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二册)的通知-交公路发[1997]25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二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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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二册)的通知

(1996年12月25日交公路发(1997)25号)

各省、自治区、北京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公路科学养护与规范化管理纲要》和国家有关价格法规的要求,1991年交通部与国家物价局联合审定批准印发了《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手册》(第一册)。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和规费征收工作的管理,现将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审定批准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二册)印发给你们,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交通部和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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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doc-高速公路联网收.doc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保证联网高速公路收费正常运行,参照“交通部京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示范工程” 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高速公路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管理中心”)和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收费 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以及考核奖惩办法,严格执行,规范 收费业务操作,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章收费业务管理 第三条收费依据 通行费收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取标准及收费范围。 第四条货车计重收费 “计重收费”即以货车在高速公路出口实地测量的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超过认定质量的车辆加重收取通行费。 (一)车辆认定质量标准 车辆各轴认定标准之和即为车辆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以天津

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为准) (二)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分为正常部分收费标准和超认定质量部分收费标准,天津市联网收费路段计重收费标准以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复文件为准。 第五条车辆分型收费 高速公路通行客车按照车辆分型收费,货车在计重收费系统故障时根据需要可临时按照分型收费模式收取通行费。 (一)车型判别标准 车型判别标准依据国家计委和交通部联合审定批准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 (二)车型分类标准 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的要求,并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物价局批准,联网高速 公路收费采用最新的统一车型分类标准,内容如下: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调查报告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调查报告 高速公路与其它公路有着本质的区别,它具有技术标准高,行车无干扰,交通及服务设施齐全等特点。由于高速公路采取的是封闭式管理,而且属于收费通行,所以在管理上与其它公路有所不同,要求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严密。高速公路收费稽查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中必要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是高速公路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者,是打击非法偷逃高速公路规费的主力军。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是当前我国高速公路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既关系到高速公路事业本身的发展,也关系到整个交通事业的发展,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何持续提高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已经成为高速公路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有关收费方式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三大类,即人工收费、半自动收费和全自动收费系统. 影响收费标准的因素 1.收费交通量2.道路使用者的消费心理3.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增长速度4.物价波动5.环境污染和交通安 下面我来介绍一下新疆几个收费高速公路的简况。 1,乌奎高速也就是--乌鲁木齐至奎屯高速公路的建设并收费情况。乌奎高速公路是指乌鲁木齐至奎屯高速公路,该线路全长265.5公里,是继吐鲁番-乌鲁木齐-大黄山高等级公路之后新疆又一条利用世行贷款建设的公路项目,也是新疆公路建设史上的第一条高速公路,是我国连霍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工程于2000年11月竣工通车。 2009年4月1日起,乌奎高速公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正式上岗,将对乌奎高速公路西山路段至玛纳斯收费站120公里长的路段进行全天候监控,进入该路段的每一辆车都被监控,超速、压中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都会被抓拍取证受到处罚。该系统辐射范围东起乌奎高速公路西山路段(4174km),向西抵达乌奎高速公路玛纳斯收费站(4294km),监控区域全长120公里,共设有西山、八钢、榆树沟、五工台四个路段监控点、昌吉至玛纳斯三个双向治理超速卡点,并设有支队指挥中心、头屯河控制中心和昌吉、玛纳斯分控中心。乌奎高速公路是国家“两纵两横”公路主骨架的一个组成部分,穿越新疆最重要的经济建设核心地区--天山北坡经济带,乌鲁木齐、石河子、奎屯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布在这条高速公路的两侧,它的建成和投入使用,对改善新疆北部地区的投资环境,促进沿线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502号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正文: ----------------------------------------------------------------------------------------------------------------------------------------------------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交公路发[1998]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物价局(委员会): 现发布《汽车运价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五条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第六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营运里程图》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共同测定或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二)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的境内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未核定里程的,由承、托双方协商或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三)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点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的营运里程计算。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车辆需绕道行驶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 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7.12.12 •【文号】交科技发〔2017〕199号 •【施行日期】2017.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 案》的通知 交科技发〔2017〕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现将《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2017年12月12日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推动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深化交通运输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交通强国、质量强国建设,现就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以提高交通运输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深化质量发展改革,夯实质量发展基础,充分释放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效能,到2020年实现交通运输供给质量明显改善,工程、产品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升级的交通运输需求,为建设交通强国、质量强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工程、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1.提升工程建设质量。 全面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坚持管理和技术的传承与创新,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现代工程管理,强化工程全寿命周期设计、标准化设计和人性化设计,鼓励构件设计标准化和通用化,提升工程安全保障水平和绿色环保水平,推动工程建设协调发展和转型升级,努力打造品质工程。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深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开展“平安工地”建设,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大力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高速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活动,指导各地建立施工标准化长效机制,积极推广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图册等成果,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场站的集约化建设,实现各种运输方式场站设施“无缝衔接”。推行“智慧工地”建设,积极推广工艺监测、安全预警、隐蔽工程数据采集、远程视频监控等技术在施工管理中的集成应用,提升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安质司等按职责分工) 2.推动重点产品质量升级。

