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规文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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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控规案例分析

南宁控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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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城市规划案例分析
简介:根据南宁市政 协对“城中村”的调 研,目前南宁市高速 环道路内的村庄,总 用地面积达到了1万余 公倾,如此巨大的土 地面积如不能合理开 发利用,南宁市未来 城市空间拓展的进程 与质量都将受到极大 的影响。
相思湖新区陈村片 区的现状用地情况呈 现出较典型的“城中 村”特征。
改造整治“城中 村”,是陈村片规划 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 重要问题。
在区域经济高速 发展、城市空间急需 拓展的背景下,开发 建设相思湖新区既是 南宁市城市发展策略 的重要选择,也是完 善城市功能、优化城 市结构、提升城市核 心竞争力的重要步骤。
从2002年6月开始, 就进行了新区开发的 建设选址及相关规划 的编制。陈村片近邻 相思湖新区核心区, 核心区的启动建设将 给陈村片的规划建设 提出新的要求。
根据南宁市政协对
“城中村”的调研, 目 前南宁市高速环道
路内的村庄,总用地 面积达到了1万余公倾, 如此巨大的土地面积 如不能合理开发利用, 南宁市未来城市空间 拓展的进程与质量都 将受到极大的影响。 相思湖新区陈村片区 的现状用地情况呈现 出较典型的“城中村” 特征。
在上述背景下,编制 相思湖新区陈村片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既 是出于城市空间拓展, 进一步落实分区规划 的总体思路,并指导 下一层面修建性详细 规划的需要;也是出 于更新改造“城中村” 散乱用地,优化城市 土地资源配置,提高 城市土地效益,改善 城市空间环境品质的 需要。

先进金属材料精深加工产业园控规案例

先进金属材料精深加工产业园控规案例

先进金属材料精深加工产业园控规案例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先进金属材料精深加工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案例:一、规划背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先进金属材料精深加工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为了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提高产业集聚度和竞争力,制定本规划。

二、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XX市XX区XX镇XX村,总用地面积为XX公顷。

三、规划目标1. 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金属材料精深加工产业园区;2. 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3. 建设绿色、智能、低碳的现代化工业园区。

四、规划内容1. 产业布局:根据产业特点和用地条件,将园区划分为生产区、研发区、物流区和生活区等四个功能区。

生产区主要集中发展金属材料精深加工产业,研发区重点支持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物流区提供便捷的物流服务,生活区为园区员工提供居住和休闲场所。

2. 土地利用: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优先保障生产区和研发区的用地需求,合理配置物流区和居住区的用地。

同时,加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3. 道路交通:完善道路交通网络,提高园区内外交通通达性。

合理规划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确保交通流畅、安全。

加强停车设施建设,满足园区员工和来访客人的停车需求。

4. 生态环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绿色园区。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推行清洁生产。

加强绿化建设,提高园区绿化覆盖率。

合理利用水资源,推行节水措施。

5. 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提升园区综合服务水平。

规划建设园区管理中心、企业服务中心、科技孵化器等公共服务设施,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同时,配套建设教育、医疗、文化等设施,满足园区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6. 安全防灾:加强安全防灾体系建设,确保园区安全稳定。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完善消防、防洪、抗震等防灾设施,提高园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7. 实施保障: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基础教育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方法思考——以合肥市青年路小学银杏苑校区控规为例

基础教育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方法思考——以合肥市青年路小学银杏苑校区控规为例

市政建设Municipal Construction– 124 –1 研究现状1.1 项目区位:规划地块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中北部,徽州大道与水阳江路交口东北角。

规划范围:东至:明月路(规划),南至:水阳江路(现状),西至:徽州大道(现状),北至:牧童路(规划)。

规划总用地面积为28.75公顷(合431.3亩)。

1.2 现状用地建成度高,基础教育设施缺乏。

现状主要为已建成小区(银杏苑等小区)、商业服务业用地(沿街商业、建银大厦等)、臧大郢城中村、高等教育学校(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仓储用地、中小学用地(现状青年路小学银杏苑校区);本次拟改造的地块为青年路小学银杏苑校区扩建用地。

