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期待可能性理论,又称为期望值理论,是由美国心理学家罗森塔尔在1963年提出的一种心理学理论。
它指出人们的期待可以影响他们的行为和成绩,即人们期待什么,就会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在工作、教育、健康等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
本文将探讨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状况,并对其未来在中国的发展进行展望。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需要从理论的适用性和实践的有效性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理论的适用性来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人们的期待对行为和成绩产生影响,这一观点在我国的社会现实中同样适用。
家长对孩子的期望会影响孩子的学业表现,领导对员工的期待会影响员工的工作表现。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是存在的。
从实践的有效性来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一些实践中得到了验证。
一些教育机构通过提高学生的期待值,积极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学习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提升。
在企业管理中,领导通过赋予员工更高的期待值和更多的自主权,促使员工更积极地投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这些实践表明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实际应用是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我国的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可能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导致一些理论在中国的具体应用效果不尽如人意。
在现实中,一些教育、管理者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局限性,甚至滥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施加压力,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
想要使期待可能性理论更好地在中国发挥作用,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中国国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改进和调整。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发展还需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适当的改进和创新。
通过学习国外成功经验,吸取国内实践成果,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应用将更加深入和广泛。
也有必要加强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提高理论的适用性和实用性,促进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发展。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探讨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问题。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应用前景仍是值得期待的。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引言人类是具备预期行为的智慧动物,我们时常面对各种各样的选择、决策和行动。
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通常会基于对未来的期待来做出决策。
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决策科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探讨了人们是如何对可能性进行评估和决策的。
本文将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念、特征以及影响因素进行梳理,以期进一步了解人们在决策行为中期待可能性的作用。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念及背景期待可能性理论,也被称为概率加权理论,是由Daniel Kahneman和Amos Tversky等人于1979年提出的。
该理论试图解释人们是如何评估和决策可能性的,以及在不确定性环境下,为什么人们有时会偏好选择低概率但高可能性的选项。
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传统的期望效用理论进行了扩展和修正,使得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人们的决策行为。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特征1. 加权函数: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人们在评估和决策可能性时,会对不同的概率赋予不同的权重。
人们更倾向于过于乐观地看待低概率事件的发生概率,同时过于悲观地看待高概率事件的发生概率。
这种非线性的加权函数反映了人们对概率的错误判断和加权处理。
2. 风险规避: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人们在决策时是风险规避的,即更倾向于选择具有确定性的选项,而不是具有不确定性的选项。
这种规避风险的表现可能是由于人们对低概率事件的过于悲观估计以及对高概率事件的过于乐观估计。
3. 碎片化决策:期待可能性理论指出,人们在评估和决策可能性时通常会将决策拆分成多个碎片,而不是综合考虑整体的可能性。
这种碎片化决策可能导致人们对可能性的评估出现偏差。
三、影响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因素1. 情感因素:人们的情感状态可以影响对可能性的评估和决策。
例如,积极的情感状态可能导致人们过于乐观地看待低概率事件的可能性,从而偏向于选择具有较高风险的选项。
2. 个体差异:不同的个体在评估和决策可能性时可能存在差异。
个体的风险偏好、认知方式以及个人经验等因素可能会影响对可能性的判断和决策。
浅析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浅析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刑法研究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刑法研究中的重要理论之一,也逐渐成为了当今研究热点。
本文将会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浅析:定义、特点及未来展望。
一、定义期待可能性理论,又称机会教育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康托尔提出,是指在人的行为选择中,除了考虑自身的意愿、喜好和动机外,还应当考虑到行为的结果所可能带来的后果。
具体而言,即每种行为在不同环境中带来结果的可能性不同,因此在制定行为策略时要量化环境中不同情形下的可能性杠杆,考虑到这些因素以后,才能对行为产生最佳的指导。
期待可能性理论主张,人们在做出行为决定时,会根据行为的预期结果和期望来选择最好的行为方案。
同时,这个理论强调“期望”作用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行动的后果相对确定的时候,人们才会做出决策。
