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浅析

中 , 何判 断犯 罪未遂 与犯罪 中止 的问题 具体 到案 件 中则极 易混 如
、
所谓 实行犯 罪 , 是实 施符 合刑法 分 则所 规定 的某种 具 体犯 就
后根 据两 人供 述 , 方 顺藤 摸瓜将 刘 世敏 抓获 。然 而 , 警 出人
罪构 成要 件 的行为 , 谓着 手 , 是 开始 实行 刑法 分 则所 规定 的 意料 的是, 所 就 警方 当场并没 有从他们 身上搜 出真正 的“ 品海 洛 因” 毒 。 某 一 犯罪 构 成要 件 的行 为。犯 罪 构 成要 件 的 行为 是 由刑 法分 则 经 鉴 定 , 世敏 、 启店 、 家 学合伙 运输 、 卖 的 毒品可 疑物 其 刘 黄 吴 贩 规定的, 因此确 定某 种行 为是 否属 于某 一 犯 罪构 成要 件 的行 为 , 应 当 以刑 法 分则 为依 据 。但 由于刑 法 的规 定只 是 抽象 的 、原 则 实并 不是“ 品海洛 因 ”而 是威 力 巨大 的 毒 , 炸药。 后 人 民法 院对此案 作 出 了一 审判 决: 刘世 敏等 三人 有裁判 比多次 不平 的举 动 为祸 尤烈 。 “
坏 了。 ”
1 行为 人本 身 以外 的实 际障碍 , . 如被 害人 的 反抗 、 三人 的 第
2 行为 人本 身缺 乏完 成犯 罪 的能 力 , 体力 不济 、 验不 足 . 如 经
因为这 些 不平 的举动 不过 弄脏 了水流 , 不公 的裁 判则把 水源 败 阻止 、 而 自然 力 的阻碍 等 。 目前 , 无论 是在 司法实 践 中还是在 法 律职 业准 入 的司法考 试 等 。 3 行 为人对 客观 事 实 的认识 错误 。如 果认 为危 害结 果 已经 . 淆, 因而如 何 正确 区分 犯罪 未遂 与犯 罪 中止 , 对行 为 进行 正确 地 发 生 而离 开现 场 , 际 上危 害结 果并 未发 生等 。 实 定性和 量 刑 , 司法 实 践 中具有 十分 重 要 的意义 。 在 例 如 : 0 6 3 , 池 人刘世 敏 在云 南省 购买 20克 “ 20 年 月 河 0 毒 犯 罪 未遂 浅析 品海洛 因” , 同吴 家 学于 5月底 送 到都 安瑶族 自治县 澄江 乡 后 伙 我 国刑法 中的犯 罪未遂 , 指 已经 着 手具 体犯 罪构 成 的实行 百地村 , 以每 克 2 0 的价格 交给黄 启店 寻 找买 家 , 黄启 店 是 并 6元 而 约定 以每 克 2 0 的价 格交 易 。 9元 行为, 由于 犯罪分 子意 志 以外 的原因而 未 能完 成犯 罪的 一种犯 罪 通 过 中 间人 联 系到 买主 梁老 板 , 停 止 形态 。刑 法第 2 3条规 定 : 已经 着 手实 行犯 罪 , “ 由于 犯罪 分 在 约定 的交 易 日, 吴家 学与黄 启店 带毒 品前往 金城 江区某 宾馆 一 两人 正在 门 口敲 门时 , 已暗 中布 控 的公安 人员冲 上来 , 早 当 子意志 以外 的原因而未得 逞 的, 是犯罪 未遂 ”必 须具 备如下 条件 : 房 间, , 场 从 吴家 学的夹 克 口袋 里 查获 一块 20克 的毒 品海洛 因可疑 物 。 0 ( ) 一 已经着手 实行 犯 罪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一、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
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三、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
如甲用枪向乙射击,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枪法不准,未能击中乙,乙见状得以逃脱。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
在不能犯未遂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即实际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为人却认为可以完成犯罪。
刑法简单试题及答案解析

刑法简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A. 14周岁B. 16周岁C. 18周岁D. 20周岁答案:B2.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A.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开始,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的结束B.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的实施阶段C.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计划阶段,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的实施阶段D.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没有区别答案:B二、判断题1.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案:正确2.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
()答案:错误三、简答题1. 简述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答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
2.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是什么?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在夜晚回家途中,发现李某正在盗窃自己的自行车。
张某为了制止李某的盗窃行为,用手中的钥匙链击打李某,导致李某轻伤。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因为张某是在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其防卫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五、论述题1. 论述刑法中的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答案: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是犯罪行为未能完成的状态,但二者有本质区别。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