1.3 基础教育设施基础薄弱。

该片区现状小学基础教育设施供给不足,现状建设规模为3个班,实际使用达到18个班,需求远超建设规模。

作为市区内的待开发改造地区,迫切需要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基础教育设施体系的构建。

因此,对这一地区基础教育设施规划技术方法的探索,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的指引。

2 核心问题与技术路线2.1 核心问题:编制此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1)设施规模如何科学的预测?(2)设施布局如何科学设置?解决两个核心问题最直接的技术手段就是相对合理、准确地预测设施规模,以及科学合理的设施服务半径测算。

为了解决和应对设施规模和合理布局的问题,需要对规模预测方法的技术手段进行探讨,其中包括学区范围内的人口规模预测和学龄人口规模预测,以及结合相关服务半径进行科学合理的设施布局。

2.2 技术路线:从核心问题出发,确定本次的技术路线。

(1)根据基础教育设施的现状分析、学区范围的划分、总体规划中新建建设用地的规模。

(2)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教育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上位规划指导,明确相关片区的基础教育设施布局、常住人口数据等基础数据,借鉴结合上位专项规划确定数据,合理确定在校生千人指标,进行学龄人口预测。

(3)根据数据测算并依据相关规范,以及相关基础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教育基础设施规模及布局。

合同,内控,案例

合同,内控,案例

合同,内控,案例篇一:合同协议的内部控制案例合同协议的内部控制案例百成化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百成公司)是一家在新加坡上市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在近几年的发展中不断完善,有一整套的内控流程和操作规范。

百成公司采购时按照填制请购单、评审订购单合同、填制验收单、取得卖方发票、填制付款凭单、编制付款凭证及向卖方发出对账单等内部控制流程进行。

1.从百成公司请购单→询比价→选择供应商→合同评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发现:(1)当初在询比价的过程中,采购员要求各供应商报价的产品规格、型号不一致,从而使得公司询比价的作用不能发挥,由该采购员最终确定的供应商的产品价格最高;同时通过运用电话和上询价,此采购员所选供应商价格比同类厂家价格高出近10万元;(2)该采购员在合同报告中没有说明该供应商提供增值税票的要求,从而使得该供应商以偷逃税款的方式降低报价,没有全面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却告知领导是最低价采购,造成主管审核、批准失误;(3)签订合同时原合同报告中的供应商名称又变成了没有法人资质的二级代理商,该二级代理商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为百成公司以后对卖方发票的抵扣不足留下隐患;(4)抽查该采购员所签合同,没有要求供应方提供17%的增值税票(百成公司是外企,对购买国内设备享有退税政策)。

2.生产部门的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显示,此采购员所购8台该供应商的设备经常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其中5台已返还供应商检修,有2台在仓库,现在使用的只有1台。

3.在编制付款凭证和取得卖方发票的过程中经过查看验收单、卖方发票、付款凭单、付款凭证及卖方对账单。

结果发现:(1)在采购入库的过程中此采购员违反公司物品验收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通过仓库保管员验收,就分3次在3个星期日把原材料直接送到生产使用部门;(2)由于百成公司供应商对账工作一直未开展,同时卖方的付款由采购处负责,使得该采购员一直未将XX年客户开具的增值税票到公司财务部入账且未被发现,近1万元的进项税额超过税法规定的90天抵扣时效,又造成公司1万元的税款损失。

控规_法律_案例(3篇)

控规_法律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指导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因控规引发的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控规法律问题,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乙市某区购买了一块土地,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甲公司根据土地证载明的用途,拟在该地块上开发住宅项目。

然而,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乙区规划局”)制定的控规将该地块的用地性质调整为商业用地。

甲公司认为,控规的调整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乙区规划局作出的控规调整决定。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控规调整是否合法?2. 乙区规划局在调整控规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3. 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四、案例分析(一)控规调整是否合法1. 控规的法律性质控规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控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明确城市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建筑高度、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布局等内容。

2. 控规调整的合法性本案中,乙区规划局在调整控规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调整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控规的调整由原编制机关负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乙区规划局在调整控规前,是否已依法取得调整权限?(2)符合法定程序:控规的调整应当依法进行,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

