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2章 华人永远坟场条例一
《天涯社区莲蓬鬼话版主:庄秦悬疑惊悚作品集》读书笔记模板

楔子 第一章死在道具手枪下的年轻编剧 第二章刺客后代所发出的警告 第三章两个导演都有杀人动机 第四章刺客的第二次行动 第五章电水壶留下的破绽 第六章杀人的动机 尾声
楔子 第一章风雨亭发生了什么事? 第二章偶像歌手的秘密 第三章无耻的勒索 第四章她早就知道了偶像会来 第五章破财消灾 第六章不一样的另一个人 尾声
第十三章心脏在右
第十四章林玄生命中 的天使
1
第十五章罗菖 雪的秘密
2
第十六章疯女 是谁
3 第十七章罗丽
薇那不为人知 的过往
4 第十八章处心
积虑的最后阴 谋
5
第十九章真凶 现身
第二十一章木偶玩 命
第二十章玩命木偶
尾声
楔子旧闻两则
第一章一年一度的失 踪事件
第二章踏上不归路
第三章来自废弃碉楼 的诅咒
第四章倒悬的尸体
第五章戴面具的神秘 人
第六章究竟谁死了?
第七章开膛魔重出江 湖
1
第八章最后的 逃生通道
第九章谜样女 2
子坠楼失踪事 件
3
第十章二减一 等于几
4
第十一章族人 的秘密
5
第十二章一加 一等于几
第十三章谁是 幕后主使者
第十四章尾声
引子
尾声
内容简介 楔子
第一章 第二章
1
第三章
2
第四章
1
引子
2
第一个故事 OFFICE有鬼
3
第二个故事神 秘车马费
4 第三个故事校
外偶人馆离奇 事件
5
第四个故事吃 手指的老太婆
第五个故事他已不在 人世
第六个故事带着面具 跳舞的骷髅
第七个故事最好的贝 司手
第八个故事恐怖的十 三楼
第1112A章 华人永远坟场规则四

第1112A章华人永远坟场规则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112A章华人永远坟场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1112A章第21B条已分配的家族龛位的复归(1)如在任何一段时间分配予某持证人的某个家族龛位或所有家族龛位,在分配后或在经火化的人类骨灰移走后3个月仍然空置,委员会可凭其绝对酌情权,藉按有关的持证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向该持证人致予书面通知,和藉在该龛位或该等龛位的显眼处张贴该通知,撤销该等分配与指定。
(2)在该通知按照第(1)款所订明的规定发出和张贴后14天届满时,有关龛位须复归予委员会。
(3)在没有用作安放经火化的人类骨灰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家族龛位依据本条复归予委员会后,所有为分配该龛位或该等龛位而缴付的费用,须在扣除行政费用后退还予持证人: (1992年第146号法律公告)但任何可予退还的费用,如持证人没有在龛位复归予委员会后6年内申索,则须付给华人慈善基金。
(4)根据本条复归予委员会的任何家族龛位,可由委员会作任何分配。
(1986年第197号法律公告)第1112A章第22条挖掘、铺筑、纪念碑像及墓石等(1)除委员会另予容许外,就任何坟墓用地或金塔用地而进行的挖掘及铺筑,须由委员会按适当收费完成。
(2)除获委员会书面许可和按照委员会在批予许可时所施加的任何条件或限制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坟场内竖立纪念碑像,但坟墓或金塔用地上的墓石或石碑除外。
(3)所有装设在任何坟墓或金塔用地或龛位上的纪念碑像、墓石、石碑、栏干、围栏、围封物及任何其他纪念物品,不论是否可以移动,均须由持证人自行承担风险,而委员会无须为任何因由而造成的该等物品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负上法律责任。
第1112A章第23条对山泥倾泻、护土墙倒塌或损毁不作保证委员会对地面下陷、天然灾害或社会骚乱所造成的山泥倾泻或护土墙倒塌或损毁不作保证;对于由该等山泥倾泻、倒塌或损毁而引致对任何坟墓的干扰,委员会亦无须就补偿负上法律责任。
(1991年第462号法律公告)第1112A章第23A条委员会修葺坟墓和追讨开支的权力持证人如不回应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修葺以防护有关坟墓的平台地基,则委员会有权代持证人对坟墓进行任何该等修葺,并有权向有关的持证人追讨所招致的任何开支。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行云子1]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
人们牺牲了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着和管理者。
