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
初探期待可能性及其适用

初探期待可能性及其适用什么是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指的是一个人或一个团队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所抱有的期待和预期。
而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和变数。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未来进行合理的预期和期待可能性的分析,成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能力。
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
不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需要对未来做出一些预期和期待。
而对于企业来说,期待可能性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在商业领域中,企业所进行的一切决策和规划,都建立在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进行预期和期待的基础上。
只有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的合理分析和应对,企业才能在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保持竞争力,实现持续发展。
那么,在实际应用中,我们该如何进行期待可能性的分析?期待可能性分析又有哪些适用的领域呢?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一、期待可能性的分析方法1. 数据分析:期待可能性的分析需要建立在事实和数据的基础之上。
通过对历史数据和现有信息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过去的经验和现实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对未来进行一些推测和预期。
2. 趋势分析:趋势分析是一种常用的期待可能性分析方法。
通过对市场和行业的趋势进行观察和研究,我们可以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一些发展方向和变化趋势,从而对未来进行一些预期和期待。
3. 现状评估:对现状的评估也是期待可能性分析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过对当前市场环境和竞争格局的综合评估,我们可以了解到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从而对未来的发展做出一些预期和期待。
二、期待可能性的适用领域1. 商业决策:期待可能性在商业决策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企业发展和经营过程中,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市场变化和竞争态势进行预期和期待,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制定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提高业务成功的概率。
2. 金融投资:在金融投资领域,对未来市场走势和投资标的的预期和期待,是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通过对期待可能性进行分析,投资者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风险和机遇,从而进行更加理性和有效的投资决策。
不具有(缺乏)期待可能性的理解和运用

不具有(缺乏)期待可能性的理解和运⽤不具有不具有(缺乏)(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期待可能性的理解理解和运⽤和运⽤——王军丽我们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作为辩护律师有时候会考虑到不具有(缺乏)期待可能性的因素,什么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缺乏期待可能性,通俗的说,就是在当时的情况下、条件下别⽆选择,不能苛求,不应处罚。
从法律层⾯上理解,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阻却事由,是指从⾏为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看,不能期待⾏为⼈还能做出合法的⾏为,那么即使⾏为⼈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为,也⽆罪。
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的古典⾃然法学派代表霍布斯,根据他的理论,如果⼀个⼈是由于⽆法抗拒的“外部因素”⽽做出的违法⾏为,那么这个⼈的⾏为可以得到法律的宽恕,因为法不强⼈所难,不能要求⼈们放弃保全⾃⼰。
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到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种阻却责任的超法规事由,产⽣于19世纪末德国的“癖马案”,癖马案判决奠定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基础,案情⼤致内容:“被告受雇于马车店以驭马为⽣,因马有⽤尾巴缠绕缰绳的恶癖,这⾮常危险,马夫要求雇主换掉这匹马,雇主不但拒绝了马夫,还以解雇相威胁。
马夫出于⽣计,接着驾驭该马,⼀⽇该马恶癖发作,撞伤⾏⼈,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马夫提起公诉,但法官宣告马夫⽆罪。
理由是被告是因⽣计所迫,虽然能够认识到⾏为潜在的危险,但很难期待他放弃⽣计来排除这种危险,因此被告马夫不负刑事责任”。
同样道理,在我国的司法考试中多次出现过的案例:已婚妇⼥甲因⽔灾流落外地,因⽣活所迫与当地⼈结婚,对甲的重婚⾏为不予追究。
我们不能期待该妇⼥在异地⽆依⽆靠、饥寒交迫的情况下还能保持对丈夫的忠诚,那么即使她做了为了⾃⼰活下去和当地⼈结婚的⾏为,也不能认定成重婚罪。
期待可能性在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中并⽆明⽂规定,但其作为刑法理论经常会影响并渗透到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对特定案件中⾏为⼈的量刑⽅⾯。
期待可能性理论体谅了⼈性的弱点,增强了对⼈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于刑法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