期待可能性理论同时也应用于刑法研究,即在制定刑法政策时,应该通过分析刑罚是否具有吓阻效应,从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二、特点1. 从宏观上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犯罪的发生与社会给予惩罚的期待度密不可分,并主张设置不同的刑罚程度,以达到对于不同行为的惩罚程度的不同处理。
这是因为在案发前,犯罪嫌疑人会根据行为的结果来考古是否犯罪。
而当他们认为社会对于这种行为的制裁力度不足时,便容易做出犯罪行为。
2. 从微观上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个人行为对于结果的预期,即人们在选择行为时,会从每个选择带来的结果的可能性和可能性大小来做一个比较来进行选择。
三、未来展望1. 加强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在当前国家加强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加强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成为了当前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人们对于行为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和影响,和人们对于制裁的期望密不可分。
在这一点上提供了可靠的刑罚取向。
因此,在今后的刑罚政策制定中应当重视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从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司法体系。
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

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摘要】期待可能性这一刑法学理论产生于二十世纪初,该时期现代刑法学业已基本确立的。
然而,由于我国的犯罪论体系导致了我国的刑法学理论往往不谈期待可能性这一问题。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学者们开始关注期待可能性理论。
同时,再加上期待可能性理论它所反映出来的价值理念与当前我国刑法学的发展方向相一致,也十分符合我国重视伦理道德的传统法律文化。
因此,探讨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从期待可能性的基本理论入手,着重围绕了自由意志和正义论讨论了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从而使其更好地为我国法治建设服务。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起源;性质;理论基础;自由意志;正义论一、期待可能性概述(一)期待可能性的起源从欧洲中世纪“法不强人所难”的著名法谚可以追溯到期待可能性的思想渊源,也就是说良法不能强制人们去履行他们根本不可能去履行的事。
这不仅是西方古老法谚,而且也是现代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法学命题。
然而,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帝国法院著名的“癖马案”,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期待可能性的起源。
在该案中,如果被告(马夫)坚持拒绝驾驶癖马,那么他将会失业。
由此,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在这种为了生计而挣扎的情况下不能过多的要求被告达到过失程度的注意,当然也不能强制要求被告(马夫)去违抗其雇主的命令,来冒着将会丢掉自己工作的风险从而拒绝驾驭这匹可能伤害第三人的癖马,从而认为该案的被告不具有法律上的错误,也就不应当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简言之,由于不能期待被告实施其它合法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责任。
此后,弗兰克等人以此为契机,使期待可能性得到确立和发展。
(二)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在当今的刑法学理论上,期待可能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来说,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考虑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时的所有的内部和外部情况的前提下,期待行为人去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从狭义上去理解期待可能性,则是指仅仅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外部情况去加以考虑,从而去期待行为人实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引言: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期待是我们经常经历的一种心理状态。
当我们期待某种情境或者结果时,我们会产生对未来可能性的一种预期。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指通过对期待和预期过程的研究,来了解人类决策和行为选择的一种理论。
本文将对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梳理和探讨,从理论的起源、核心概念和主要应用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理论的起源1.概念来源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起源于概率论的研究。
概率论是研究随机事件发生概率的学科,而期待可能性理论则是将概率论的基础上延伸而来的心理学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将人类决策和行为选择中与概率相关的因素加以考虑,以更准确地描述人类对未来可能性的期待和预期。
2.理论发展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由经济学家Daniel Kahneman和Amos Tversky在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并于1979年发表于《经济学杂志》上。
他们的研究表明,人类在做出决策时,并不是根据严格的概率计算来选择,而是根据主观预期来作出决策。
他们发现,人类对不同可能性的预期并不按照客观概率计算,而是受到心理因素和偏见的影响。
这一发现引发了行为经济学和心理学领域的广泛关注,也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二、核心概念1.期望值在期待可能性理论中,期望值是指人们对于不同可能性的预期结果的加权平均值。
在计算期望值时,人们会给予不同可能性的概率以不同的权重。
通过计算期望值,可以使人们在面对复杂的决策和选择时,更准确地评估不同可能性的预期结果。
2.参照点参照点是指人们对于实际结果与其期望结果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
根据参照点的不同,人们可能会感到满意、失望或满足等不同的情绪状态。
参照点的选择受到人们的主观判断和个人经验的影响,它会对人们的决策和行为选择产生重要影响。
三、主要应用1.决策分析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决策分析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通过对不同可能性的预期结果进行量化和分析,可以帮助人们进行决策评估和选择。
在面对复杂的决策问题时,期待可能性理论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不同选择的风险和收益,进而进行合理的决策。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1. 引言1.1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念期待可能性理论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罗森塔尔和雅各布森提出的一种心理学理论,它认为人们的期望和信念会直接影响他们的行为和结果。