施细则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向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义务人)征收并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负责辖区内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 第四条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其核定原则核定。 第五条养路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凡缴纳养路费的,由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发给养路费缴讫凭证和收讫标志。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车辆位置上,缴讫凭证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凡没有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章养路费征收、减征、免征范围 第七条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暂定免征车辆外,其余车辆均应缴纳养路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定编内的五座以下(含五座)的小客车; (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三)只在由城建部门养护管理的道路上固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出租车); (四)经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清洁车、洒水车、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消防车、殡葬车、环境监测车、地震监测车;公安、司法机关的囚车(设有囚箱)和“警”字号牌车辆;有固定标志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略专用微波通信车;民政部门的收容车;

交通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91]交工字654号

交通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交通部关于改进和调整 部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1年9月23日(91)交工字654号) 根据建设部建设〔1991〕150号《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和建设〔1991〕316号《关于改进和调整工程勘察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精神,经与建设部研究,现对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第一册》公路部分和《公路工程勘察取费标准(试行)》做局部调整如下: 一、公路路线测量、公路路线设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乘1.20的调整系数;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乘1.35的调整系数。 二、公路大中桥梁设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乘1.2的调整系数。 三、公路隧道测量和公路隧道设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乘1.2的调整系数。 四、交通工程设计费,按相应部分审定概算的1.9%计取。 五、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费用按公路勘察设计费用的18%计取;独立大中桥梁、隧道的工程可行性研究费用亦按相应勘察设计费用的18%计取。原大、中桥梁可行性研究收费定额停止使用。 六、其他收费原则仍维持原来的规定不变。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已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项目仍维持原合同。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 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下统称新定额)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公设技字〔2000〕285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交公路发〔1996〕610号)同时废止。新定额规定人工工日单价标准和间接费中规费费率标准,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为贯彻执行好新定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公路建设工程采用统一的人工工日单价,人工工日单价标准为42.98元/工日。人工工日单价标准只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发放工人工资的依据。 二、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费率标准为38%,计费基数为人工费。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三、2008年1月1日后上报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项目一律执行新定额,2008年1月1日前已上报但未审批的项目原则上应执行新定额。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 用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6.09.10 •【文号】[86]交公路字633号 •【施行日期】1986.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2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19日)废止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 定》的通知 (1986年9月10日(86)交公路字633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交通部于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以经交〔1983〕594号文颁发了《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规定凡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运输营业额缴纳不超过1%的运输管理费。嗣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都自行制定了有关规定,对合理征收和使用公路运输管理费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解释不一。有的地区收费超过标准,甚至发生不符合规定开支的现象。 为加强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

用规定》,现随文发布,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各地以前所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办理。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运管费的征收 第一条公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是根据国家规定向应征者征收用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费。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部队车辆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的,均须缴纳运管费。 第三条运管费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收取。 第四条运管费按经营者的营业收入计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一。其征收办法:客货运输由车籍所在地的运管部门按应收运费计征;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由生产作业地的运管部门按营业收入计征。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可核定年度的营业收入,按月定额征收。 第五条运管费缴纳后,应记入单车营运证,有效期内全国通行。 第六条运管费应按规定范围、规定标准征收,应征不漏,不得多收、重收,不是本地车籍的过境营运车辆,一律不得收取运管费。 第二章运管费的使用 第七条运管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行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各级运管部门收取的运管费,其开支范围是: 一、职工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二、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 三、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1.15 •【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施行日期】1998.01.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英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车辆均应缴纳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和客、货运车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客货运建设费):