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未遂可能构成犯罪,但犯罪中止一般不构成犯罪,或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试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目前, 如何判 断犯 罪未遂与犯 罪中止 的问题具体 到案件 中则极 易混 淆, 本文将对犯 罪未遂 与犯 罪 中止进行浅析 , 以期 对犯 罪未遂与犯罪 中止有 更深的理解。
【 关键词 】 罪未遂 ; 罪中止 ; 犯 犯 区别
犯罪 中止与犯罪未遂是 比较容易混淆 的两种犯罪形 态 . 司法界也 这种中止是行为已经终了以后 . 由于犯 罪分子采取了有效措施去 颇具争议 . 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犯罪 中止进行浅析 防止犯 罪结果 的发 生 . 求不但 “ 要 自动防止 ” 而且 必须“ . 不发生犯罪结 果” 。这种终止只发生在一些 特殊情况下 . 在犯 罪终了以后 , 危害结果 1如 何 正 确 理 解 犯 罪 未 遂 与 犯 罪 中止 . 11对 犯 罪 未 遂 的 正 确 理 解 . 的发 生还需要一段 时间 . 可见 特殊 犯罪 中止 必须具有 自动性 、 采取 了 根据我 国刑 法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 的规 定 . 犯罪 未遂 . 是指 已经着 防止 结果发生措施 、 害结果不有 发生 . 危 犯罪行 为又 已终 了等条件才 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 的行为状 能构成特殊犯罪 中止 2犯 罪 中止 的 立 法本 意 . 态. 犯罪未遂的成立 .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 () 1犯罪分子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所谓“ 着手 ”是指 犯罪分子开始 . 从 客观归罪 到主观归罪 . 到主客观相 统一的定罪原则 . 再 人类在 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的行为 。 从犯罪发展 刑法思 想史上 经历 了大致相 似的变 化路程 根据相对 意志 自由论 的观 的整个过程来看 . 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 更不是预备行 为的结束 . 而 点 , 的活动是具有 自觉能动性 的, 人 但这并不等 于意志的绝对 自由. 人 是犯罪行为实行的开始 。 在实践 中, 要确定“ 着手” 是有一定的难度的 . 的认识 和活动并不是 随心所 欲 . 而是受客 观存 在和客观规律制约 . 人 应根据全 面案情 . 按照刑法分 则的有关 条文规定 的主客观要件 . 依 只有在 正确认识 和利用客观规律才获得意 志的相对 自由 并 照马克思的矛盾分析方法 . 去进行分析判断。一般应从 四个 方面来考 具 体落实到犯罪 上 . 首先 , 罪人 的犯罪行 为是根据本人 的意愿 犯 虑: 实行 的行 为必 须实际接触 或者接近犯 罪对象 . 的行为必 须对 选择 的 . 实行 这种选择使 自已立于与社会 公众相对立 的地位 . 必然会 受到 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 . 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 直接 引起危害 刑法 的否定评 价与谴 责 因此 . 犯罪人应该对本人危 害社 会的行为承 后果的发生 . 实行的行为必须能表现其犯罪的意 图 担刑事 责任 . 刑事 责任是建立在行 为的社会危 害性与行为人 的人 这种 () 2 犯罪没有得逞 。 所谓没有得逞 , 是指犯罪分子 的行为没有完成 身危 害性相统 一的基 础之上 , 这是相对 意志 自由论 的必然结论。考察 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 即没有完成犯罪 。但不能把 没有 达到犯罪 犯罪 中止与犯 罪未遂 的构成要件模 型.就行为 的社会危 害性 而言 . 两 目的或者没有产 生犯罪结果 。 一概视为 犯罪没有得逞 . 如抢劫犯 把人 者虽均未发生 构成要件所要求 的实 害结果 . 但前者较后者 多出具有正 杀 了, 绑架犯 等就 不一定达到取 钱 目的, 已属既遂 。 都 属于得逞 , 罪 当性 的中止行为 . 犯 平衡 了先前行为 之不法 . 恢复 了先前行为所否 定的 没有得 逞也不是说没有发生任何损害结果。如杀人犯将人 砍成 重伤 . 法律意思 , 故两者对法秩序 的破坏程度并不相 同。而就行 为人 的人身 重伤已属重大损害结果 . 却并没有杀人得逞。 危 险性而 言 . 一是 出于 己意而停止 . 一是 因障碍而停 止 , 主观恶性 不 () 3 犯罪没有得逞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 以外的原因 。 是 所谓意志 以 同 , 人身危险性之差 异 自不待 言 . 故刑法为 了更 好完成尊重人权 与社 外的原因 . 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犯罪本意的其他 因素 这些 因素是多 种 会 防卫 的功 能 . 必定会对其规定不 同的待遇 。 多样的 , 客观方 面的原因是 : 害人 的发现 . 被 逃避和 反抗 : 其他人 的阻 其次 . 犯罪人 的这种犯罪意愿 的选择又是建立在一定 的社会 物质 止 ; 的障碍 ; 物 意外 情况的发生 、 自然力 的阻碍 、 受犯 罪分子本人 能力 条件之上 的。 不能脱离一定 的时空环境而存在 即是说 , 也 其犯罪行为 的限制等等 主观方面有犯 罪分子对实施的方法 . 犯罪工具 或者犯罪 部分是 由社会决定 的 . 是不可避免 的。那么 。 对于犯罪人 , 国家显 然不 对象在认识上发 生错 误 . 因而不 能按照犯罪 分子本 意去完成 : 有犯 罪 能将其完全消灭 . 而应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 使之 自 觉遵守法律 , 日复 早 分子对 作案周 围客观情况认 识障碍等等 归社会 。 特别是对 于那些犯意不坚决 的人 . 法律更应加重手中的筹码 。 1 . 2对犯 罪中止的正确理解 令其弃 恶从善 . 归依 主流 . 这也符合 人的 自我 向善 与止于至善 的主体 依 照刑法第 二十 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 , 罪 中止 , 指犯罪分 子在 性 。