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中审计作用机制及审计战略选择
构建“五位一体”整改和问责体系充分发挥内审监督职能

构建“五位一体”整改和问责体系充分发挥内审监督职能作者:刘小寅来源:《审计与理财》 2017年第1期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审计工作越来越重视,社会民众也对审计越来越关注,李克强总理提出要以审计“倒逼”各项制度的完善,推动建立廉洁机制。
而审计整改和问责正是推动审计职能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
一、审计整改和问责的概念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规范及要求,纠正错误、挽回损失、规避风险、改善管理的有关行为。
审计问责是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损失以及未按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各类事项,对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各级人员追究相应责任的有关行为。
实践证明,没有整改的审计,审计效果等于零,缺少审计问责,审计整改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二、审计整改和问责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审计署发布的审计公告,可以发现不同单位存在很多同性质的问题,同一单位在不同时期也发生相类似问题,但这些问题中大部分所属单位内审部门已发现并在内部警示过。
究其重复产生的原因,与审计整改和问责工作不到位息息有关,主要表现在:(一)整改和问责的流程机制不完善。
1.未制定审计整改和问责流程。
审计发现问题需要整改和问责时,无据可依的情况,只能逐项由公司决策,造成被审计单位抵触心理较强,影响整改和问责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2.审计整改和问责制度不规范。
如未明确具体的发起人、配合人、具体程序、处罚措施等方面,导致在实际审计整改和问责工作中不顺畅,各环节衔接困难。
(二)整改不彻底,问题表面整改”。
在实际审计工作中,无论是审计部门还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后续整改工作往往不重视,审计发现问题未得到实质性整改,导致风险的根源隐患没有消除,同时造成审计资源的浪费。
1.从被审计单位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选择性整改”,选择简单的问题进行整改,而对于难整改的问题置若罔闻;二是对整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将问题归咎于各种客观原因;三是对跨部门的问题互相推诿;四是就事论事,无法抓点带面整改;五是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追溯;六是认识有误区,被动整改;七是整改不彻底,整改工作流于表面形式,无法解决实质问题。
国家审计的问题及对策

国家审计的问题及对策一、我国国家审计信息公开的必要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已是势在必行,公开审计结果这正是配合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我国民主进程的关键环节,也是顺应民意的大势所趋,审计公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是受托经济责任的体现从审计学的基本理论可知,受托经济责任不仅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动因,也是形成审计关系的基础。
我国宪法明确指出,社会大众是国家主人,是国家资源的所有者,按照受托经济责任理论,广大的社会大众即资源所有者是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是接受审计报告的人,这就明确了国家审计为谁服务,对谁负责的根本宗旨,这也是西方国家为何普遍重视审计结果公开而不受政府行政干预的一个主要因素。
因此,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内容、范围,也包括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不仅表现出国家审计是一种高层次的经济监督,同时,也是受托经济责任的具体体现。
1.2是建立现代民主与法制制度,体现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从根本上说,国家审计信息公开同时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要求:一方面,通过审计信息公开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国家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增加对各级政府工作的监督力度,从这一点说,此举与集权与专制相对立,因此它是民主的;另一方面,因为审计信息的公开,无形中加大了对各级政府的工作情况的披露,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以充分揭露,并依法进行处理和追究,使权利得到有效制约,从这一点说,它又是法治的。
公告审计结果,使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可以促进我国经济更健康、有序的发展,并最大限度的防止腐败。
因为政府行为透明度的增加,保障了公众对公共信息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西方国家民众普遍重视的一项基本权利,不知情如何有话语权,没有话语权又如何参政议政。
因此,公开国家审计信息,使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并充分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各种经济责任的准确履行,利于持续增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1.3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约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制约经济行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是一个强有力的举措。
问责制度

问责制是和权力密不可分的,它的逻辑基础是有权力就必然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度的前提,是拥有清晰的权责,合理地配置和划分管理权力,以及合理的进退制度。