人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motivi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
道德的政治结果要以人类感情为基础。
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交给公共保存的自由要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
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第三章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行云子2]第二个结论: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是互尽义务的契约,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
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会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行云子3]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第七章衡量犯罪的标尺[行云子4]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
第八章犯罪的分类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者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孟子告子上全文及解释

《孟子·告子》全文、注释、翻译和赏析《孟子·告子上》11·1 告子曰:“性,犹杞柳也①;义,犹桮棬也②。
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杞柳为桮棬。
”孟子曰:“子能顺杞柳之性而以为桮棬乎? 将戕贼杞柳而后以为桮棬也③? 如将戕贼杞柳而以为桮棬,则亦将戕贼人以为仁义与?率天下之人而祸仁义者,必子之言夫!”〔注释〕①杞(qǐ)柳:也叫红皮柳,落叶灌木,枝条可编器物。
②桮棬(bēi quān):桮,同“杯”;棬,木制的饮器。
泛指杯盘类的容器。
③戕贼:残害,损害。
【译文】告子说:“人性就好像杞柳,仁义就好像杯盘。
让人的本性归于仁义,就好像用杞柳做成杯盘一样。
”孟子说:“你是顺着杞柳本来的样子做成杯盘呢?还是毁坏杞柳本来的样子然后做成杯盘呢?如果要毁坏杞柳本来的样子才能做成杯盘,那么也要残害人的本性来成就仁义吗?率领天下人来损害仁义的,一定就是你这种说法了!”11·2 告子曰:“性犹湍水也①,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
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
”孟子曰:“水信无分于东西②。
无分于上下乎? 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
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
今夫水,搏而跃之③,可使过颡④;激而行之⑤,可使在山。
是岂水之性哉?其势则然也。
人之可使为不善,其性亦犹是也。
”〔注释〕①湍水:急流。
②信:的确,确实。
③搏:拍打。
④颡(sǎng):额头。
⑤激:用戽(hù)斗抽水。
【译文】告子说:“人性就好像急流的水,在东方开个缺口它就往东流,在西方开个缺口它就往西流。
人的本性不分善恶,就好像水流不分东西一样。
”孟子说:“水流的确不分东西,但也不分高低吗?人的本性是善的,就好像水总是向低处流。
人的本性没有不善的,水没有不向低流的。
拍打水,可以让它溅得比人的额头还高;用戽斗抽水,可以把它引上高山。
但是这难道是水的本性吗?是外在形势迫使它这样的。
人会做坏事,也是因为它的本性受到了外在形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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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凡主页第一章--------------------------------------------------------------------------------我们根本就生活在一个悲剧的时代,因此我们不愿惊惶自忧。
大灾难已经来临,我们处于废墟之中,我们开始建立一些新的小小的栖息地,怀抱一些新的微小的希望。
这是一种颇为艰难的工作。
现在没有一条通向未来的康庄大道,但是我们却迂回前进,或攀援障碍而过。
