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一)
浅析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浅析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刑法研究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刑法研究中的重要理论之一,也逐渐成为了当今研究热点。
本文将会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浅析:定义、特点及未来展望。
一、定义期待可能性理论,又称机会教育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康托尔提出,是指在人的行为选择中,除了考虑自身的意愿、喜好和动机外,还应当考虑到行为的结果所可能带来的后果。
具体而言,即每种行为在不同环境中带来结果的可能性不同,因此在制定行为策略时要量化环境中不同情形下的可能性杠杆,考虑到这些因素以后,才能对行为产生最佳的指导。
期待可能性理论主张,人们在做出行为决定时,会根据行为的预期结果和期望来选择最好的行为方案。
同时,这个理论强调“期望”作用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行动的后果相对确定的时候,人们才会做出决策。
期待可能性理论同时也应用于刑法研究,即在制定刑法政策时,应该通过分析刑罚是否具有吓阻效应,从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二、特点1. 从宏观上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犯罪的发生与社会给予惩罚的期待度密不可分,并主张设置不同的刑罚程度,以达到对于不同行为的惩罚程度的不同处理。
这是因为在案发前,犯罪嫌疑人会根据行为的结果来考古是否犯罪。
而当他们认为社会对于这种行为的制裁力度不足时,便容易做出犯罪行为。
2. 从微观上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个人行为对于结果的预期,即人们在选择行为时,会从每个选择带来的结果的可能性和可能性大小来做一个比较来进行选择。
三、未来展望1. 加强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在当前国家加强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加强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成为了当前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人们对于行为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和影响,和人们对于制裁的期望密不可分。
在这一点上提供了可靠的刑罚取向。
因此,在今后的刑罚政策制定中应当重视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从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司法体系。
期待可能性研究文

期待可能性研究文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期待可能性思想萌芽于霍布斯的名著《利维坦》,产生于1897年德意志帝国法院对“癖马案”的判决。
被告是一马车夫,受雇驾驭一双架马车,一马有用尾绕缰之恶癖,极其危险,马车夫曾多次要求换马,雇主不允且以解雇相威胁,马车夫迫于生计不得不继续驾驭该马车。
一日,该马癖性发作,马车夫制御无效,该马失控将行人撞伤。
检察官对马车夫起诉。
一审法院判马车夫无罪,检察官抗诉,但德意志帝国法院维持了原判。
理由是:要认定被告具有过失责任,仅凭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并可能伤人的后果还不够,还必须以马车夫基于此认识而向雇主多次提出拒绝驾驭该马为必要条件。
但事实上无法期待马车夫不顾丢失工作的危险而向雇主提出拒绝驾驭此马,故马车夫不应负过失责任。
该判决引起关注,其原因与当时通行的心理责任论有关。
该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西方责任理论中具有支配地位,它以道义责任论为基础,认为责任的实体存在于行为者对自己行为的心理关系之中,刑事责任的实质就在于行为人自己的心理关系或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责任就是确定行为者对待行为的心理态度。
它把行为者的这种心理态度分为对结果的认识与认识的可能性,前者称之为故意,后者称之为过失,进而又把从心理角度把握的故意与过失看成是责任的两个种类,将责任解释为故意和过失的总和。
因此,如果责任能力者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则行为人即有责任。
就本案来说,马车夫显然有过失,因为他已知癖马存在危险,只因雇主拒绝更换且以解雇相威胁,才不得不继续驾驭该马,故对于癖马伤人,他已具有认识的可能性,负有过失责任,而依当时的心理责任论,他承担刑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而法院判被告无罪的结果出乎人们的意料,遂引起关注。
迈耶、弗兰克、戈登施密特等先后对该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修密特大体完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经过上述学者的研究与探讨,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德国逐渐取得通说地位。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积极意义1.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相对意志自由,为刑事责任提供了哲学依据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既是自由的又是不自由的,那么行为人在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行为时就有一个有没有选择自由的问题。
刑法理论之一——期待可能性理论

刑法理论之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刑法理论之一——期待可能性理论(2009-08-24 09:54:47)转载▼标签:杂谈分类:司法解释刑事方面及浙江省的规期待可能性理论一、概念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因而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与规范责任论是一种表里关系。
(责任的基础是意志自由,现代科学对于意思自由,故不能证明其存在,亦不能证明其不存在。
一切生理、心理、社会的环境条件,对于人格发展之关系,只能说明某一人格者在某一环境中所可能产生之态度与行为模式而已,而实际上人格主体与环境之间,恒存有机动的、推移的、交互作用关系)。
规范责任论否定了心里责任论把单纯的心理事实理解为责任的观念(将责任理解为犯罪行为与行为者之间的心理关系),而将责任的重点放在行为者的心理事实在规范上值得非难的可能性上。
规范责任论认为,即使行为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其主观上具有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但由于行为人在行为当时不具有实施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就不能对此进行非难。
认为,规范的要素是独立于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的责任的本质要素。
二、期待可能性的法律性质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如果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时,就理当阻却责任。
但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究竟是属于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还是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