乙区规划局在调整控规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3)符合上位规划:控规的调整不得违反上位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

乙区规划局在调整控规时,是否遵循了上位规划的要求?(4)保障公共利益:控规的调整应当符合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类工业用地控规案例

三类工业用地控规案例

三类工业用地控规案例
1. 北京市通州区昌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用地控制案例:
根据《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要求,将昌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确定为重点发展的工业用地区。

该区域的规划目标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建设集研发、制造、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区。

规划控制措施包括:合理布局产业类型,避免同质化竞争;加强环境保护,要求工业污染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确保供应基础设施,提供充足的用电、用水、供暖等资源;加强生态补偿,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等。

2. 上海市嘉定区新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用地控制案例:
根据《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要求,将嘉定区新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确定为功能多元、产业繁荣的特色工业区。

规划控制措施包括:优化用地利用结构,合理布局不同类型的工业用地;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确保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产业升级,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区域生态景观等。

3. 广州市黄埔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用地控制案例:
根据《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2030年)》的要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被规划为现代化制造业示范区。

规划控制措施包括:加强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工业布局;提供高质量的产业配套服务,满足企业需求;加强技术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等。

01福建省控规编制《导则》解读及案例说明(刘震洲)-34

01福建省控规编制《导则》解读及案例说明(刘震洲)-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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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则》制定的背景
可建设区与生态保育区各成系统 可建设用地和生态保育区划分成
不同的片区。对于城市可建设区域
充分尊重片区发展策略,而对于山 整性。
(二)先进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变革及实践 体等生态保育区则保障生态区的完
长沙 香港
温州
长沙市 : 针对中心城区内城市建设用地629平方 公里,共划分18个大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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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导则》的核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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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导则》的核心体系
(二)编制体系
3、层级划分原则 ●基本单元(居住社区、城市各类中心、大型公园、各类产业分区等)
①有明确的四至边界
②划定以居住功能为主导的基 本单元,应综合考虑行政社区辖区 界线及社区服务配置情况,大中社 区(0.8~1.2万人),小社区(0.3 ~0.5万人)。 ③非居住为主导的基本单元时, 可视情况确定,但考虑内在功能的关 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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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导则》的核心体系
(二)编制体系
3、层级划分原则 ●地块(近期开发和土地出让的依据)
①保证城市支路网整体性,地块用地性质 的完整性,与土地使用权属和基层行政界线相 协调,满足规划实施管理和分期、分块建设要 求。 ②宜以完整的住宅街坊为规划住宅地块, 或将一个住宅街坊细分为一个地块。 ③工业地块的规模应依据相关产业门类生 产需要确定。 ④可根据开发方式和管理需要,在原基本 单元范围内,在相关总量控制指标不变的情况 下,对地块进行合并、细分或切分(提升管理 的弹性)。
①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总规及相关专项规划。 ②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总规 模、五线),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三大设施)。 ③合理控制和引导城市各类型开发建设活动。 ④ 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加强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和景观风貌特色控制和 引导,提升城市品质,塑造城市魅力。 ⑤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提高控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控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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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件
总结
对于土地的使用方面,应该考虑到以下几方面: 1、土地的使用性质,即考虑土地的使用地位, 在这一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土地规划。 2、考虑地区现有的利用方式,进行土地规划的 过程中,讲规划与当地现有环境结合起来。 3、区域的优势条件,将优势条件恰当的和土地 规划结合起来,才能创造出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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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中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控制的几个方面:
1、用地性质:金坛新区定位为适宜居住和主要分布 居住区的区域。 2、用地面积:35.5平方公里 3、用地边界:概念边界 4、用地使用相容性:该片区域规划为居住用地,也 可用为商业用途等,但不适于用于工业用途。课件
控规中土地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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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城南新区区位
金坛城南新区 位于金坛市老 城区南部,北 与老城区相连, 南与钱资荡毗 邻,规划面积 35.5 平 方 公 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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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新区发展现状
黄色:农村居住用地;粉色:教育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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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新区发展现状
从上图可以看出,现今城南新区的土地,使用部分 中较多的为农村居住用地,其次为教育用地,但布 局零散,不成体系,同时闲置大量土地,这些土地 得不到合理的利用和开发。 城南有众多水系和丰富的 自然景观,在现有的使用 中,这些均没有得到充分 利用。同时,商业发展较 为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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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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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规划中,充分考虑了一下几点: 1、明确城南新区的发展定位,即为城市中的生活区, 主要的功能即是生活和服务。从规划图中可以看出,土 地利用的大部分为居住用地,其中一类居住用地面积也 占有一定比例。配套的商业,教育,文娱,体育设施较 为完善,充分方便较大居住范围内居民的生活。 2、充分利用该区的自然环境。一类居住用地多围绕在 河流两岸,空气清新,环境优美。同时河流两岸增加大 面积的公共绿地,对于调节该地区甚至是金坛市的气候 起到重要作用。 3、产业用地设在河流的下游,远离居住用地,保护了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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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长春市莲花山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落实总体规划对旅游区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6月8日建规字333号文发布)、《长春市莲花山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2011-202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吉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试行)》、国家相关规范及长春市市政府、规划部门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第三条本次规划的规划范围是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中心服务区东北组团,用地西侧、南侧滨雾开河支流,东至山区,北至度假区边界,与长吉告诉相望,面积558公顷。

