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的体系地位(一)

合集下载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与批判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与批判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不实施 违法行 为而实施其他 合法行 为的情 形 、 言之 ,行为人行 为 换 时能遵 守规范 ,即从行 为人行 为时所 处的地位看 ,均可 不为违法行 为 ;而行为人 竞违反众人之期待 ,而为违法行 为,就 认为此行 为具 有期待 可能性 ,从而具有 “ 可责性 ” 如果行 为人的心理状态或客 观事实使行 为人不能避免实施违法行为 ,此时则 认为此行为不具有 期待可能性 ,行为人不应 负刑事责任。
该 行为就 不成 立j罪。大陆法 系的 犯罪构成 要件 只是成立犯罪的条 巳 件之 一 ,而我 国的犯罪构成 要件就是 犯罪成 立的条件 大陆法系中
的 “ 责任 ”是指 非难可能性 包 含三个 要素 :责任能 力、故 意或过 失、 期待 可能性 . 西方 的期待可能性概念 以行 为的违法性作为其理 . 论前提 ,与其刑 法理 论及体 系是 协 的 ,但 却不符 合我国刑法理 论 大陆 法系割裂 犯雅成 立条件 , 从形式 方面 认定行为的违 法 仅
罪提起公诉 , 但原 审法院 宣告彼告无罪 ,德意志帝 国法院也维持 原 判 ,驳 抗 诉。其理 由是 :违反义务的过 失责任 ,不仅在于被告是 否 认以到危险的存在 , 而且在 于能否期待 波告排 除这种危险 破告
凶生 汁所逼 ,很难期待其放 弃耿 业拒绝 驾驭 该马 ,故 被告不 负刑事 责任。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 为人 当时具体情况 , 有可能期待行 为人
维普资讯
学 术 研 讨
肉 肛 科 技 2 o年第1期 : o o7 j 1 8
期 待 可 能性 理 论 的借 鉴 与 批 判
张 秋 芳
(中 原 工 学 院 ) 摘 要 期待可能性理论 经过 百年演绎之后 .已在德 、 日及我 国的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得到 了相 当程度 的确立和运用 近年 来,我 国对此研究渐见端倪 .并 有方兴 未艾之势 本 文在对期待 可能性理论 中有关问题探 讨的基础上 .提 出适 用期 待可能性 的主 客 观 务 件 ,以 期推 动 我 国 刑 法 理论 的 发展 关键词 期待 可能性 借鉴 批判

论我国期待可能性反思与借鉴

论我国期待可能性反思与借鉴

论我国期待可能性反思与借鉴[摘要]期待可能性发端于德国的“癖马案”而逐渐形成了备受大陆法系关注的理论。

文章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进而对期待可能性在中国刑法语境下的反思及其应当在我国的适用的空间的分析,表明应当谨慎地借鉴该理论,合理吸收其基本的核心精神。

[关键词]理论基础;反思;借鉴一、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所谓的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在理论上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因而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有的学者几乎把所有刑事责任减轻或免除事由,都纳入期待可能性中探讨,这种理解和做法实是对期待可能性本身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具体阐释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根基。

(一)哲学上的理论基础——相对的意志自由理论相对意志论把侧重点放在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上,承认行为主体存在自主选择行为的可能性的同时又不可能绝对主宰自己的意志,承认人与环境处于一种互动状态,即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

这表明主体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又表明这种自主选择权又受限于客观环境。

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有选择的自由,而他却通过自己的意志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他的意志选择就成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根据。

所以,从相对的意志自由论自然地引导出期待可能性理论。

(二)刑法的人性关怀的基础价值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了刑法的人道性。

人道主义刑法观是指刑法的内容和实施都应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容、轻缓和充满道义。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只有对行为人可能实施的行为才应该追究其责任,体现了对人性脆弱的尊重。

刑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最终是人,在实现处罚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以人为本”,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

人是社会的人,但更是作为自然存在的人,后者决定了人都有脆弱和自私的一面,法律不能盲目地希望或期待人们牺牲较大的价值来迎合较小的价值,法律理应对人性的脆弱表示相当的尊重,而不能强人所难。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反思与回归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反思与回归