德国通说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如果无限制的适用该理论,就可能导致刑法的弹性过大。
日本通说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是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其理由是,既然在实定法的背后,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思想,那么在缺乏期待可能性时,应解释为阻却责任。
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阻却责任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
即如果认定期待可能性低或小,则是减轻责任的事由。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1. 引言1.1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念期待可能性理论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罗森塔尔和雅各布森提出的一种心理学理论,它认为人们的期望和信念会直接影响他们的行为和结果。
根据该理论,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能够实现某种目标,那么他们就更有可能真的实现这个目标。
相反,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无法达到某个目标,那么他们将很难取得成功。
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了人们的信念和期望在决定个体行为和结果方面的重要性,它对于理解个体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这个理论的框架下,人们的信念和期望被视为一种影响力,能够直接影响他们的行为和结果。
这种理论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内在动机和行为模式,从而更好地应对挑战和实现目标。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提出为心理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个体的发展和成长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框架。
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和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行为背后的驱动力,也可以更好地指导个体的成长和发展。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心理学理论,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和理解个体行为和结果的途径。
通过对其理论的深入探讨和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我,理解他人,指导实践,促进社会和个体的发展。
1.2 研究背景目前,我国面临着诸多社会问题,如经济结构调整、人口老龄化、环境污染等,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去解决。
在这种背景下,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人们的期望和需求,从而提出更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通过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应用领域,可以为我国的社会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于推动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正文2.1 我国社会发展需求我国社会发展需求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课题,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环境等各个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
浅议期待可能性

浅议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对人性弱点倾注同情之泪的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力。
但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很多的争议和质疑。
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做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然而,我国刑事犯罪构成理论采取平面四要件学说,与大陆法系的递进式三阶层说存在很大不同,这也是一些学者反对我国刑法体系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由之一。
本文主要对其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及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我国引入期待可能性的立法及司法思考。
标签:期待可能性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适用范围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一)期待可能性的定义期待可能性,是期待行为人实行适法行为的可能性的简称。
从概念的外延也即其征表上来看,期待可能性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现今,狭义之期待可能性概念为了多数学者所认可,即期待可能性是指自行为人行为时外部之客观事实观察,可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
二、关于期待可能性争议问题之初探讨(一)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质言就是期待可能性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
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涉及两个阶位:一是期待可能性应归属于构成要件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哪个犯罪成立要件,二是第一阶位确定后,期待可能性在该犯罪成立要件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
现今理论界对期待可能性第二阶位的法律地位即其在有责性中如何定位问题众说纷纭。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如下主张:一是例外说。
依据这一主张,故意和过失是衡量任何犯罪是否成立的必备要素,只要具有故意或过失,就可以推定责任的存在。
二是包含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在有责性中不是与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要素,而是包含在故意或过失中的要素,或者说是故意或过失的构成要素,从犯罪成立的角度上看,属于第三阶位的要素。
三是并列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属于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第三个责任要素,之所以把期待可能性上升为第二阶位的责任要素,在于责任故意或责任过失是主观的责任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观的责任要素,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第三种要素。