不管天翻地覆,我们都得生活。
这大概就是康士丹斯·查太莱夫人的处境了。
她曾亲尝世界大战的灾难,因此她了解了一个人必要生活,必要求知。
她在一九一七年大战中和克利福·查太莱结婚,那时他请了一个月的假回到英国来。
他们度了一个月的蜜月后,克利福回到佛兰大斯前线去。
六个月后,他一身破碎地被运返英国来,那时康士丹斯二十三岁,他是二十九岁。
他有一种惊奇的生命力。
他并没有死。
他的一身破碎似乎重台了。
医生把他医治了两年了,结果仅以身免。
可是腰部以下的半身,从此永久成了疯瘫。
一九二零年,克利福和康士丹斯回到他的世代者家勒格贝去。
他的父亲已死了;克利福承袭了爵位,他是克利福男爵,康士丹斯便是查太莱男爵夫人了。
他们来到这有点零丁的查太莱老家里,开始共同的生活,收入是不太充裕的。
克利福除了一个不在一起住的姊妹外,并没有其他的近亲,他的长兄在大战中阵亡了。
克利福明知自己半身残疾,生育的希望是绝灭了,因此回到烟雾沉沉的米德兰家里来,尽人事地使查泰莱家的烟火维持下去。
他实在并不颓丧。
他可以坐在一轮椅里,来去优游。
他还有一个装了发动机的自动椅,这一来,他可以自己驾驶着,慢慢地绕过花园而到那美丽的凄清的大林园里去;他对于这个大林园,虽然表示得满不在乎的样子,其实他是非常得意的。
他曾饱经苦难,致他受苦的能力都有点穷乏了。
可是他却依然这样奇特、活泼、愉快,红润的健康的脸容,挑拨人的闪光的灰蓝眼睛,他简直可说是个乐天安命的人。
道德经-经典名句

道德经-经典名句第1章: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无名,是万物的起源;有名,是万物的母亲。
第2章:在无为的状态下,用行动而不是言语来教导人。
第4章:消除矛盾,解决纷争,和谐光明,同尘共存。
第5章:天地没有感情,把万物当成草芥一样;圣人没有感情,把百姓当成草芥一样。
第7章:在身后却领先,不显露自己而自己存在。
第8章:最高的善就像水一样。
水善于滋润万物而不争斗,处在人们所憎恶的地方。
住处要选择好的地方,心灵要像深渊一样善良,待人要有仁慈之心,说话要有诚信之言,治理国家要善于治理,做事要善于能力,行动要善于时机。
第9章:财宝满堂,无人能保全;富贵而骄傲,自取其祸。
完成了功业就要离开,这是天道。
第10章:生生之物,养育之物,生而不占有,为而不依赖,成长而不控制,这就是XXX。
第11章:有的东西拿来当作利益,有的东西不拿来当作用处。
第14章:坚持古时的道路,来驾驭现在的事物。
第17章:最高的统治者不知道他的存在;其次的统治者亲近他并赞美他;再次的统治者畏惧他;最下层的统治者侮辱他。
第18章:当国家陷入混乱时,需要忠诚的臣子。
第22章:不争斗,所以天下没有人能与之争斗。
第23章:最好的话是自然而然的。
所以风吹不终日,雨下不终天,这是谁的功劳?是天地的功劳。
天地都不能长久,何况人呢?如果没有足够的信任,就会有人不相信!第29章:天下的神器,不能拥有,不能抓住。
拥有了就会失败,抓住了就会失去。
第30章:用道来辅佐国君,不用兵器来强制统治天下,这样的事情是好的。
士兵所到之处,会有荆棘生长。
大军之后,必然有凶年。
只有善良的人才能有所收获,不敢用强制手段。
第31章:兵器是不祥之物,有些物品会让人讨厌,所以有道的人不会去使用它。
君子的位置在左边,用兵器时在右边。
兵器是不祥之物,不是君子的物品,只有万不得已才会使用。
平静是最好的,胜利并不美好,因为胜利的代价是杀人。
吉事在左边,凶事在右边。
偏将军在左边,上将军在右边。
第九章顺而不从
第九章顺而不从我们最初对中国人的了解是来自我们的仆人。
他们是我们了解中国人特性的第一任老师,当然,他们并无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对他们也总是不满意,然而,他们给我们上的课却令我们难以忘怀。
随着我们与中国人的接触日益广泛,我们发现,尽管仆人是中国人中很小的一一部分,但我们与他们相处而逐渐形成的结论明显地得到更加广泛的确证,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个中国人都是整个民族的一个缩影。
本章所要讨论的中国人特性,其标题虽然互相矛盾而不能令人满意,但却是最为合适,只要略加描述,就会很容易使人明白。
外国人居住在中国,在所雇的仆人中,没有人能像厨师那样完全左右着全家的安宁。
刚到任的厨师,当女主人告诉他应当怎么做,不应当怎么做时,他就像是服从的化身。
对家里已有的规矩,他是真诚地赞同,给人以好感,但并不是说他已成为赢家。
女主人特意举例告诫他说,前任厨师有一个不能容忍的习惯,面包坯还没有完全发好,就放进烤箱。
还有其他很多事都不能与女主人所想的一致,于是两人吵翻。
对此,新厨师的反应令人愉快,表示他无论有什么缺点,也一定不能固执。
女主人还告诉他,在厨房里,狗、二流子和抽烟都是不能容忍的。
他回答说,他讨厌狗,也不抽烟,是一个外地人,城里只有几个朋友,都不是二流子。
此后,他开始履行职责。
