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考点: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
司法考试:【刑法】刑法主观题写作九大套路-张宇琛

刑法主观题写作九大套路套路一: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素材:甲、乙以抢劫的故意上了出租车,在行驶途中因司机警觉而报警,甲、乙被抓。
1、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着手。
“着手”即开始实施给法益带来现实、紧迫、直接危险的行为。
2、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此,抢劫罪的着手,应当是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开始。
3、本案甲乙虽然与被害人同行,但是并未开始暴力、胁迫等行为,因此属于未能着手,即在着手前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预备。
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素材:甲将路边玩耍的三岁男童乙抱走,企图卖予他人,因未能找到买主,两周后又将乙送回路边,乙被邻居发现,交回父母家。
1、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在运动过程尚未停止下来形成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下。
因此,在犯罪预备前和既遂后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和未遂。
2、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3、本案中甲基于出卖目的,将乙抱走,已经实现了对于乙的控制,犯罪已经既遂。
其后由于找不到买主而将儿童送回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套路二: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素材:甲乙共谋去丙家盗窃,甲进入室内,乙在门外望风。
甲窃得财物正欲离开时,主人丙从后门回家,一把抓住甲,甲随手操起木棒朝丙头部打过去,丙被打昏。
甲出门与乙会合离开现场。
1、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客观上,具有共同的法益侵害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
2、本案中,甲、乙二人在客观上有分工不同的共同盗窃行为,即甲入户盗窃,乙在门外望风;主观上甲乙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因此在盗窃罪的范围内,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如何有效区分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

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则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其有自动性,即由于主观意志因素的放弃或防止导致犯罪未完成。
自动(视为中止)的表现:接受劝说;害怕法律制裁;虽然客观失败,本人主动放弃。
被动(视为未遂或预备)的表现:自然力等外界障碍;自身能力如体力、技巧;错误、错觉、幻觉。
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则都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完成,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A和B预谋要杀害C
犯罪预备:A和B在犯罪前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比如观察C的居住地准备了杀人凶器等
犯罪中止:A在准备杀害C之时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就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
犯罪未遂:B在杀害C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使犯罪行为继续,被迫放弃犯罪行为而非主动放弃如被害人高呼救命有人发现打雷吓坏他和他的小伙伴等
犯罪既遂:B成功杀害了C。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是刑事案件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本文将分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并讨论其法律意义以及对刑罚量刑的影响。
一、犯罪预备的定义及特点在刑法中,犯罪预备指的是犯罪分子对犯罪行为作了实质性的准备工作,但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阶段。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与犯罪未遂之间的过渡状态。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主观要件:犯罪预备需要有犯罪分子的故意或主观上的犯罪意图。
2. 客观要件:犯罪预备需要有实际行动的准备,例如收集相关工具、勘察作案地点等。
3. 动摇要件:犯罪预备还要求犯罪分子没有因外在原因而放弃犯罪的决心,即还存在恶意。
二、犯罪未遂的定义及特点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故意犯罪后,因某种原因未能完成犯罪行为,即未达到犯罪的完成阶段。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故意犯罪:犯罪未遂需要犯罪分子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并已经实施了相应的行为。
2. 客观要件:犯罪未遂的客观要件是犯罪分子没有达到犯罪的预期结果,可能是因为干扰、失败、抵触等原因。
3. 制止要件:犯罪未遂要求行为人在犯罪未达到预期结果之前被制止。
三、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尽管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在概念上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1. 完成程度:犯罪预备没有完全达到实施犯罪行为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未达到预期的结果。
2. 刑罚责任:犯罪预备的刑罚责任较轻,通常可以被酌情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而犯罪未遂的刑罚责任较重,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社会危害:犯罪预备尚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而犯罪未遂已经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四、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对刑罚量刑的影响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对刑罚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预备者,可以从轻或不处罚,从而减轻刑罚;而对于犯罪未遂者,则可以从重处罚。
刑罚量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动机:如果犯罪动机不纯,明显存在侵害他人的意图,那么即使仍处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应该从重处罚。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我们认为,这里涉及的是一个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的问题。
故意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在犯罪人产生和确立犯意后,从其开始犯罪行为到完成犯罪,有一个纵向的时间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故意犯罪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而形成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结局,其中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不同的犯罪形态,不仅说明犯罪人实施犯罪意图的程度不同,而且也反映了各自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一般而言,在同一犯罪过程中,犯罪预备比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轻,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相对较轻。