而立法之所 以规定 中止犯必须减免刑罚 . 犯 是 一是 出于刑罚 目的论研 犯罪过程中 .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 生的行为 究 : 其未 造成实害 . 无一般 预防之必要 : 其犯意 自动消失 , 无特殊 预防 状态。 中止犯罪 的的行为人是 中止犯 。 为区别于普 通的犯 罪中止 . 理论 之理 由。然而最重要 的却是 出于对刑事政策的考虑 : 以此鼓励行 为人 上人们 常称之为特殊 的犯罪 中止 悬崖勒马 .放弃正在实施 的行为或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的发生 1 .普通犯罪 中止 的成立 . 同时具备 三个条件 .1 2 须 即立 法为 了更好完成 规范 、 护 、 育等功 能 , 保 教 必然对 中止犯 大加褒 及 时性 . 犯罪分 子必须在实 施犯罪预备 过程 中. 者在着手实 行 奖 , 或 为其 建起一座 “ 黄金 的回归 大桥”, 促使其迷 途知返 , 而大大 降 从 犯 罪以后 . 为又未终 了的情况下 , 时地 自动地 停止犯罪 。 能成 立 低犯罪既遂的可能性 。 行 及 才 大幅度减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 。而对于未遂 普通犯 罪的普 通 中止。 自动 陛. 也就是 自动地停止犯罪 . 是犯罪分子出 犯 , 由于其犯意丝毫未变 . 不存在援救法律之意思 , 对法秩序 的破坏 程 于其本 人 自己的意志而放弃 了当时可以进 行下去的犯罪行为 自动性 度与犯罪既遂并无两样 . 唯一 的差别只是未发生犯罪构成所要求 的实 是犯罪 中止的本质特 征 . 只有犯 罪分子在主观上有 自愿放弃犯 罪的意 害结果 , 在刑法着重打击主观恶性的今天 . 显然无可倡导之处 。 故其刑 图 . 客观上又有 自动停 止犯罪 的行 为 。 不使危 害结果发生 . 在 才 任何 客 事责任远远重于 中止犯。 观上的阻碍或者 被迫放弃犯 罪 , 都不是犯罪 中止 , 在犯罪既遂 以前 . 行 无疑 。 在司法实践 中以“ 立法上是否有 值得鼓励之处” 为标准来 区 为人 自动放弃有 可能完成 的犯罪 . 是犯罪 中上 区别于犯罪预备 和犯罪 别犯罪 中止与犯罪未遂是十分便捷 有效的 然而 . 人类建立 的概念 系 未遂 的根本标 志。彻底性 , 即犯罪分子彻底 自 动停止 犯罪 , 是坚决 的、 统永远不能穷尽生活本身 , 生活的彩色与立法的灰色是一对永恒 的悖 完全 的 . 不是暂 时中断的。 而 论: 一旦规范本 身模糊 ( 与具体行 为相 比较 ) 或行为性质模 糊( 与二值 1 . 殊 犯 罪 中 止 .2特 2 规范相对照 ) 行为本身 的事实不能查 清( 或 受认识条 ( 下转第 1 7 ) 1页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犯罪未遂与中止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在犯罪行为中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和后果。
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中止进行解读,并对二者进行区分说明。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点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确形成犯罪意图,采取了实施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犯罪的结果。
犯罪未遂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犯罪意图明确:犯罪未遂的行为人必须明确具备犯罪意图,即有意识地打算要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出于无意或意外。
2. 实施程度不同:与已完成的犯罪行为相比,犯罪未遂的实施程度较低,可能只是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尚未达到完整的犯罪过程。
3. 意图未得逞:犯罪未遂的最显著特点是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未达到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并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行为人自行放弃犯罪,或由于外部原因而停止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未能完成的情形。
犯罪中止的特点如下:1. 自愿放弃犯罪:犯罪中止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己的意愿而停止犯罪行为,放弃完成犯罪,不是被迫或被制约的结果。
2. 中止原因:犯罪中止可以由于犯罪行为人对犯罪后果的思考与担忧,或是遇到了突发情况、干扰因素等外部原因而中止。
3. 后果不同:与犯罪未遂不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因而并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法律惩罚。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在实质上和后果上存在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已经开始进行时自愿放弃犯罪或被外部原因打断。
2. 后果责任不同:犯罪未遂者与已完成犯罪者不同,后者构成犯罪并要负刑事责任,而犯罪未遂者因为未达到犯罪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3. 原始动机有别:犯罪未遂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或制约,导致未成功完成犯罪,而犯罪中止则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
故意犯罪、犯罪既遂、未遂及中止的知识点总结

故意犯罪、犯罪既遂、未遂及中止的知识点总结故意犯罪、犯罪既遂、未遂及中止的知识点总结,欢迎大家阅读!一、故意犯罪的形态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指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可分为完成与未完成两大类。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确立的标准形态。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形态而言,它们是特殊形态(既遂的修正形态)。