期待可能性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一)

期待可能性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已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确立,并逐步得到了立法和司法上的承认,但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鲜有研究。
本文试图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有关问题及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起源和发展法律只能要求人们做其有可能去做的事,不能强迫他人做其不可能做的事。
对于行为人之行为,如果要确认其确实有罪,必须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为犯罪行为。
如果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为适法行为,则为有期待可能性;反之,则为无期待可能性。
无期待可能性成为阻却责任的重要事由。
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发端于十九世纪末的德国。
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的“马车绕缰案”的判例,成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渊源。
该案的案情是:被告人系一驾车人,驾驭一辆双辔马车,其中一匹马有以马尾绕缰并用力压低缰绳之习惯。
被告人常向其雇主提出此问题并要求换一匹马,但未得允许。
1896年7月19日,当被告人驾车时,该马癖性发作,将尾绕缰用力下压,致使马车失控狂驰,将一行人撞倒并致其骨折。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但一审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官提出上诉,此案移送德意志帝国法院审理。
帝国法院驳回了检察宫上诉,其理由是:要认定被告具有过失责任,仅凭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习惯并可能导致伤人还不够,还必须以被告基于此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驾驭此马为必要条件。
然而,事实上无法期待被告人不顾丢失工作的危险而向雇主拒绝驾驭此马,故被告人不应负过失责任。
(注:转引自蔡墩铭主编:《刑法总则论文集》,(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474页。
)这一判例公布之后,引起了德国刑法学界的关注。
德国学者迈尔(mayer)于1901年发表题为《有责行为与其种类》的论文,首创规范责任论,说明有责任之行为,即所谓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均为违反义务之意思活动(规范的要素),至于行为人认识违法与否的确定问题(心理的要素),不过是区别责任种类的标准而已。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识及实践应用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识及实践应用引言:期待可能性是指对未来潜在发生的事情或结果抱有一定预期和希望的心态或态度。
在学术界和实践应用中,期待可能性被广泛探索和研究,并得出了一系列的理论认识和实践应用。
本文将介绍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识,探讨其在不同领域的实践应用,并展望未来对期待可能性研究的发展前景。
一、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识1.1 期望理论期望理论是最早对期待可能性进行研究的理论之一,由心理学家Daniel Kahneman和Amos Tversky于1979年提出。
该理论认为,人们对于可能性的期待是由期望值和价值函数共同决定的。
当人们对某个结果的期望值较高且赋予较高的价值时,他们更倾向于期待该结果可能发生。
期望理论为我们理解人们对于未来的期待和选择行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1.2 心理学视角心理学领域也对期待可能性进行了深入研究,揭示了人们期待可能性的心理机制。
心理学家发现,人们在做出判断和决策时,常常会基于其所期待的结果,而非事实的真实情况。
这种心理现象被称为“期望偏差”,即人们对于某一特定结果的期待往往会超过或低于该结果的真实概率。
了解人们对于可能性的期待心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1.3 社会心理学视角除了个体心理层面,社会心理学也对期待可能性进行了研究,并强调了社会环境对人们期待的影响。
从社会认知角度来看,人们的期待可能性不仅来源于个体内部的期望,还受到他人期待和社会期待的影响。
例如,当一个人周围的人普遍对某个结果抱有期待时,他也会受到这种社会期待的影响而对该结果产生期待。
因此,了解社会因素对于期待可能性的塑造和影响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人们的期待行为和社会互动。
二、期待可能性的实践应用2.1 教育领域在教育领域,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得到了广泛探索。
教师对学生的期待被发现与学生的表现和成就密切相关。
一项研究表明,受到教师高期望的学生通常表现出更好的学业成绩和更高的学习动机。
因此,教师通过正确引导和塑造学生的积极期待,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激励,对于学生的发展和学业成就具有重要的影响。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探讨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宛如一颗璀璨的星辰,虽然并非处于最耀眼的核心位置,却以其独特的光芒吸引着众多学者的目光,并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这一理论,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情境下,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和期待性。
要深入理解期待可能性理论,首先得从其产生的背景入手。
这一理论起源于德国,19 世纪末的德国社会正经历着剧烈的变革,工业化进程加快,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看似违法的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行为人无奈的抉择。
比如,一位贫困交加的母亲为了让孩子不挨饿而去偷窃食物,从道德情感上来说,人们很难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严厉的谴责。
于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应运而生,它试图在法律的刚性与人性的温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的支点。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概念在于“期待可能性”。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这种可能性较高,那么行为人就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这种可能性极低甚至不存在,那么对行为人进行过重的处罚可能就有失公允。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呢?这并非是一个简单明了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要考察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比如,在自然灾害等极端情况下,人们为了生存而采取的某些紧急行为,可能就不能以平常的标准来衡量其期待可能性。