因此,正确确定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对正确裁量刑罚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要正确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所有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犯罪,都属犯罪未遂?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因为所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都是故意犯罪运动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不可能再向前发展了。
离开了停止形态,来考察预备、未遂是没有意义的。
比如故意杀人罪,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准备了作案工具,勘察了现场,连续多日守候被害人,最终将被害人杀害。
在这一犯罪中,犯罪分子也进行了充分的犯罪预备,但由于这一犯罪过程没有停止,而是继续向前发展,直至既遂,所以我们在审理中,这一犯罪预备行为会被犯罪的实行行为吸收,没有独立的意义。
我们只需追究行为人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即可,无需再追究其杀人预备的责任。
而故意犯罪之所以停止,无非有两个原因:一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这时成立犯罪中止;另一个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发生在预备阶段,则成立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实施阶段,则成立犯罪未遂。
可见,虽然刑法仅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规定在犯罪未遂的条款中,但这并不是犯罪未遂特有的特征,而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共有的特征。
剖析本案需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既然是否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未得逞不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标志,那么什么是区分上述两者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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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犯罪中止与预备犯的区别犯罪中止与预备犯、未遂犯的区别是否自动放弃(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犯罪未遂)1.“自动性”的把握“自主”放弃,没有遭遇障碍的情况下放弃。
常见情形如:出于真诚的悔悟;对被害人的怜悯;受到他人的规劝;害怕受到法律惩罚、神意报应,等等。
(1)不以有悔改之心为必要;(2)在没有遭遇障碍时,因惊愕、恐惧、厌恶而放弃的,如对被杀者流血、痛苦的表情感到恐惧;对被****妇女老丑、残疾容貌感到嫌弃厌恶;因被害人是熟人而放弃的,有自动性(“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一般成立中止。
但也有例外,如:甲在外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乙,于是就停止了抢劫行为。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因为太熟了,从感情上讲,没法抢)。
(3)作案时害怕被发现而停止的,如果被发现犯罪不可能继续进行或被抓获,不是自动;如担心名声受损、日后被发现受处罚,是自动的。
(4)在犯罪目标极其特定的情况下,目标出现障碍而停止的,如甲潜入乙宅偷L名画,未找见L名画,未动乙家其他财物而离去;丙受托刺杀C,举枪瞄准后发现不是C,未射击,不是自动的,不能成立中止。
(5)只需放弃正实施的特定罪即可,至少在其放弃的那个罪上成立中止。
如甲对乙女施暴原本想****,过程中发现提包有巨额现金,便拿了包放过了乙女。
成立抢劫罪,但****中止。
2.意志以外的原因(外界的阻碍意志·行为·结果的原因)【题例】A.甲正在他人住宅内实施抢劫,忽然听到警车声音,以为是警察来抓自己,便被迫逃离现场(未遂)。
常识-犯罪预备和未遂巧区别

犯罪预备和未遂巧区别山西华图教育姜泽锋法律常识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部分,其题型涉及较广,通常包括了法律中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一些理论和法律规定,其中刑法学就其出现过的题型和考查的只是点来说,最主要是集中在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的判断上,而其中犯罪形态的判断稍有些难度,在广大的考生的“成公路上”成为阻碍,其实只要把握住其特征,完全可以很有技巧性地对该知识点进行掌握。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接下了我们从知识点的考查角度对其进行区别分析。
一、什么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犯罪预备。
它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如下:(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比如,甲想杀乙,于是甲在乙下班的路上守候摸索乙下班的规律就是为了杀害乙准备条件,甲花钱买菜刀用来杀乙就是准备工具。
二、什么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甲想杀害乙,甲已经用枪射击乙。
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得逞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一点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
例如,甲开枪射杀乙虽然没有打死乙,但是将乙打成重伤,只是没有到达死亡的结果。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
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或者是意外事件,例如,某夜甲看到一个身材曼妙的“女人”并尾随之,到某一偏僻处,欲实施强奸,结果甲用手机一照脸,发现是个男人,这种情况就是未遂。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三者有哪些不同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这三者有哪些不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这三者有哪些不同中⽌的⾃动性是犯罪中⽌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未得逞的。
即不是出于犯罪分⼦本⼈意愿,⽽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
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
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的反抗;第三者的阻⽌;⾃然⼒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能⼒不⾜;认识发⽣错误等等。
例如,张三意图强奸⽽使⽤暴⼒将被害妇⼥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犯罪未得逞;再如李四进⼊银⾏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能⼒不⾜的原因⽽未得逞。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在进⾏了犯罪准备,⽽后放弃了着⼿实⾏的,应当认定为中⽌犯。
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念头,把毒药扔掉。
因为尚未着⼿就⾃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在进⾏了犯罪准备,没有着⼿实⾏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
例如甲⼄⼆⼈预谋盗窃某银⾏,在⽩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动。
发现银⾏有很多⼈在加班,不便下⼿,便撤⾛打算改⽇再来⾏窃。
