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浅析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

浅析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摘要: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关键字:期待可能性、性质、判断标准正文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是就一个人的意志而言的,意志是人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选择只有在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体现行为人的违法意志。
有无期待可能性是可否阻却责任的事由,它不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被称为“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其是否存在需由法官具体判断。
一、理论溯源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
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
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
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这样,法院根据被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否定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从而否定了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
该判决发表之后,麦耶尔于1901年首先提及期待可能性问题;1907年弗兰克将“癖马案”判例在其论文“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中加以采纳,成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的开端。
弗兰克反对仅把犯罪心理要素作为责任内容的心理责任论,提出“非难性”和“非难可能性”的概念,认为责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能力;(2)故意或过失;(3)正常的附随性状,即行为时四周之状况处于正常状态之下。
刑法理论之一——期待可能性理论

刑法理论之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刑法理论之一——期待可能性理论(2009-08-24 09:54:47)转载▼标签:杂谈分类:司法解释刑事方面及浙江省的规期待可能性理论一、概念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因而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与规范责任论是一种表里关系。
(责任的基础是意志自由,现代科学对于意思自由,故不能证明其存在,亦不能证明其不存在。
一切生理、心理、社会的环境条件,对于人格发展之关系,只能说明某一人格者在某一环境中所可能产生之态度与行为模式而已,而实际上人格主体与环境之间,恒存有机动的、推移的、交互作用关系)。
规范责任论否定了心里责任论把单纯的心理事实理解为责任的观念(将责任理解为犯罪行为与行为者之间的心理关系),而将责任的重点放在行为者的心理事实在规范上值得非难的可能性上。
规范责任论认为,即使行为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其主观上具有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但由于行为人在行为当时不具有实施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就不能对此进行非难。
认为,规范的要素是独立于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的责任的本质要素。
二、期待可能性的法律性质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如果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时,就理当阻却责任。
但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究竟是属于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还是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
德国通说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如果无限制的适用该理论,就可能导致刑法的弹性过大。
日本通说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是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其理由是,既然在实定法的背后,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思想,那么在缺乏期待可能性时,应解释为阻却责任。
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阻却责任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
即如果认定期待可能性低或小,则是减轻责任的事由。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地位及判断标准

大 众 商 务
Po l rBu ies pu a sn s
No .9, 00 2 9
( 总第 1 5期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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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待 可 能 性 的 理 论 地 位 及 判 断 标 准
晁 健 宇
( 陕西警官 职业学 院 , 陕西西 安 7 0 4 ) 10 3 【 摘 要 】 期待可能性是“ 法不强人所难” 理论在司法实践 中的进一步发展, 期待可能性理论蕴含着仁和宽容的精神品质, 它从法律理论和司法
承认。在我 国大陆地区 , 刑法学界对 这一问题讨论 热烈并有 一定程 度 的 认可 . 但在 立法和 司法 实践 上 , 对期待 可能性 的认可就大打 折扣 , 与我 这
们还没有 充 分 认 识期 待 可 能 性 的 刑 法 价值 不 无 关 系 。“ 不 强 人 所 法 难”. 即法律 只能要求人们做 其有可能做 的事 , 能强迫他人 做其不可 能 不
的外部情况 下 , 才产 生阻却责 任 的作用 , 这就 使得 问题 变 的简单 。对于
做的事 , 这是期 待可能性理论 的核心所在 。期待 可能性 , 其含义 来说 , 就 是指在实施行 为当时 的具体 情况下 , 能期待行 为人作出合法 行为 的可能
性。如果行为人 实施行为 时具有选择 合法行为 的可能性 , 有期待 可能 为 性: 如果行 为人 实施行 为时没有选 择合 法行 为 的可能 性 , 为无 期待 可能
待可能性 应包含在故意 、 过失概 念 之中 , 是故意 、 失的述
期待可能性理论 源于 1 9 8 7年德 国帝 国法 院对 “ 癖马 案 ” 的判 决 , 到
12 9 0年时 。 待可能性理论 发展为德 国刑 法学 界的通 说 , 经常 为司法 期 并 判例所采用 。 且在刑事 立法中也屡 屡得 以体 现 , 也在 大陆 法 系国家 得到
浅议期待可能性

浅议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对人性弱点倾注同情之泪的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力。
但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很多的争议和质疑。
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做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然而,我国刑事犯罪构成理论采取平面四要件学说,与大陆法系的递进式三阶层说存在很大不同,这也是一些学者反对我国刑法体系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由之一。
