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待可能性的一点理解
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哲学思考

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哲学思考【摘要】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随着“癖马案”等判决而受到全世界学者的关注,随着研究的深入,期待可能性理论慢慢成为刑法学问题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最终成为了规范责任论的核心理论。
该理论的产生基础,在哲学讨论上也充满争议,本文旨在浅析该问题下的几个关键法哲学观点,为理解期待可能性理论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意志自由;哲学基础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产生于德国帝国法院“癖马案”的判决,该问题从最初的怜悯人性的弱点逐渐演变成司法实践中基于公平性、合理性产生的重要理论。
对该理论的研究早已超越法学范畴,哲学思辨为其提供了赖以生存的依据。
刑法学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是意志自由,但是意志自由是一个深刻的哲学问题,一般所理解的意志自由是按自己的意愿而行动;而刑法学中该理论关注的是当事人自主选择能力,即选择合法的行为或者选择非法的行为。
人基于意思自治选择并实施了非法行为可能会遭到谴责,但是其在没有意思自治的情况下选择的行为是不承担责任的。
人的这种自主选择的能力,就是意志自由的问题,人是否具有意志自由,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康德的绝对自由论论该观点认为人是理性动物,能基于自己对外界的理性认识作出合理的行为选择,所以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康德以个体在作出行为时的动机是否发于天然的道德为依据判断人们所行为的是否为道德之事,而不以普遍的功利主义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道德的。
康德还指出了自由行为与理性绝对命令之间的联系,绝对命令是道德的实践准则,让我们主观上认为偶然性发生的事情成为了客观上必须做的事情,让有道德的行为主体必须根据该道德准则去支配自己的行为,符合道德的命令要求。
从而使得做某些事情成为行为主体的责任,道德成为了行为的唯一准则。
同时,人的意思自由必须是建立在遵守了道德命令的基础之上,人只有通过完成道德命令才能认识到自己的自由,并因为这种自由产生的一切道德法则还伴随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期待可能性的法哲学冲突分析及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定位

期待可能性的法哲学冲突分析及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定位摘要:期待可能性近年来在我国的探讨尤为激烈,该理论理论有着深厚的哲学基础。
例如作为其基础的规范责任论,以及意志自由问题都有研究的空间。
恩格斯曾说:“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要将期待可能性理论纳入到我国刑法理论中来,就必须对其立论基础、含义,以及本土化的定位进行考察和分析,从而考量其是否有本土化的依据。
关键词:刑法;期待可能性;绝对律令一、期待可能性的起源与发展期待可能性理论一般被认为起源于1897年的德国“癖马案”。
该案件的主要情况是:马车店的一名车夫所驾驶的马,常年有恶癖,惯用尾巴压住缰绳,容易造成马车侧翻。
该名车夫多次向其雇主反应情况,但是雇主均不予理会。
有一次驾驶马车的过程中,癖马恶癖发作,最终失控的马车撞向路上行人,致其重伤。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起诉马车夫,案件经过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进行审理后,判决被告不负过失责任。
原因在于:一个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是具有选择其他合道德的行为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由此诞生。
二、期待可能性的法哲学冲突期待可能性实际上是人的意志相对自由的反映。
哲学中所讲的关于“自由意志”与“可供取舍可能性”密切相关,这也正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哲学基础。
所谓的“可供取舍可能性”,是指一个人能够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是具有选择其他合道德行为的可能性。
道德责任都是伴随着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出现的。
只有当行为人本来可以履行合道德行为时,他才能对没能履行的那个行为负有道德责任。
由此可见,自由意志是他行为可能性的前提,而他行为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又有相似之处。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人存在自由意思,即非决定论,并以此作为哲学基础。
自由意志使得行为人有选择为何种行为的自由,而这种选择就是其能够承担责任的基石。
而近代学派则主张决定论,认为人的行为是由环境、社会、素质等因素决定的,不存在自由意志。
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关键词: 期待可能性/认识可能性/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内容提要: 认识不可能或认识错误都会影响期待可能性。
认识可能性对责任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必须通过它对期待可能性的评价之后才能得以实现。
以违法性意识不可能性阻却期待可能性,更好地处理了社会防卫与个体自由之间的关系。
判断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首先要检验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否给予了必要注意,其次要分析行为人的具体表现。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包括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和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关于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意见,理论上的认识比较一致,只是实践中如何具体把握其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而关于法律认识的错误,理论上存在争议,有的学者主张将它作为阻却犯罪的事由,有的主张将其作为减免刑罚的事由。
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由于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者行为的客观事实发生错误认识而实施了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事件比较常见,对此,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一致的意见,那么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势必出现适用刑法不一致的现象。
