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含质量登记表交公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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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交安监发〔2016〕216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提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为人民群众安全便利出行和社会物资高效畅通运输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现就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打造品质工程的意义和内涵打造品质工程是公路水运建设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建设“四个交通”的重要载体,是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全面提升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实施现代工程管理和技术创新升级的不竭动力,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向强国迈进具有重要意义。

品质工程是践行现代工程管理发展的新要求,追求工程内在质量和外在品位的有机统一,以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为建设目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成果。

品质工程具体内涵是建设理念体现以人为本、本质安全、全寿命周期管理、价值工程等理念;管理举措体现精益建造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和诚信塑造,深化人本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技术进步展现科技创新与突破,先进技术理论和方法得以推广运用,包括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新标准的探索与完善;质量管理以保障工程耐久性为基础,体现建设与运营维护相协调、工程与自然人文相和谐,工程实体质量、功能质量、外观质量和服务质量均衡发展;安全管理以追求工程本质安全和风险可控为目标,促进工程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协调发展;工程建设坚持可持续发展,体现在生态环保、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但也要看到,当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仍有待加强,部分参建单位重经营、轻质量现象仍较为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仍履禁不止;随着投资模式的多元化,利益格局日趋复杂,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监管难度不断增大;部分地区存在麻痹松懈思想,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督管理条件不能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有弱化趋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交通强国、质量强国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等要求,全面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质量监督工作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专业化、职业化的专家型质量监督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落实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一)落实行业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1997]817号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1997]817号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1997〕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港务局、部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上海、天津市政工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部门与地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责任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交通系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港务局、部属企事业单位和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积极宣传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搞好质量监督工作的紧迫感,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的运行机制。

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序列。

对隶属或挂靠在企事业单位的质监站,必须限期脱钩,港口质监督站须隶属港务局,确保监督机构公正执法,否则无权行使政府监督检查的职能。

三、交通建设工程严格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凡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无论投资来源如何,均须接受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大胆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中的职责,严格执法,廉洁奉公,实事求是。

对于未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能组织交、竣工验收,不能交付使用。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须对工程质量负责,因渎职或监督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按下列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争创优质工程,提高企业的效益,维护企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项目及其所属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实行公司监督、工程项目自检的二级质量管理。

第四条各级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公司“严管理,创品牌,美环境,保安康,重诚信,促发展.”的管理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和实施计划,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强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实现质量目标的要求,为顾客持续稳定地提供优良的工程产品。

实现工程一次性交工验收合格率100%;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合格率100%,优良率85%的质量目标,创建更多的优质工程。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明确管理职责,按标准和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实施管理,对管理体系进行持续完善与改进,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企业的信誉度,创造优良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良好的环境,关注员工的健康,推动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过程的监控和检验,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科技进步推动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项目经理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质量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向全项目部员工传达满足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社会相关方要求的重要性;对本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最高领导责任.(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资源的提供,配备适宜的人员、装置、设施、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等.(三)、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负责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的重大决策。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根据项目管理部有关指导意见和相关监理程序,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主要分项工程质量评分95%以上,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达到90%以上。

外露砼外观良好,资料全面、及时、真实、准确。

第三条本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体系健全、机制运转、程序规范、重点突出、检察到位。

第四条监理、承包商均需遵守“质量第一”的原则组织施工。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做出或制定任何降低工程质量或可能造成质量隐患的工程安排、工艺措施及工程组织的决定。

第二章组织及职权第五条为贯彻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协调各部门有机合作控制工程质量,项目管理部成立了质量管理工作小组。

质量管理小组将通过巡查、抽检、复测、召开质量专题会等方式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是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及过程检查、现场抽查、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和工程创优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管理部技术部是项目管理部设计质量和技术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设计文件管理、设计变更、重大技术方案的研究与审定。

第八条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据合同中相应条款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

第九条总监办须按合同条款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报备项目管理部。

总监办须按合同条款接受项目管理部各部门的质量管理。

第十条承包商须按合同条款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奖惩措施,经监理审批及报项目管理部工程部备案,承包商须按合同条款接受总监办、项目管理部各部门的质量管理。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十一条人员资质管理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条款要求安排有资质且数量足够的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试验、检测人员须满足验收工作要求。

项目管理部、总监办将按合同有关条款对施工单位人员资质、试验室配置情况在开工前进行全面检查,工程中对到位情况和工作情况等随时进行抽查。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No.:0000000000000202.1 总则2.1.1为加强XX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2.1.2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质量检测等各单位。

2.1.3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2.1.4本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1.5为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2.1.6建设项目质量目标(一)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各标段质量鉴定评分不低于xx分);(二)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优良(质量鉴定评分不低于XX分);(三)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效防止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

2.2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管理2.2.1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2.2.2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管理。

建设期间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管理,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及时组织交工验收、配合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2.2.3 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提出质量管理的针对性要求;审批监理单位上报和审核其下发的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核备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幵工报告、试验段总结、验证试验(平行试验)等。