(一)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教练牌证)的各种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特种车、专用车、营业性胶轮机械、牵引车、农用客(货)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摩托车(包括正、侧三轮、二轮、轻便)和轮式拖拉机。 (二)军队、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和租赁、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车辆;军队、武警系统内企业及面向社会服务的医院、宾馆、商店和其它从事营业性活动的车辆。 (三)台、港、澳地区在甘肃省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车辆和临时使用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五)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六)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七)临时入境的各种外国籍车辆。 第三条下列车辆经申请批准后,暂定免征养路费、客货运建设费: (一)按国家正式安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企业)和人民团体自用,并由交通、财政及有关部门联合审定的、由国家行政经费直接开支的5人座以下(含5人座)的小客车及摩托车。 (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的干部休养所,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单位的5座以下(含5座)的小客车及摩托车。 (三)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公共汽车、电力(不含任何出租、包租和20座以下的营运客车)、架线车、抢修车。 (四)经征稽机构核定并设有固定装置的医疗卫生部门的专用救护车、防疫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 正文: ----------------------------------------------------------------------------------------------------------------------------------------------------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 (1996年3月18日交公路发(1996)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 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六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七条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八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第九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第十条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第十一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第十二条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 第三章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三条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加收补票手续费。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50-100%罚款。补票手续费、罚款收入归客运站。 第十五条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3.08 •【文号】交公路发[2007]111号 •【施行日期】2007.03.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推进全国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国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体现了国务院对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也对规范和加强全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征稽队伍建设,健全征稽管理体制,明确征稽职责任务,认真研究、积极协调并切实解

决养路费征稽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征稽机构要积极行动,依法征稽,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有序征收。 二、严格执行新的缴费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07年起要全面执行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的新的养路费缴费时间。在用车辆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新增和转籍车辆应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手续并完成首次缴费;10日内未按规定缴费的,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第1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新增车辆养路费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计征,其中当月养路费按剩余天数计征。转籍车辆养路费从原籍地缴费截止日期(办理转籍当月)的次月1日起计征。 每月10日前,征稽机构应重点稽查报停偷驶等逃缴和欠缴养路费的车辆,对持有上月有效养路费缴(免)费凭证但本月尚未缴费的在用车辆(不含本月停驶车辆),以及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尚未办理缴费手续的新增和转籍车辆,不得按无养路费查处。对拖延车籍登记并上路偷驶的新购车辆,征稽机构应从购车之日起全额追缴应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三、统一滞纳金计征办法 根据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要求,从2007年起,养路费滞纳金统一按每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计算。应征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其中滞纳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欠缴1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当月应缴养路费额计算;欠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时,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养路费总额的1/2计算(计算日期为每月10日前时,当月养路费不作为欠缴费款)。

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取方法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1339 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取方法标准 范本 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取方法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文件可用word 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计取方法 机械台班单价是由不变费用与可变费用两大部分组成的,其中不变费用包括机械的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可变费用包括人工费、动力燃料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一)不变费用的计算 1、折旧费 指机械设备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台班折旧费指分摊到每一台班上的折旧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台班折旧费=机械预算价格*(1-残值率)/耐用总台班 机械预算价格,指由机械出厂(或到岸完税)价格和从生产厂(销售单位交货地点或口岸)运至使用单位机械管理部门验收入库的全部费用。 残值率,指施工机械报废时,其回收残余价值占机械原值的比率。一般为2~5%。 耐用总台班,指机械设备从开始投入使用至报废前所使用的总台班数。 2、大修理费: 指机械设备按规定的大修间隔台班必须进行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台班大修费指分摊到每一台班上的

浅谈超载超限车辆的成因及治理措

浅谈超载超限车辆的成因及治理措施摘要:超限运输影响公路交通环境,破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降低道路通行能力。严重损坏道路交通设施,造成国家税费大量流失,破坏运输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分析超限运输的危害,找出相应的治理对策,对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论文通过对公路车辆超栽超限的成因分析,提出了强化综合治理,建立公平合理的运输市场等治理公路车辆超载超限的政策措施。文章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入手论述。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汽车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车辆保有量持续增长,车辆的结构日趋合理,然而以车辆为运输装备的公路货物运输竞争却日趋激烈。随之而来的是却超限超载运输,我国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现象极为普遍,几乎所有的货运车辆都存在程度不同的超限超载行为,汽车装得比火车皮还要多。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道路设施的完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加强对超载超限机动车辆运输的管理工作,严格禁止超载超限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超限运输影响公路交通环境,破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降低道路通行能力。严重损坏道路交通设施,造成国家税费大量流失,破坏运输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分析超限运输的危害,找出相应的治理对策,对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论文通过对公路车辆超栽超限的成因分析,提出了强化综合治理,建立公平合理的运输市场等治