已经意识到 “ 驾驭有癖 害之马可能伤害行人” ,还要求 以被 论 定位 , 而且对于指导司法实践都是 十分有害 的。 告 人处 于当时的境遇有无拒绝驾 车之可能 ,而事实上不能 期 待被告人不顾 自己的职业损失 ,违 反雇主的命 令而拒绝
二、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 犯罪论体 系中的地位 关 于期待可能性理论在犯罪论体系 中的地位 ,主要有
事件 ” 这两个案例 中 , 法院免除或减轻被告 责任 的理 由都不
2 .期待 可能性的含 义。现代 大陆法系刑法 理论 认为 , 否定其 罪过心理 的存在 ,而是从心理要素 以外 的规范要素 为 了使行为人对符合构成要件 的违法行 为负责任 ,责任能 寻求根据 。事实上 , 意 、 故 过失仅为单纯的客观存在 的心理
继 受地命运 的强烈反差 , 值得我们反思。

所 有刑 事责任减轻或免除事 由, 都纳入期待可能性 中探讨 , 似乎期待可能性理论是解决刑事 责任 的根基 。这种理解和

期待可 能性理论概述
1 源 与发 展 。期 待 可 能 性 理 论 ,通 常 认 为 起 源 于 德 做 法实是对 于期待 可能性本身 的误解 , .起 因而 , 我们 呼唤期待 国的“ 马案” 帝国法院认 为被 告无罪 的理 由是 : 癖 , 要确定基 可能性 理论 的回归 , 严格把握其 宗 旨及其本来含义 , 那些泛 于 违 反 义务 的过 失 责 任 ,不 仅 要 依 据 行 为 人 当 时 可 能 并 且 化 期待可能性的倾 向,不仅对期待可能性 的法律性质和理
力 、 意或过失与违法性意识 可能性是必要 的, 故 同时还要存 事实 , 属于责任的心理 要素 , 而期待可能性 是规范责 任的核 在适法行为 的期待可能性 。适法行为 的期待可能性是规 范 心要素 , 属于责任 的规 范要素 , 两者的范围是不一致 的。( 2 )

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

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

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论文摘要:尽管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法律归属、地位和标准等方面还有纷争,但它已成为德、日等大陆法系刑法学界的通说,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在大陆法系国家,期待可能性不仅是衡量犯罪成立与否的规格因素,而且具有减免责任之功效。

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倘若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对现实许多疑难、争议案件可作出令人信服的阐释,有助于凸显我国刑法的谦抑性与制约国家刑罚权,并丰富我国的刑法理论和研究方法,当然,这会导致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

论文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责任阻却;犯罪构成理论一、问题的产生及影响在大陆法系国家,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者实施犯罪的场合下,在行为时的具体状况下不可能期待他能够实施不是该犯罪行为的其他合法行为”¨或“在行为的当时,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该犯罪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即当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危害了社会秩序,要不要进行惩罚,除要有责任能力和相应的主观心理事实,还要考虑行为“附随情况”下,能否期待他实施合法行为若违法行为具有不可选择性,则不应认为他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性而构成“有责性”进而构成犯罪。

它实际上是人类固有的怜悯之心和“法律不强人所难”法谚的展现,“是想对在强大的国家规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脆弱的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的理论”,体现了法律的人文谅解与宽容。

尽管期待可能性的有无需要法官的认定,尤其是对超法规事由的阐释,容易导致被告人以此阻却责任,从而冲击成文法的权威和法秩序,但因其考量了行为人自身境遇,考量了社会和日常生活的“情理”,实现了处罚结论的实质公正、实现了刑罚的谦抑性,从而拉近了法与民众的距离,培养了民众对法的认同,因而,它确实“具有填补国民与法律间所存嫌隙,提高法院威信及法律权威之功用’’。

促使人们关注期待可能性是规范责任论的重大功绩。

此前的心理责任论认为,责任就是以认识为内容的心理状态,之所以要归责于行为人,是因为行为人认识了结果或虽然没有认识但能够认识结果。

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①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页。

②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许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04页。

③黄丁全:《论刑事责任理论中的危机理论——期待可能性》,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版。

④参见屈学武:《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基于受虐女性杀人命案的法理分析》,《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⑤大塚仁:《刑法论集》(Ⅰ),有斐阁昭和53年日文版,第240页,转引自李立众、刘代华:《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⑥参见李立众:《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诸失误之匡正》,《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

⑦参见徐晓燕:《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张爱艳:《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及借鉴价值》,《理论学刊》2006年第11期。