2.2.4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人员、机械到位情况;负责工程分包管理,批复专业分包,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清除转包和不合格的分包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09.04•【文号】交公路发[2009]458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中交京华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当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公路建设项目大量增加。

但部分省份因急于开工,人为压缩设计周期,致使地质勘察深度不够,工程方案比选深度不足;有的省份初步设计预审流于形式,施工图设计对部初步设计批复意见落实不到位,甚至出现未批先开工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工程建设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结合部《关于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现将《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设计是工程的灵魂,设计管理工作是保证设计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公路建设有序进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建设有关法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序推进公路建设。

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和投资控制等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再报部审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初步设计批复要求进行审批。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公路[201X]X号工程名称:(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名称)监督单位:年月日目录一、工程概况-----------------------------------3二、监督组成员---------------------------------3三、监督依据-----------------------------------3四、监督时间和范围-----------------------------4五、监督工作主要内容---------------------------5六、从业单位的主要职责-------------------------9七、行政执法----------------------------------13八、监督人员主要职责--------------------------13九、监督人员工作规定--------------------------14十、其它--------------------------------------14一、工程概况(公路工程项目概况)二、监督组成员我站成立XXXXX工程质量监督组,监督组组长XX,成员:XXXXXXX。

工程质量监督联系人:XXX。

三、监督依据(一)与公路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6.《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7.《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8.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机电工程JTG F80/2-2004);10.《福建省高速公路附属土建工程验收标准》(DB 35/T 1112-2011);11.《公路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DB 35/T 1092-2011);1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13.《福建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实施细则》(闽交建〔2005〕131号);14.《福建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08〕127号);15.《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附属房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闽交质监〔2011〕69号);1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现行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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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 号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耐久性,现就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要意义1.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

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落实,将直接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不断深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一些地方和个别单位仍然存在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成为制约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因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有关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把抓好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作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4.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其中,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对代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单位分别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总包单位负总责;其他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委托或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

5.公路建设从业人员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负责。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分解落实工程建设各岗位、各环节质量责任,明确质量责任人。

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本单位质量责任范围内按以下原则划分: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从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从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6.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项目法人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规定的条件,其他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7.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对一线和现场人员的培训。

从业人员应先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8.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9.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件)。

10.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施工总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施工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总包单位确认、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其他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其他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总包单位确认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

填写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真实性负责,总包单位、初审及审核单位应对其确认或审查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总包单位、初审及审核单位发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有问题的,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后10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退回原填报单位重新填写。

11.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审核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工程现场机构,最后纳入工程档案,并列入交工验收资料目录。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存项目法人,一份由项目法人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质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生变更,应填写工程质量责任变更登记表,按原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12.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三、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要依据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履约检查,对违约单位依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严肃处理;其他从业单位也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员工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对不履行责任的,追究人员责任。

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激励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建立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运行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法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工程质量考核奖惩条款。

从业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情况应作为公路建设市场诚信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5.公路工程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举报、控告和投诉的线索认真查处。

16.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责任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有人员伤亡连带的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同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17.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19.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0.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在新开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行,已开工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件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填写说明1、本意见所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格由项目法人、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分别填写,填表单位要盖公章,各责任人要签字。

2、本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为参考格式,具体表格和内容由项目法人负责提供。

项目法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责任单位各岗位、各环节责任人的具体职责。

其中,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应分解到分项工程。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中的责任人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内容应能够覆盖整个工程建设,不得缺漏。

项目法人对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负责。

3、项目法人在成立后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其他从业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前,根据项目法人提供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结合所承担的工程合同内容填写。

对于工期比较长的项目,从业单位个别作业内容难以确定责任人的,该作业责任人可在实施前填报。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项目名称: 签章:填报人:年 月日注:本表由项目法人组织统一填报,内容可增加,可另附页。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项目名称:签章:填报人:年月日注:本表由项目法人填报,内容可增加。

公路建设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项目名称:签章:注:本表适用于代建项目,由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填报,内容可增加。

公路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项目名称:合同段号:签章:注:本表由勘察单位填报,内容可增加。

如有分包,勘察单位应填写本单位负责该分包工程管理的责任人。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项目名称:合同段号:签章:填报人:年月曰注:本表由设计单位填报,内容可增加。

如有分包,设计单位应填写本单位负责该分包工程管理的责任人。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内容可增加。

如有分包工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施工单位应填写本单位负责该分包工程管理的责任人。

公路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项目名称:合同段号:签章:注:本表由总监理单位和驻地监理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填报,内容可增加。

公路建设项目试验检测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项目名称:签章:填报人:年月日注:本表由试验检测单位负责填报,内容可增加。

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项目名称:合同段号:签章:注:本表由各专业分包单位分别填报。

填表人为施工分包单位时需监理单位初审。

内容可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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