根据该理论,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能够实现某种目标,那么他们就更有可能真的实现这个目标。
相反,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无法达到某个目标,那么他们将很难取得成功。
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了人们的信念和期望在决定个体行为和结果方面的重要性,它对于理解个体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这个理论的框架下,人们的信念和期望被视为一种影响力,能够直接影响他们的行为和结果。
这种理论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内在动机和行为模式,从而更好地应对挑战和实现目标。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提出为心理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个体的发展和成长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框架。
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和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行为背后的驱动力,也可以更好地指导个体的成长和发展。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心理学理论,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和理解个体行为和结果的途径。
通过对其理论的深入探讨和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我,理解他人,指导实践,促进社会和个体的发展。
1.2 研究背景目前,我国面临着诸多社会问题,如经济结构调整、人口老龄化、环境污染等,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去解决。
在这种背景下,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人们的期望和需求,从而提出更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通过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应用领域,可以为我国的社会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于推动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正文2.1 我国社会发展需求我国社会发展需求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课题,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环境等各个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
浅议期待可能性

浅议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对人性弱点倾注同情之泪的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力。
但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很多的争议和质疑。
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做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然而,我国刑事犯罪构成理论采取平面四要件学说,与大陆法系的递进式三阶层说存在很大不同,这也是一些学者反对我国刑法体系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由之一。
本文主要对其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及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我国引入期待可能性的立法及司法思考。
标签:期待可能性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适用范围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一)期待可能性的定义期待可能性,是期待行为人实行适法行为的可能性的简称。
从概念的外延也即其征表上来看,期待可能性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现今,狭义之期待可能性概念为了多数学者所认可,即期待可能性是指自行为人行为时外部之客观事实观察,可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
二、关于期待可能性争议问题之初探讨(一)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质言就是期待可能性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
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涉及两个阶位:一是期待可能性应归属于构成要件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哪个犯罪成立要件,二是第一阶位确定后,期待可能性在该犯罪成立要件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
现今理论界对期待可能性第二阶位的法律地位即其在有责性中如何定位问题众说纷纭。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如下主张:一是例外说。
依据这一主张,故意和过失是衡量任何犯罪是否成立的必备要素,只要具有故意或过失,就可以推定责任的存在。
二是包含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在有责性中不是与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要素,而是包含在故意或过失中的要素,或者说是故意或过失的构成要素,从犯罪成立的角度上看,属于第三阶位的要素。
三是并列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属于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第三个责任要素,之所以把期待可能性上升为第二阶位的责任要素,在于责任故意或责任过失是主观的责任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观的责任要素,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第三种要素。
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
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
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
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这样,法院根据被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否定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从而否定了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
该判决发表之后,麦耶尔于1901年首先提及期待可能性问题;1907年弗兰克将“癖马案”判例在其论文“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中加以采纳,成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的开端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直接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减免其罪责的判决还没有见过。