⑧参见丁银舟、郑鹤瑜:《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

⑨参见童德华:《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页。

⑩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34页。

(11)霍布斯:《利维坦》,第234-235页。

(12)乔治·P·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蔡爱惠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页。

(13)斯·塔拉鲁欣:《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特征》,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57页;转引自金泽刚、侯永久:《对犯罪目的与目的犯的探讨》,《法学论坛》1999年第2期。

(14)在20世纪前期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的论述中,是以行为动机统领期待可能性一类问题的。

论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的引入_李跃利_吴洪帅

论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的引入_李跃利_吴洪帅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一直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法治建设被提上日程。

而期待可能性理论具有独特的价值和魅力,如果能将之引入我国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

不仅可以在解决实际案件中做到有法可依,确保依法治国,防止权力的滥用,而且因其背后所蕴含的刑法宽宥性原则以及对人权的保障,更加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凸显党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理念。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述(一)期待可能性的内涵期待可能性,起源于德国,最初含义是指“针对他人的某种情况做某种要求”[1]。

在刑法理论中,是指在行为人实施具体的行为时,如果能够要求行为人选择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背离此期待而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故意或过失的刑事责任。

相反,如果无法期望行为人为避免去实施犯罪行为,即没有期待可能性时,就不能追究其“犯罪”的刑事责任。

从上述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期待可能性追求的是一种“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精神。

在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时,分析具体情势,行为人作出某种反法行为之时,是否有可能期待行为人去做出一个适法的行为而替代违法行为。

如果不能,那么就不能评价为犯罪,或者虽评价为犯罪但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刑事责任;反之,则应当根据当时可能性的程度来追究刑事责任。

从刑法的谦益性来讲,它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刑法的消极作用,利于保护“犯罪人”的权益。

因此,日本学者大仁誉之为“是想对在强有力的国家法规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的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的理论”[2]。

(二)期待可能性的认定标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犯罪论中占有重要地位,作为刑法宽宥性的体现,能够减轻甚至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但该理论又具有“内涵不清、外延模糊”的特点,因此,认定起来也没有统一的意见和标准。

目前来看,西方学者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1.行为者标准说。

此学说认为,应该以行为人本人能力为判定标准来判定他是否可能实施适法行为;2.平常人说。

即从平常人的角度来看,当时的情况下,通过平常人的选择来判断有无期待可能性;3.法规范标准说。

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

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

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作者:袁林茹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摘要:期待可能性在德国、日本刑法理论中被认为是阻却、减轻责任事由,起源和完成于德国,随后流传至日本并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

这一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一直被认为属于责任论的领域,但其在责任论中的位置到底如何,却众说纷纭。

期待不可能性作为法规上的阻却、减轻责任事由,为德、日学者所共同承认,但作为超法规的阻却、减轻责任事由,日本虽然在理论上承认,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保持比较慎重的态度。

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以行为人标准说为可取。

关于期待可能性,基于不可避免的错误而欠缺时,应当阻却责任;由于过失陷于错误,应以过失犯论处。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判断标准;适用范围一、期待可能性的含义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作为规范责任论的核心问题,是刑法学上的共同财富。

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其研究比较深入,但是对于该理论的基本含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

日本刑法学者大谷实认为:“期待可能性,指的是在行为时,应该具备期待行为人选择适法行为而不进行犯罪行为的现实可能性。

如若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该当性和违法性,也不具备有责性。

”我国台湾地区有刑法学家的观点是:“期待可能性,是指对于某一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该具有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这一犯罪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条件。

”北大陈兴良教授提出:“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形下,能够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具体条件下,具备期待其选择合法行为而不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具备期待可能性,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具备期待可能性,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是否具备期待可能性,决定着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期待可能性的高低,也影响着刑事责任的大小。

二、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在该问题上,有三种见解:①行为者标准说,此说以该行为者本人的能力为标准,在其具体的行为情况下,决定他是否可能期待合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2-12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 (2)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 (3)(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历史沿革 (3)(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争议评析 (4)(三)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的意义 (5)(四)期待可能性理论适用的风险 (6)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实践 (6)(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司法解释中的体现 (6)(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8)三、明确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地位和适用标准 (9)(一)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9)(二)适用综合标准 (10)参考文献 (11)开题报告表 (13)中期检查表 (17)答辩记录表 (18)成绩评定表 (20)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摘要]期待可能性是指在某一具体的情况下,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的适法行为的一种可能性。