本文主要对其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及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我国引入期待可能性的立法及司法思考。
标签:期待可能性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适用范围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一)期待可能性的定义期待可能性,是期待行为人实行适法行为的可能性的简称。
从概念的外延也即其征表上来看,期待可能性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现今,狭义之期待可能性概念为了多数学者所认可,即期待可能性是指自行为人行为时外部之客观事实观察,可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
二、关于期待可能性争议问题之初探讨(一)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质言就是期待可能性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
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涉及两个阶位:一是期待可能性应归属于构成要件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哪个犯罪成立要件,二是第一阶位确定后,期待可能性在该犯罪成立要件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
现今理论界对期待可能性第二阶位的法律地位即其在有责性中如何定位问题众说纷纭。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如下主张:一是例外说。
依据这一主张,故意和过失是衡量任何犯罪是否成立的必备要素,只要具有故意或过失,就可以推定责任的存在。
二是包含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在有责性中不是与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要素,而是包含在故意或过失中的要素,或者说是故意或过失的构成要素,从犯罪成立的角度上看,属于第三阶位的要素。
三是并列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属于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第三个责任要素,之所以把期待可能性上升为第二阶位的责任要素,在于责任故意或责任过失是主观的责任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观的责任要素,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第三种要素。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争议评析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争议评析1.期待可能性的地位(1)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说此说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时,阻却故意和过失的责任。
[3]但是,在我国的刑法中,故意、过失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中有明文规定,而期待可能性并不包含其中。
如果将期待可能性纳入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中,可能会导致于法无据的局面,挑战刑法的权威。
(2)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说此说认为,期待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归责要素,故意、过失是主观性的归责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观性的归责要素。
事实上,对于一般人而言,我们都能期待他(她)具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因此,不需要公诉机关在每个案件中都积极地证明行为人存在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也不应当作为责任的积极要素。
(3)阻却责任事由说此说认为,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是阻却责任事由。
但是,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情况还存在着大小的情况,期待可能性的大小还会影响到量刑的高低。
因此,该说也存在着不妥之处。
因此,在我国的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才是妥当的?笔者会在后文中做叙述。
2.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1)国家标准说该说又被称为法规标准说,是指按照国家的统一意志,用现行的法律规范来判断期待可能性。
毋庸置疑,该标准能够避免统一的法秩序遭到破坏。
但是,笔者认为这一标准说存在不足之处,可能出现法律强人所难的情况。
因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无法兼顾每个个体,而且国家所期待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可能与实际的情况不相一致。
因此,期待可能性理论采国家标准说有失妥当。
(2)行为人标准说该说认为,确定行为人有无期待可能性,应该将行为人的自身条件以及行为时的客观情形相结合。
[4]该标准说考虑到行为人的自身条件,结合行为时的客观情况,有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
但是,如果完全将期待可能性的适用标准具体到个人,不同的人适用不同的标准,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法秩序的统一,在刑事实务中不具备操作可能性。
(3)平均人标准说该说认为,衡量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是社会中的一般人。
论期待可能性——王斌余案分析

争议 。批评者认为 , 理论 的运 用 , 该 使得罪过的认定不可能具有
确定的内容 , 因为无法科学地界定影 响期待可能性大小 的“ 伴随 情节” 的存在范围。同时将这种伸缩性和相对性及其那个 的标准
结合点 。因此 , 期待可能性可 以成为超法规阻却责任事 由, 行为
体质测试 、 体育咨询服务等 。例如 , 定期 免费给师生提供体 质测 试, 将某些 项 目的测试结果 输入计算 机 , 过分析 , 通 直接得 出测
较 高的刑事 责任 ; 反之 , 期待 可能性低 , 若 则只应 负较低 的刑事 责任 。 作为一种刑法学说 , 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发端于 1 世 纪末 9
期待可能性 的判 断标 准主要有 3 :、 为人 标准说 , 种 a行 即以
行 为者实施 行为时是否有实施该行为以外的行为可能性作 为标 准。 、 b 平均人标准说 。 该说认为 , 假设一般人处于行 为人 的地位 ,
可能性 的标准不 应从被期待 者即行 为人或一般人 中去寻求 , 而
必须到期待者即国家的法律秩序中去寻求 ,应以国家乃至法律
也影 响到英美法 系的刑法理论 ,如美 国刑法学家 在论证行 为人 刑事责任基础 时认 为 ,甚 至在行 为人选 择进 行 冒险之初 ,这种 “
选择也 只有在偏离 了一个合理 的人可 以期待 的举动 时 ,才 能为 刑事责任提供一个恰当的基础 。” 因此 ,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 , 某种
论主要 内容的论述, 并结合王斌余案进行具体分析 , 在进一步厘清理论的基础上 , 探讨我国刑 法面对“ 期待 可能
性 ” 论 的 可取 立场 。 理
关键 词 : 期待 可 能性 ; 范责任 论 ; 规 谦抑 性 ; 王斌余 案
2008刑法新考点期待可能性详解