让责任“归位”,使监督“强硬”,对失职和渎职的领导人员一律追究责任,使领导人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促进从严治企,依法行企,是十分必要的。
问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形成健全并有效的问责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同样,作为一个企业要规范其内部的各种行为,使用问制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明晰问责四原则首先,应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一个管理者有多大的权力,就必须对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领导人员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形象,因此,领导人员在公开场合的言行也必须与其身份、地位相称,必须对其言行所造成的影响及其后果负责。
再则,作为领导人员还负有对其所管辖的范围其所领导的下属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责任,因此,还应该对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下属发生的问题或事件负责。
因此,要改变现行责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小官为大官当“替罪羊”的丢卒保帅现象。
其次,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
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是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制度的有益补充,那么就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有机衔接和配套,而不能用政治和道义问责代替已有的法律和纪律追究制度。
领导人员因某一问题或事件受到政治和道义问责处理后,如果经查实其有违纪违法行为,那么还应该进一步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行政问责制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构建探微论文

行政问责制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构建探微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2-000-01摘要随着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责体系的不断完善、公共服务的逐步强化,行政问责日益受到关注。
而问责制下公众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功能,有效地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发展,成为政府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本文尝试着引入平衡计分卡构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体系,以此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评价功能。
关键词问责制经济责任审计平衡计分卡当前我国政府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责任政府逐渐成为政府治理的普遍理念,行政问责也开始受到重视。
作为政府机构的监督部门,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任期责任进行监督、评价的责任重大,而这一重担落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肩上。
在“免疫系统”论下,引入平衡计分卡构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体系,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从而加快政府管理体制的健康发展。
一、经济责任制审计发展(一)发展背景行政问责制是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行政不当等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问责,并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制度。
因此,行政问责制既是对政府行政官员失责行为的一种责任追惩机制,也是保障政府官员尽职履行责任的一种激励机制。
(二)发展趋势为了推进行政责任制的建设,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实现从“财务型”向“绩效型”的转变。
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发挥审计的监督评价职能,构造以对领导干部管辖的财政性资金为主线、绩效审计为方向的新框架;探索以信息技术支撑的审计方法和途径;构建适宜的评价体系,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的绩效情况;确立以责任为导向的审计内容,包括经济决策、制度建设、责任绩效和廉政评价等;运用审计成果,实现从单一的对领导者问责向既对领导者问责又对政府问责的目标转变。
(三)发展中评价体系的构建结合目前管理绩效评价标准,平衡计分卡评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缺失的压力,它的应用将促进经济责任审计中评价职能的充分发挥。
新时代推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路径探索

新时代推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路径探索现阶段国内外环境日渐复杂,我国经济发展应将重点放在效率提升上,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有效应对各种风险问题。
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属于我国产业发展的基本组织,若想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有国企高质量发展进行带动,因此重点探究国企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路径意义重大,是实现国企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国企内部审计特征对于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对其做出了明确定义,即有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上,主要由企业最高行政管理人员领导,并且,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业务指导,具体包含较多工作内容[1],如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经济效益审计。