该理论在德国确立,并在德国和日本发展。

将该理论引入我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

期待可能性理论虽然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没有体现,但在司法解释中体现诸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自觉地运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还未统一和明确,可以考虑将缺乏期待可能性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并运用综合标准。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责任阻却事由;综合标准[Abstrat]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refers to ,in a specific case,a possibility to look forward to the people do not implement the illegal behavior but impiement the other legal behavior.The theory was established in Germany and developed inGermany and Japan.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ntroduce this theory into our country, but there are also some risks.Although the theory of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does not manifest itself i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t manifests itself i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has been applied unconsciously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heory of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in our country has not been unified and clear. This paper considers that the possibility of lacking expectation can be regarded as the cause of the liability of exceeding laws, and the use of comprehensive standards.[Key words ]Anticipated possibility;Liabilityobstruction;Comprehensive standard期待可能性,是从德国翻译而来的外来词语,在刑法的规范责任论中,它占着重要的一席之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期待可能性的体系地位(一) 内容摘要: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加以系统研究乃至积极借鉴,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在我国当下的犯罪论体系中期待可能性的地位问题。在详细介绍和评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日本刑法学中的体系地位以及是否需要对期待可能性之适用加以限制的观点后,文章认为,我国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中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恰当位置,而在犯罪论体系之外讨论期待可能性也不妥当。真正引入这一价值蕴含丰富的理论,有赖于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加以阶层式改造。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犯罪论体系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限定的适用平面与阶层具有责任能力,也具有故意、过失甚至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在具体的情形之下,作出该违法行为完全没什么无理可言的场合,已经不能对于行为者加诸责任非难。换言之,在具体的事情之下,仅仅在能够期待行为者做出适法行为的场合,才能对行为者加诸责任非难。在具体的事情之下,能够期待行为者作出适法行为这一点,就是所谓的期待可能性。这里,存在期待可能性的话,责任非难即属可能;期待可能性若不存在,责任非难即为不可能。在这个意义上,期待可能性可谓是责任非难的限界。期待可能性是规范责任论的核心概念,而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被富兰克、弗罗依登塔尔、戈尔德施密特等德国学者所发展,在今日的日本,也占据了通说的地位。那么,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德日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之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在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中,期待可能性的命运又如何?这是本文基本的问题意识。一、引论: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日本刑法理论的学说状况就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而言,在其属于责任论的问题这一点上,日本的刑法学说上几乎是一致的。