规划该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划。

第四条本规划成果由文本、说明书、图则三部分构成。

文本与分图图则为法定文件,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五条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老城区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吉林省、长春市的有关法规、标准等技术规定。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第六条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均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中类为主,部分划分至小类,其中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及部分市政设施用地划分采用配建设施图例表示。

根据实际建设和管理需要,新增商业服务用地。

第七条以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地块用地界线及地块内的小区道路可根据时间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做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用地内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地块指标控制图中提出的控制性指标要求。

改建、扩建和新建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第八条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如需作变更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九条土地使用兼容性管制用地性质的兼容性应符合吉林省、长春市有关技术规定另行确定和管理。

在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情况下,用地兼容性应符合“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中要求。

为有利管理,规划用地的兼容性划分为3种类型。

其一,通常允许兼容的用地性质,即一般不经特定审批程序即可调整的用地性质;其二,经允许兼容的用地性质,即一般需要特定审批程序方可获得许可调整的用地性质。

对于该栏兼容性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基于整体发展需要不予批准;其三,不允许兼容的用地性质,表中明确列入的不兼容用地性质,以及表中没有列出的兼容规定性质,原则上均按照不允许兼容进行规划控制。

第十条土地混合使用管制各类非居住类用地(包括公益性配套设施和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中不得进行成套住宅的建设。

确须建单身宿舍的特殊大型企业,单身宿舍建筑面积占企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0%,具体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居住用地内各类公建建设规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建筑类型适建性规定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性质不发生转变时,规划允许各地块在实施过程中对建设用地的建(构)筑物用途作不同程度的调整和限制,但必须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符合“规划用地适建要求一览表的有关规定,并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第十二条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分图图则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的限制。

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第十三条用地规划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开发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1、对细分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2、对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建筑基地为公众提供开敞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建筑面积补偿规定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补偿申请应符合长春市规划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建筑物建造控制第十四条规划范围内建筑日照间距应满足《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河道、公路、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应满足建筑日照间距的要求外,同时要满足消防间距、卫生间距、管线埋设和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建设公平性的要求。

第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居住建筑,其后退城市主干道红线至少25米,后退城市次干道红线至少18米,后退城市支路红线至少10米;高层住宅及公共建筑,其后退城市主干道红线至少30米,后退城市次干道红线至少20米,后退城市支路红线至少10米。

第十八条大量人流、物流集散的建筑在基本后退的基础上必须特别后退,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须经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研究后由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6米(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高层建筑不得小于9米。

第二十条建筑高度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建设公平性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要考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

规划区域内建筑高度控制如下:公共设施用地:核心区内重要节点处公共设施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50米以下,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

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内的多层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