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两个特征:①它是故意犯罪进展过程的一种停止状态;②每一种停止形态都有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
2、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二、犯罪既遂的概念和形态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犯罪既遂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法律后果)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
1、犯罪既遂形态的理论①结果说: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
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属于犯罪未遂。
②目的说: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达到行为人犯罪目的,属于犯罪未遂。
③构成要件说: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据此,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未遂。
④提示: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
2、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①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
②危险犯:危险犯既遂的要件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
③行为犯:行为犯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
也即,只要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
三、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预备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犯罪预备的特征: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三者有哪些不同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这三者有哪些不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这三者有哪些不同中⽌的⾃动性是犯罪中⽌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未得逞的。
即不是出于犯罪分⼦本⼈意愿,⽽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
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
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的反抗;第三者的阻⽌;⾃然⼒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能⼒不⾜;认识发⽣错误等等。
例如,张三意图强奸⽽使⽤暴⼒将被害妇⼥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犯罪未得逞;再如李四进⼊银⾏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能⼒不⾜的原因⽽未得逞。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在进⾏了犯罪准备,⽽后放弃了着⼿实⾏的,应当认定为中⽌犯。
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念头,把毒药扔掉。
因为尚未着⼿就⾃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在进⾏了犯罪准备,没有着⼿实⾏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
例如甲⼄⼆⼈预谋盗窃某银⾏,在⽩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动。
发现银⾏有很多⼈在加班,不便下⼿,便撤⾛打算改⽇再来⾏窃。
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因为犯罪⼈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
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赴⼄家杀⼄途中,因肚⼦疼痛难忍⽽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动停⽌的,也是⾃动中⽌。
例如甲某使⽤过期失效的农药投放到⼄某杯中,意图杀⼄。
后改主意,在⼄某喝⽔之前将杯中⽔倒掉。
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犯罪中⽌。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为⼈⾃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犯罪中⽌。
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若干因素分析
一
、 文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9.2 10.522 0)6080
