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

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论文摘要:尽管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法律归属、地位和标准等方面还有纷争,但它已成为德、日等大陆法系刑法学界的通说,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在大陆法系国家,期待可能性不仅是衡量犯罪成立与否的规格因素,而且具有减免责任之功效。
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倘若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对现实许多疑难、争议案件可作出令人信服的阐释,有助于凸显我国刑法的谦抑性与制约国家刑罚权,并丰富我国的刑法理论和研究方法,当然,这会导致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
论文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责任阻却;犯罪构成理论一、问题的产生及影响在大陆法系国家,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者实施犯罪的场合下,在行为时的具体状况下不可能期待他能够实施不是该犯罪行为的其他合法行为”¨或“在行为的当时,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该犯罪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即当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危害了社会秩序,要不要进行惩罚,除要有责任能力和相应的主观心理事实,还要考虑行为“附随情况”下,能否期待他实施合法行为若违法行为具有不可选择性,则不应认为他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性而构成“有责性”进而构成犯罪。
它实际上是人类固有的怜悯之心和“法律不强人所难”法谚的展现,“是想对在强大的国家规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脆弱的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的理论”,体现了法律的人文谅解与宽容。
尽管期待可能性的有无需要法官的认定,尤其是对超法规事由的阐释,容易导致被告人以此阻却责任,从而冲击成文法的权威和法秩序,但因其考量了行为人自身境遇,考量了社会和日常生活的“情理”,实现了处罚结论的实质公正、实现了刑罚的谦抑性,从而拉近了法与民众的距离,培养了民众对法的认同,因而,它确实“具有填补国民与法律间所存嫌隙,提高法院威信及法律权威之功用’’。
促使人们关注期待可能性是规范责任论的重大功绩。
此前的心理责任论认为,责任就是以认识为内容的心理状态,之所以要归责于行为人,是因为行为人认识了结果或虽然没有认识但能够认识结果。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司法适用——以一起非法拘禁案为视角

其 尾 巴绕住 缰绳 并 压 低 马 车 的 癖性 , 严 重危 害 马 车
半小时后 , 朱某带着烟和水来到 ×× 公司 , 并从 田某
某 口中知悉 了袁 某 等 人 正在 非 法 拘 禁 被 害 人 陈 某 、 于某 , 朱 某对 此未 吭 声并 留在 了现 场 。凌晨 4时许 , 田某让 朱某 帮忙 看着 被 害人 陈某 , 朱某 未提 出异 议 。 凌 晨 5时许 , 被 害人 陈某 趁 看 管 人 员 不备 之 机逃 出
2 0 1 3年 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J u n . , 2 0 1 3
Vo 1 . 26 No. 2
第2 6卷
第 2期
【 司法实务】
期 待 可 能 性 理 论 的司 法 适 用
— —
以一 起 非 法 拘 禁 案 为 视 角
薛
津, 龙建林
( 天津市津南 区人 民检 察院 , 天津 3 0 0 3 5 0 )
( 摘
被 拘禁 地并 报警 。早 上 7时 , 民警 赶 到 现场 后 将 被 害人 于某 某解救 , 并 将 袁某 、 杨某 、 田某 、 毛某 、 朱 某
抓 获 归案 。
驾驶安全 。被告人多次要求其雇主更换该 匹马, 但
一
直 未得 到雇 主 同 意 , 并 被 要挟 要号]D F 7 3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6 7 2 — 1 5 0 0 ( 2 0 1 3 ) 0 2— 0 l 1 6— 0 3
浅议期待可能性

浅议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对人性弱点倾注同情之泪的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力。
但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很多的争议和质疑。
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做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然而,我国刑事犯罪构成理论采取平面四要件学说,与大陆法系的递进式三阶层说存在很大不同,这也是一些学者反对我国刑法体系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由之一。
本文主要对其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及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我国引入期待可能性的立法及司法思考。
标签:期待可能性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适用范围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一)期待可能性的定义期待可能性,是期待行为人实行适法行为的可能性的简称。
从概念的外延也即其征表上来看,期待可能性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现今,狭义之期待可能性概念为了多数学者所认可,即期待可能性是指自行为人行为时外部之客观事实观察,可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
二、关于期待可能性争议问题之初探讨(一)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质言就是期待可能性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
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涉及两个阶位:一是期待可能性应归属于构成要件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哪个犯罪成立要件,二是第一阶位确定后,期待可能性在该犯罪成立要件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