但没过几天,发现这个厨帅在烤面包方面是前任厨师的"把兄弟",也是把没发好的面包坯放进烤箱;而且有数不清的人在厨房里进进出出,许多人还带着狗;厨房里香烟味浓重,成了永久的宝物。
厨师自己承认,面包做得不是最好,但肯定不是由于揉得不够,在揉面方面,他是很讲究的;厨房里看到的那些陌生人是他的"哥们",但他们都不曾有狗,而且他们都走了,不再来了——但是,次日又见到他们;没有一个仆人会抽烟,烟味肯定是隔壁传过来的,那一家的仆人都是烟鬼。
这个厨师是个懂道理的人,但是,由于没什么需要改变,他也就不知道如何去改变。
同样还有一件事。
君主论要点概要
《君主(jūnzhǔ)论》第一章主要论述君主国的种类,一为共和国,二为君主国。
获得的方式(fāngshì)不是依靠他人或自己的武力,就是因为好运或者美德。
第二章世袭君主国中君主不违反其祖先传下来的典章制度,对意外的事情(shìqing)因势引导。
第三章新占领(zhànlǐng)一个国家不能让当地居民加重负担。
一、如果新领土的风土人情大致相同,那么只需灭到原来的君主(jūnzhǔ)就可以;新君主必须做的是:1.对旧君主的血缘后裔斩草除根,2.不改变他们的法律和赋税。
二、如果风土人情不同,那么最好最快捷的办法之一就是御驾亲临驻守那里。
更早的发现骚乱的萌芽。
臣民们会因为随时能很容易的接近自己的君主而感到满意,可以使那些居心不良的人更加畏惧。
使外部势力更加谨慎。
另一个更好的措施是想这个国家的一两处看来是薄弱环节的地方派遣殖民,这比用大量的士兵驻扎那里要好得多;殖民要一贫如洗的,无能为害。
对于这些殖民,君主要么爱抚他们,要么除掉他们(君主给人的伤害应该是一种他不用害怕会引来报复的伤害。
再者,君主应该使自己成为当地弱小势力的首领和保护者,并设法消弱这个地区中比较强大的势力,同时留心不要让某个外国君主利用任何一个势力来插足这个地区。
不因为弱小势力的功绩而过分嘉奖,让他们增长。
战争是不可回避的,拖延的结果只会让他人有利可图;人们决不应该为了避免战争而让混乱持续下去。
谁的作为导致了他人的强大,那么谁就一定会灭亡。
第四章,群臣的君主国比诸侯(贵族势力庞大君主国更容易统治,更难攻打。
第五章,保有被征服前后习惯(xíguàn)生活与自己的法律之下而且是自主的国家,有三种方式:一种是摧毁;一种是御驾亲临驻守;第三种是扶持一个和自己保持友好关系的寡头政府(傀儡政府。
方式由好到坏。
如果不摧毁它,那么只有等着被它摧毁。
因为这个国家的叛乱总是以自己古老的制度为借口,必须让原有的人民四分五裂或者散落各方。
《江姐》同步学案
《江姐》同步学案教学提示①本单元属于“中国革命传统作品选读”,旨在了解英雄人物和事迹,感受革命气概,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学习这本文时,重在学习江姐等革命者为实现崇高理想不畏牺牲的精神。
②了解歌剧特点,品味唱词和对白的节奏之美。
素养目标1.语言理解与运用方面:能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整体感知文章,了解革命者为革命宁死不屈的精神。
2.思维发展与提升方面:理解文章通过江姐等革命者视死如归的革命气概。
3.审美发展与鉴赏方面:感受江姐等人物的革命精神,把握歌曲塑造人物的手法。
4.文化传承与参与方面:理解革命先辈的革命追求和革命信念,增强个人与国家命运相联系的意识。
重难点1.理解以江姐为代表的革命者的革命精神、革命气概。
2.学习歌剧塑造人物的手法。
课前准备1、网上查阅有关江姐的剧情和相关故事资料。
2、了解本文写作背景3、了解有关歌剧的特点及塑造人物形象的方法。
课堂环节课堂环节环节一:初读正音,整体感知1、通读全文,扫除字词障碍,为下列画横线词语注音难友看守渣滓豺狼虎豹鲜血屹立铁镣燎原烈火甫志高围拢潜伏夺眶而出2、阅读全文,列出主要人物及身份,概述故事。
环节二:分析形象,感受革命精神任务一分角色表演全班分成四个小组,全文分成四部分,各小组分角色表演一部分。
任务二根据剧中人物的言行分析人物形象。
环节三:赏析歌词,体悟情感1.诵读江姐和重难友对着牺牲女同志孩子的唱词,体味包含的情感。
2、诵读绣红旗部分的唱词,体味包含的情感。
3.诵读江姐临刑前的唱词“不要用哭声告别,”体味表达的情感。
4.齐读最后的歌曲《红梅赞》,体味所表达的情感。
总结:。
答案环节一:初读正音,整体感知1、通读全文,扫除字词障碍,为下列画横线词语注音难友nàn 看守kān 渣滓zhā zǐ 豺狼虎豹chái鲜血xuè 屹立yì 铁镣liào 燎原烈火liáo甫志高fǔ围拢lǒng 潜伏qián 夺眶而出kuàng2、阅读全文,列出主要人物及身份,概述故事。
中国札记
内容简介据说万历皇帝有一天忽然得奏,称几个西夷要来进贡,贡物中有自鸣钟、西琴等物,他急于一睹这自鸣钟的模样,这才颁旨命利玛窦进京……早期西学就这样经传教士之手进入了中国,中国的学术、文化也通过他们开始为西方所知。
今天,当我们读《马可·波罗游记》和《利玛窦中国札记》时,会注意到《游记》由一连串故事和夸张的辞藻构成,《札记》则建立在真实的历史事件之上,对中国社会作了深入的观察。