主观 上停止犯罪应持辨证 的观点。即看外界的阻力是否使行 为人有 条件继续进行犯罪: . 1如果外界的阻力使行 为人无条件继续犯罪、 行 为人主观上停止犯罪是被迫的 , 这种情况无疑属犯罪未遂: . 2 如果行 为人虽然受到了外界阻力, 但这种阻力并不足以使犯罪继续进行丧失 条件 , 犯罪行为人在此情况下停止犯罪, 应认 定为犯罪中止 。 因为该 0 情况符合了犯罪中止的条件 , 即行为人主观上 自动停止了犯罪 。 虽然 这种 停止的初始原因是行为人 意志以外的阻力, 但这种阻力 尚不足 以 制止犯罪的继续进行, 关键也是最终的原因是行为人经过心理斗争、 权衡利弊而最终自动彻底地放弃 了犯罪意图。 ( ) 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 区别点 二 犯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未遂犯 的概念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上 使用 。 广义 的未遂犯是指着手于犯罪的实行而不遂的情况 : 而狭义的 未遂犯是指着手于犯罪的实行 , 不是 由于 自己的意思而不遂的情况 。 所 以, 在大陆法 系国家刑法中称 为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 的比较研 究。 两种未完成形态本质 的区别在于未完成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方向 不 同, 概括为两句话 , 对于行为人来说 , 犯罪中止属于“ 能为而不欲 ” , 犯罪未遂属于“ 为而不能” 欲 。0 1犯罪中止是“ . 能为而不欲 ” 。即行为人 自认为还能够把 自己的 犯罪行 为继续进行下去 , 或者行为终了后任事态 向既遂形态发展, 但 出于 自 身意志 因素的某种考虑 , 而主动 自愿地放弃 了犯罪或阻断了犯 罪的既遂 。这里需要 明晰的 问题是行 为人 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 与完成犯罪 , 亦即“ 能为” 是行为人 自己的判断, 而不是对客观实际情 况的描述, 这是认定犯罪 中止的前提条件 。 但涉及主体主观对客观的 判断时,就必然存在主观对客观反映的是正确 的还是错误 的一种分 别。 当主观正确反映客观的时候 , 即行为人判断为还能继续实施与完 成犯罪, 而客观上也确实能够继续和完成犯罪的情况下 , 行为人放弃 了犯罪, 自然毫无疑问成立犯罪中止: 容易发生问题 的是当主观对客 观的反映发生错误的时候 怎么认定 。 如行为人误以为还能继续犯罪 。 而事实上 由于某种原因该犯罪在客观上不可能完成 的情况下, 易与 容 犯罪未遂相混淆 , 比如行为人误把 白糖当成砒霜 意图毒杀仇人 , 但下 毒前的一瞬间因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决定停止了犯罪, 时即使行 此 为人继续进行下去也会因为手段的错误而不能实现 既遂, 由于行为 但 人放弃下毒行为是主动的, 是在他 自 认为还可能将犯罪完成 的时候而 因不想完成使犯罪停下来即“ 能为而不欲”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的 , 犯罪 中止: 还有一种错误就是犯罪在实际上 尚可继续实施与完成 , 但 行为人却误认为犯罪 已不可能进行 , 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 止, 因为犯罪的停止不是行为人主动 自 愿的选择 , 而是一种被迫停止, 犯罪停下来即“ 欲为而不能”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 2 犯罪未遂是“ . 欲为而不能” 即行为人想继续将犯罪进行下去, 。 但 由于意志 以外的原因使犯罪在 客观上不 能实现既遂。在实践中由 于导致犯罪停止的原因是以各种方式和强度作用于主体身上的, 如何 分析其属于意志 以内还是意志 以外的性质 是一个操作上的难题 。与 犯罪中止进行对 比性研究, 导致犯罪未完成的因素的强制性达到使行 为主体除 了放弃犯罪以外别无选择的程度时 , 就是犯罪未遂, 否则, 即 使出现 了意志以外的因素对犯罪的完成发生 了不利影响, 但尚未达到 足以阻止行为人犯罪的程度 时, 亦即行为人在具体行为环境下还可 以 有选择是否继续犯罪的相对意志 自由, 而行为人在继续犯罪与否两种 可能性中选择一种并且选择放弃的时候, 成立 犯罪 中止, 而不是犯罪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林号兵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
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
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
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
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到达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承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犯罪既遂而处于停顿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顿犯罪。
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
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承受的普通标准。
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根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分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
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例外。
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分。
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德意志联邦**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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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案情]
2007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躲在某纺织厂女厕所内,伺机强奸前来如厕的女职工。