现今理论界对期待可能性第二阶位的法律地位即其在有责性中如何定位问题众说纷纭。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如下主张:一是例外说。
依据这一主张,故意和过失是衡量任何犯罪是否成立的必备要素,只要具有故意或过失,就可以推定责任的存在。
二是包含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在有责性中不是与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要素,而是包含在故意或过失中的要素,或者说是故意或过失的构成要素,从犯罪成立的角度上看,属于第三阶位的要素。
三是并列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属于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第三个责任要素,之所以把期待可能性上升为第二阶位的责任要素,在于责任故意或责任过失是主观的责任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观的责任要素,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第三种要素。
期待可能性理论出罪功能的司法实践

期待可能性理论出罪功能的司法实践作者:杨崇华丁青青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9期[典型案例]案例一:尹某涉嫌窝藏被判无罪案。
被告人张甲于1998年10月5日20时许,在某市双花园铁路饭馆南侧,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等人发生争执,遂伙同其弟张乙对张某等人进行击打、刺扎,最终导致张某心脏被刺破并死亡。
张甲作案潜逃后,警方找到尹某(与张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子),并告知其一经发现张甲便向警方报告,后张甲逃回家后,告知了尹某自己殴打他人的情况,尹某仍与其共同生活,并向外界以“苗某”的称呼掩饰张甲的真实身份。
2011年9月6日,张甲在暂住地被抓获。
2012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以张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尹某涉嫌窝藏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2年2月27日,张甲、尹某被提起公诉。
2012年10月19日,法院判决张甲有期徒刑6年,判决尹某无罪。
案例二:刘某故意伤害被从轻处罚案。
被告人刘某系某村村民。
2005年6月26日晚11时许,刘某听到自家房上有响动,出门查看,发现有人从自家房上离开。
次日,刘某上房查看,发现屋顶上有脚印,房瓦有损坏,遂通知了本村联防队员,约好晚上再有异常便共同抓捕。
当晚11时许,刘某再次感到屋顶有人,在电话通知联防队员后,手持一根铁管上屋顶追打该人,并致其轻伤(偏重)。
经查,被害人系与刘某隔一房居住的王某的侄子,其称当时在刘某屋顶乘凉。
2006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06年8月1日,刘某被提起公诉。
2006年11月26日,法院判决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三:许某盗窃被特别程序减刑案。
2006年4月21日21时许,许某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在某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许某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许某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遂在随后的五小时内连续取款170次,共计174000元。
期待可能性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一)

期待可能性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已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确立,并逐步得到了立法和司法上的承认,但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鲜有研究。
本文试图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有关问题及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起源和发展法律只能要求人们做其有可能去做的事,不能强迫他人做其不可能做的事。
对于行为人之行为,如果要确认其确实有罪,必须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为犯罪行为。
如果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为适法行为,则为有期待可能性;反之,则为无期待可能性。
无期待可能性成为阻却责任的重要事由。
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发端于十九世纪末的德国。
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的“马车绕缰案”的判例,成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渊源。
该案的案情是:被告人系一驾车人,驾驭一辆双辔马车,其中一匹马有以马尾绕缰并用力压低缰绳之习惯。
被告人常向其雇主提出此问题并要求换一匹马,但未得允许。
1896年7月19日,当被告人驾车时,该马癖性发作,将尾绕缰用力下压,致使马车失控狂驰,将一行人撞倒并致其骨折。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但一审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官提出上诉,此案移送德意志帝国法院审理。
帝国法院驳回了检察宫上诉,其理由是:要认定被告具有过失责任,仅凭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习惯并可能导致伤人还不够,还必须以被告基于此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驾驭此马为必要条件。
然而,事实上无法期待被告人不顾丢失工作的危险而向雇主拒绝驾驭此马,故被告人不应负过失责任。
(注:转引自蔡墩铭主编:《刑法总则论文集》,(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474页。
)这一判例公布之后,引起了德国刑法学界的关注。
德国学者迈尔(mayer)于1901年发表题为《有责行为与其种类》的论文,首创规范责任论,说明有责任之行为,即所谓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均为违反义务之意思活动(规范的要素),至于行为人认识违法与否的确定问题(心理的要素),不过是区别责任种类的标准而已。