其次,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一个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者,他们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对他们的期待可能性也应当相应降低。
此外,社会的普遍观念和价值取向也会对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产生影响。
如果某种行为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被广泛认为是情有可原的,那么在判断期待可能性时就需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实现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果不考虑期待可能性,一味地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定罪量刑,可能会导致刑罚过重,违背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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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一)一、西方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说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
该理论在德、日等国刑法犯罪论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不特为学界所研究,且为司法实践所渐渐采用,其影响日见广泛。
然而该理论在我国研究尚未深入。
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布斯(thomashobbes)那儿。
霍布斯认为,如果一个人是由于眼前丧生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情;或者如果一个人缺乏食物或者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没有任何其他办法保全自己,就象在大饥荒中无法用钱购买或者施舍得到食物时行劫或者偷窃一样,那么,该人可以完全获得恕宥,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
(注: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34—235页。
)尽管霍布斯不是从阻却责任的角度论述行为人可以获得恕宥的原因,但是应当认为霍布斯的思想中已经包含了期待可能性思想的萌芽。
1897年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的癖马案判决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契机。
该案案情如下:被告受雇于马车店以驭马为生。
因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极其危险。
被告要求雇主换掉该马,雇主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
一日,被告在街头营业,马之恶癖发作,被告无法控制,致马狂奔,将一路人撞伤。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德意志帝国法院也维持原判,驳回抗诉。
其理由是: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在于被告是否认识到危险的存在,而且在于能否期待被告排除这种危险。
被告因生计所逼,很难期待其放弃职业拒绝驾驭该马,故被告不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癖马案判决意味着行为人在无条件选择合法行为时,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且存在过失,也不负刑事责任。
该判决引起了德国刑法学者的极大兴趣。
1901年,梅耶(m.e.mayer)发表《有责行为与其种类》一文,认为故意与过失作为有责行为,都是违反义务的意思活动,至于认识违法性与否问题,只是区分责任种类的标准而已,主张责任除心理的要素外,尚须有非难可能性的存在。
梅耶揭开了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序幕。
1907年弗兰克(frank)在《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一文中,反对将心理的要素作为责任的本质,认为责任的本质是非难可能性,这种非难可能性不象过去那样仅依据行为人的心理内容(故意、过失)来认定,同时还应依据责任能力及附随情状的正常性来认定。
弗氏所言的附随情状的正常性,实际上就是期待行为人施行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弗兰克迈出了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重要一步。
格尔德施米特(jamesgoldschmidt)认为,责任除责任能力及违法性认识外,另有第三要素(规范要素),即义务违反性。
弗洛登塔尔(freudenthal)扩大了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认为常人处于行为人之相同境遇,尤不免违法,则不应归责行为人,因为责任的本质是:行为人应当而且能够采取其他态度时,竟违反此期待而敢于为违法行为,易言之,责任的本质必须求诸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休米特(eberhardschmidt)大体完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
休氏认为,法规范具有两种作用:1.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规范作用,此为客观的价值判断;2.命令行为人必须决定采取合法态度不得采取违法态度的命令规范作用,此为责任判断规范,故仅能依据其命令而为意思决定之人,如果违反期待而决意实施违法行为时,才发生责任问题。
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规范要素。
(注:以上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适当地参考了高仰止先生所著《刑法总则的理论与适用》一书中“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发展”部分(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282—287页),在此表示感谢。
)弗尔琴(foltin)对期待可能性与责任的关系问题给予了明确论述。
弗氏认为,人对法的规定(禁止、命令)具有遵守的义务,违反此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有避免违法可能性而竟实施了违法行为就会受违反义务的非难。
这种非难是责任的本质。
如行为时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是出于不可能避免,不可能期待时,对行为人不能归责。
这样,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是应受非难的责任界限,期待不可能则无责任。
(注:参观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44页。
)经过学者们的不断完善,时至今日,期待可能性理论已成为德、日等大陆法系刑法学界的通说。
德国不但在实务上,而且在立法例上采用了期待可能性理论;日本判例也渗透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思想,如第五柏岛丸事件、被告虚伪陈述案、白木屋失火案、神兵队事件等等。
(注:参见洪福增:《期待可能性理论与实践》,载《刑法总则论文选集》(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79页,第486—489页。
