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黔财行【2009】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省直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
驻省外的省直机构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省垂直管理部门驻贵阳市城区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到省外和贵阳市城区出差执行本办法差旅费标准,到省内其余地方出差执行本机关(单位)所在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在本地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贵阳市城区包括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
省内其他城市的城区范围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四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二)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其岗位相当于正副厅(局)级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管理人员和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出差已经享受正副厅(局)级待遇的,继续保留原来待遇.(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其他交通工具需中转换乘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普通列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穗外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二)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除处级以上和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乘坐飞机外,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局级单位科级以下人员需经局级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处级以下单位人员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四)城市间火车属于直达全列软席列车的,副局长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高级软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席。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差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或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副局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
贵州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贵州差旅费标准规定.doc

2019年贵州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贵州差旅费标准规定贵州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贵州差旅费标准规定更新:2018-12-10 17:05:02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的要求,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经研究决定,自1月1日起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省级党政机关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上限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1)。
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有关标准可在财政部网站和“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
二、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情况,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详见附件2)。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直党政机关仍执行驻地差旅费制度规定的住宿费标准。
三、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住宿(不分房型),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第八条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到市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40元,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80元。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陕财办行[2007]37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财政差旅费△办法通知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06]313号) 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城区以外的省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省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公务员出差管理制度

公务员出差管理制度在职公务员岗位的每一个人,在出差时,单位会规定怎样的费用报销制度?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公务员出差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批准:1、一般工作人员在本省境内出差,须经系、部(办)领导批准。
赴省外出差,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2、中层干部省内外出差,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3、副院长、顾问省内外出差,须经院长批准。
4、院长出差须经西工大主管副校长批准并报董事长。
5、工作人员出差,凡乘坐飞机公务仓或轮船二等舱,必须事先申请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
6、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填制出差申请单,写明出差事由、出差地点、预计天数,经批准后,方可出发。
二、差旅费用报销有关规定:1、出差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住宿费标准:2、凡夜间乘火车超过6小时,白天连续乘火车超过12小时以上,可购同席卧铺票(定票费限额30元)。
凡符合购卧铺条件而末购者:乘慢车或直快列车的按硬席座位票价的60%;乘特快列车的按硬席座位票价的50%;乘特快空调列车的按硬座票价的30%计算发给补贴。
3、住宿费包干使用,提交住宿-费-发-票,按标准计发。
未提交住宿发票者,按住宿费标准的一半发给。
4、伙食补贴1)按实际出差天数(含途中)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20元;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地区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脱产到外地(西安市区以外)学习、进修人员,时间在30日内按出差伙食补贴标准。
31天以上至60天以内,每人每天补助5元。
61天以上不计算补贴。
3)赴外地招生,在原补贴标准上增加10元计算。
4)会议伙食补贴:西安市内无伙食补贴;外埠会议,凡交纳会议费或资料费者,无伙食补贴,只计算往返途中伙食补贴。
凡未交纳会议费、资料费的按出差伙食补贴标准计算。
5、市内交通费1)工作人员外埠出差,每日发市内交通费5元。
参加会议期间无市内交通费。
2)副院长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应事先征得院长同意,可报销相关出租车费。
3)本省境内凡乘坐学院提供交通工具出差,不发市内交通费。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遵府办函〔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遵义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3日遵义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1号)有关文件精神,深化财政科研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扩大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自主权,提升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效能,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动力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项目可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比例和使用可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市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遵府发[2010]21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遵府发〔2010〕21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遵单位(企业):《遵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遵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修订、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批复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统一文号发布。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命令”、“规定”、“决定”、“办法”、“通知”、“通告”或“实施细则”等。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贵州差旅费标准规定【最新版】
贵州差旅费标准规定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的要求,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经研究决定,自1月1日起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省级党政机关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上限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1)。
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有关标准可在财政部网站和“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
二、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情况,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详见附件2)。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直党政机关仍执行驻地差旅费制度规定的住宿费标准。
三、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住宿(不分房型),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差旅费管理制度(5篇)
差旅费管理制度(5篇)差旅费管理制度(5篇)差旅费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为了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质量,保障出差人员更好地完成任务,结合各地物价水平,本着规范管理、勤俭节省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法:第一条、出差交通费1、副县级以上干部(含正高职称)出差可乘坐火车硬(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一般舱位。
2、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座(卧)、轮船三等舱,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应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主任批准,否则由个人担当飞机票、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与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的差价部分。
3、出差期间,每人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4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各种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来回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特别缘由需要“打的”,经财经局审核,报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4、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由本单位自带车辆出差的,随车出差人员无市内交通费补助,伙食补助按天计算,过路过桥费经党政办审核后按交通费用报销。
其次条、出差人员住宿费1、副县以上干部(含正高职称)出差住宿费每人180元/天以内按实报销。
2、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每人150元/天以内按实报销。
第三条、伙食补助费1、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到直辖市、经济特区、省会城市的,补助每人50元/天。
2、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到其他城市的,补助每人40元/天。
3、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到合肥、南京、徐州等地,当天来回伙食补助每人60元/天。
4、机关工作人员到市辖三县及凤阳县的,不计发伙食补助。
过路过桥费用由党政办核准,经财经局审核后方可报销。
5、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餐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如有餐费支出的,经局、办负责人签批后,可从各部门业务费中列支,同旅费一并报销,不再计发伙食补助;有特别状况需宴请或款待的,不放在各部门业务费列支的,报销时说明事由,经财经局审核,管委会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6、参与上级部门各种会议、培训班和外出考察学习,由主办单位统一支配食宿的,必需事先经分管领导同意或主任批准,经财经局审核后,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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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遵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遵义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党政机关)。
驻遵义市区以外的市直党政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市(厅)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按中央和国家机关人员出差相关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到遵义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在遵义市内各县(市)出差,市内交通费在80元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工作地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具备条件的应以公务卡方式结算住宿费、机票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市级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驻遵义市区的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遵义市区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当天往返遵义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乘坐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市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
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遵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遵财行 [2010]4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遵义市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