名。
2、建议构建自诉与公诉相结合的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刑法目前没有对家庭暴力作出直接性的规定,大多数依照虐待罪定罪处罚。
按照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才能构成虐待罪,在诉讼程序上,只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才可以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
“情节恶劣”意味着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
从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司法机关此时应及时主动运用公权力介入。
但是我们现行刑法将“情节恶劣"的虐待罪又规定为“告诉才处理”。
’因此,我认为对于较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区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规定:一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二是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家庭暴力行为,实行自诉与国家公诉相结合的方式,受害人可以自行到法院去告诉,同时国家也不放弃追诉权,以此填补当前法律规制的空白,不给家庭暴力留任何余地。
3、在量刑上加大对家庭暴力罪的刑罚力度。
家庭暴力罪是一种主观恶性强,无视人道主义,严重践踏人权的犯罪,对其惩治力度决不能轻。
我们认为应该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的刑罚力度提高到与伤害罪相持平;而遗弃罪作为一种性质特别恶劣、违背人道主义的犯罪,是对人类生命权的严重侵犯,其法定刑更应特别提高到与故意杀人罪相持平。
倘若刑罚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罪,非但遏制不了家庭暴力,反而会使其更加变本加厉,让受害人遭受更大的痛苦。
因此,提高家庭暴力罪的刑罚力度,不仅是为了严惩施暴者,更是为了实现法律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参考文献
1、家庭暴力罪及其防范和控制陈晗霖,王玲《理论探索》2005 年第 2期
2、家庭暴力刑法解读罗长斌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3年l2月
3、对家庭暴力案件适用虐待罪的反思王晖池中莲克拉玛依学刊2013 年第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