)我国台湾的司法判例中具有期待可能性思想的判例,也是屡见不鲜。
(注:参见蔡墩铭:《刑法基本理论研究》,汉林出版社1980年版,第170页。
)附带指出,与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大陆法系红红火火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没有完整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这与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关。
在英美刑法中,对于一些特殊犯罪案件,不考虑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即使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被控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也可能被定罪。
然而自本世纪20年代以来,批评严格责任的呼声渐起,严格责任开始走下坡路。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合理性。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生命力探微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提出的初期就受到了批判,如认为该理论偏重犯罪人的立场,轻视了国家的整体立场,使刑事司法弱化,减低了刑法的功能,超越了刑法解释的界限等等。
然而,期待可能性理论不但没有被驳倒,反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主流责任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为其自身具有合理性。
首先,期待可能性理论具有科学的根据。
1.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法学根据:法律规范。
格尔德施米特认为,法律除要求人们遵守外部态度的“法律规范”外,更有命令人们必须决定采取遵守法律规范所必要的内心态度的“义务规范”。
违反义务规范便产生责任。
正是基于义务规范,才能期待人们去遵守外部态度的法律规范实施合法行为。
因此,义务规范是期待可能性的根据。
休米特修正了格氏的二元规范论,认为法律规范与义务规范只不过是同一法律规范在不同面上发生作用而已,主张法的命令规范作用是期待可能性的根据。
法律是人们的行动指南,从这一角度看,期待人们实施合法行为的法律根据的确只能是法律规范。
2.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哲学根据:相对的意志自由。
恩格斯指出:“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52—153页。
)尽管格尔德施米特认为刑事责任与自由意志无关,(注:参观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47页。
)然而,“盖其所谓期待可能性之观念,只能说明责任之形体,若对期待可能性所以可能,加以分析,则意思自由之问题,依然存在。
舍此不论,则于责任之本质如何,终未能说明其究竟也。
”(注:参见高仰止:《刑法总则的理论与适用》,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238页。
)期待可能性理论实际上是对人的意志的相对自由的反映,无非是对客观条件限制人的意思自由作用的承认。
(注:参见姜伟:《期待可能性理论评说》,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第25页。
)辩证唯物主义首先认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人们的认识与意志,其次又肯定人的主观能动性,肯定相对的意志自由。
在相对的意志自由之下,对于一种行为,行为人既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既可以这样实施也可以那样实施;既可以实施此行为也可以实施彼行为。
期待可能性问题正是对人的相对的意志自由的反映,因为否认意志自由选择的可能性,就不存在能否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问题。
正因为有了相对的意志自由,行为人才有了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与不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选择可能。
在具有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选择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其自由意志就体现出了主观恶性因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的意志自由程度较大,则其主观恶性重,应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意志自由程度较小,则其主观恶性小,故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然而,人们并非总是具有意志自由,一定的客观条件可能使人丧失意志自由,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已没有意志自由,即使实施了纯客观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因体现不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所以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相对的意志自由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哲学依据。
期待可能性理论正是借助于相对的意志自由科学地说明了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
这是其获得强大生命力的最主要原因。
其次,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其人性基础。
生命是人类一切价值判断的基础,作为理性的原则要求人们的行为应该与自己的价值等级相一致,而不要牺牲较大的价值来迎合较小的价值。
(注:参见〔美〕爱因·兰德:《新个体主义伦理观》,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39页。
)日常生活条件下就一般人而言已处于无法可想的境地,无论何人如处于与行为人相同境遇舍违法行为而无他法时,期待行为人牺牲较大的价值乃至生命去遵守法律,是根本不可能的。
因为人的本能会对他说:“如果我不做,我马上就会丧生;如果我做的话,就可以到以后才死亡,所以做这一桩事情就可以多活一些时候。
”(注: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34页。
)在此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疑与人情相背,是在制造国民与法律的仇隙。
(注:参见高仰止:《刑法总则的理论与适用》,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286页。
)人道主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人道性要求刑法的制定与适用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
“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
”(注:《盐铁论·刑德篇》)“刑事责任旨在保证那些无过失、非故意或处于缺乏服从法律的身体或精神能力状态而犯罪的人们免受惩罚,一个法律制度,至少在伴随严厉惩罚的重大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不这样做,将面临严肃的道德谴责。
”(注:〔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4—175页;序言第1页。
)“期待可能性正是想对在强大的国家法规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