绿化空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控制在6米以下。

第二十一条临街建筑基地的公共空间管制1、用地周边建筑退缩位必须进行绿化或铺砌。

2、公共空间必须无障碍设计。

3、临街面一般不提倡设置围墙,如确有需要,必须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建筑物围墙一律采取通透式围墙,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高度控制不超过2.0 米,通透比例不低于60%。

设置广告牌必须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体量1、商业建筑的最大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层建筑的最大面宽长度不得大于40米。

2、避免大体量单一体块建筑的出现。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风格建筑总体风格应体现产业特征、地方传统,沿路建筑应当重视建筑细部设计,其尺度以人体尺度为宜,同一地块内建筑风格宜统一设计,严谨而不失韵律。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色彩建筑色彩应与山水环境特色相结合。

通过主色调统一法或主辅色调置换法使建筑群体的色彩获得协调统一。

居住建筑以白色、淡黄为基调,以淡雅明快的色调为宜,以便与周边较好的自然山水环境相协调;局部可采用反差较大的色彩以活跃气氛,但面积以不超过全部外墙面积的10%为限;公共建筑的色彩冷暖色调均可,但总体上仍以浅色为主,群房和局部墙面控制力度上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城市绿化控制第二十四条规划形成“两带一轴”的空间绿化体系。

其中两带指特色餐饮娱乐带和商业服务设施带;一轴指东吉林大路景观轴。

第二十五条规划范围内城市绿地面积152.25公顷,其中城市公园绿地面积36.38公顷,广场绿地面积6.32公顷,城市防护绿地面积109.55公顷。

图则所示的城市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不得侵占,其中220千伏高压线两侧防护范围分别不得小于20米;垃圾中转站与生活性设施卫生防护间距不得小于15米,区域锅炉房与生活性设施卫生防护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六条规划区域内总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城市公共绿地内绿地率(含水面)不低于80%;商业、商务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行政办公用地内绿地率不低于30%;居住率低内不低于30%;其他设施用地绿地率应符合《长春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要求。

第二十七条规划保留现状水系,根据规划道路进行局部调整,在保障防洪、防潮和安全的条件下,水系两侧控制绿线应满足距堤角线不小于10米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规划范围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

道路绿化应满足《城市道路绿化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各地块在满足分图图则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第六章道路交通设施控制第三十条城市干道红线内的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支路网的道路红线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道路体系控制本规划区的道路红线、道路绿化带、车行道、人行道宽度必须符合各分图则及“规划道路断面表”的规定,道路设计要满足敷设地下管线和道路排水要求。

规划区规划道路分三个等级: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1、城市主干道宽度:40米~50米;2、城市次干道宽度:36米;3、城市支路宽度: 24米。

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口控制道路均采用平面交叉形式,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口采用信号灯管理和渠化交通管理两种方式;区支路与主干道交叉口宜采用禁止左转弯通行方式。

本规划区实行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的控制。

转弯半径范围内的人行道上严禁有阻碍驾驶员的建构筑物,宜种植低矮灌木。

各路的转弯半径应符合“交叉口转弯半径控制表”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划范围内设置6处社会停车场,总用地面积12.46。

各用地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主要依据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级别,按照《长春市建筑物配停车场(库)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出入口方向均应符合分图图则的要求。

原则上主干道不设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次干道及以下等级道路是直接服务于各地块的道路;鼓励各地块的交通内向性组织,以控制沿路一层皮式发展。

第三十五条规划范围内设置2条公交线路,公交站点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道路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防洪防涝、街坊排水和工程管网的布线要求,道路坡度控制在0.2%—3.0%之间。

第三十七条规划范围内道路交通控制的其他要求均应符合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七章配套设施控制第三十八条公共管理与共公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按照“配建设施一览表”执行,并应符合分图图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划区域范围内,设置区域锅炉房一处、中型垃圾中转站一处、通讯局所一处、消防站等市政设施一处。

(小型市政设施配置略)第四十条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用设施的位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规划分图图则中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规划范围内防灾设施配置规定按照配套设施一览表执行,并应符合分图图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规划未涉及的其他配套公共、公用设施参照吉林省、长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城市设计引导第四十三条景观结构规划范围是旅游区景观组成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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