期待可能性基本理论:1.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责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2.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包括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和法规范标准说(国家标准说)三种标准的争议。
三种学说的对立并无重要意义。
只能在考虑行为人的能力的前提下,判断能够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例:1.198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不以重婚论处。
这是一次十分典型的运用期待可能性思想解读刑法的例子,这是最高司法机关的解读。
由于这些妇女都处于被拐卖的异常情况之中,就算明知自己已经结婚,但如果不顺从他人的意思实施重婚行为,很有可能会遭到肉体或是生命上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实在是难以期待其不顾生命而做出合法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这里规定对于虽然不直接驾驶机动车辆但指使、强令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并没有规定直接驾驶车辆的司机构成本罪,为什么?期待可能性理论就是该问题的最上位的答案了。
因为此时,我们很难期待司机不畏丢失工作岗位而去拒绝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的指使、强令行为。
当然我认为指使和强令还是有区别的,一般的指使如果没有达到使司机丧失期待可能性的情况,司机和指使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共犯关系,但强令则一般应视为使司机丧失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
论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论期待可能性之判断标准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当代大陆法系规范责任论的核心,源于1897年德意志帝国法院对于“癖马绕缰案”的判决。
其主要含义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而实施了违法行为,则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则不负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理论对大陆法系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着深远的影响,尤其在定罪量刑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期待可能性对于定罪量刑的影响是通过期待可能性的有无或者大小而实现的,而这就涉及了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问题。
因此,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其确立在实践运用中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学界对于期待可能性判断标准的学说1、国家标准说该说立足于国家立场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标准,认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不应该从被期待者或者一般人中去寻求,而必须依照国家意志的统一要求,从国家的法律秩序中去寻求,由国家所实施的法规作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来决定行为人能否采取合法行为。
日本学者佐伯千仞主张这一判断标准,“他认为在超法规的责任阻却原因的判断中,法官应该沿着作为最高价值的具体支配着现实的国家的要求的方向进行法的判断”1。
2、平均人标准说该说将行为时的社会一般人有无可能做出适法行为作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
如果社会一般人处于行为人的情形下,可以实施其他的合法行为,就认为有期待可能性;如果社会一般人在同样的情形下也不可能实施其他的合法行为,就认为没有期待可能性。
该说为德国学者戈尔德施密特与日本学者木村龟二等所倡导,在日本已形成通说。
支持该说的理由是“刑法既不是相对于圣人、贤人的规范,也不区别勇敢者和怯懦这,而是相对于社会的一般人的规范。
在这种意义上,以社会的一般人为标准,根据社会的一般人若处于行为人的立场上是否可能做出合法行为的决意来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有无才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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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期待可能性之判断标准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当代大陆法系规范责任论的核心,源于1897年德意志帝国法院对于“癖马绕缰案”的判决。
其主要含义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而实施了违法行为,则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则不负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理论对大陆法系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着深远的影响,尤其在定罪量刑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期待可能性对于定罪量刑的影响是通过期待可能性的有无或者大小而实现的,而这就涉及了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问题。
因此,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其确立在实践运用中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学界对于期待可能性判断标准的学说
1、国家标准说
该说立足于国家立场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标准,认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不应该从被期待者或者一般人中去寻求,而必须依照国家意志的统一要求,从国家的法律秩序中去寻求,由国家所实施的法规作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来决定行为人能否采取合法行为。
日本学者佐伯千仞主张这一判断标准,“他认为在超法规的责任阻却原因的判断中,法官应该沿着作为最高价值的具体支配着现实的国家的要求的方向进行法的判断”1。
2、平均人标准说
该说将行为时的社会一般人有无可能做出适法行为作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
如果社会一般人处于行为人的情形下,可以实施其他的合法行为,就认为有期待可能性;如果社会一般人在同样的情形下也不可能实施其他的合法行为,就认为没有期待可能性。
该说为德国学者戈尔德施密特与日本学者木村龟二等所倡导,在日本已形成通说。
支持该说的理由是“刑法既不是相对于圣人、贤人的规范,也不区别勇敢者和怯懦这,而是相对于社会的一般人的规范。
在这种意义上,以社会的一般人为标准,根据社会的一般人若处于行为人的立场上是否可能做出合法行为的决意来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有无才是妥当的。
”2
3、行为人标准说
该说立足于行为的立场,将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有无可能实施该行为以外的行为可能性作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
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的当下,是能够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就有期待可能性,如果违反了这种期待可能性行为人就应当对其违法行为负责;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的时候是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则认为无期待可能性。