论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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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敦平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 20 年版 , 4 《 , 03 第 3页。
论刑 法 学 中的期待 可 能性
故 当 自由意 志构 成期 待 可能 性 的本质 时 , 有 下 才 文 期 待 可 能性 对 刑 事 责任 的“ 表 ” 非 “ 定 ” 征 而 决 说。
2 1 年第 2 02 期
法 治研 究
论刑法学中的期待可髓性
马 荣春周 建达 源自摘 要 : 期待 可能性 问题 的论 述 可谓 连篇 累牍 , 但期 待 可能性 的本 质是什 么却 未见有 人
予 以 深 究 。 而 , 待 可 能性 的本 质 问题 是 有 关期 待 可能 性 的其 他 一 系列 问题 的基 点或起 然 期
待可 能性 的本 质是什 么却 未见 有人 予 以深究 。 然
而, 期待 可 能性 的本质 问题 是有关 期 待可 能性 的
其他 一 系列 问题 的基 点或起 点 。 ( ) 待可 能性 的本质 是 ( 一 期 相对 ) 意志 自由 有人 说 :期 待 可 能性 是 一 种 超 于可 形 式 化 “ 的实质规 范 之外 的理 念 , 是刑 法背 后 的道 德和社
作 者 简介 : 马荣 春 , 州大 学 法 学 院 副教 授 、 士生 导 师 , 学 博 士 ; 建 达 , 南 政 法 大学 2 1 刑 法 学 博 士研 究 生 。 扬 硕 法 周 西 00级
① ② ③
陈兴 良主编 :犯罪论体系研究》 清华大学 出版社 2 0 《 , 0 5年版 , 3 0页。 第 6 姜伟 :期待可能性理论评说》 载《 《 , 法律科 ̄}9 4年第 1 。 19 期 李立众 、 刘代华 :期待可能性 理论研究》 载《 《 , 中外法学} 9 9年第 l期。 19
不具有(缺乏)期待可能性的理解和运用

不具有(缺乏)期待可能性的理解和运⽤不具有不具有(缺乏)(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期待可能性的理解理解和运⽤和运⽤——王军丽我们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作为辩护律师有时候会考虑到不具有(缺乏)期待可能性的因素,什么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缺乏期待可能性,通俗的说,就是在当时的情况下、条件下别⽆选择,不能苛求,不应处罚。
从法律层⾯上理解,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阻却事由,是指从⾏为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看,不能期待⾏为⼈还能做出合法的⾏为,那么即使⾏为⼈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为,也⽆罪。
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的古典⾃然法学派代表霍布斯,根据他的理论,如果⼀个⼈是由于⽆法抗拒的“外部因素”⽽做出的违法⾏为,那么这个⼈的⾏为可以得到法律的宽恕,因为法不强⼈所难,不能要求⼈们放弃保全⾃⼰。
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到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种阻却责任的超法规事由,产⽣于19世纪末德国的“癖马案”,癖马案判决奠定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基础,案情⼤致内容:“被告受雇于马车店以驭马为⽣,因马有⽤尾巴缠绕缰绳的恶癖,这⾮常危险,马夫要求雇主换掉这匹马,雇主不但拒绝了马夫,还以解雇相威胁。
马夫出于⽣计,接着驾驭该马,⼀⽇该马恶癖发作,撞伤⾏⼈,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马夫提起公诉,但法官宣告马夫⽆罪。
理由是被告是因⽣计所迫,虽然能够认识到⾏为潜在的危险,但很难期待他放弃⽣计来排除这种危险,因此被告马夫不负刑事责任”。
同样道理,在我国的司法考试中多次出现过的案例:已婚妇⼥甲因⽔灾流落外地,因⽣活所迫与当地⼈结婚,对甲的重婚⾏为不予追究。
我们不能期待该妇⼥在异地⽆依⽆靠、饥寒交迫的情况下还能保持对丈夫的忠诚,那么即使她做了为了⾃⼰活下去和当地⼈结婚的⾏为,也不能认定成重婚罪。
期待可能性在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中并⽆明⽂规定,但其作为刑法理论经常会影响并渗透到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对特定案件中⾏为⼈的量刑⽅⾯。
期待可能性理论体谅了⼈性的弱点,增强了对⼈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于刑法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
初探期待可能性及其适用

初探期待可能性及其适用作者:陈欣怡来源:《中国校外教育(下旬)》2019年第11期【摘要】“法不强人所难”这一谚语,体现了法律的温情和谦抑性,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法制史上也曾有过“亲亲得相首匿”这样的法律规则,这些都深刻体现了期待可能性这一刑法理论。
期待可能性作为一种阻却责任事由,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权利两种价值取向中找到了平衡点,能有效防止刑罚的滥用,协调人情与法律之间紧张的关系,是情与法兼容的极好表现。
我国刑法中应合理引入期待可能性的运用,做到情理与法理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事由法律体系一、期待可能性的定义刑法中所引入的期待可能性,主要指的是行为人在触犯了刑法的相关条款需要承担相应的刑法后果时,通过情与法的综合考量,结合行为人的实际违法犯罪行为动机进行分析,找到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或者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在不能够期待行为人做出适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下,也即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行为人做出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则行为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后果。
所以,期待可能性主要是指通过综合考量行为人在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时所面临的外部因素影响和内部因素的影响,期待行为人有适法行为的可能性。