由于考虑到认识以认识可能性为基本前提这一获得共识的命题,我们可以尝试着运用期待可能性的相关理论,解决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在实践上的难题。
本文以讨论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关系为出发点,阐述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的具体把握,希望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一、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一般关系过去很少有学者意识到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之间的内在关系,自德国学者马可图斯讨论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后,墨拉赫、木村龟二、佐佐木养二等学者才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马可图斯认为,在过失中存在的不正常动机,减少了行为人关于因果关系认识的顾虑,基于这种原因,因果过程的判断容易发生错误。
例如在著名的“癖马案”中,如果驾驭者强行要求换马,就会面临解雇的困境,对驾驭者而言,这妨碍了他进行“深入全面的考虑”,但是,判例中对此没有任何叙述。
如果行为人的处境在理论上受到重视,那么在适用期待可能性时,动机形成的状态和类型将被视为特殊动机并可妨碍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地位及判断标准

大 众 商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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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9, 00 2 9
( 总第 1 5期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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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待 可 能 性 的 理 论 地 位 及 判 断 标 准
晁 健 宇
( 陕西警官 职业学 院 , 陕西西 安 7 0 4 ) 10 3 【 摘 要 】 期待可能性是“ 法不强人所难” 理论在司法实践 中的进一步发展, 期待可能性理论蕴含着仁和宽容的精神品质, 它从法律理论和司法
承认。在我 国大陆地区 , 刑法学界对 这一问题讨论 热烈并有 一定程 度 的 认可 . 但在 立法和 司法 实践 上 , 对期待 可能性 的认可就大打 折扣 , 与我 这
们还没有 充 分 认 识期 待 可 能 性 的 刑 法 价值 不 无 关 系 。“ 不 强 人 所 法 难”. 即法律 只能要求人们做 其有可能做 的事 , 能强迫他人 做其不可 能 不
的外部情况 下 , 才产 生阻却责 任 的作用 , 这就 使得 问题 变 的简单 。对于
做的事 , 这是期 待可能性理论 的核心所在 。期待 可能性 , 其含义 来说 , 就 是指在实施行 为当时 的具体 情况下 , 能期待行 为人作出合法 行为 的可能
性。如果行为人 实施行为 时具有选择 合法行为 的可能性 , 有期待 可能 为 性: 如果行 为人 实施行 为时没有选 择合 法行 为 的可能 性 , 为无 期待 可能
待可能性 应包含在故意 、 过失概 念 之中 , 是故意 、 失的述
期待可能性理论 源于 1 9 8 7年德 国帝 国法 院对 “ 癖马 案 ” 的判 决 , 到
12 9 0年时 。 待可能性理论 发展为德 国刑 法学 界的通 说 , 经常 为司法 期 并 判例所采用 。 且在刑事 立法中也屡 屡得 以体 现 , 也在 大陆 法 系国家 得到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借鉴

畿啦蓝嚆 慕 t 源 l 誊
反映到期待可能性上也有程度的差异 。 期 该马失控将行人撞伤 。 检察官对马车夫起诉 。 一审法 院判马车夫 自由也存在量 的差别 , 待可能性从人 的相对 意志 自由出发 ,对于具体情形下行为人的 无罪 , 检察官抗诉 , 但德意志帝国法 院维持 了原判。 理由是 : 要认 定被告具有过失责任 ,仅凭其认识到该马有 以尾绕缰的恶癖并 意志 自由的有无及程度进行规范性评价 ,从而确定有无及有多 可能伤人的后果还不够 ,还必须 以马车夫基于此认识而向雇主 少刑事非难 的可能性 ,使刑事归责 的基础深植于相对意志 自由 奠基于伦 理道 义的有力支持 , 从而体现了对作 为刑 多次提 出拒绝驾驭该 马为必要条件 。但事实上无法期待马车夫 的深厚土壤 , 法正义价值 的追求 。 不顾丢失工作的危 险而 向雇主提 出拒绝驾驭此马 ,故马车夫不 2 期 待 可 能 性 理 论 的 基 础 价 值 在 于 其 体 现 了刑 法 的 人 道 . 应负过失责任。 性。 该判决引起关注 , 其原 因与 当时通行的心理责任论有关。 该 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刑法 的制定与适用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 理论 1 9世纪末 2 纪初在西方责任理论 中具有支 配地 位 , 0世 它 符合 , 尽可能地宽缓 。在现代法治社会 , 人道性乃是刑法不 可或 以道义责任论为基础 ,认为责任的实体存在于行为者对 自己行 缺的价值追求 。刑法 调整 , 规范和服务 的对象最终是人 。刑法欲 为的心理关系之 中,刑事责任 的实质就在于行为人 自己的心理 必 , 关系或故意 、 过失的心理态度 , 责任就是确定行为者对待行 为的 实现其应有 的功能 和价 值 , 须要 “以人 为本” 必须 给予人这 特殊 群体 以必要的关注 ,因而其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应建立在 心理态度。它把行为者 的这种心理态度分为对结果的认识 ( 预
德国癖马案刑法理论期待可能性问题

德国癖马案刑法理论期待可能性问题在刑法理论的发展历程中,德国癖马案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
这一案例所引发的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思考,为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实践的发展提供了深刻的启示。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德国癖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中,一位马车夫被指控犯有过失犯罪。
原因是他明知所驾驭的马具有癖性,可能会给路人带来危险,但仍然选择驾驭。
然而,马车夫辩称,他曾向雇主多次提出更换马匹,但雇主拒绝并以解雇相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他为了保住工作,不得不继续驾驭这匹癖马。
这个案件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能否因为马车夫所处的困境,而对他的刑事责任予以减免。
这就引出了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概念。