初探期待可能性及其适用

初探期待可能性及其适用期待可能性是指人们期待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即人们对事情发展的结果所抱有的希望。
在生活中,每个人都充满着期待,期待许多好事情的发生,期待未来的幸福和美好。
但是,期待可能性并不是均等的,对于不同的事件,我们可能对其发生的期待可能性会有差异。
本文将初探期待可能性及其适用。
首先,期待可能性具有主观性。
由于每个人的主观意识不同,对事情的期待也会千差万别。
比如说,有的人对未来的事业充满信心,认为自己一定会成功,他们对事情发生的期待可能性会比较高;而有的人则对自己的未来缺乏信心,对事情发生的期待可能性可能相对较低。
因此,期待可能性具有个体差异性,每个人的期待可能性也都不一样。
其次,期待可能性跟历史经验有关。
人们的期待可能性往往会受到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的影响。
比如说,一个人曾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创业经历后,对于未来的创业会抱有更加谨慎的态度,对事情发生的期待可能性会相对较低。
而另一个人可能因为成功的创业经历,对于未来的创业会更加乐观,对事情发生的期待可能性会相对较高。
因此,人们的历史经验会对他们对事情发生的期待可能性产生直接的影响。
最后,期待可能性具有灵活性。
有时候,即使人们并不希望某些事情发生,但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原因,他们也不得不对事情发生的可能性进行期待。
比如说,一个人不希望自己生病,但是由于他的职业需要,他必须接触到许多患者,因此他对自己生病的可能性也就增加了许多。
因此,人们的期待可能性并不是固定的,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期待可能性是一个复杂的心理现象,是人们对事情发展结果的一种期待。
它具有主观性、历史经验的影响和灵活性等特点。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期待可能性可以应用于许多领域,如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医学等等。
在治疗疾病、判断投资风险、职业选择和人际交往等方面,期待可能性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我们应该对期待可能性加以关注和研究。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探讨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宛如一颗璀璨的星辰,虽然并非处于最耀眼的核心位置,却以其独特的光芒吸引着众多学者的目光,并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这一理论,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情境下,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和期待性。
要深入理解期待可能性理论,首先得从其产生的背景入手。
这一理论起源于德国,19 世纪末的德国社会正经历着剧烈的变革,工业化进程加快,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看似违法的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行为人无奈的抉择。
比如,一位贫困交加的母亲为了让孩子不挨饿而去偷窃食物,从道德情感上来说,人们很难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严厉的谴责。
于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应运而生,它试图在法律的刚性与人性的温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的支点。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概念在于“期待可能性”。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这种可能性较高,那么行为人就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这种可能性极低甚至不存在,那么对行为人进行过重的处罚可能就有失公允。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呢?这并非是一个简单明了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要考察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比如,在自然灾害等极端情况下,人们为了生存而采取的某些紧急行为,可能就不能以平常的标准来衡量其期待可能性。
其次,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一个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者,他们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对他们的期待可能性也应当相应降低。
此外,社会的普遍观念和价值取向也会对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产生影响。
如果某种行为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被广泛认为是情有可原的,那么在判断期待可能性时就需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实现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果不考虑期待可能性,一味地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定罪量刑,可能会导致刑罚过重,违背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德国癖马案(刑法理论-期待可能性问题)

德国帝国法院刑四庭关于“癖马案”的判决书(1897年3月23日):被告自从1895年10月起作为一名马车夫在G地的出租车主R处工作。
在此期间,被告驾驭的马车配有两匹马。
其中一匹马是所谓的“Leinenfaenger”,具有某种不定期发作的癖好:喜欢用尾巴拍打压低缰绳,进而把缰绳紧紧夹紧在身体上。
被告和马车雇主都知道这匹马的这个缺点。
1896年6月19日,被告驾驭配有该匹马的马车行驶于从P地到G地的公路,在此过程中,这匹马一直用尾巴夹紧缰绳。
后来当被告尝试拉出缰绳而未果时,这匹马变得狂躁起来,被告完全失去了对它的控制。
马在狂奔疾驰中冲向在路边行走的铁匠B先生,将其撞翻在地,B先生陷于马车下,受伤骨折。