【1】可是,在期待可能性与故意、过失等其他的责任要素的关系上,学说又是各种各样。大致分来,主要包括如下三种见解:1、认为期待可能性是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成立要件)的见解(泷川幸辰、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等),2、将期待可能性作为与故意、过失不同的,与其相并列的第三个责任要素的见解(大冢仁等),3、将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作为独立的责任阻却事由来考虑的见解(佐伯千仞、中山研一、福田平等)。“只是,不管采取何种学说,若是期待可能性不存在的话则责任被否定而不可罚,在这一点上是没有差别的。学说上的不同纯属理论上的争论。”【2】即便果真如此,对以上各种学说逐一检讨,并且厘定各自优劣,对于主张重构中国犯罪论体系的学界而言,可能还是具有直接的意义的。(一)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说【团藤说】1、基本的主张 将期待可能性理解为“故意、过失的要素”的论者,在日本刑法学中具有相当的影响,特别是在较早的老一辈的刑法学者之中,不少学者采纳此说。比如团藤重光教授认为,就故意犯而言,仅仅说行为者表象出犯罪事实且予以容忍并诉诸了行为时,我们还尚不足以对行为者的人格态度予以充分的评价。为了对行为者作出非难可能性的判断,不是要看一般的人格态度,而是有必要看在具体事情的场合的人格态度。因此,即便存在犯罪事实的表象、容忍(根据学说来说进一步的违法性的认识),假如置于具体的情形之下,做出这一行为完全没有什么不合理的(不能被期待不作出该行为)的场合,由于已经不能对于行为者加诸非难,则期待可能性就必须作为故意的成立要件来考虑。【3】再者就过失犯而言,既然过失也是非难可能性,则期待可能性的理论不仅在过失责任这里也是妥当的,而且较之故意责任而言,可谓是更为妥当的。不仅如此,团藤教授还指出:“认为期待可能性作为与故意或者过失相并列的第三个责任要素的立场是存在的。限于将故意或者过失只看作是单纯的心理的东西的意义上,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在将故意、过失看成责任形式的时候,则故意责任、过失责任,都必须是包含非难可能性的要素的。欠缺期待可能性的时候,故意责任、过失责任本身被阻却。”【4】由此,团藤积极地主张期待可能性是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2、批判 这一学说受到了持不同观点者的批判。比如福田平教授明确指出,期待可能性与故意(事实的故意)在把握的方法上是不同的,从而,将期待可能性这一规范的要素视为作为心理活动形式的故意的要素是不妥当的。5]内藤谦教授更进一步指出,理论地看待责任之构造的话,故意、过失是以对于犯罪事实特别是结果惹起的心理状态为问题的,而与此相对,期待可能性,是以这样的故意、过失之存在为前提,期待作出相应违法行为之外的适法行为这一意思决定的可能性为问题的。这样,故意、过失与期待可能性,问题的所在与把握的方法皆不相同,与故意、过失是责任的原则的、心理的要素相对,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规范的要素。从而,将作为规范的要素的期待可能性理解为作为心理的要素的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可以认为是不适切的。6](二)与故意、过失相并列的责任要素说【大冢说】1、基本主张 这一学说主张,作为客观的责任要素的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与属于主观的责任要素的故意过失相区别,是与从来的责任要素相并列的积极的要素。7]2、批判 针对这一学说,前田雅英教授批判说,“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也是应成为犯罪的事实的一部分这一旨趣,这么说来也是不妥当的。检察官一方必须要时常证明期待可能性之存在,这是不合理的。”8] (三)独立的责任阻却事由说【福田说=本文所赞成】1、基本的主张 这一学说,是将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理解为“责任的原则的要素”而将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期待不可能性”)理解为“责任的例外要素”的立场。这一立场在日本刑法学者中支持者众多,佐伯千仞、江家义男、平场安治、大野平吉、中山研一、吉川经夫、浅田和茂、齐藤信治、野村稔、香川达夫、庄子邦雄、大谷实、川端博、前田雅英等,都持此说。为我国学者比较熟悉的福田平教授也赞成此说。他指出,是应该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视为责任的积极要素,还是应该将其不存在视为责任阻却事由,彼此的看法翻过来看的话,就会转化为对方的见解,实质上也就可以说没有多大的差别。9]将责任能力和故意、过失予以整合,构成责任的原则型,责任能力以及故意或者过失若是存在的话,由于可能期待行为者作出适法行为,其作出了违法行为这一点就可能加以非难,这里就存在着这样的大致的推定(原则型),在具体的场合,存在着打破这样的推定的事情,即,不存在适法行为之期待可能性的场合是存在的(例外型),在这一场合,由于不能使其承担刑事责任,则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也就成了责任阻却事由。从这一点来看的话,这一学说在思考经济上可谓是优越的。10]著作已经译入我国的川端博教授也指出,期待可能性,由于是在例外的事态中被作为问题,适合责任判断中的“原则—例外”的构造类型,所以应该支持将期待不可能性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来理解的学说。这样的理解方法,在思考经济上、诉讼手续上都是有益的,实际说来也可谓是妥当的。11]内藤谦教授也认为,这一学说,将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的例外的性格予以明确,而且,在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的场合的诉讼法的操作上,可以认为基本上是妥当的。12]2、批判及其反驳 针对这一学说,采纳了将期待可能性作为与故意、过失和责任能力并列的“独立的第三责任要素说”的大冢仁教授提出了批判。