简而言之,期待可能性就是根据主客观条件来评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的一种阻却责任事由。
二、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作为一种阻却责任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拥有十分强大的生命力。
虽没有在我国得到广泛的运用,但期待可能性的影子在我国的刑法案件中却并不鲜见,其原因便是期待可能性背后蕴藏着巨大的法理价值。
1.相对意志自由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之一在于意志的相对自由。
对于那些需要面临刑法相关条款处罚的行为人,其应承担刑法处罚的前提条件是,在实施违法犯罪这一行为之前,该行为人有主观选择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自由,也就是理论上说的该行为人拥有相对自由的意志选择权。
人的触犯刑法的行为,是受到人的主观意识和主观意志的影响而做出的相对自由的选择,这个前提条件是该行为人具有自由的相对意识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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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摘要: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具有明显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在当前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希望并有能力成为缓解社会动荡的法律因素。
期待可能性理论对刑事立法的启示主要是增加刑事立法的论理价值因素。
期待可能性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会是刑事法律进步的契机。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刑事立法;刑事司法。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综述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确立、发展与完善已经经过一百多年的历史,作为一种对立法与司法产生着重要影响的理论,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有目共睹。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我们必将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分享这一“刑法学上的共同财富”。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借鉴意义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入和运用,并非简单表现为刑事立法中对附随情状或期待可能性等字眼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将期待可能性理论中蕴含的法律精神在立法中加以体现。
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立法应充分谅解行为中的人情因素,限制因人情而违法的犯罪圈,使刑法更多的体谅个人处境,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困苦情境,以有利于人权保障目标的实现。
期待可能性理论对刑事立法的启示主要是增加刑事立法的论理价值因素。
在我国长期的刑事法律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均更多注重的是社
会利益和集体利益,公民作为独立的个体受到的关注度非常低。
很突出的表现在刑法手段运用的范围倾向于所有的在客观上危害社
会或者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而对于推动该行为主体如此行为的因素考虑较少,这些因素中最容易或者说最直接的引起关注的是论理因素。
综观我国刑事立法的情况,发现其更多的趋向于结果无价值,而疏远了行为无价值。
违法性的本质指的是对行为本身还是对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所做的否定评价,即法律规范违反性亦或是行为结果危害性。
将违法评价的对象定位为行为本身的是“行为无价值论”;反之,只要行为结果具有危害性即为违法的是“结果无价值论”。
结果无价值论通过仅处罚产生危害结果之行为来限缩刑罚的处罚范围,但是这种判断责任的标准过于僵硬,缺少对行为人具体的人性关怀;也放纵了某些未产生危害后果却违反了社会伦理的行为。
行为无价值论中又可区分为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和折中的行为无价值论:前者已经基本没有支持者,后者也即“二元论”,将违法界定为侵犯了社会伦理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也就是说违法行为既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结果无价值),又违背了一般社会伦理的要求(行为无价值)。
这种主张在保护了社会秩序的同时,极大程度的保障了人权,具有合理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精神一旦在刑事立法中切实得到体现,犯罪与否的判断就将不再局限于社会危害性,还要充分考虑行为发生的
客观环境、行为的动机。
犯罪圈应限定在那些社会危害性严重,并从行为中看到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或曰反社会的危险倾向的行为,即采行为无价值论的“二元论”说。
这样就使得刑法照顾社会伦理和公众人性,增强刑法效力的深厚化发展。
我国刑法中“伪证罪”“窝藏、包庇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设立,强制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置亲情于冷漠的法律之下、“大义灭亲”,这就剔除了法律中的伦理色彩,实为对法律权威的削弱。
期待可能性理论正是期待改变这种僵硬的状况,实现人性化的法律。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事司法的运用
(一)期待可能性的刑事法促进作用
期待可能性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实体判断上的变化,而且带来刑事诉讼程序的改良,因此,会是刑事法律进步的契机。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实体上的意义主要是在惩罚犯罪的刑法中更加实现法网的合理化:将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排除犯罪圈,具有”出罪”的功能。