当纺织厂女工赵某进入厕所后,张某悄悄将厕所的门从里面反锁,然后将自己的裤子拉至膝盖部蹑手蹑脚向正在如厕的赵某走去,趁赵某不备,突然将其推倒在地,并趴在赵某身上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赵某大声呼喊并反抗,有几个同事顺着呼救声赶到厕所门外,但门被反锁始终未能打开。
张某听到外面有脚步声即松开赵某,赵某从里面将门打开冲了出去。
张某在准备从厕所的窗户逃离时被前来救援的同事当场抓住。
[分歧]
对于本案中张某的强奸行为究竟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尽管出现其罪行被人发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但救援人员被挡在门外并不能立即进入室内,在客观上并不能实际阻止其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张某实际上也认识到可以继续实施强奸行为,但因害怕被当场抓住而自动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其行为应当属于犯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大声呼救引来众人前来救援,尽管救援人员暂时被门挡在外面,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这种情况对行为人足以产生强制性影响,张某在此时实际上已经不能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因此,张某放弃犯罪意图是由于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其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1、已经着手实
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2、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
概言之,判断二者的基准是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对于弗兰克公式中的“能”与“不能”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1、主观说认为,判断“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也不是同时根据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反之,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
2、客观说认为,对没有既遂的原因(引起行为人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现象)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评价,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性影响,即一般人处于该情况下不会放弃犯罪,而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中止;如果当时的情况能对一般人产生强制性影响,即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会放弃犯罪时,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未遂。
笔者认为,主观说完全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掌握,容易产生同等情况不同对待的不公平现象。
另外,从程序法上讲,完全以行为人的认识为依据,在证据收集上会过分依赖被告人的口供,容易从制度上引发刑讯逼供;客观说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弥补了主观说存在的不足,但由于未考虑行为人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当行为人的判断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时,使得刑法对行为人的非难与谴责失去应有的正当性。
笔者认为,判断“能”与“不能”的标准时,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同时考虑主观说与客观说。
即首先考察行为所属的一般人能否认识到继续实施犯
罪的可能性;其次,考察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水平是否低于一般人(但行为人不属于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
如果一般人已经认识到不可能再继续实施犯罪,但行为人由于智力水平低于一般人而认为可以继续实施犯罪,则宜认定为犯罪中止;反之,如果一般人能够认识到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但行为人由于智力水平低于一般人而认为已经不能继续实施犯罪,则宜认定为犯罪未遂。
但在这种场合,应当特别慎重。
综述,所谓同时考虑主观说与客观说,实质上是以客观说为参考,以主观说为标准。
结合本案来看,张某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大声呼救引来众人前来救援,尽管救援人员暂时被挡在门外,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这种情形对一般人足以产生强制性影响,从而使其认识到实际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
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张某的智力水平与一般人无异。
因此,即使张某自以为众人堵在门外在客观上并不能实际阻止其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自己是因担心被当场抓获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的,但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同时考虑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基础上,张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强奸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