理公路车辆超载超限的政策措施。 一、概述 公路车辆超载是指公路运输车辆在装载货物时超过其核定的载质量,即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质量(标记吨位),是车辆本身对其装载的限制。公路车辆超限是指公路上行驶的各种运输车辆装载货物超过国家管理规定的行为,所指的是运输车辆装载超过公路对其的限值。《公路法》第50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贡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 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 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 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超限运输是车辆的轴载质量超过限定的标准,而超载运输是车辆的实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3.12.08 •【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施行日期】1993.12.0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八日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征收工作,确保公路养护、建设资金来源,提高公路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有车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路费。 第四条养路费是国家向有车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和公路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养路费实行统收统支,征收和使用严格分开。 第五条养路费稽查征收工作由省交通厅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级交通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具体负责征收。 第二章稽征机构 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稽征机构受上级稽征机构和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上级稽征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七条稽征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政策; (二)依法征费,负责养路费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辆牌证管理、票证管理和费款解缴管理; (三)按规定上路、上户检查车辆的养路费缴纳情况,对有车单位或个人的车辆缴费、报停、使用和相关帐表、资料进行稽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固定或临时的养路费征收稽查站; (四)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有车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提高稽征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6.19 •【文号】交运发[2009]275号 •【施行日期】2009.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运发【2009】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五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

计重收费设备技术规范

1.总则 1.1. 项目概述 载货类汽车旳严重超限运送,危害交通安全,污染环境,缩短汽车自身使用寿命,同步导致了对公路路面旳严重损坏,尤其是初期疲劳损坏,大大减少了道路旳使用寿命。在高速公路上,由于大量旳超限车辆,严重影响高速公路通行能力,许多超限车辆其最高行车速度甚至不能到达60km/h。超限已成为高速公路发展中旳一项“公害”,严重扰乱了正常旳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影响国家汽车工业旳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治理整顿运送市场及车辆改装市场秩序旳总体规定以及江苏省治理超限运送旳详细环节和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送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号令,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高速公路现行通行费收费原则、《有关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旳告知》(国经贸产业[2023]808号)、《公路汽车征费原则计量手册》(第三册)(交公路发〔2023〕563号)、《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7日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财政厅2023年1月17日联合印发旳“有关实行对载货汽车实行计重征收通行费并对超限运送加重收费旳告知”,对江苏省公路施行计重收费系统。 1.2. 系统简介 在各收费站旳车道安装低速称重系统,与既有旳车道收费计算机进行通讯,构成完

整旳车道称重收费系统。对所有旳客车按既有旳费率进行收费。对所有货车进行称重收费,按实际旳载重重量进行收费,并对超限车辆旳超限部分进行惩罚性加收。 若碰到设备故障,在维护人员未及进行维修且无备用车道旳状况下,临时按应急方案进行收费。 1.3. 工程实行界面 1.3.1.与车道收费系统旳实行界面 本称重系统与既有旳车道收费系统通过串行数据接口互相通讯,称重系统测量出旳车辆称重数据通过数据接口实时传播给车道收费计算机,传播协议应能满足对收费系统和称重系统数据接口功能旳规定。两个系统之间旳连接线路由称重系统投标人负责。 对车辆称重数据旳存储、图象抓拍等控制以及车辆称重数据与抓拍图象旳对应、与车辆入口信息旳对应等由各路段收费系统投标人负责完毕。 通过收费系统旳计算机网络、由收费车道计算机将称重数据发送到收费服务器中保留。对车道称重系统产生旳称重数据进行记录、查询和报表打印,这部分系统构成、功能及对应软件旳开发由各路段收费系统投标人负责完毕。 本称重系统完全独立,不与既有旳收费系统发生关系,工程量所有由称重系统投标人负责。 1.3. 2.与土建、房建工程旳实行界面 厂商应负责称重系统所需旳设备基础、管道、排水、接地等有关土建施工。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08.09.24 •【字号】湘交政法[2008]581号 •【施行日期】2008.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交政法〔2008〕581号)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省交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废止《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关于转发交通部印发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等14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二)。 三、确认《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推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8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三)。 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养路费免征、减征审核管理办法〉(修订)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等7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四)。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省厅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

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从其规定。 省交通厅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 1.省交通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交通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省交通厅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省交通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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