他认为,期待可能性不仅涉及责任存否这一面,在决定责任之轻重的程度上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然如此,将其作为单纯的消极的责任要素来看待是不适当的。13] 对此,福田平教授反驳道,确实,在期待可能性作为决定责任的轻重之要素的意义上,其属于责任要素。可是,承认期待可能性具有作为决定责任之轻重的要素的意义,可以说与将期待可能性作为同故意、过失相并列的积极的责任要素这一点,其间是没有论理上的必然性的。14]内藤谦教授结合日本的判例状况指出,阻却责任事由说也可以看作是,承认期待可能性的减少是使责任减轻的要素的前提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肯定了其作为责任要素这一点)、其减少至极端的场合(期待可能性不存在)理解为责任阻却事由。而且,下级审判决中,在不存在期待可能性的场合,属于责任被阻却这一点,作为类型来说是最多的(三井煤矿放哨事件福冈高裁判决之外,超过了20件)。从而,最高裁判所,尽管是一般论,也认可了以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为理由而否定刑事责任属于“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三井煤矿放哨事件最高裁判决)。再者,诉讼法上说来,可以认为是认可了“不存在期待可能性这一主张属于刑诉法335条2项中的主张”这一点的最高裁判决(昭和24年9月1日)也是存在的。从而,可以说,判例的大趋势是倾向于将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作为独立的阻却事由来理解的。15]二、申论:作为责任阻却事由的期待不可能性——限定的适用说?不管是将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的积极要素也好,还是将其不存在作为消极的责任要素,在欠缺期待可能性的场合,责任被阻却,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是,仍有问题需要进一步关注: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阻却事由,是否需要做一定的限制?进一步说,是在所有的欠缺期待可能性的场合,均无一例外地阻却责任,还是仅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之下,欠缺期待可能性方能阻却责任?对此,认为期待不可能性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的见解是今日日本的通说(而在德国,一般认为是给防卫过当【第33条】、紧急避险【第35条】等刑法上所承认的责任阻却事由提供理论基础的)16],而与此立场相对,还存在着认为责任阻却的范围应该予以限制的学说,又分为如下两种。(一)法的规定说 这一学说认为,就欠缺期待可能性而言,过失的场合虽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在故意行为来说,则被限定于例外的、特别是被法律上规定的场合,或者是法的规定的解释上,被合理地理解的场合。这一学说的实质的论据在于,责任阻却事由是一种例外、应该予以限制,将期待可能性之不存在理解为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的思想,会弱化刑法的规制的机能,招来刑法秩序的迟缓。因此,这一学说主张,就故意行为而言原则上具有期待可能性。(二)未必的故意、间接故意说这一学说认为,就欠缺期待可能性而言,对过失行为的责任阻却全面地予以认可也是可以的,但就故意行为而言,其责任阻却之认可应被限定于未必的故意、间接故意的场合。泷川幸辰、中谷瑾子等学者持此种主张。根据这一学说,“就故意而言,说到何种范围的欠缺期待可能性得以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至少,可以全面地否定就直接故意而言以欠缺期待可能性为理由而免除责任这一点。富兰克所举的例子,主人威胁男仆说,要是不用石头砸邻居家的窗户的话,立马就将其解雇,男仆遵令而行的场合,是不能免除故意的责任的。故意中认可的以不具期待可能性为由免除责任的,应该限于未必故意、间接故意。”17](三)限定的适用说的批判对于以上限定说,福田平教授批判道,期待可能性是内含着复杂的程度的概念,要是仅在在法律规定的场合才能承认由于期待可能性不存在的责任阻却的话,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即便确实存在着不能对行为者加以非难的情形,大概也必须要对这一行为者进行责任非难。确实,在遇到以期待可能性之不存在为理由适用阻却责任的时候,固然必须要警惕其滥用,但是,害怕其被滥用的危险之结果,却将其限定为有法律规定的场合,这反倒会招致不当的结果。18]大冢仁教授更是明确指出,无限制地适用期待可能性的理论的话,确实恐怕会招来刑法的迟缓化。在这个意义上,必须充分重视德国的理论动向。但是,要是认可了将基于期待不可能性的责任阻却限定在专门的刑法典上有规定的场合这样的解释原理的话,大概会带来这一理论本来的意图很难充分发挥的缺憾。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阻却事由的慎重性固然重要,但是,应该认为其不存在是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19]从这样的见地出发,同样也就没有理由主张其应限定于未必的故意、间接故意了。而且,即便是在直接故意的场合,不能加诸责任非难的事态也是可能存在的,因此,可以说将直接故意与未必的故意、间接故意相区别是没有合理的根据的。20]针对限定的适用说,前田雅英教授也指出,“(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判断的最后的安全阀,恐怕就一切样态的犯罪来说都有予以承认的必要性”。21] 应该说,限定说所基于的力图避免刑法适用的迟缓化的初衷和问题意识是完全应该肯定的。问题是,基于这样的初衷,将适用期待可能性的场合限定于法律有规定的场合或者间接故意、未必的故意的场合是否妥当。这里,首先要考虑“制定法的严格的框架与社会现实的矛盾,特别是在义务冲突为背景的事案之下,在谋求具体的事案的妥当性的基础上,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发挥着优越的机能”22],因此,其存在的理由,不应该被漠视或者被贬低。这里,要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