被告因过失导致B身体伤害而被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为无罪。
检察官提起抗诉,本院驳回。
理由如下:检察官的抗诉理由源于对一审判决的不正确解释,对此种解释本院不予赞同。
本院既不认为,根据核实的案情,被告被指控的过失伤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都已满足;同时也不认为,一审法官的无罪判决是错误地根据一种法律上未获承认的出罪事由得出的。
根据判决理由可以看出,恰恰相反,一审法院在考察案件的特殊情况之后,认为不能够判定被告违反了过失概念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并且基于该理由判决被告无罪。
判决书中指出,被告唯一能被责备的是他在知悉Leinenfaenger癖性的情况下,仍使用癖马驾车,这显然并不意味着,该驾驶行为就能够直接证明被告违反了注意义务而对之进行责难。
对此处引证的判决书的句子应该这样理解:本案中的唯一事实就是使用有瑕疵的牲口驾驶,只能根据这个事实去判断,被告是否违反了这种行为方式的具体情形所要求的谨慎义务与注意义务。
进一步的论述推导出如下结论,即由被告驾车导致的铁匠B先生所受的身体伤害不能在刑法上归责于被告。
对这些论述的解释可以准确地否定任何疑问。
作为判决被告无罪的理论基础,这个观点并没有显现出任何法律错误。
初审法官认为,被告知晓所驾御之马的瑕疵,并根据经验意识到,癖马“Leinerfaenger”一旦将缰绳缠绕在尾巴上,马车夫可能无法根据意愿控制马匹,马匹会试图脱缰奔跑,从而给路上行人带来危险。
期待可能性理论之适用

期待可能性理论之适用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宛如一颗璀璨的明珠,散发着独特的光芒。
这一理论不仅为法律的适用注入了人性的关怀,更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法律的刚性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
那么,究竟什么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它又在何种情况下得以适用呢?期待可能性,简单来说,指的是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能够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可能性。
通俗地讲,就是在特定的情境下,要求一个人做出合法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如果在当时的极端情况下,一个普通人都难以做出合法的选择,那么就不应过分苛责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理论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根源。
在十九世纪末的德国,社会动荡,经济衰退,人们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
在这样的环境下,一些原本守法的公民为了生存不得不做出违法的行为。
如果仅仅依据法律的条文对这些人进行严厉的惩罚,显然有失公平。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期待可能性理论应运而生,为那些身处困境、无法选择合法行为的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救济。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并非毫无限制,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异常的客观情况。
这种情况通常是超出了普通人的预见能力和承受能力,如自然灾害、战争、严重的经济危机等。
例如,在地震后的混乱中,一个人为了给饥饿的家人寻找食物而盗窃了他人的财物,此时,由于地震这一异常的客观情况,使得行为人难以做出合法的选择。
其次,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和意志状态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且主动追求违法结果的发生,那么就不能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
相反,如果行为人是在受到胁迫、恐惧或者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这种胁迫、恐惧或错误认识达到了足以影响其自由意志的程度,那么就有可能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
再次,期待可能性的程度也需要进行衡量。
并非只要存在一定的困难或压力就可以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这种困难或压力是否达到了使一个普通人无法做出合法选择的程度。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11种情形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11种情形1、洗钱罪的7种上游犯罪人,为自己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此时,只成立上游犯罪一罪。
2、盗窃财物后,又毁坏该财物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此时,只成立盗窃罪一罪。
3、盗窃财物后,将财物卖给知情的购买方,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此时,盗窃方只成立盗窃罪一罪,但购买方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由此可见,在这里,卖方无罪而买方有罪,系片面的对向犯,不是共犯。
4、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此时,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无罪。
5、帮助同案犯毁灭、伪造证据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此时,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无罪。
6、行为人犯罪后,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此时,无罪。
但对方如果真的实施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对方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7、行为人犯罪后,采取一般的嘱托、请求、劝诱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此时,不成立妨害作证罪。