1李海东《日本的刑事法学者》. 法律出版社,1995
2马克昌《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 武汉大学报,2002
4、折中说
该说主张将行为人标准说和平均人标准说相结合,既考虑平均人的一般情况,又考虑行为人特定的情况,从而将二者的判断标准结合起来综合判断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
二、对于各学说的反思和评价
对于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各学者站在不同角度的立场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但这些学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弊端。
国家标准说虽然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其单纯站在国家的立场,而缺少对行为人本身的关注,从而使公民的基本人权遭到忽视,不利于人权的保障,甚至有导致国家主义的危险;此外,大多国家法律秩序对于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使得国家标准说形同虚设,并没有实质意义;且另有学者认为,“国家标准说不能够就期待可能性与具体客观情况之间所存在的动态发展关系作出公正的解释”3。
因此,我们认为国家标准说是不宜适用的。
平均人标准说虽然较之于国家标准说给予了行为人一定的关注,但是其以社会一般人这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去衡量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显然是存在不妥的。
社会一般人是一个抽象的、难以具体把握的概念,不同的人对这一概念会有不同的解读,而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有无以及大小应该以具体的情况为判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此,我们认为平均人标准书也是不宜适用的。
行为人标准说虽然更能体现“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精神,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权。
但是每个人的价值观以及性格态度都存在差异,在具体情况下所作出的行为也会因此有所不同,使得该学说并不确切,有可能造成极端的个别化,背离法律秩序的统一性要求;此外,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本身就表明了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的合法行为,该说自身也存在着矛盾,使责任判断存在难度。
折中说岁晚表面上克服了上述学说中的一些缺陷,但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真正实行,从根本上无法克服单一标准关于难以判断和操作的问题。
例如折中说在实践中,必须首先对“平均人”进行界定,从而再判定平人热在具体的情况下的一般标准,在此基础上还需从行为人的立场出发界定行为人在具体情况下的具体标准。
若行为人标准与个人标准存在冲突,应该如何取舍无法确定,因此折中说使得具体标准更加难以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加大司法工作量,不宜适用。
三、对于期待可能性判断标准适用时应考虑的因素
鉴于期待可能性判断标准划分的重要性与急切性,加之关于期待可能性判断标准学说存在的各弊端,我们认为在适用期待可能性判断标准时,应当充分考量到不同的因素,从而才能够正确判断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从而维护司法的实质公正。
在对各学说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我们发现无论采取哪种标准都会产生争议,究其原因,其未综合考虑到主客观情况的不同影响。
因此,我们认为若对期待可能性判断标准进行重构,需根据主客观情况将其划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从而解
3郭萍《社会人标准——期待可能性判断的标准》. 法制与社会2011.03(上)
决其他学说存在的争议,以达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判断标准。
有学者提出,“期待可能性是规范责任论的核心,按照规范责任论,对行为人非难的根据在于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事实,同时还得具有行为当时具备实施始发行为的期待可能性”4。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是由国家法律规范所事先规定好的,而心理事实则受到各个因素的影响。
若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是在一个正常的内外部环境下所产生的,则认为其具有期待可能性,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追究;而该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实在一个非正常的内外部环境下所产生的,则认为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应当对其行为进行过分追究。
因此,我们认为对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应当考虑到内外部的双重因素。
综上所述,可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划分为两个层次,即行为人外部的期待可能性和行为人内部的期待可能性。
行为人外部的期待可能性,是指外部的客观情况对于行为人心理状态形成的影响。
若在一般的正常的客观情况下,行为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进行的违法行为,应该推定为其应当承担责任;但若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受到客观情况的限制,其不得已而为之违法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这一理论在我国刑法中关于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中可以提现。
而行为人内部的期待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
若行为人对事物的选择能力和控制能力都低于一般人,即其不具有责任能力,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应当推定为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病患者等的规定中有所体现;此外,还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即其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若其完全无故意或者过失,其应当是无期待可能性的,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主要体现在法律中的关于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
此外,虽然我们认为期待可能性要考虑行为人行为时的主客观情况,但并不是所有的非正常性的客观情况都能够对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产生影响。
只有当客观情况的非正常性远远大于行为人行为时的选择能力和控制能力时,期待可能性适用标准的判断才成为必要。
因此,只有充分考虑到行为人行为时的主客观因素,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进行考量,才能够进一步选择正确判断标准来衡量其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
4李文芳《论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法制与社会2009.1(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