期待可能性,简单来说,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在当时的情境下,无法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那么就不能对其进行谴责和惩罚。
在德国癖马案中,马车夫面临着失去工作的巨大压力,这种压力使得他很难有选择合法行为的自由。
从法律的公正性角度来看,期待可能性的引入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不应仅仅追求形式上的公平,更应关注实质的正义。
如果对于一个在极端困境下无法作出合法选择的人施以严厉的刑罚,显然是不公平的。
这可能会导致法律失去民众的信任和尊重,因为它没有考虑到人性的弱点和现实的无奈。
同时,期待可能性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应当谨慎使用。
只有在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有效调整社会关系时,才应动用刑法。
如果在期待可能性极低甚至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定罪量刑,可能会使刑法的适用范围过度扩张,从而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然而,对于期待可能性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需要谨慎考虑的问题。
首先是标准的确定。
如何判断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以及其程度如何,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如果标准过于模糊或主观,可能会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其次,过度强调期待可能性可能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秩序。
如果行为人总是以缺乏期待可能性为借口来逃避法律责任,那么法律的威慑力将会大打折扣,社会秩序也可能会受到影响。
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2-12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 (2)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 (3)(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历史沿革 (3)(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争议评析 (4)(三)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的意义 (5)(四)期待可能性理论适用的风险 (6)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实践 (6)(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司法解释中的体现 (6)(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8)三、明确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地位和适用标准 (9)(一)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9)(二)适用综合标准 (10)参考文献 (11)开题报告表 (13)中期检查表 (17)答辩记录表 (18)成绩评定表 (20)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摘要]期待可能性是指在某一具体的情况下,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的适法行为的一种可能性。
该理论在德国确立,并在德国和日本发展。
将该理论引入我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
期待可能性理论虽然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没有体现,但在司法解释中体现诸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自觉地运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还未统一和明确,可以考虑将缺乏期待可能性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并运用综合标准。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责任阻却事由;综合标准[Abstrat]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refers to ,in a specific case,a possibility to look forward to the people do not implement the illegal behavior but impiement the other legal behavior.The theory was established in Germany and developed inGermany and Japan.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ntroduce this theory into our country, but there are also some risks.Although the theory of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does not manifest itself i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t manifests itself i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has been applied unconsciously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heory of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in our country has not been unified and clear. This paper considers that the possibility of lacking expectation can be regarded as the cause of the liability of exceeding laws, and the use of comprehensive standards.[Key words ]Anticipated possibility;Liabilityobstruction;Comprehensive standard期待可能性,是从德国翻译而来的外来词语,在刑法的规范责任论中,它占着重要的一席之地。
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思考

境 给予足够的认 识 , 以致对该理论产 生了一些误读。
一
马夫 对此负责 , 则马夫 不仅要 对此 种后果有认 识 , 更应 当有 条件向雇 主提出拒绝驾驭此马的条件 。在本案 中, 我们能够 期待 被告 宁可违 反雇 主命 令拒 绝 驾驭 该马 而 自己失业 吗?