因为国有企业具备政策性、行业性、市场性以及福利性等特点,其实际发展中,内部审计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通过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可有效治理国企内部经营环境;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对国企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且还能对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及工作绩效的真实性进行评价;通过经济效益审计工作,能够对企业内部监督、约束与激励机制进行了解,对管理人员工作行为加以约束。
二、国企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性(一)有助于企业治理体系完善若想实现国企全面深化改革,构建现代企业制度,需要重点从国企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现代化方向入手。
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中,会对国企治理有效性做出客观评价,能够使企业治理工作不断完善,获得更强的治理能力。
国企发展中会涉及较多的相关利益群体,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通过科学、客观的内部审计评价,一方面,可对各方利益主体权利加以保护,另一方面,可提升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企业治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提升治理成效,并且,内部审计工作中,能够起到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的作用,构建更加科学完善的约束机制,使国企治理结构得以持续完善,形成民主集体决策机制,对企业权力运行加以规范,在现代企业治理体系下,使监事会、董事会与股东会相互制衡。
论国家审计职能和作用

论国家审计职能和作用【摘要】笔者认为,国家审计不仅是民主与法治的产物,而且也是推动民主与法治的工具。
它是在法律框架下对政府及公营事业运转的成果和效益进行检查和评价的一项专业活动。
国家审计不仅有审计监督和评价职能,而且还有司法和民主职能。
同样,国家审计作用不仅表现在再监督上,而且还对国家有促进、维护、发展、和谐的作用。
国家审计职能和作用源于国家审计的本质,是国家审计本质的表现。
国家审计本质决定了国家审计职能和作用的范围和方向。
到底什么是现代国家审计?现代国家审计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需要国家审计?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已经成立了二十多年。
这二十多年来,专家学者们对现代国家审计的本质一直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的说是监督,有的说是鉴证,还有的说是服务,这些都有道理,但都不够全面。
他们只是从一个侧面回答了审计的一些作用和职能,并没有深入到本质,更没有突出现代国家审计的特点。
笔者认为,现代国家审计是民主的产物,更是民主的工具。
因为只有民主进步到一定程度,国家审计机关才能得到授权对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进行监督,并将其审计结果对人民公开、向人民负责。
政府预算执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效益审计,就是通过政府授权,审计机关去监督检查政府机构花纳税人的钱花得怎么样,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如何。
在经济民主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政治民主,审计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
审计预算执行,就要让人民群众了解取之于民的财富是否用之于民;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就能让广大百姓知道人民的公仆是不是真正地为人民履行了责任;探索效益审计,就是要让全社会了解纳税人的钱是否管得好、花得值;审计署准备逐步实行审计公告,把审计的结果公告于社会,这不仅可以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增强公开性,更重要的是促进政府部门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人民群众有知情权,进而用群众的民主监督来推动政府执政为民。
现代国家审计是法治的产物,更是法治的工具。
因为没有法治作保证,审计就无法履行职责。
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一体化:目标构建、制度框架与实施策略分析
的界定 , 目前 多集 中在 结果 问 责 , 尤 其 是 给 社会 和 国家 造 成 重 大损 失或 者 恶劣影 响的事 件上 。本 文认 为 , 经济 责 任 审计 问责 应从 只追 究 过错 责 任 向追 究 非 过错 责 任 转 化 ,将 无 作 为、 慢作 为 、 不作为、 无效 率 、 不经 济 、 决 策 失误 等 都应 纳 入经
面不 以“ 轻” 、 “ 重” 衡量 , 而是将 经 济 责任 划分 为 不 同类 型 , 即 《 规定 》 第三 十 四条 规定 , 审计 机关 对被 审 计领 导 干部 履行 经
济 责 任过 程 中存 在的 问题应 当承担 直 接责 任 、主 管责 任 、 领 导责任 。 第 三十 五条 、 第三 十六 条 、 第三 十七条 中分 别对 直接
任 的动 态监控 。
( 三) 构 建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问 责 一 体 化 的 制 度 安 排 有 利 于
避 免经 济 责任 审 计结 果 流 于 形式 、问 责 与 审计 相 脱节 的 问
题。
实现 立体化 经济 责任 问责体 系。 联 席会 议制度 是经 济责 任审 计所独有的 , 是 中国 审计 实践 的创 新 , 对 经 济责 任 问责 具有
问责 权 ,但 是 强化 了审计 部 门 的建议 问责 权和 监督 问责权 , 使 得 经济 责任 审计 部 门超脱 于 各 问责 主体 并处 于核 心 地位 ,
责 。经济 责任 审计对 决策 、 执行、 结果 的 审计监督 恰好 能够 满
足 经济 责任 问 责动 态化 的需 求 , 实 现对 党 政领 导 干部 经 济责
强化审计问责 发挥监督职能让“两个责任”牢牢扛上肩