但请注意:行为人犯罪后,如果采取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则具有期待可能性,成立妨害作证罪。
8、共犯人阻止同案犯作供述或者指使同案犯作虚假供述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此时,不成立妨害作证罪。
9、行为人犯罪后,自己作虚假陈述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此时,不成立伪证罪,无罪。
10、行为人犯罪后,自己窝藏自己或者自己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此时,不成立窝藏罪、包庇罪,无罪。
11、行为人原本无罪,完全由于司法机关的错误导致其被关押,行为人脱逃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
此时,不成立脱逃罪,无罪。
2008刑法新考点期待可能性详解

期待可能性基本理论:1.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责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2.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包括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和法规范标准说(国家标准说)三种标准的争议。
三种学说的对立并无重要意义。
只能在考虑行为人的能力的前提下,判断能够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例:1.198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不以重婚论处。
这是一次十分典型的运用期待可能性思想解读刑法的例子,这是最高司法机关的解读。
由于这些妇女都处于被拐卖的异常情况之中,就算明知自己已经结婚,但如果不顺从他人的意思实施重婚行为,很有可能会遭到肉体或是生命上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实在是难以期待其不顾生命而做出合法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这里规定对于虽然不直接驾驶机动车辆但指使、强令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并没有规定直接驾驶车辆的司机构成本罪,为什么?期待可能性理论就是该问题的最上位的答案了。
因为此时,我们很难期待司机不畏丢失工作岗位而去拒绝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的指使、强令行为。
当然我认为指使和强令还是有区别的,一般的指使如果没有达到使司机丧失期待可能性的情况,司机和指使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共犯关系,但强令则一般应视为使司机丧失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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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在德、日的判例中,发生的问题不是应否适用期 待可能性理论的问题,而是如何判断期待可能性有无 的问题。”以何基准作为判断的基础,是学理及司法 实践中一向争论激烈的问题。学说主要有三种观点:
德国刑法理论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如果无限制地 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就是导致刑法的弹性过大,导致该 理论被滥用。
日本通说认为:期待可能性是一般的超法规
的责任阻却事由,其理由是:既然在实定法的背 后,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思想,那么,在缺乏期待 可能性时候,应解释为阻却责任。如果把期待可 能性仅做为法律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则不能充 分发挥这一理论的作用。如最高裁判所1956年关于
三、期待能性的地位(主张第2、3
观点的学者较多,但是很难说那种观点是通说。)
期待可能性是责任要素,学说上并无争议,对于期待可 能性在责任论中的位置,有三种主张:
1、将它作为与故意、过失并列的第三种责任要素,如 弗兰克、格尔德施米特,认为故意与过失是责任的主观要 素,而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客观要素。
2、,认为期待可能性应包含在故意、过失概念之中, 是故意、过失的构成要件学说,如弗罗登培尔、施米特。
2、平均人标准说。认为应把平均人(即通 常人)置于行为人的情况下,看是否能够期待 平均人实施合法行为,据此决定期待可能性的 有无。如果平均人可实施合法行为,则也可期 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反之,平均人处于行 为人之立场不能实施合法行为时,则行为人无 责任。木村龟二指出:“刑法既不是相对于圣 人、贤人的规范,也不区别勇敢者和怯懦者, 而是相对于社会的一般人的规范。在这种意义 上,以社会的一般人为标准,根据社会的一般 人若处在行为人的立场上是否可能作出合法行 为的决意来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有无才是妥当 的。”
我国台湾学者黄丁全也说得好:“期待可能性理论本 来的意图,系在极特殊之不合理案件中,就制定法的严 格范围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充作架桥,以发挥具体的妥当 性机能。” “至于滥用的问题,并非期待可能性理论特 有的缺点。如以某种理论有被滥用之虞而排斥该理论的 适用,不啻因噎废食。况对于期待可能性理论所适用的 范围,学界已多有主张应加以限制,如能缩小其范围, 自不致侵害现行刑罚制度。”
期待可能性理论虽起源于德国,风靡于 日本,但时至今日,其影响早已超越国界。 据考察,在法国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瑞 士联邦刑法典、俄罗斯刑法典等众多国家的 刑事立法中,都有相关条款体现了期待可能 性的思想。因此,有学者评论道:“期待可 能性的思想,乃司法实践上本于公平性、合 理性,并在法律感情的驱使下的自发产物, 因其具有填补国民与法律间所存嫌隙,提高 法院威信及法律权威的作用,于第二次世界 大战后成为刑事责任理论中之时代宠儿,并 赢得危机理论的称号28年期待可能性理论由著名 刑法学者木村龟二传入日本,引起 了学者的高度关注,在1936年的 “第五柏岛丸”案件中,日本司法
实务界直接肯定了该理论的积极作 用。
案件梗概是:被告为领有乙种二等驾驶执照的海 员,自昭和7年(1932年)6月起开始受雇于广岛 县音户町的某航运业者,任该人所有的发动机船第 五柏岛丸号(九吨)的船长。9月13日上午6时,被 告人驾驶第五柏岛丸号满载乘客128人(限乘24人) 由音户町发航前往吴市。途中,另一船自右后方急