但是,法官在处理很多案件时,都考虑了日常生活上的“情理” 对司法结论的影响,尽量保持刑罚的谦抑性,在被告人的行为可以适度地被从宽处理时,“不强人所难”,使判决尽可能地获得公众的认同。
这就是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间接运用。
例如,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但因自然灾害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与他人重婚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本人有配偶,具有事实性认识;明知重婚违法,具有违法性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与他人结婚,具有心理性意志。
但由于是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没有责任。
对此,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又如,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历次司法解释都指出,亲属间相互盗窃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实在有追究必要的,也应与社会上的盗窃相区别。
这也考虑了期待可能性问题。
再如,亲属间对他人犯罪的包庇,也是欠缺期待可能性。
此外,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减轻处罚,也是考虑行为人期待可能性较低;大量、恶意购买假币而使用,犯罪人的责任重,量刑相对重;而误收假币后,为减少自己的损失而使用,因为期待可能性较低,所以处罚相对较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一)一、西方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说期待可能性理论是 20 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
该理论在德、日等国刑法犯罪论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不特为学界所研究,且为司法实践所渐渐采用,其影响日见广泛。
然而该理论在我国研究尚未深入。
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布斯(thomashobbes)那儿。
霍布斯认为,如果一个人是由于眼前丧生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情;或者如果一个人缺乏食物或者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没有任何其他办法保全自己,就象在大饥荒中无法用钱购买或者施舍得到食物时行劫或者偷窃一样,那么,该人可以完全获得恕宥,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
(注: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 1985 年版,第 234—235 页。
)尽管霍布斯不是从阻却责任的角度论述行为人可以获得恕宥的原因,但是应当认为霍布斯的思想中已经包含了期待可能性思想的萌芽。
1897 年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的癖马案判决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契机。
该案案情如下:被告受雇于马车店以驭马为生。
因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极其危险。
被告要求雇主换掉该马,雇主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
一日,被告在街头营业,马之恶癖发作,被告无法控制,致马狂奔,将一路人撞伤。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德意志帝国法院也维持原判,驳回抗诉。
其理由是: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在于被告是否认识到危险的存在,而且在于能否期待被告排除这种危险。
被告因生计所逼,很难期待其放弃职业拒绝驾驭该马,故被告不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癖马案判决意味着行为人在无条件选择合法行为时,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且存在过失,也不负刑事责任。
该判决引起了德国刑法学者的极大兴趣。
1901 年,梅耶(m.e.mayer)发表《有责行为与其种类》一文,认为故意与过失作为有责行为,都是违反义务的意思活动,至于认识违法性与否问题,只是区分责任种类的标准而已,主张责任除心理的要素外,尚须有非难可能性的存在。
梅耶揭开了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序幕。
1907 年弗兰克(frank)在《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一文中,反对将心理的要素作为责任的本质,认为责任的本质是非难可能性,这种非难可能性不象过去那样仅依据行为人的心理内容(故意、过失)来认定,同时还应依据责任能力及附随情状的正常性来认定。
弗氏所言的附随情状的正常性,实际上就是期待行为人施行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弗兰克迈出了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重要一步。
格尔德施米特(jamesgoldschmidt)认为,责任除责任能力及违法性认识外,另有第三要素(规范要素),即义务违反性。
弗洛登塔尔(freudenthal)扩大了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认为常人处于行为人之相同境遇,尤不免违法,则不应归责行为人,因为责任的本质是:行为人应当而且能够采取其他态度时,竟违反此期待而敢于为违法行为,易言之,责任的本质必须求诸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休米特(eberhardschmidt)大体完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
休氏认为,“法规范具有两种作用:1.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规范作用,此为客观的价值判断;2. 命令行为人必须决定采取合法态度不得采取违法态度的命令规范作用,此为责任判断规范, 故仅能依据其命令而为意思决定之人,如果违反期待而决意实施违法行为时,才发生责任问 题。
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规范要素。
(注:以上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适当地参考了 高仰止先生所著《刑法总则的理论与适用》一书中“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发展”部分(五南图书 出版公司 1986 年版第 282—287 页),在此表示感谢。
)弗尔琴(foltin )对期待可能性与责任的关系问题给予了明确论述。
弗氏认为,人对法的规定(禁止、命令)具有遵守的义务, 违反此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有避免违法可能性而竟实施了违法行为就会受违反义务的非 难。
这种非难是责任的本质。
如行为时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是出于不可能避免,不可能期待 时,对行为人不能归责。
这样,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是应受非难的责任界限,期待不可能 则无责任。
(注:参观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4 年版, 第 344 页。
)经过学者们的不断完善,时至今日,期待可能性理论已成为德、日等大陆法系刑法学界的通 说。
德国不但在实务上,而且在立法例上采用了期待可能性理论;日本判例也渗透着期待可 能性理论的思想,如第五柏岛丸事件、被告虚伪陈述案、白木屋失火案、神兵队事件等等。