、
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
且主观心态存在过失 , 也能阻却责任 。
用概念 的不统一造成学 者们在研 究期 待可 能性理论 时 的混
乱 。为避免含t 昆 不清 , 本文所指 的期 待可能性乃狭义的期待 可能性 , 即根据行 为人 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他实施合 法行为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的可能性 。 期 待可能性理论 , 通常认 为源 于德意 志帝 国法 院对 “ 癖 马案” 的判例 。案 情是 : 被告 人是 一位 马 夫 , 其 驾驶 的 马匹
据我国学者 考究 , 刑法学者 至少在不 完全 相同的四种意 义 上使用期 待可能性概 念 : ( 1 ) 作 为心理强 制 可能性的期待 可能性—— 作为责任基 础的期 待可能 性 ; ( 2 ) 作为 责任要 素 的期待 可能性——狭义 的期待 可能性 ; ( 3 ) 作为义务 强制可 能性 的期待 可能性—— 不作为犯 中的作 为可 能性 ; ( 4 ) 作为
・
收稿 日期 : 2 0 1 3—1 1 — 2 7
作者简介 : 高道远 ( 1 9 9 1 一) , 男, 安徽滁 州人 , 中国政 法大学硕 士研 究生, 研究方 向: 中国刑法。
无奈 只好服从 , 继续 使用该 马 , 从 而导 致事故 的发生 。该 案
检察官 以被告 构成 过失 伤 害罪提 起公 诉 , 原 审法 院宣判 无 罪, 检察官 以原判不 当为 由向帝 国法院抗诉 ,违反义 务对该结果 具有过失 责任 , 但如果仅仅依据被告 曾经认识 到驾驶 时若该马癖好发 作会 伤及行人 从而认定 其对此 负责 , 这是 不妥 当的; 若想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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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待可能性的一点理解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应实施合法行为的情形。
由此我个人得出一个结论:即期待可能性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有没有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我们可以分类来看:
一、当行为人有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时,如果此时,行为人做出的为合法行为,那么此时,法律对此不作调整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非难;如果此时,行为人做出的为非法行为,那么此时,他因为有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而受到法律的谴责和非难。
二、当行为人没有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时,行为人做出了合法行为,法律应该给予积极评价;当行为人做出非法行为时,因为行为人没有这种做法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行为人自然不受法律的谴责和非难。
以交通肇事中的一种情况为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成重在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这里只规定了指使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却没有规定司机构成本罪。
为什么呢?这时我们首先要考虑司机在交通肇事后,在指使人的强令下是否有不逃离现场的可能性。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司机不可能冒着失去职业或被解雇的风险去违背指使人的意志而选择不逃离现场。
即,行为人没有做
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将此代入第二种情形,此时,司机在指使人的强令下,逃离现场,做出的是非法行为,由此可知,行为人不受法律上的谴责和非难。
这与法律关于此种情况的规定是相吻合的。
综上所述,对于期待可能性的题,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有没有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然后结合上面的分类,即可得出结论!
注:1、本观点为个人观点儿,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指正,如有错误,本人概不负责!
2、此种方法只适用于期待可能性的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