“出罪”,顾名思义,把一部分行为驱逐出犯罪圈,实现行为的非犯罪化,如果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也包括“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期待可能性的灵活性与规范刑法的僵硬化相互辅佐,促进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合理化实现。
实现的过程中需要关注行为人行为的具体情况、由法官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并且多以“出罪”的方式进行。
例如,根据我国刑法,明知配偶仍然健在之行为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但如果妇女在
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迫于生计而与他人结婚的,则由于妇女受到残酷的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得已实施的,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因此不得使其承担重婚的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理念引入我国刑事司法,审判者就需要关注行为人和行为人的感受,这实际上能对目前轻程序、不重视主体尊严的行为起到提示作用。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审判经验的不足以及我国审判者素质的原因,审判者不能随意因自己的观点而对法律的明文规定指手画脚,否则会造成更大范围的混乱。
因此,审判者的自由裁量权应有防止滥用的制度。
第一,审判者对期待可能性与否的判断做出前,要全面掌握行为人行为之际的客观情形和主观罪过、案件发生的深层次的原因和背景,以行为人所属的类型人为标准,并照顾到最大范围的社会民众善良的法感情。
第二,审判者对期待可能性进行考察后,得出的结论有可能是阻却刑事责任,也有可能是减轻刑事责任。
随着期待可能性以此递减,对行为人的非难和刑事责任就出现递减。
(二)期待可能性的司法限度
期待可能性在实践中的运用并非毫无限度的,引进该理论的过程中应持有审慎的态度,并且在短时间内限定其适用情形,而不是一味的交付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比较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借鉴不作为犯的理论来判断期待可能性的适用情形。
期待不可能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囿于客观因素的制
约而不具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行为人在主观上无法认识到可以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有可能不实施违法行为,但代价将是丧失生命或重大身体健康。
另外,还有三种情况下不具有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第一,行为人如果选择合法行为,将危害与之有密切亲缘关系人的生命或重大健康利益。
亲情是社会秩序最基本的秩序维系力量,法律不但不能与之相违,还必须积极呼应。
否则,与人类的自然感情相背离的规则,强制公民遵守法律,必然使人民作出忤逆亲情之举,导致法律成为扼杀人性的力量,并与公民渐行渐远。
第二,行为人在穷尽适当的法律救济却未能保障合法权益之后的自助行为。
这通常发生在一些善意的受害者在利益受到损害之时,最迫切地寄希望于公家公权力的正义之举,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却使得维权之举步履维艰甚至走投无路;这种情况下的私力救济就极有可能发生,尤其是在国家司法机关不作为或者有徇私枉法的情况发生时,巨大的司法绝望可能导致私力救济行为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更应该注重的是责备失职的国家权力而不是惩罚行为人。
第三,具有特殊风俗或宗教信仰的人或地区的案件需要特殊对待。
当今社会中各民族共同生活,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与生活秩序。
但是,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利,信徒们均有内心的坚信。
如果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的代价是违背深植于内心的宗教信仰或社会风俗,则会造成行为人内心的极度不安或恐慌。
此时,法律应坚持尊重人性、尊重宗教的立场,不强求行为人为适法行为。
三、结语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产生于激烈学派之争、超越于单纯的学术分歧之上的智慧结晶,充分体现了刑法对大众人性的深切关怀,其本身具有的哲理根基和法理根据决定了其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我国的刑法理论、刑事政策、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具有明显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在当前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希望并有能力成为缓解社会动荡的法律因素。
结合我国司法现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入必须摒弃激进的全盘引进,而坚持相对合理的路径,审慎引进该理论。
只有如此,才能为我国刑事法治以及民权刑法的实现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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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蔡墩铭:《刑事责任与期待可能性》,载台湾地区《法令月刊》第23卷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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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黄丁全:《论刑事责任理论中的危机理论一期待可能性》,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4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 张文等著:《刑事责任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
第1版。
[6] 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第l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