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因为犯罪⼈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
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赴⼄家杀⼄途中,因肚⼦疼痛难忍⽽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动停⽌的,也是⾃动中⽌。
例如甲某使⽤过期失效的农药投放到⼄某杯中,意图杀⼄。
后改主意,在⼄某喝⽔之前将杯中⽔倒掉。
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犯罪中⽌。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为⼈⾃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犯罪中⽌。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1、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本质区别在于发生阶段不同。
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行为尚未着手之前,犯罪未遂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着手但尚未结束之间。
2、犯罪预备又称预备犯,是指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又称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3、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相同之处在于犯罪行为未能继续进行的原因来自外界,是行为人意想不到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主动中止,只是由于行为被迫中止的阶段不同而称谓不一样。
4、发生阶段的不同致使社会危害性不同,因而二者在处罚上也存在区别: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二、犯罪中止与未遂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
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
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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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考点: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
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常见罪“着手” (预备、未遂、中止·总则对分则各正犯既遂扩张处罚形态·修正犯罪构成) 第 22 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 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 23 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 24 条 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犯罪中 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 :开始实行(正条)构成要件行为,即开始实行行为。
例:关于犯罪“形态”正确说法是?〖多选〗 A 入户盗窃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 B 为盗窃车内财物而撬动车门的行为是盗窃的着手 C 保险诈骗,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是着手,保险公司赔付为既遂、 D 放火罪,引燃目的物是着手,独立燃烧是既遂; E 使用枪支故意杀人的场合,掏枪、瞄准是着手,投毒杀人的场合,投放毒物后被害人 即将食用是着手。
【ABCDE】 例: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6 年真题,多选) A. 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
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 逃离出租车被抓获。
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 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 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 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
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 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
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
待甲返
/ 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
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 凶器暴露被抓获。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 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 10 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 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
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
甲 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
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ACD】 2.常见罪着手 故意杀人罪: 实行行为: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着手: 开始实施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行为, 如举刀欲砍或欲刺,举枪欲射击。
抢劫: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
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 发出威胁。
盗窃:开始窃取他人占有财物。
入户、入室盗窃的,入户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 诈骗:实行行为:骗取财物。
着手:开始虚构骗局。
伪造文书诈骗预备,使用文书欺骗 是着手。
保险诈骗罪,着手:到保险公司索赔·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
此前造成保险事故的行 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是预备行为。
绑架·非法拘禁:着手:开始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着手:开始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 一。
强奸:着手:接触·接近妇女并开始暴力、胁迫行为。
预备:投送信件、手机短信、发 电邮恐吓要求性行为。
放火罪:开始点火 3. 隔离犯,到达、送达为着手 甲为杀乙邮寄毒酒给乙,交邮为预备,送达乙为着手。
间接正犯,被利用人开始实行为 着手,甲令精神病乙窃取丙自行车,当乙动手偷时是甲着手实行。
总之,对被害人生命、财 产有紧迫危险时,为着手。
4.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单纯的犯罪思想流露,不罚。
/ 5.预备行为应当对“犯罪实行”具有“创造便利”的作用 常见如:A 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B 出发前往犯罪场所,C 守候被害人到来,D 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E 排除犯罪障碍,F 寻找共犯人,G 商定犯罪计划、方案。
若无 方便犯罪实行的作用,不是预备行为,如甲萌生杀害乙的念头,写遗嘱、绝命书、将儿子托 付他人照看、为筹措购买犯罪工具或盘缠找人借钱、打工挣钱,这些活动不具有为将来杀人 创造便利作用,不是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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