也许人们更爱看《游记》,因为它轻松,而《札记》记录了一段灰暗的历史,近代中国正是从这里开始走向衰落……作者介绍利玛窦(Matteo Ricci‎,1552年10月6日—1610年5月11日),意大利的耶稣会传教士,学者。
明朝万历年间来到中国居住。
其原名中文直译为玛提欧·利奇,利玛窦是他的中文名字,号西泰,又号清泰、西江。
在中国颇受士大夫的敬重,尊称为“泰西儒士”。
利玛窦也是天主教在中国传教的开拓者之一,也是第一位阅读中国文学并对中国典籍进行钻研的西方学者。
他除传播天主教教义外,还广交中国官员和社会名流,传播西方天文、数学、地理等科学技术知识。
他的著述不仅对中西交流作出了重要贡献,对日本和朝鲜半岛上的国家认识西方文明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利玛窦中国札记- 主要著述《坤舆万国全图》中的世界地图《天主实录》:利玛窦翻译了罗明坚编《新编西竺国天主实录》。
起名为《天主实义》,亦名《天学实录》,这本书第一次系统地向中国人论证了上帝的存在、人的灵魂不朽大异禽兽和死后必有天堂地狱之赏罚,报世人所为善恶的天主教教义。
《天主实义》:亦是最早把星期制度引进中国的。
《天学实义》后来被乾隆皇帝收录在四库全书中,并有蒙、满、朝鲜、越南及日文译本。
《几何原本》:利玛窦与徐光启合译了欧几里德《几何原本》的前六卷。
利玛窦使用《几何原本》是他在罗马学院学习用的课本,由利玛窦的恩师——当时欧洲著名的数学家克拉维乌斯神父整理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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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章华人永远坟场条例一
摘要:本条例旨在对提供永远坟场予在香港永久居住并有华人血统的人,予以法定承认和规管,并就该等坟场的妥善维修和料理,以及为相关的目的,订定条文。
[1964年12月4日]
(本为1964年第35号)
第1112章弁言
鉴于─
(a)若干幅土地已藉3份注明日期分别为1913年6月16日、1929年8月22日及1963年5月31日的拨地契据(以下称为各拨地契据)拨予在香港永久居住并有华人血统的人作为坟场之用,虽则该等土地的业权仍然归属官方; (由1994年第31号第5条修订)
(b)注明日期为1913年6月16日的上述拨地契据的标的土地的整理费用乃由捐款支付,而该契据规定,如此筹集所得款项的运用,以及该契据的标的坟场的管理职责,须在该契据所列的规则及规例的规限下,托付一个管理委员会(在本条例中凡文意需要,即称为前度委员会)负责;
(c)上述的规则及规例,除在其他方面作出规定外,亦规定前度委员会须由不少于12名但不多于20名的委员组成,其中工务司、抚华道(当时亦称为抚华道)
及市政事务署署长(当时称为清净局总办)为当然委员,其余的委员则从曾作(b)段所述的捐款的人当中挑选和选出,并且除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终身担任委员;
(d)藉其后的拨地契据,数块在其内所述的额外土地已按照拨出第一块土地时的相近条件拨予前度委员会,而整理该等后拨土地为坟场的费用,乃由前度委员会当时所持有的来自管理第一个坟场所得的款项支付;
(e)上述各块土地现时专供在香港永久居住并有华人血统的人作为坟场及葬地之用; (由1994年第31号第5条修订)
(f)现认为上述前度委员会适宜解散,并由一永久延续和具全面权力的法团代替,以为该等有华人血统的人提供、料理和管理坟场及葬地:
第1112章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华人永远坟场条例》。
第1112章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席”(Chairman) 指民政事务局局长; (由1969年第2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75年第25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1年第370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5年第6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在香港永久居住”(permanently resident in Hong Kong) 就任何人而言,指在符合委员会根据第8条藉规则而订明的条件下,在香港连续居住符合委员会根据第8条藉规则而订明的期间; (由1994年第31号第5条修订)
“各拨地契据”(Deeds of Appropriation) 指本条例弁言(a)段提述的各拨地契据;
“委员会”(Board) 指凭借第3条条文设立的华人永远坟场管理委员会;