强化审计问责发挥监督职能让“两个责任”牢牢扛上肩作者:夏文成来源:《审计与理财》2014年第11期抓党风廉政建设是个永恒的主题,也是实现党的宗旨、维护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
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的重大决定。
落实“两个责任”是党中央根据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化反腐败机制创新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更是推动审计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审计部门党组既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肩负着带头垂范和监督党风廉政的双重责任,一方面要严以律己,自觉带头执行各项党风廉政纪律,另一方面,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审计机关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监督、督促各级党委守好廉政“责任田”。
同时,审计部门与纪委部门协调配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也正是配合履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渠道。
笔者认为,当前审计部门落实“两个责任”的有效途径,就是创新审计机制,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有关要求纳入审计工作重点内容,寻找以审计问责为切入点的有效途径,解决制约前审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作用的不足,真正让各级部门“两个责任”牢牢扛上肩,紧紧抓在手。
一、审计问责促“两个责任”落实面临阻碍“两个责任”是一项重要的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其关键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体现为“查责”和“问责”,在审计实际工作中,审计问责制却屡屡受到阻碍:一是审计问责对象过窄,权威性不够。
审计结果出炉后,人们最期望的是,对查出来的问题认真追究,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严肃的查处。
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计问责的环节是对违法、违纪进行问责,而非对后果进行问责,问责的环节则主要是对组织问责,而非向主要负责人问责,问责的手段一般是经济处罚或者追缴违规资金,最严的则是对经办人进行处罚,这使得问题难免变成一般性的整改,罚罚款,便不了了之。
11 中国特色常态化行政问责机制中的国家审计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_王素梅
中国特色常态化行政问责机制中的国家审计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王素梅(南京审计学院审计与会计学院210036)【摘要】与西方宪政民主问责不同,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特点要求构建与之相适应的中国特色行政问责机制,其问责主体系统应权责一致、职责明晰,以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长期以来,我国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系统,行政型的审计体制赋予了国家审计行政问责的天然含义。
随着社会对政府责任认识的逐步深入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效果的日益凸显,国家审计全面服务于行政问责成为必然。
审计作为专业型调查和评价机关,应成为行政问责机制中的“信息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最终目标服务于国家价值的增长。
【关键词】国家审计行政问责管理体制一、问题的提出行政体制变革与制度创新对于世界行政改革潮流中的各国政府而言,是日久弥新的话题,其中行政问责机制作为监督和惩罚性要素往往成为制度变革的关键。
纵观我国的行政问责研究,片面强调从宪政的视角沿用西方国家议会、媒体和公民的民主问责,忽略基本国情差异,可能会导致我国的行政问责机制陷入歧途:一是混淆了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环境下建立行政问责机制的目标和要求。
西方现代国家强调的是分权制衡下的行政问责,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相互独立,如强调用立法权限制执行权,执行机关不能同时享有立法与执行的权力等(Montesquieu,1748)。
权力制约权力的结果往往是整个国家权力系统内部的争斗,很少真正涉及人民大众的利益。
而中国的政治体制与西方国家不同,是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议行合一”是我们的特点。
与西方多元文化背景下对分权制衡孜孜追求不同的是,我国漫长的封建集权历史导致民众的民主法治意识还很孱弱,需要执政党领导国家现代化建设以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梦想和追求。
“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Goodnow,1900),责任成为政府“一切为民”获得权力的唯一理由。
政府问责制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基于国家审计的视角
层 面对政府 问责制与国家审计的关 系进行 了剖析 ; 国家审计的视 角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 从 操作性较强的改进 对策 , 让审计监督在政府 问责体 系中找准位置 , 而使政府 问责制落到 实处。 从 关键词 : 府问责制 现状分析 对策研 究 国家审计 政
一
、
引言
我国政府问责的实践始于2 0年 以后 , 03 专家学者们分别从不 同的学科、 同的视角对问责制进行 了研究。 不 张灵芝(0 5认为政府审计 20 ) 问责制就是用“ 的“ 问” 制度化” 来保证“ 权责对等” 的一种机制 , 制度的推行需要从 “ 、责” “ 三 个方面来构建制度框架 ; 、 问” “ 、制” 廖洪 王素梅
属关系上看 , 审计机关属于政府行政部门, 审计问责应归属于同体问责 , 行政系统 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问责”虽然这种划分并不完全准 即“ 。 确, 但审计 问责又明显不属于异体问责。 由于问责主体定位的模糊性, 审计查出来的问题需要通过移送 的方式才能得到追究和处理 , 以致形 成查责的不能问责 、 问责的不去负责的现象 , 使得政府问责无法有效实施和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