驰而来,右舷乘客为免受追越时海水激起的浪沫溅
湿,纷纷向该船左舷移动,船身因载重过多而左倾,
海水随即由船尾浸入,终至该船沉没,结果乘客溺 死28人,致伤7人。初审的广岛法院吴市分院及广 岛高院都以被告人触犯业务过失致人死伤及业务过
失倾覆交通工具罪,按想象竞合犯以业务过失致人 死伤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
又如,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分则中都有对“亲亲 相隐”的有关规定,如日本刑法第105条规定的犯人或 犯人之亲属,为犯人或脱逃人之利益而犯藏匿、隐避 犯人和对证据之湮灭者,得免其刑,我国台湾“刑法” 第176条规定的配偶或五亲等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图 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犯藏匿、湮灭证据罪的, 免除其刑,以及日本刑法第257条和台湾地区“刑法” 第351条规定的亲属间之赃物收受得免其刑,等等,均 被认为是“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而引起期待可能性欠 缺或减少之故”
如,德国刑法规定由于惶惑、恐怖等导致的防卫过当不受刑罚处 罚,其理论基础就是期待可能性。即在上述情况下,不期待行为人
不超过防卫限度。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以缺乏 期待可能性为由免除责任。
同样,对于避险过当(避险过剩),世界各国刑法也普遍 规定依其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其理由也系因为在此种情况下, 期待可能性虽非欠缺但减少。
期待可能性
该案的被告人是一名马车夫,他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
匹马车,其中一匹叫做莱伦芬格的马被称为“绕缰鬼”, 它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的癖性,马车夫和雇主 都知道莱伦芬格的这一癖性。1896年7月19日,马车夫在 雇主的特别命令下,使用了莱伦芬格,结果他又向往常一 样癖性发作,以其尾绕住缰绳。马车夫很着急,努力使尾 脱离缰绳,但未成功,致使一路人被撞伤。检察院以过失 伤害罪提起公诉,但是原审法院审判无罪,检察院又以原 审判决不当为由,向德意志帝国法院提起上告,帝国法院 后来驳回了上告。其理由:虽然马车夫知道该马危险的癖 性,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马车 夫因为害怕失掉职业而使用了该马,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 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 害行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这样,在该判决中,法院根据 被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状况否定了期待可能性的存 在,从而否定了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行为人应受的谴责性。
1、行为人标准说。认为应该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 为标准,判断在行为时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因为 判断行为人有无期待可能性时,不能脱离行为人自 身,即使能够说明期待一般人实施合法行为,只要 不能期待于行为人,就不能对行为人进行谴责。在 立法例上,有学者认为,法国刑法第64条有关强制 而阻却责任的规定,不使用“不能抗拒”而代之以 “行为人不能抗拒”,即其适例。
3、国家(法规范)标准说。认为行为人是否存 在期待可能性,应以国家和法律秩序的需要为标 准。因为刑法对行为赋予评价规范的作用来自国 家理念,判断有无责任,当以国家理念为准,违 反以国家理念或法秩序为根本的义务,即应受非 难。左伯千仞指出:“在法律世界给期待可能性 判断问题提供终极标准的理念或最高价值必须是 国家——在现实中进行支配的具体的国家。在超 法规的责任阻却原因的判断中,法官应该沿着作 为最高价值的具体支配着现实的国家所要求的方 向进行法的判断。”
但最后大审院认为原审判决量刑不当,改判被告人 300日元的罚金。理由是:事故发生的当时,从音户 町到吴市上班的人非常多,但作为交通工具的船舶却 很少,上班的职工不愿迟到,因而不顾船员的制止而 争先乘船;负责管理的警官也只考虑职工的准时上班, 督促厉行出航时间,放松了对超过定员的监督;该船 的航运经费,需以搭载超过定员的乘客的收入才能得 到补偿,船主不顾身为船长的被告的再三提醒,命令 搭载过多的乘客。总之,对此因超载而引致的惨剧, 身为船长故无从推辞其应负之责,但如将责任完全归 诸于被告一人,又显过度残酷。大审院斟酌这些基本 情事,又鉴于被告人缺乏资产,收入菲薄,故作出上 述判决。虽然大审院没有认为被告人无罪,但是明显 减轻了其处罚,反映了期待可能性的思想,泷川幸辰 认为这是“富有人情味的判决”.——以期待可行性为依据
“三友碳矿罢工案件”的判决,判决要旨系“以期待可能 性不存在为由,而作为否定刑事责任的理论,并非本于刑 法上的明文规定,乃所谓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由于受德国影响。目前肯定说正在动摇。
分析:
期待可能性应当可以成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诚 如日本学者内藤谦所言:“立法者和实定法都不是万能 的,实定法不可能没有遗漏地规定了责任阻却事由,因 此,尽管没有法律的规定,但从具体情况考虑缺乏合法 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时,仍应承认阻却责任。”
二、期待可能性的法律性质
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要素,如果不存在期待可能性, 即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时,就理当阻却责任。 但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究竟是一般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 由,还是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在理论界有 不同的观点:
德国通说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只是刑法规
定的阻却责任事由的理论基础。或者说缺乏期待 可能性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而不是 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