“前度委员会”(former Board) 指弁言(b)段提述的管理委员会;
“华人永远坟场”(Chinese Permanent Cemetery) 指任何当其时由委员会管理和控制的坟场或葬地。
第1112章第3条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1)现于香港设立一个委员会,名为华人永远坟场管理委员会。
(由1994年第31号第5条修订)
(2)委员会由以下的人组成─
(a)下列当然委员─
(i)民政事务局局长,为委员会主席; (由1969年第2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75年第25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1年第370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5年第6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ii)地政总署署长; (由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6年第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5年第230号法律公告修订) (iii)食物环境生署署长;及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代替)
(iv)(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b)不少于8名但不多于16名的其他委员,此等委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并且可任职3年,之后并有资格以行政长官认为适合的任期再获委任为委员会委员。
(由1987年第30号第2条修订;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3)任何当然委员(民政事务局局长除外)可以书面委任他的部门内一名高级职员代表他在委员会的所有或任何会议上行事: (由1969年第22
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75年第25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1年第370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5年第6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但该项委任的有效期,由委任日期起计,不得超过12个月。
(4)任何委员会委员(当然委员除外)可给予行政长官不少于1个月的书面通知而辞去委员会的职务。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5)在下列情况下,行政长官可在任何委员(当然委员除外)的任期内,终止该委员在委员会的委任─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a)由出席任何议决该做法的会议的四分之三大多数委员以书面提出此要求;
(b)该委员无行为能力;
(c)该委员不在香港超过12个月。
(由1994年第31号第5条修订)(6)委员会须有一名司库及一名秘书,而他们须由委员会委任。
第1112章第4条委员会会议
(1)委员会须按主席所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会议:
但─
(a)委员会须于每公历年举行不少于两次的会议,其中一次会议须为周年大会,在该大会上须提交委员会周年帐目;及
(b)除非已向当时在香港的每名委员会委员发出通知期不少于4天(或如属周年大会,则不少于14天)的会议通知书,否则委员会任何会议不得当作有效地召开。
(由1994年第31号第5条修订)(2)委员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为7人。
(3)委员会任何程序的有效性,不因委员席位的空缺或委员的委任有任何欠妥之处而受到影响。
(4)所有在委员会会议上提出或产生的问题,须由出席并就该问题表决的委员以过半数票决定。
(5)主席在委员会任何会议上有权投原有票,如就任何问题出现票数均等,则主席亦有权投决定票。
(6)主席如不能主持委员会任何一次会议,则可指定任何其他委员代为主持,或如主席及该名其他委员(如有的话)缺席,则在该次会议中出席并表决的委员须从他们当中选出1人主持该次会议。
(7)委员会可订立常规,规管其会议的程序和与其会议相关连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