(注:参见洪福增:《期待可能性理论与实践》,载《刑法总则论文选集》(上),五南图书 出版公司 1984 年版,第 479 页,第 486—489 页。
)我国台湾的司法判例中具有期待可能性 思想的判例,也是屡见不鲜。
(注:参见蔡墩铭:《刑法基本理论研究》,汉林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170 页。
)附带指出,与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大陆法系红红火火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 中没有完整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这与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关。
在英美刑法中,对于 一些特殊犯罪案件,不考虑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即使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被控犯罪的故意 或过失,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也可能被定罪。
然而自本世纪 20 年代以来,批评严格责 任的呼声渐起,严格责任开始走下坡路。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合理性。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生命力探微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提出的初期就受到了批判,如认为该理论偏重犯罪人的立场,轻视了国家 的整体立场,使刑事司法弱化,减低了刑法的功能,超越了刑法解释的界限等等。
然而,期 待可能性理论不但没有被驳倒,反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主流责任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之所以具 有强大的生命力,因为其自身具有合理性。
首先,期待可能性理论具有科学的根据。
1.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法学根据:法律规范。
格尔德 施米特认为,法律除要求人们遵守外部态度的“法律规范”外,更有命令人们必须决定采取遵 守法律规范所必要的内心态度的 义务规范”。
违反义务规范便产生责任。
正是基于义务规范, 才能期待人们去遵守外部态度的法律规范实施合法行为。
因此,义务规范是期待可能性的根 据。
休米特修正了格氏的二元规范论,认为法律规范与义务规范只不过是同一法律规范在不 同面上发生作用而已,主张法的命令规范作用是期待可能性的根据。
法律是人们的行动指南, 从这一角度看,期待人们实施合法行为的法律根据的确只能是法律规范。
2.期待可能性理论 的哲学根据:相对的意志自由。
恩格斯指出:“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 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3 卷,第 152—153 页。
)尽管格尔德施米特认为刑事责任与自由意志无关,(注:参观甘所谓期待可能性之观念,只能说明责任之形体,若对期待可能性所以可能,加以分析,则意思自由之问题,依然存在。
舍此不论,则于责任之本质如何,终未能说明其究竟也。
”(注:参见高仰止:《刑法总则的理论与适用》,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86 年版,第 238 页。
)期待可能性理论实际上是对人的意志的相对自由的反映,无非是对客观条件限制人的意思自由作用的承认。
(注:参见姜伟:《期待可能性理论评说》,载《法律科学》1994 年第 1 期,第 25页。
)辩证唯物主义首先认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人们的认识与意志,其次又肯定人的主观能动性,肯定相对的意志自由。
在相对的意志自由之下,对于一种行为,行为人既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既可以这样实施也可以那样实施;既可以实施此行为也可以实施彼行为。
期待可能性问题正是对人的相对的意志自由的反映,因为否认意志自由选择的可能性,就不存在能否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问题。
正因为有了相对的意志自由,行为人才有了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与不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选择可能。
在具有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选择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其自由意志就体现出了主观恶性因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的意志自由程度较大,则其主观恶性重,应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意志自由程度较小,则其主观恶性小,故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然而,人们并非总是具有意志自由,一定的客观条件可能使人丧失意志自由,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已没有意志自由,即使实施了纯客观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因体现不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所以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相对的意志自由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哲学依据。
期待可能性理论正是借助于相对的意志自由科学地说明了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
这是其获得强大生命力的最主要原因。
其次,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其人性基础。
生命是人类一切价值判断的基础,作为理性的原则要求人们的行为应该与自己的价值等级相一致,而不要牺牲较大的价值来迎合较小的价值。
(注:参见〔美〕爱因·兰德:《新个体主义伦理观》,上海三联书店 1993 年版,第 39 页。
)日常生活条件下就一般人而言已处于无法可想的境地,无论何人如处于与行为人相同境遇舍违法行为而无他法时,期待行为人牺牲较大的价值乃至生命去遵守法律,是根本不可能的。
因为人的本能会对他说:“如果我不做,我马上就会丧生;如果我做的话,就可以到以后才死亡,所以做这一桩事情就可以多活一些时候。
”(注: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 1985 年版,第 234 页。
)在此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疑与人情相背,是在制造国民与法律的仇隙。
(注:参见高仰止:《刑法总则的理论与适用》,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86 年版,第 286 页。
)人道主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人道性要求刑法的制定与适用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
“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
”(注:《盐铁论·刑德篇》)“刑事责任旨在保证那些无过失、非故意或处于缺乏服从法律的身体或精神能力状态而犯罪的人们免受惩罚,一个法律制度,至少在伴随严厉惩罚的重大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不这样做,将面临严肃的道德谴责。
”(注:〔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74—175 页;序言第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